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作者信息摘要正文“论点 论据 论证 结论”参考文献这是最基本的框架论文目前防抄袭比较完备建议只做参考不要去轻易的复制黏贴《科技传播》杂志 国家级科技学术期刊中英文目录知网万方全文收录具体信息在百度空间论文范本论文须包含中文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参考文献。文中标题一般分为三级,第一级标题用 “ 一、 ” 、 “ 二、 ” 、 “ 三、 ” 标示;第二级标题用 “ (一) ” 、 “ (二) ” 、 “ (三) ” 标示;第三级标题用 “1.” 、 “2.” 、 “3.” 标示,每级标题符号前均空两格。引文务必注明出处。注释一律在文末使用脚注,整体排序,用①②③ …… 表示;参考文献放在文末,用 [1] 、 [2] 、 [3]…… 表示。 陈**(****学院 陕西宝鸡 721007)摘要:随着参与爱心救助活动的人数的增多,受助者与救助者之间的心理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充分研究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公益环境的完善,促进和谐社会的进步。关键词: 救助者;受助者;归因;对策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2007年初,明星母女停止救助一名在校贫困大学生的事件在各种媒体上被炒作得沸沸扬扬,对双方当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伤害。了解整件事情的重庆卫视记者邱朝举曾在《大家看法》节目中感叹:为什么爱心的种子结出变异的果实?其实近年来类似事件屡屡发生。2005年度感动中国人物、深圳爱心大使丛飞在10年时间里,累计捐款捐物300多万元,无私资助178名贫困学生上学,而他自己却一直过着清贫的生活,甚至患病时都无钱医治。可令人心寒的是,据《晶报》2005年7月11日报道,一位受助者认为丛飞资助自己另有所图,称自己工作太忙,没有时间看望他;一位家长在催款电话中忿忿地说:“你答应资助我的孩子到大学毕业,现在他刚刚上初中,你就不给钱了,这不是坑人吗?”当他被告知丛飞生病暂时没有能力继续支付他孩子的学费时,他没有任何安慰的话语,而是反问“他什么时候治好病出来挣钱?”;一位大学教师对记者报道其受过丛飞资助一事非常生气,认为这事让自己“很没面子”。让我们再向前追溯:1996年8月,著名女作家戴厚英及其侄女在上海家中被杀,凶手竟然是戴厚英的中学老师的孙子,戴厚英曾帮其寻找工作,而他却潜入戴家谋财害命;2002年1月,被称为“中国留学生之父”的日本老人吉野谕惨遭杀害,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4名是中国留学生。“感动中国”的故事,怎么会演变成“农夫和蛇”的寓言?知恩图报的传统道德观念难道已不适应现代的中国社会?面对这些让人无法接受的现实,我们确实需要深入地反思。一、归因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里,救助者们能够默默无闻或隐姓埋名地奉献爱心,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们的动机是真诚的,是没有他图、不求回报的。所谓的“反目”,可能更多地源自于受助者的心理困惑。1、由不合理的认知导致的理所当然心理。美国心理治疗专家埃利斯认为,认知是情感和行为的基础,人的情绪困扰是由于不合理的认知方式或信念造成的。古希腊哲学家埃皮克迪特斯也说过:“人不是被事情本身所困扰,而是被其对事情的看法所困扰”。有的受助者认为自己在学习、能力、智力等方面优于其他富裕的学生,只因生在贫困地区或落后农村就低人一等,心理极不平衡,因此对贫困形成的原因分析产生归因偏差,将贫困简单地归结为社会或政府给予贫困群体的机会不公平。在这样的心态下,他们不仅不能正视社会现实,甚至充满怨恨和仇视,于是认为得到社会和好心人的救助是理所当然的,是社会应尽的义务,是“他们欠我的!”、“不要白不要,而且要多多的要!”2、无所适从而迷失方向。大学生正处于青年中期,这是个体心理发展开始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是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个体的心理变化最为错综复杂,本就容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心理矛盾,比如独立与依赖的矛盾、自尊与自卑的矛盾、渴望理解与心理闭锁的矛盾等等。更何况绝大多数贫困生是第一次离开自己生活了二十多年的偏僻乡村来到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迅速发展的繁华都市,来到多地域、多层次、多水平的文化相互冲突与交流的大学校园,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层,校园生活两极分化,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大学生贫富差距悬殊。这些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现实带给贫困生的心灵以强烈震荡。看到周围同学不同于自己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行为方式等,他们不禁要对自己原有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质疑从而产生强烈的内心冲突,让他们感到无所适从、迷失方向。于是一些贫困生不考虑自身的客观情况,盲目甚至不择手段地追求与非贫困生一样的物质生活条件。3、面对救助者的心理压力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认为,当人们无法面对痛苦的生活事件时,就会有意或无意地将其压抑到潜意识中以避免心理紧张和焦虑。一些受助者对贫困的理解是错误的,他们将贫困当成一种耻辱,羞于接受别人的帮助,受过资助的历史更是不愿回忆,与救助者联系无异于揭自己的伤疤。另外,现代社会的个体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些受助者面对受助的事实时总会产生强烈的自卑心理和情绪,认为自己的一切似乎依赖于某人,从而否定了自己存在的价值。于是他们尽量回避与救助者接触,便出现了解困之后就“人间蒸发”的局面。我国民间有一句俗语:久负大恩反成仇,说的就是受助者面对救助者所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邱朝举于2002年制作的《希望在乡村》中共拍摄了51个贫困孩子,他说:“在我拍摄的那些孩子中,到现在还和救助者联系的,其实只有寥寥几个人而已。”二、对策(一)社会救助机制的调整与健全救助贫困学生无疑是好事,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是在救助的方法上,有爱心的人及整个社会都犯了一个错误,就是无偿的、无原则的救助。只救助他们经济上的困难,无形中却造成了他们心理上的缺失。他们接受救助的同时失去了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比如尊严、独立、自主与创造性等等。因此,政府应当考虑完善救助机制和公益环境。1、对失学者进行有偿救助。有偿救助好像就不是纯粹的爱心,这是目前救助系统的潜规则。事实上,应该分清楚救助病残与救助失学(尤其是大学生)是不同的,前者是无偿的,而后者可以是有偿的。绝症患者和残疾人受命运所迫,基本上不能靠自身的能力扭转现状,他们是真正的弱者。与这两类人不同,贫困失学的学生不是弱者,他们只是困者,因一时之困得不到受教育的机会,一旦他们能够得到正常的教育,他们之中绝大部分人都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扭转命运,回报社会。所以,社会的救助机制救助失学(尤其是大学生)与救助病残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即有偿救助。比如可以将救助与劳动结合起来,在高校或救助单位里设立一些勤工助学岗位,或者要求具备了独立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对救助者或社会回报以智力、体力等方面的服务。2、对救助形成契约形式的管理。在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我国一些传统的道德标准对年轻一代的约束力正逐渐减弱,单靠亲情、友情、爱心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涉及到金钱的利害关系已经不太适合,因此形成契约形式的管理规则显得特别重要。