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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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农学论文的写作格式、流程与写作技巧 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论文写作的要求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础或先导,放到和你论文平起平坐的位置。又如 科研工作总是逐渐深人发展的,你的工作总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发展起来做成的。正确的写法应是,某年某人对本题做出了什么结果,某年某人在这基础上又做出了什么结果,现在我在他们基础上完成了这一研究。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表述丝毫无损于你的贡献。有些论文作者却不这样表述,而是说,某年某人做过本题没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过本题仍没有做成,现在我做成了。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有时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内行人一戳,纸老虎就破,结果弄巧成拙,丧失信誉。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不少见的。(九)论文——致谢 论文的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和提出过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对象。论文致谢应该是真诚的、实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谢、不要只谢教授不谢旁人。写论文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十)论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是普通关注的问题,人们对于这一问题关注的目的在于可持续发展。中国是个文明古国,中华文化之所以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而不衰,可持续。近代工业文明以前是为农业文明。KING称以中国为中心的农业为可持续农业。探讨中国传统农学理论与实践中的天人关系。从中得到启示。天人关系指的是人与大自然的关系。[1]在传统的中国人心中,农业中的人与大自然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天、地、稼的关系。故《吕氏春秋·审时》说:“夫稼,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为之者,人也”。其中天和地是大自然的代表,相当于现在人们所说的环境,人和稼生于天地之间,天人关系也可以理解为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不过其中加入了稼的因素,稼同时具有自然的因素和人的因素。人按照需要与可能选择和种植作物。传统农业中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如何?过去在研究农业史时,强调人定胜天,强调人对于环境的改造,过份地强调人及其技术的作用,而技术又过分地强调土壤耕作技术。原始农业中刀耕农业和耜耕农业阶段的划分;传统农业中北方旱作技术体系的形成和南方水田技术体系的形成等,都是主要以土壤耕作技术为依据来划分的。