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进一步深化对党的性质宗旨的认识,是党史学习教育的一个重点,也是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基础。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是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成效的过程,也是在真抓实干中提升党支部组织力的契机。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要强化党员的公仆意识和为民情怀,同时也要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和能动性,注意“党员所长”和“群众所需”的对接。通过“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既要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工作实践,也要通过为民服务的实践巩固教育成果,实现党员受洗礼、有提升,群众受教育、得实惠。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