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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引导医学生认识当前中国的医患关系

2016-03-22 13:4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近期,医疗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八毛门"刚落幕,"录音门〃又粉墨登场。现在佛山南海红十字会医院的护士告知家属女婴生下来已死亡,并将婴儿装进塑料袋丢进厕所。半个多小时后赶到的亲属要求查看,却发现"死婴"居然还在动。如此荒诞的一幕,再次把医德、医患关系推至风口浪尖。

  

  在当前中国医患关系的紧张时刻,人们更多的关注医方和患方的利益损害,我们往往忽略了另外一个群体一医学生。尽管他们已经踏入医学的殿堂,已经迈出了人生的第一步,但是当前我国医生的尊严、人格难以得到尊重,甚至人身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部分医学生从心灵深处改变对医学的憧憬和向往,对自己的前途和未来失去了信心。因此,作为医学院校的老师,引导医学生正确看待当前中国的医患关系显得非常重要。

  

  1.正确认识医患关系的性质

  

  医患关系既是一种人际关系,也是一种历史关系。人们对其性质的认定存在差距。(1。公益说”医院的支出靠财政维系,医生向医院负责而不对患者负责;(2)"医疗消费说",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把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3。侵权行为说",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体上的损害,即构成侵权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纠纷适用侵权行为法;(4)"医疗合同说"此种观点认为患者到医院挂号行为属合同中作者单位S10230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微创外科中心泌尿外科(刘永达袁坚营国华雷鸣罗金泰张泽)的要约,医患关系属于合同关系。

  

  其实,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很难确定其具体性质。主要原因在于:(1)医学是动态复杂的科学,疾病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诊断和治疗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2)患者对医学知识不了解,总是认为医生诊断和治疗好疾病是理所当然的,不容许有任何过失和错误。把我国当前的医患关系解释为上述任何一种关系都是不恰当的。譬如,按照医患关系合同论者的观点,患方是要约方,医方是承诺方,那么,患方要约什么,医方又能承诺什么?根据"最小投入,最大化产出"之经济原则,患者要约,就会要约医方治愈其病。试想艾滋病患者能要约医生治好艾滋病吗?面对艾滋病患者的要约,医生能承诺吗?根据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恐怕是不可能的。用侵权行为解释医患关系也不太恰当,因为患者已有疾病,住院期间难免出现疾病的加重,或因医疗诊疗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或伤害。但患方由于缺乏医疗知识,无法判断自己的伤害是否由医护人员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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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正确认识中国医患关系的现状

  

  2.1 医疗冲突不断,且呈多发趋势由于医疗纠纷而发生的冲击医院、干扰医疗秩序的恶性事件处于上升趋势。2002年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超过了1万起[1]。

  

  2.2 医疗纠纷的赔偿额不断刷新,医院运营风险增加目前全国最高判例陕西省判决医院赔偿患者760万元。广西某县妇幼医院全年业务收入为1OT万元,然而1个案件就被判赔218万元。

  

  2.3由医疗过失纠纷为主变为非医疗过失纠纷,医闹〃行为出现现在的医疗纠纷中,患方索要局额经济赔偿已成为一种"当然"现象。正是这种不正当的动机,催生了"医闹"行为。"医闹"不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采取过激手段,集中围攻医院,并损害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权益,以谋求获得高额赔偿。

  

  2.4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复杂,难度大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医疗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损害,由患方提出申请,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进行判决。由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须患方支付,而且参与诉讼的时间较长,耗费患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患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父亲"给"儿子"作鉴定,具有"包庇"的嫌疑,因此患方一般不喜欢采用这种途径。在司法判决上,由于涉及照顾弱者,即使判定不是医疗机构的过失,也须医疗机构给予患方一定的赔偿,挫伤医疗机构的利益。"举证倒置"制度让医疗机构小心翼翼,步步为营,开出的检查和检验均采取"大包围"的形式,也会引起患方的不解。另一类为非由医疗行为导致的患者损害,本来依法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处理,患方往往按照医疗事故的处理标准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2.5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受到重视和保障物质水平的丰富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使得患者更加注重生命质量和健康权益。当前我国的医疗服务难以满足人们快速增长的医疗需求。

  

  2.6舆论监督为医患关系提出了新的课题社会群体和媒体一般都会同情和关注弱者,甚至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这对规范医疗行为和维护患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些媒体为了吸引到更多民众的关注,医疗负面新闻"炒作"、发报"虚假医药广告"、协助虚假医疗机构宣传成为其主要手段。甚至有个别报道歪曲事实,误导患者。

  

  3正确认识当前中国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

  

  3.1 政府投入不足中国财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在医疗健康领域的投入占GDP的1.2%;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而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卫生总费用的2%。政府对医院的投入和补偿不到位,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风险价值得不到充分的体现。

  

  3.2 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全民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社保、医保覆盖面有限,大部分人民群众没有医疗保障,有社保者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较高,农民医药费的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不足50%。

  

