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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选举被认为是公民定期对政府政策进行复决,对政绩和官员的表现进行估价和考核,从而决定政府的更迭和官员的去留。选举是公民管理国事和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手段。选举是政府和执政者的合法性的唯一根据。因此,选举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是美国最重要的政治景观之一。 一、总统选举 (一)程序 总统选举的基本过程包括提名候选人、竞选、投票、当选。总的来说,总统选举分为五个阶段:一是预选阶段;二是代表大会阶段;三是正式展开竞选活动阶段;四是投票阶段;五是选举人团投票选举阶段。其中第一、二阶段可合称为“总统候选人争取提名阶段”,这一阶段也可称为党内角逐阶段,主要目的是先对想竞争总统职位的候选人进行过滤、筛选,“提名”(实际上是选出)代表政党进行正式参选的总统候选人;第三、四阶段可称为“正式选举阶段”,这一阶段也可称为两党候选人之间的竞争阶段,竞争的目的是使党的候选人赢得多数票;第五阶段即选举人团投票选出总统,这一阶段是“选举结果的决定性阶段”,一般情况下它只是确认选举投票的结果。如果选举结果出现僵局或纠纷,则要启动相应的宪法程序,由国会或者联邦最高法院来决定谁是总统。 美国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制。从法律上讲,总统与副总统是由选举团选举出的,在大选投票时,选民名义上是决定了总统选举团的成员,即选举人。选举人的总数是众议员数加上参议员数,再加上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人数,特区的选举人数与人口最少州的众议员数相等。现在的选举人总数为538名。选举团在选举日(选举年11月份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选民投票后再正式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时间是选举年12月份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二)候选人与选民的资格限制 总统的法定资格是由宪法规定的。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的公民,年满三十五岁,在美国居住至少十四年以上。副总统的资格也一样。总统任期四年,就宪法而言,总统或副总统可以无限期连任。 普选权已实现。选举权已扩大到全体白人成年男子、妇女、年满18周岁的公民、黑人和哥伦比亚特区的选民。但投票权仍受到居住期限的限制和要申请选民登记方可在选举日投票。(三)投票和计票方法 “选举人团制”是美国宪法中对总统选举办法的唯一规定。总统是各州议会选出选举人团选举,即由选民间接选举。 在选举人团中,一州是一个单位。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在议会的参议员总人数相等,共538个总统选举人。选举人名单由政党的州代表大会、州中央委员会或预选提出。在11月总统选举日,每个州的选民对本州各政党提出的总统选举人名单进行投票。得多数选民票的某个党的名单上的选举人即全部当选。当选的党的选举人保证将投本党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票。各州当选选举人在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在州首府集会,每个选举人对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各投一票。投票结果由选举人签名作证挂号寄美国参议院院长,在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当众计票。得过半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和副总统。 如无候选人得过半数选举人票,则由众议院从得票最高的3名总统候选人中选举1人为总统,众议院以州为单位投票,一州有一票表决权,有三分之二州的议员参加才算达到法定人输,得过半数票者方可当选;如果没有一个副总统候选人获得全体选举人票的过半数,即由参议院复选,从得票最高的两名副总统候选人中选举1人为副总统,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全体参议员的三分之二参加才算达到法定人数,得票过半数者方可当选。( 四)特点 与欧洲一些国家相比,美国的选举制度有它自己的特色。 1、受分权制的影响。分权制分散了公众的注意力。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国会的地位比较突出。这种分权制在选举时也能够体现出来。在总统选举年,议员和总统的选举交织在一起,虽然人们更关注总统选举,但议员的竞选也时常在媒体报出并受到人们的关注。希拉里·克林顿今年竞选纽约州的参议员,媒体对她的竞选活动的报道甚至超过某些总统候选人。分权制影响着选民的行为。在大选时,当他们选择了某个党的候选人当总统时,往往在选举议员时把选票投给另一个党,以保持权力平衡。 2、受联邦制影响。美国各个州的权力很大,这也体现在选举上。各个州的选举制度差异甚大。就连一些政治学教授也难以说清各州的具体制度。选举方式差异更大。比如在投票方式上,加利福尼亚州用的是卡式选票,投完票后要由州选举办公室统一计票;路易斯安那州则是用投票机,选民只需在电脑屏幕上用手指点上所要选的项目,结果即刻被统计出来;而亚利桑那州则是通过网络投票,选民在家中即可投票。有些州在初选时,还搭车对一些州法案及人事安排进行投票。有时一张选票上有二、三十项内容。 3、政党的作用相对较弱。与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相比,美国政党在选举中所起的作用要弱得多。美国两大党并没有固定的党员队伍,在名义上,选民在选举时登记为哪一党的支持者即为该党党员。党组织对这种党员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随时可以改而支持另一党。很多选民在选举中投某个候选人的票,主要不是考虑他是哪个党的人,而是看他的个人因素,如政策主张和个人魅力。美国两大党的组织都非常松散,联邦一级组织对州一级组织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此类推。各级党组织的联系纽带就是共同的价值观和四年一度的选送党代表的工作。有些州有自己的党纲和章程。全国委员会每四年一度制定的竞选纲领和遴选总统候选人规程就算是全党的纲领和章程,对各州党组织有一定指导的作用。二、国会议员的选举 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众议院有众议员435名,参议院有参议员100名。众议员,代表了美国民主的国民性原则,按照各州国民人口数量多少分配代表权。众议员任期为2年,到期全部改选;参议员,代表了美国民主制度的联邦性原则,主张各州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国会参议院拥有平等的代表权,也就是说各州在国会拥有数量相等的参议员(每州2人)。