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活体器官移植技术近年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供体的民法保护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分析其对供体保护在哪些方面,分析其中的缺失,并对我国的供体民法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活体器官移植;供体;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18-01
作者简介:夏蔚,女,汉族,安徽安庆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的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活体器官移植,即基于一定医疗目的,器官捐献者自愿捐献自己的器官,并由一定的医疗机构实施器官的摘取和植入行为的结合行为
活体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十年的探索,我国的活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已得到国内外的一致认可。但由于发展起步较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保护并没有完善地建立起来。虽然我国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其并未上升到基本法律的层面,加上条例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活体器官移植的供体的权益依然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一)我国民法对活体器官移植供体保护的现状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供体的资格进行了限定:首先,供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限定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的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①,这意味着我国是禁止未成年人未成年捐献器官的,即使在民法中将16—18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成为活体器官移植的供体,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未成年人的权利。
同时,我国法律也对器官捐献的供体与受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限定,将活体器官捐献的供体和受体的关系限定在有亲缘关系的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器官买卖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除了对供体的资格进行限定,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的供体拥有以下权利:
1.自愿权
自愿权使得活体器官移植的供体拥有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器官移植给他人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对其加以干涉,也不强迫他人捐献器官。
2.知情同意權
因为部分活体器官移植可能会对供体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因而,供体享有知情同意权是非常有必要的,供体在做出是否捐献自己器官的决定前,医疗机构必须告知供体相关的信息和知识,同时也应当告知在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供体据此决定是否捐献器官。这不仅是对供体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对供体的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3.撤销权
我国法律规定供体享有撤销权,这一规定保护了活体器官移植供体的意思自治权利,供体可以决定捐献或者不捐献自己的器官,也有权利在做出捐献自己的器官的决定后撤销它,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这项规定直接保证了供体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是对供体生命健康权的又一重保护。
(二)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供体的民法保护中的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对供体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进行了规定,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对供体的权利保障,不仅要保障其决定是否捐献权的自由,也应对其在捐献器官后的健康权予以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此仍有欠缺: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器官移植是绝对无偿的,这一点在大多数国家中的规定也是相同的,但是器官移植绝对无偿规定逐渐显现其问题,例如:供体的健康权无法得到后续保障,如日后其身体因器官移植出现问题,供体只能用自己的资源来解决这一问题,这项规定于供体的利益从长久来看是不利的。因而,规定器官捐献绝对无偿不仅会造成供体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也有可能滋生器官买卖行为,违背该项规定制定的初衷。
同时,我国法律对器官捐献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模糊,相关规定只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进行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但相关赔偿标准都没有具体规定;对受体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如果遇到受体恶意欺骗供体捐献器官等情况供体很难主张权利。对民事权利承担的模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供体维权难,不利于保障供体的权利。
二、对于我国现阶段活体器官移植中的问题的建议
结合我国现阶段立法情况以及在供体权利保护中产生的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当建立器官捐献合理补偿机制,供体可以因其器官捐献得到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后续的治疗与生活。此举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供体在捐献器官后的后续权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供体的后顾之忧,打消供体捐献器官的顾虑。当然,合理补偿机制需要得到规范,应当细化补偿标准,这样能够在保障供体后续权利的同时,防止恶意骗取补偿金的事件。
其次,法律应当明确活体器官移植中相关民事权利的承担,不仅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也应当明确受体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法律应当及时明确受体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便于供体追责,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结语
我国现阶段的对活体器官移植供体的保护已具雏形,但是依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些规定亟待完善,相信将这些规定完善之后,我国供体的权利会得到更好地保护,我国活体器官移植制度也能得到进一步完善。
[注释]
①<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参考文献]
[1]李芳星.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供体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D].宁夏大学,2016.
[2]邹卫强.无效活体器官移植的民法探讨[J].法学论坛,2014,29(04):86-92.
[3]吴劲夫.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民法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作者: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