现在,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人们开始重新用审视的目光看待人与自然环境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之下,一些历史地理学家开始强调环境对人的作用,甚至有学者重新祭起了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大旗,[2]受此影响农业史研究中,一些学者过多地把目光指向环境及其变迁对于农业的影响,指向农业对于环境的破坏,而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了人对于环境的保护[3]与改造,更忽视了人对于环境的适应。这些都不符合中国传统农业发展历史的实际。我们认为,中国农业的发展受到环境的制约,环境变迁也引起过中国农业的波动,但真正决定中国农业发展的是人对于环境的适应和改造。一、环境对农业的影响中国人很早就注意到了环境对于农业的影响。同时也注意到环境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各种因素对于农业的影响并不相同,具体说来,天和地对于作物的影响是不同的。古人将它归纳为“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地,即土壤。由于在构成环境的诸多因素中,土壤与作物的关系最为直接,因而也最先为人所注意。古人认为作物的种类是由“地”来决定的。经常提到的例子是:“桔逾淮而北为枳,鸐鹆不逾济,貉逾汶则死。”[4]“菘菜不生北土。有人将子北种;初一年,半为芜菁,二年,菘种都绝。有将芜菁子南种,亦二年都变。”[5]前者说“此地气然也”,后者说“土地所宜”。地气和土地,指的都是土壤。土壤是导致变异的根源。[6]在土壤中首先注意到的是土壤上生长的植被。《师旷占术》曰:“五木者,五谷之先;欲知五谷,但视五木。择其木盛者,来年多种之,万不失一也。”《杂阴阳书》则将“五谷”和“五木”一一对应起来,有所谓:禾生于枣或杨,黍生于榆,大豆生于槐,小豆生于李,麻生于杨或荆,大麦生于杏,小麦生于桃,稻生于柳或杨。”孔子也说:“平原大蔽,瞻其草之高丰茂者,必有怪鸟兽居之,且草可财也,如艾而夷之,其地必宜五谷。”植被不仅是土壤状况的标志,同时还可以用作改善土壤的物质。中国人很早就认识到,杂草“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并将“于草木茂盛时芟倒,就地内罨腐烂也”,称为“草粪”。还有意识地种植一些豆科植物充当绿肥。民族学调查表明,中国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在进行刀耕火种的时候,首先选择林地而不是草地去作为土地,而在林地的选择方面主要考虑的是林木的长势和种类,而不是土壤的质地。决定什么地种什么庄稼也是根据树木,而不是根据土壤。其次是土壤的性状(颜色、手感、水份、土壤中的生物活动等)。禹平洪水之后,茫茫禹迹,划为九州,九州的土壤,各不相同,《尚书·禹贡》言之凿凿。不同的土壤进而有不同的农产品,《周礼·职方氏》记载甚详。《管子·地员》说:“九州之土,为九十物。每州有常而物有次。”书中还具体指出了九州土壤性状及适宜种植的作物。被李约瑟等称为是最早的地植物学著作。由于决定适宜作物的是土壤而不是行政区划,所以元代孟祺在《论九谷风土及种莳时月》又做了这样的发挥:“苟涂泥所在,厥田中下,稻即可种,不必拘以荆、扬。土壤黄白,厥田上中,黍、稷、粱、菽即可种,不必限于雍、冀。坟、垆、黏、埴,田杂三品,麦即可种,又不必以并、青、兖、豫为定也。”再次是地势。或认为《禹贡》中的“厥田中中”、“厥田中下”等,指的就是地势。“凡草土之道,各有谷造,或高或下,各有草木。”植物的垂直分布也直接影响到了作物的分布,古人说:“三农生九谷”[7],所谓“三农”,郑司农(众)曰:“三农,平地、山、泽也。”(郑)玄谓三农,“原、隰及平地”。“三农生九谷”,正反映了环境因素中地势对于作物的制约。水流径于地。和土关系最为密切的便是水,有时水甚至是土壤的组成部分,如《禹贡》中所说的“涂泥”,其中的“泥”,实际上就是水和土的混和物[8]。