1. 救助内容的丰富性。从内容上看, 唐朝社会救助制度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内容十分丰富。可以说, 中国古代社会所实施过的救助办法基本都有体现。从解决人们基本生存的赈济、施粥、居养、赎子等内容到便于与民休息的免除差役; 从直接的谷物银两救助到赈工、种子放贷, 以利于生产的发展; 从生活、生产上的物质救助到婚姻情感上的人文关怀等等。2. 救助方式的多样性。唐朝统治者重视封建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体现了政府在实施社会救助的主体地位。如置仓储以备荒之用, 这主要是政府行为。有的救助机构则是政府主办, 由其他社会力量来管理。据《唐会要》卷49 记载, 当时有“悲田养病坊”曾经由“僧尼”主持的情形。同时, 政府还倡导民间互助, 如义仓的谷物, 由人民以义租形式在正税之外纳于政府, 由政府储藏保管, 用于赈济, 这当中包含了民众互助互济的意义。唐朝社会救助制度体现了政府的主体性和各种民间力量的参与性。3. 救助对象的广泛性。唐朝社会救助制度涉及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如因遇到各类灾害而形成的灾民, 这是最需政府救助的群体; 流落他乡的流民、行乞人员, 尤其是流浪儿童, 得到了政府的关注; 又如年迈体弱的老年人, 还有鳏寡孤独废疾等人员,都曾得到唐政府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救助。当然, 社会救助制度得以实施, 与唐朝政治的开明、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