  3.3 医疗卫生改革产生的负面影响20世纪后期以来,医疗卫生改革推行的医药体制"产业化"与"市场化"。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匀,患者看病都往大医院跑,造成基层医疗机构"游手空闲”,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忙得不亦乐乎"。医院为了生存,不得不重视经济效益。医护人员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加班加点的参与各项临床工作,对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以药养医"、"以医养医"导致医疗费用明显上涨[2]。

  

  3.4 医疗服务不规范医疗价格服务偏低,在医疗服务的高要求以及高成本的压力下,迫使医院在正常补偿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另辟途径,采用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扩大收益以维持医院生存和发展,使医患关系恶化。

  

  3.5 患者对医学知识和医疗体制认识存在误区(1)大部分患者对医学和疾病的规律没有理性的认识和了解,认为既然给医院付费,医院就必须把病治好;(2)患者对目前医疗收费的调整认识不够;3)患者对医院性质的认识模糊,医院已从完全公益福利性转为享有一定福利性公益事业,并被无情地推向市场;(4)患方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具备不同的医学知识,与医护人员的沟通存在一定障碍。

  

  3.6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容易出现偏差部分媒体对患者具有同情心而缺少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其立场倾斜于患方,其报道偏重于患者,片面地把医患关系定位为简单的消费关系,片面地指责医院,引起社会公众对医院信誉的质疑。

  

  3.7少数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水平低下绝大多数医务人员能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但少数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自身修养欠缺,服务不到位,收受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的蔓延,导致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降低。

  

  4国家正采取相关措施改善紧张的医患关系

  

  4.1强化政府职能,加大政府投入我国政府正在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投入责任。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向城乡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对卫生的投入,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4.2完善我国医事法律

  

  4.2.1明确患方拒绝提供证据的责任医疗争议双方必须无条件地支持原因调查,允许医院独立申请进行医疗纠纷调查鉴定,不仅有利于医院举证,也有利于医院准确地找出医疗失败的原因。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拒绝提供掌握相关信息或拒绝进行寻找死因的尸体解剖,理应失去索偿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只要患方或医方对死亡病例的治疗效果提出异议,均可提出进行尸体解剖的诉求,谁主张谁担负尸解所需费用。

  

  4.2.2规范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和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分为三级,市级、省级和部级(最终鉴定)。医患双方对下一级鉴定不满意,可向上一级提出上诉,由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对下一级进行复核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费用,谁主张谁支付费。鉴定组织中,除了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学专家以外,还可以吸纳法医、律师等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专门人才参加,必要时还可以让医患双方代表参与现场鉴定的全过程,以增加鉴定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医学专家应主要对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损害成因予以分析,而司法鉴定专家应对损害程度、法医学经验方面进行分析。这些分析都不再以认定事故的形式出现,而以专家鉴定的形式作为证据供法院判决时考虑。明确该鉴定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的权威效力,不允许以司法鉴定代之。另外,针对鉴定机构要增设相应的监督机构。

  

  4.2.3坚决打击扰乱医院轶序的行为近年来因为紧张的医患关系,扰乱医院轶序、破坏医院设施、欧打医务人员的"医闹"行为时有发生,公安部门出于照顾弱热群体的观点出发,对这种行为打击力度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患方绕开司法途径,进入。医闹或上访"途径。不管医方或患方错误,公安部门只要发现扰乱医院轶序的行为,第一时间予扰乱者以治安拘留,涉及刑事行为者进行刑事程序处理。形成"只有进入司法途径"患方才能获得赔偿的习惯和理念。

  

  4.2.4 细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裁决权,培养专业的法官、律师队伍按医疗事故的等级和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来划分标准,不同程度的纠纷应当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比如:损伤较小的四级轻微医疗事故只能通过协商解决,而一级甲等的医疗事故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明确协商的法律效力,保障协商过程的程序化和协商结果的法制化,用法律来规范"私了”使得很多医疗纠纷在诉讼前就得以解决。法院应该设立专门的医事法庭,培养具有医学知识的专业法官,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4.3完善我国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国内如交通、运输、航空等高风险行业的做法,建立强制性医疗风险保险机制,一方面医院应当为医务人员办理职业风险保险,另一方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付出少量保险费用,以达到积少成多,众人帮一人抗拒风险的目的。

  

  4.4发挥媒体的正面效应大众媒体应该多宣传国家法规及医学科普知识,加大医疗服务的风险性、不确定性的宣传,规范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行为,严格执行《广告法》,追究虚假广告发布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4.5 规范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规范医院的医疗纠纷赔偿机制,控制过高的医疗事故赔偿。每年审核医院的财政支出情况,对于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医疗过失赔偿应该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问责。要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如家的服务,以获得患方的信任。同时加强对医院、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教育和管理,对于严重违规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引导医学生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的性质、现状和成因至关重要,告知医学生,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着力改善我国的医患关系,为医学生的未来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从而让医学生对未来的执业充满信心,努力学习,实现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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