水是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物发生变异的根源,所以古人又说:“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9]今人有言,“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对于某些生物来说,水更是须臾不可或缺。如水稻,《天工开物》说:“凡稻旬日失水则死期至。”水成为发展水稻生产最大的制约因素,于是中国历史上就有了“东周欲为稻,西周不下水”的故事发生。上述因素,古人统称之为“土”,“土气”或“地气”、“水土”。不同的土壤是有不同的物产,它们之间的引种是不可能的。即使强行为之,不是死亡,就是变异。于是有“桔逾淮而北则为枳”,“芜菁南种则为菘”的说法。狭义的天,指的是环境中的气候因素。气候随季节而变化,故称之为天时,用之于农业称之为农时。《孟子》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吕氏春秋·审时》更从“得时”和“先时”、“后时”对六种主要粮食作物的不同生产效果作了细致的对比。来论证“时”对庄稼生长的极端重要性。宋人将地势引入到农时之中,提出天时有“地势高下之不同”[10],认为“高下之势既异,则寒燠肥瘠各不同。”[11]元代农学家更将时与地(纬度和海拔高度)结合起来。不仅指出了气候寒暑与纬度高低的关系,而且强调共性之间的特殊性,要求人们在选择农时的时候,应当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这就叫做“因地为时”。[12]古人尽管对农时重视有加,但是他们对天时的认识是不全面的。也就是说,古人只是注意到了气候对于作物生长的影响,而没有注意到气候对于作物分布的影响,他们把各地作物不同的原因更多地认为是土壤的不同的结果,尽管元代引入了风土的概念,部分地考虑到了气候的因素,但他们总体上还是将土壤看作是根本的原因。只是到了明末,这种认识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徐光启认为作物栽种中的地区差异性,在引种的过程中“亦有不宜者,则是寒暖相违,天气所绝,无关于地”;是以“果若尽力树艺,殆无不可宜者,就令不宜,或是天时未合,人力未至耳”。“若谓土地所宜,一定不易,此则必无之理”。[13]徐光启明确提出了气候是引起作物分布差异的原因的观点。
气质与风度比较。儒道两家的气象不同,这是屑于整体的综合性的无形的精神风貌上助差异。大儒的气象似乎可以用“刚健中正”四字表示,再具体点说,就是道德高尚、仁慈亲和、彬彬有礼、忠贞弘毅、情理惧得、从容中道、和而不同、以权行经等等,如贺鳞先生所说:“凡事皆能棺研深究.以求合理、合时、合情,便可谓为‘曲践乎仁义’、6A容手中道’,足以代表儒家的态度了。”(《文化与人生》13页)古者有“儒风”、“儒士”、“捕雅”、“儒吏”、“儒臣”、“儒将”、“儒医”等称谓,皆寓道德学问有根抵、风度湿文尔雅之意。道家高士的气象似可用“涵虚脱俗”四字表示,再具体一点说,就是内敛 不露、少私寡欲、清静自守、质朴无华、虚杯若谷、超然自得、从容深沉、高举远幕、留恋山水等,如贺龋先生所说:“我们发现老庄思想富于诗意,富于山林隐逞和潇洒超脱的风味,我们也发现注重归宾返朴,羡慕赤子曼儿式的天真或天机,保持人的真性情,厌恶人世的繁文绍节、权诈智巧,是老庄的特色用语不多,生动勾画出道家人物的风貌。古者有道人、道真、道眼、道貌、道学、道体等称谓,皆寓不同凡俗、领悟至道、风度超选之意。儒家是忠良的气质与风度,道家是院士的气质与风度。 儒道两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对立的两极,因而可以互通有无、双向吸收,两家又是在中国这块共同的文化土壤上发育生长,有着相依沟通的基础。儒道之间的统一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思想观点上的共同性。儒道皆认为天人是一体的,人类来源于自然,又以自然为生存的依托,两者息息相关连,人应当爱护自然环境和资源.不可破坏天人的合谐,还要“资天地之化育”(儒),‘辅万构之自然”(道)。