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这无疑给国际上不怀好意的人提供欺我国中小企业的有利的机会。用正常的信用证对他们没有什么保障,因为世界上大多数的银行还是正派的,一旦单据相符,即使他们不想付款,但是这些开证行就必须支付。因此,他们就挖空心思,进行“金融创新”,非银行信用证就应是他们创新的成果。二、风险传统理论认为,开证人作为独立于进出口商之外的第三方,承担着对出口商付款的保证责任,银行信用证的独立性是付款保证的关键。出口商凭借信用证,一方面可以取得付款保证,另一方面可以用于融资(如信用证打包放款和押汇)。如果信用证的开立者为公司而非银行,则上述付款保证可能不是由独立第三方作出,而且信用风险是由开立信用证的公司(非银行)承担。相应地,议付行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就要考虑公司风险而非银行风险,这可能导致议付行拒绝议付。三、文献1、非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问题作 者: 王善论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刊 名: 对外经贸实务 PKU英文刊名: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年,卷(期): 2003(1)2、非银行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作 者: 屈建龙 Qu Jianlong作者单位:江苏电大常熟学院,江苏,常熟,215500刊 名: 黑龙江对外经贸英文刊名: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年,卷(期):2008 (10)3、我国银行和企业应将非银行信用证拒于国门之外作 者:李道金来源: 国际商报年卷期:20084、UCP600解读与例证作 者:阎之大来源: 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年卷期:20075、UCP600:第二通知行规定的探讨作 者:屈建龙作者单位:江苏电大常熟学院刊 名:对外经贸实务 PKU英文刊名: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年,卷(期):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