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我校函授、业余、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及我校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培养的开放教育等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第三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符合毕业条件,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①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②规定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含70分)以上,实行学分制的平均学分绩点在(含)以上;③参加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经吉林省学位办同意参加其它的学位外语考试,吉林省学位办认定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④无考试违纪记录。第四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两次。第五条 申请授予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1.符合授予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条件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以下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函授、业余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提交申请材料;开放教育毕业生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申请。2.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提供毕业证、成绩单复印件及学位外语合格证,交纳相关费用。3.受理部门初审,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条件,填写汇总表报送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复审。4.复审后交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函授、业余和开放教育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5.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形成综合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程序评定通过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7.报吉林省学位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电子注册。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政策性。若在申请及授予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授予函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东北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培养本科开放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