在人际关系上,格道皆反对纷争对抗,主张和睦共处,“和为贵”(儒),“安其居”(道),“善战者跟上刑”(儒),“夫兵者不祥之器”(道)。在人生态度上,儒道皆注重精神生活的充实和提高,反对沉缅于物欲私利之中,“君子忧道不忧贫”(儒),“圣人被褐而钎玉”(道)。在治国问题上,儒道都反对君主专制独裁,反对暴政,重视民心的向背,“民为贵”、“保民而王”〔儒),“以百姓心为心”(道)。在真善美的追求上,懦道都希望达到三者的高度统一,并特别强调要格求真知的过程变成人生乐趣,能体验到一种精神上的享受,“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儒),疤丁解牛“莫不中音,合于桑林之午,乃中经首之会”(道)。在辩证思维方面,儒疽都看到矛盾双方的对立与转化,主张随时调整矛盾关系,以保持统一体的适中和谐,避免向极端偏落,“时中”、“过犹不及”(儒),“守中”、“去甚去奢去泰”(道)。在对待宗教的态度上,儒道都不热心于鬼神祭艳,而与之保持距离,“敬鬼神而远之”(桶),“以道苍天下,其鬼不神”(道)。在对待阴阳五行学说的态度上,儒道皆借取之而为宇宙论的基石,o一阴一阳之为道”(儒),“阴阳合而万物生”(道)。等等。上述共同点说明儒道两家并非处处对立,它们有着共同的性格,体现了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共性。 第二,学说内容上的互渗性。筋道两家皆以“我”为主,同时吸收改造对方若干成分,纳入自己体系之中。早期满学中期已经渗入道家成分,如孔子称赞舜“无为而治”(《论语“卫灵公》),对于自己的前途,作了伸卷随时的打算,“用之则行,舍之则蘸”(《论语·述而》),“隐居以求其志”(8论语·季氏》)。汉代格学开始大量吸收道家学说,如扬雄的太玄之学借置于老学,王充的古文经学融治了黄者之学。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和南方的儒家经学有以考庄注解五经的风尚,何县的《论语集注》和皇侃的《论语义疏》便是代表。唐初《五经正义》中,魏晋玄学家何县的《论语》注本,王拐、韩康伯的《周易》注本,都铰镇定为标准本。宋明时期的程朱理学推祟形而上之迟,防王心学推祟自然本心,皆以本体与功夫的合一为目越,其受启于道家哲学亦不为少。再看道家,先案老庄之学排击儒学.然 而老学之“爱民治国”,庄学之“安然顺命”,末始不接受格学的影响。秦汉以后,道家主流派转而肯定宗法主义的基本原则,在不改变自身基调的前提下,对于儒学公开予以接纳,如《淮南于》就是以老庄之学为哲学基础,博采桶、法、阴阳各家思想而成书的.书中大量引证儒典,《主术训》、《犯论训》、《泰族训》数篇,宣扬以仁为经,以义为纪.以礼乐化民成俗。魏晋玄学更兼综道儒,以孔子为圣人,王田郭象皆以扶树名教为己任。在宗法等级社会的中国,道家不与纲常名教作必要的妥协和贯通,简直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因而它与宗法夫义学说一一儒学携手并进即不足为怪。可以说,道家补充了儒学短于形而上本体之学的缺陷,儒学补足了道家漠视现实社会人生问题的偏失。我们说“儒家精神”、“道家精神”是就各自的主要、独特成分而言,是一种理论的抽象概括,若说到具体的儒家学撅, 都多少有着道家精神,具体的道家学派则多少具有儒家精神,都不那么纯粹。玄学使道家更接近于儒家,道学使儒家更接近于道家。越到后朔,儒道的互渗性越强。儒迟合流,彼此推扬.推动着传统学术和文化的发展。 第三,文化全局上的共建性。中国古代思想文化有三大箱神支柱,即儒、释、道(道家和道教)。三者之中,儒学是主于,释、道是辅翼。释道情形又有不同;道家是儒家的主要对立面,同时又是历家的主要补益者,与儒家相表里,相始终;佛教和道教是儒家在一定阶段和某些领域中的辅翼者与竞争对手,佛教在中国文化中的重要性和普渗性比不上道家。中国传统文化暂时离开佛教道教,可以不失其本色,离开儒家或道家就不成其为中国传统文化。捕学在人生哲学、社会政治学、社会经济学、伦理道德规范、教育学、典制礼仪、历史学、文献学等重要社会文化领域有第一位贡献,为古代社会所不可缺少。道家在宇宙论、理性方法、美学、自然哲学、批判精神、军事辩证法等重要社会文化领域有第一位员献。缺少了道家,中国传统文化就要失衡,倾斜,变成狭随的层次极不完备的文化。