受到救助的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要回馈社会不应仅仅是一个道德约束,更应成为一个法律约束,这样才能使爱心救助更多的人,同时也告诉受助者,救助不是无偿的,你们必须将自己的爱心变成其中的一环,将这个爱心链条连接下去,以此增强受助者的社会责任意识。这比空谈“知恩图报”的道德观念要有效得多。3、将捐款变成借款。经济困难是贫困生所有问题的根源,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奖、贷、助、补、减、免”等资困制度和措施,但这些措施本身并不完善,而且贫困生基数太大,国家资助数量有限。那么,可否考虑将无偿捐款变成借款,双方当事人或受助者与有关机构签订毕业后还款协议,这样做可以减轻受助者在救助者面前的心理压力,使双方更容易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如果有一个良好的救助体制,或者通过某种组织和机构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产生类似的问题。直接结对子的办法,表面上降低了成本,因为没有契约和管理监督,很容易出岔子,所以建立非营利性的专业慈善机构是必须的。(二)受助者心理的调整1、受助者对社会救助应有正确的认知。受助者要学会自尊和自重,不能把别人的救助认为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讲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至少要懂得感恩,要懂得一个人无论多么富有,他都没有任何义务去无限度地帮助别人;任何人也没有资格无限度地寻求他人的帮助。从事件中可以看出,该学生错误地理解了什么是“救助”。明星母女可能真的说过要资助其大学学费和生活费,而他把这样的鼓励错误地当成了一种无条件的承诺,把从救助者那里得到生活费和学费看成了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甚至不适当地开口要更多的钱。有一个笑话:一个乞丐对一直资助他的好心人表示不满:“原来你每月都给我100美元,现在每月才给我50美元!”好心人说:“没办法,现在我又增加了一个孩子,我得养孩子……”乞丐尖叫道:“那你也不能拿我的钱来养你的孩子呀……”虽然是笑话,但道理是一样的。所以,受助者对社会救助应当有正确的认识,应当明确这样几个概念:①救助者有权利随时停止救助;②救助者有权要求捐款的合理使用;③受助者有义务定期如实汇报自己的财政状况;④还有很多人也需要帮助,而钱是有限的。2、受助者要积极进行自救。随着年龄和能力的增长,受助者要学会自力更生,建立独立意识和观念,不能像以前那样依赖于社会的力量。应当明白,只有劳动了才能有收获,只有自己改变贫穷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首先是心理自救。一方面,受助者要认识到在恶劣环境中通过磨练意志培养出的自立自强精神是人生的宝贵财富,一旦我们拥有了它,就会受益终生。另一方面在受到社会、他人救助的同时,通过加入志愿者团体,学会用自己的爱心来回报社会、回报他人,在各种助人活动中克服自卑、升华情感、提高素质,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在爱的传递中达到人格自强。其次是劳动自救。劳动自救是指贫困生通过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以减轻自身的经济压力。受助者在获得社会救助的同时更强调的是劳动自救。劳动自救有两个好处:一是贫困生通过自己的劳动,确实能缓解自身的一些经济压力,克服依赖心理;但更重要的是贫困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困难,能够建立起信心和尊严。勤工助学不仅仅是一个筹款求学的问题,更是一个贫困生通过服务社会增长才干,培养自主意识、自我提高的过程。有一个很好的例子:西南大学邓费建、邓波兄弟俩从2006年8月起借款办起养猪场,凭借所学专业养猪偿还贷款。养猪的实践已帮助哥哥邓费建轻松找到工作。(三)救助者心理的调整1、资助应当有度。丛飞与明星母女的问题就是资助太多,久而久之养成了受助者的依赖心理和理所当然心理。所以救助者在奉献爱心时也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钱与物不要给得太多,不要试图给受助者塑造一个全新的环境,我们要做的只是给他一个机会,让他能和别的同学平等地竞争。救助者可以适当地解决受助者的重大的、紧急的问题,比如学费,其余的小困难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应对。2、救助者不应该对受助者的生活介入太多。救助不是领养,过多的关爱和资助可能把受助者领入一个与其实际经济能力、社会地位完全不符的境地,而短期内环境的巨大变化很容易使人心理困惑、人性扭曲。救助者也不要试图将自己的理想、期望强加给受助者,因为双方的资助关系本就很敏感,这样做容易让受助者产生逆反心理。保持适当的距离,更有利于受助者的心理成长。3、救助时要避免伤害受助者的自尊。受助者本来就因为过度自卑而过度敏感和脆弱,心理上处于劣势。自己的孩子乱花钱我们可以责骂,正因为不是自己的孩子,稍有不慎就会伤害其自尊,所以在救助时千万不能忽视他们的心理感受。更不能把受助者的隐私和情感拿来炒作,让他们觉得物质支持是别人的施舍,在得到物质支持的同时丢掉了人格尊严。4、关注受助者的心理变化。如前所述,一些贫困学生初入大学和大城市,纷繁的社会现实会让他们迷失自我,出现一些错误的想法或行为,这时候,如果救助者能够给予受助者更多的心灵上的关怀而不是简单地看待学生的心理及行为变化,双方能够更多地、冷静地沟通,完全可以避免出现问题。该事件中邱朝举也认为“其实发生在他们之间的问题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两方都没有错。一个农村孩子刚到大学,很多事情都没有接触过,突然不知道该怎么适应。双方都有不冷静的地方,没有足够的沟通才造成了矛盾。”总之,通过类似事件我们应当有所反省,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良性救助环境和公益环境,受助者与救助者也要积极调整心态。社会在救助贫困者时更要注意的是帮助他们心理和人格的成长,莫让贫困者的心理更贫困,莫让献爱心者寒了心!参考文献:[1]张卓.高校贫困生助学问题研究[J].教育研究.2003,(3):72-74. [2]龙晓东.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03,(5):90-93.[3]陈小普.试论高校贫困生的自救引导[J]. 中国学校卫生,2006,增刊:77-78.*作者简介:陈XX(1968-),女,北京,心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心理学基本理论与应用。现为宝鸡文理学院教育系讲师,主要从事心理学教学与科研工作。联系电话:***********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林达大厦A座22层A室,《科技传播》杂志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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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
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
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
(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
