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出现的新名词。原来分散登记时的地籍调查、房产测量等都属于目前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范畴。不动产权籍调查一般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前者主要是获取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后者主要是获取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定义(如图)
分类(如图)
拓展资料
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求:
1、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
坚持地(海)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坚持已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
2、多规程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继续沿用现行的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协调一致避免现行调查标准间的技术差异。
3、规范调查,坚持调查工作便民利民
对不动产各项权籍实施一体化调查、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程序。
4、严格要求,规范调查成果
规范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与完整、认真审核确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5、强化组织管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协同做好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求:
1、准确把握工作定位,规范开展权籍调查
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工作。
2、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不得违规增加申请人负担
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请政府落实经费,统一组织实施。
3、优化流程创新方法,提升权籍调查效率
对于已有宗地信息不完整或利用已有资料无法实现房屋落幢落宗的,为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在确认土地权属合法的基础上,依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利用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预编宗地号,并落实房屋位置,编制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尽快组织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并将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完善权籍信息。
参考资料
不动产登记与权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