中国封建社会能够长期稳定发展,从思想文化上说,固然有赖于儒家对纲常名教的扶树,同时也得益于道家对社会矛盾的调节,使得社会机体有较大的弹性和韧性,再加上佛教和道教,形成文化的多元结构相丰富多采,人们可以在因迟时有多种选择的人生之路,以宽容的氛围缓解专制主义淫威对矛盾的激化。从而减少社会的大展动大毁坏。 第四,修习信仰上的兼容性。儒道两窄各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学统和严守门户的本派学者,但两家并不禁止本摄学者祟信对方学说,所以历史上儒道兼修的学者是很多的。儒家主张“和而不同”(孔子),“殊途同归”(《周易大传》),道家主张“容乃公”[老子)、“百家众技皆有所长”(庄子),在信仰上都颇为宽厚。由此之故,汉以后儒道合流末受大阻,汉末魏晋以后儒释道合流更成风气。前已提到,扬维、王充兼修儒道,王两、郭象共祟儒经老庄。南北朝时期三教兼修之风更盛,南齐张融兼信三教,死时“左手执《孝经》、《老子》,右手执小品《法华经)9(《南齐书·张融传》);梁武帝深通儒道佛,主张三教会同;北魏孝文帝于“《五经》之义,览之便讲”’“善谈庄老,尤秸释义”(《魏书·高祖纪》),大儒沈重入北用后.讲三教义,各教人士都前来听讲(《局书·桶林》)。唐代的文化政策是三教并奖,士大夫纷起响应,或兼修儒佛,或俱信佛老,僧人亦同此风。华严五祖宗密说:“孔;老、择边,皆是至圣;随时应物,设教殊途,内外相资,共利群庶”(《原人论》)。有些儒者和佛憎排击道教,但倩通道家。宋元明时期,倡导三教会同最得力者为佛教道教。宋孤山智圆说;“释、道、儒宗,其旨本融,守株则塞,忘望乃通”(《闲居编》),明释祖清说:。为学有三要,所谓不知《春秋》,不能涉世;不精《老庄》,不能 忘世;不参禅,不能出世”(《憨山大师梦游全集》)。金元之际在北方形成的全真道,高唱三教归一。t性命圭旨》把三教归纳为心性之学,儒曰存心养性,道曰修心炼性,佛曰明心见性,其义理是相通的。在儒、释、道三家四学之中,儒家、佛教、道教的门户意识较为强烈,讲师承,论世系,相比而言,道家的心胸更为博大宏远一些,包容精神更强烈一些,在文化上一贯主张兼容并包、博采众长,e8氏春秋·不二》、《庄子·天下》、司马谈《论六家要旨》、《淮南子》可作为代表。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许多士大夫随着境遇的变化其信仰重心在格道两家中摆动;得意时信儒家、失意时倍道家,在朗时信儒家,在野时信道家。达则兼善天下,救世治国需要儒家学问;穷则独善其身,远祸求慰需要道家学问。顾境里从儒学吸取舅进的力量,逆境里从道家寻找安抚心灵的妙药,精神皆有所归拢和寄托,因而增强了知识分子对挫拆、迫害的承受能力。道家的清静,再加上佛教的破执,使人在人事的纠纷和现实的利害面前看得开放得下,减少了许多烦恼和痛苦,遇到惨烈事变,精神不容易崩溃。这大概是中国许多知识分子在追随孔盂的同时不愿放弃者庄和释迎的原因。 道家和道教在称呼上不同于债家墨家:后者在创立初期即自称儒自称墨;而道家的名称始自司马谈《论六家要旨》,已在者学庄学发达之后;道教的名称首见于汉末《者子想尔注》,但在习调上人们泛称道教为“黄老道”,或者具体地称五斗米道、太平道、天师道等等。汉代刘欺《七赂》,道家和神仙家分列为录,那时道教尚未正式诞生。道教出现以后,由于它托于老子和《道德经》,不仅神仙家合于道家,符策科教亦归于道家。魏晋南北朝及其以后,统称“道”、“老”、“仙道”、“道家”者居多,如葛洪称“道家”、“仙道”,《魏书》称佛道为“释老”。唐以后直到清代,道教内外人士既时称“道教”,又时称“道家”、“老学”,并不对道教与道家作认真的区分。韩愈批判‘佛老”,所谓“者”,既指“去仁与义”的老学与庄学,(见《原道》),又指神仙道教(见《谁氏子》)。朱熏辟“佛老”,所谓“老”亦是含混不清,清代学者濒元评论朱熹说;‘其(指朱熹)辟佛考,皆所自犯不觉,如半日静坐,双喜怒哀乐未发气象是也,好议人非,而不自反如此”(《存学编》),此处指朱窥主貉、澄心之学皆与佛道相通,可见朱烹所反的佛老是其宗教出世性,并不反对其心性之学。明代学者焦蛇在《国史经籍志》中将‘道家”分为“清静无为”,“炼养股食”,“符簇”,“经典科教”几种类型,悉宗考氏以托于道家名下。