总的来说,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过高与过低并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们 总结 了许多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的 经验 教训所得出的一个正确结论。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支出必须依赖经济发展,但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支出都会削弱或阻碍经济增长。某种意义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带来经济增长,或为经济增长创造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阶段,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来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难免回出现失业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因此,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是应该的。建议我国在目前阶段,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这不但会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要辨证地看待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之,存在着这样一种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适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数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赢得经济和社会更加健康、协调、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种财政支出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发挥财政在筹集社会 保险 资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超收的增量除用于法定的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与此同时,要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于GDP的增长,出现福利国家危机。因此,除了建立GDP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机制,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弹性机制,使社会保障支出随着GDP的增长动态变化,但处于适度区域内。
(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要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和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化养老 措施 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形成层次分明,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保障程度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一些。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提高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四)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取消一些不合理、过高的福利项目,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工资货币化;改革一些垄断性部门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对城市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的投入,保证其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证公民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总之,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既达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摘要: 文章 把探索视觉转移到解决农民工 社会 保障的新路径—— “土地换保障”,并在 总结 当前 理论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上创造性地进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换保障”的交易中介机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 ,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 中国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 目前 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 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 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 企业 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 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 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 工业 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 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代理,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 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 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 社会 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 研究 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 现代 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问题 ,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 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 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 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经济 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 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 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 中国 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响 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业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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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1.如何强化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2.和谐社会中社会保障体系之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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