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论文中抄袭行为处理试行办法一,为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加强师德建设,在教师职务评审中,必须反对论文抄袭等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二,抄袭,是指在论文撰写中,违反学术规范,以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为目的的抄录,改写行为,包括:1,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2,使用他人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3,与他人论文内容雷同,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篇幅,且发表时间在后,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对他人论文构成抄袭;雷同部分虽未达到三分之一篇幅,但已成为自己论文内容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4,二人以上署名,非第一作者重复发表或使用了论文的全部内容;5,二人以上署名,除第一作者外,论文使用者使用了非本人撰写的内容;6,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7,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替他人撰写论文;8,其他论文抄袭行为.三,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向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教师职称评审中的论文抄袭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论文进行审核,鉴定和受理群众举报,并根据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对论文抄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四,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2,要求被调查人上交自查报告,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3,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必要时约谈被调查人,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4,组成专家组对论文抄袭行为进行认定.专家组的认定意见作为处理抄袭行为人的依据.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5,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和论文抄袭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论文抄袭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1,取消当年参评资格;2,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取消次年专业技术的评审资格;3,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取消从次年起三年内专业技术的评审资格.六,被调查人有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或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或其他应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从轻处罚.被调查人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情形的,应从重处罚.有关学校(单位)应将对抄袭行为人的处理决定纳入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学校教师职评管理的参考.七,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名对论文抄袭行为处理决定不报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要求.收到复查要求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收到复查要求的机构如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八,对在名优教师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论文抄袭行为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