情形确是如此,史家习称之“儒、释、道”三教,其中的“道”包括道家与道教。(《唐书·经籍志》、《明史·艺文志》与《渭史稿·艺文志》皆混称道家。道教经籍总汇——《道藏》更是包罗万象,看不出道教与教外典籍的界限。 对老庄之学相后来形成的神仙符策作区分的,是南北朝时期佛道互细中的佛教学者。明僧绍抨击道教长生之说背离老庄之旨:“道家之旨,其在者氏二经,敷玄之妙,备乎庄生七章。而得一尽灵,无闻形变之奇,彭荡均寿,末睹无死之唱”,者学之贵,在“修身治国,绝弃贵尚,事止其分,虚无为本,柔弱为用”,诸长生道术“大乖者庄立盲本理”,不过尚有“损欲越善”之功用,“至若张(陵)葛(洪)之徒,又皆离以神变化俗,怪诞惑世,符咒章动,成托老君所传,而随稍增广,遂复远引佛教,证成其伪”(《正二教论》,《弘明集》卷六)。刘韶作《灭惑论》将道家分为“三品”:“案道家立法,跃品有三:上标老子,次述神仙,下袭张陵。”谊安作《二教论》认为道家内部,道(指老庄之学>优仙劣,鬼道届最下等。这些学者对者庄、神仙、符哭三者加以辨异的目的是保护老庄,距低道教,尤其要 丑化民间符经派道教,表现出宗派偏见和贵族意识.但他们指明老庄之学与后来道术的差别,不能说不是认识上的一大进步。后来历代关于这个问题约认识,大致停留在上述水平上。《新唐书‘艺文志》与《宋史·艺文志》分列为道家与神仙家,《元史》则有择老传,对于道家与道教有所区别。元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经箱考》中说; 道家之术,杂而多端。盖清净一说也,炼养一说也,厌 食又一说也,待菜又一说也,经典科教又一说也。黄帝、老 子、列掏寇、庄周之书,所言者情净无为而已,而略及炼养之事,服合以下所不道也。至赤松子、魏伯阳之徒,则言炼养而不吉清静;卢生、李少君、架大之徒,则言服合而不言炼养,张道陵、寇漾之之徒,则言特策而俱不言炼养服食;至杜光庭而下,以及近世黄冠师之徒,则专言经典科教。所谓符菜者,特其教中一事,于是不惟猾净无为· 之说,略不能知其旨趣,虽所谓嫁养服食之书,亦未尝过而问焉矣。 马端临的思路是顺着明僧绍、刘韶等人而下来的,不过他分得豆细,看到托名为道家者,实则流源很多,差异极大,并认为从老庄之学到炼养服食,再到符策科教,是道家水准降低的过程,越后越失其本来面目。但马端临仍然没有认识到老庄之学,与炼养服食而下,是世俗学问与出世宗教之间的差别,他用种种细小区别模糊了这个根本性的大区别。 直到现代,学者们在经受了西方宗教学的洗礼,有了初步的现代宗教概念之后.才开始从理论上正式区分道家与道教,把以往道家名义下关于神仙符咒科仪等内容作为宗教来处理,剔除属于诸子范围的老庄及其后学,于是真正意义上的道教史才被人们发现和研究。日本学者小柳司气太的《道教栖说》,妻木真良的《道教之研究》,常盘大定的《道教发达史概说》,都以宗教意义上的道教作为研究对象。我国学者傅勤家的《中国道教史》(1937年出版)是国内第一部道教通史,他在结论中说:“盖道家之言,足以清心寡欲,有益修养”’“道教独欲长生不老,变化飞升”,寥寥数语已揭明道家和道教的本质区别,故其书主讲道教,连及道家而不混包道家。最近十余年,道教研究突飞猛进,有关论著日益增多,而道家与道教的关系问题仙仍未获满意的解决。人们纠正丁古人混同道家与道教的偏矢,力辨两者之异,指明道教对道家的使用是歪曲利用、重新塑造,大失道家本真,这当然是对的。但道家与道教的关系似乎还不止如此简单与明确,还有很复杂的纠缠不清的一面。如果说古人混一道家道教是认识上的一次肯定,那么现代学者严格区分道家与道教就是肯定之后的一次否定,下一步还需要作一次否定之否定,对两者的同异互含作出更全面更合乎实际的说明。尝试为之。 道家与道教在根本理论上血脉相通。这是往更深一层说的。道教的理论越趋向于高级和成熟,就越接近老庄之学,所以后期道教(主要是全真通)的教义,神学的成分减少了,哲学的成分增多了,比起唐宋道教来,更具有道家的学术面貌,或者说更象道家。道家与道教的相通主要在宇宙论和养生论两部分。道教的所谓大道,有至上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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