参议员任期为6年,每两年改选1/3。国会的选举每2年(偶数年)举行一次,每隔一次便与每4年一次的总统选举一同举行,而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进行的国会选举,通常称“中期选举”。由于国会议员没有任届限制,议员连选连任的现象非常普遍。据统计,国会议员连续当选5—9次的人数占总数的 30%以上;连续当选10次以上的人数,也占15%左右。 (一)选民及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1、选民资格 18周岁的美国公民有选举权,除北达科他州外,其他州都规定,选民必须事先办理登记手续,方能参加投票。 2、议员候选人资格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必须年满25周岁、成为合众国公民满7年、当选时是选举他(她)的州的居民。在习惯上,还要确定他(她)必须居住在其所代表的国会选区。参议员必须年满 30周岁、成为合众国公民满9年、当选时是选举他(她)的州的居民。国会可以根据宪法中关于参众两院是本院议员“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的规定,对那些不符合宪法要求的当选议员以简单多数票拒绝其就职,但开除一名议员则必须以 2/3多数票通过。(二)选举的程序和规则 1、国会议员名额的分配 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代表州,共100个席位,50个州不论大小,各出参议员2名,以体现各州在联邦中的平等地位;众议院代表人民,共435个席位,按各州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分配至各州,但每个州至少应有议员1名。全国每10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国会再根据各州人口的变化情况重新分配议席。此外, 1929年国会通过的众议员席位重新分配法还规定,每次人口普查后,总统应就人口现状向国会提交报告和提出每个州应有的议席数。如国会在60天内不采取行动,议席的重新分配即自动生效。 2、选区的划分 由于参议员与各州的人口无关,不存在重新分配议席的问题,因此也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2人都在全州范围内选出。各州众议员的人数则取决于州的人口,这就需要各州划分出一个或多个国会选区。宪法并未规定众议员在国会选区选出,完全由州决定众议员在何种范围内选出。从1842年起,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并规定:众议员均从国会选区选出;一个选区只能选举一名众议员;选区相互连接;选区人口应尽可能相等,从而,确立了小选区制。现在,除只有一名议员的6个州外,其他各州的众议员都在州内国会选区选出。不过,还依然存在“不公正地划分选区”的问题,各州议会的多数党继续利用其权力把国会选区划分得奇形怪状,使之有利于本党。 3、选民登记 在美国,选民的年龄资格是18周岁。选举实行选民任意登记制,即法律不规定符合选民资格的人必须列入选民名单,而是根据选民本人的意愿才列入。各州依据各自的法律,分别采用本人登记和非本人登记两种办法进行选民定期登记。但北达科他州不要求选民登记,俄亥俄州和密苏里州采取不完全登记。 4、候选人提名 候选人的产生有许多方式,如党组织推荐、政治权势人物点名、利益集团推举,不过多数情况是毛遂自荐。如果属于某一政党的候选人,则必须在某一党内的预选中击败党内其他对手,方赢得该党提名。在某些一党占压倒优势的国会选区内,赢得该党提名差不多就赢得了竞选。 5、预选 一般候选人通过预选的方式获得党内提名。美国所有的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预选是美国选举制度的特色之一。因为预选法由各州议会制定,所以各州的预选规则很不一致,主要有3种类型: ①关门预选 它是一种严格的党内预选,要求选民必须是本党的成员,才能参加该党预选。3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采用此类预选。 ②开门预选 选民无须宣布自己的“党籍”或政党倾向就可以在任何一个政党的预选中投票,但不得在一个以上的政党预选中投票。它为爱达荷等8个州所采用。 ③大开放预选 选民无须宣布自己的“党籍”或政党倾向,可以在一个以上的政党预选中投票。它为华盛顿等3个州所采用。 在大多数州,候选人得票最多者即被提名;在南部各州,还要求候选人得票须过半数。如第一次投票无人过半,则从得票最多的两人中决选。 6、选举 国会议员选举在全国于同一天进行,通常实行相对多数制,只要获得最多数票(不一定过半数)即可当选。这样,就只有两大党才有可能在全国赢得足够多的选区,从而在国会拥有足够多的议席,小政党则难成气候。 7、选举经费 在美国,国会议员竞选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公民个人捐款;公司和特殊利益集团捐款;本党资助。联邦选举竞选法规定,国会议员候选人及其家族为本人提供竞选经费的总额不受限制;国会议员候选人的竞选开支不受限制;个人、政治行动委员会和团体为支持或反对某候选人而进行的“独立”活动开支不受限制。但是,法律上对向国会议员候选人提供经费的个人、政治行动委员会、团体捐款和政党资助的数额给予明确的限制。根据联邦竞选法规定,任何个人在同一年内,对同一竞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所有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5000美元,对同一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200130美元。任何政治行动委员会在一年内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15000美元,参议院的民主党、共和党两个参议员选举委员会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7500美元。虽然法律对竞选经费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实际中还是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捐赠者往往通过捐软钱(soft money)的方式规避法律的约束。 每个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10天或选举后30天内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报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竞选开销,其中包括所有捐款在100美元以上的捐款人的姓名、通讯处和职业。(三)国会选举的特点 1、国会选举的游戏规则中存在着多样性和一致性的统一。“多样性”指各州选区划分的具体标准不一、选区大小不一、众议员、参议员预选时间不一(从3月到10月),预选方式不一(从关门预选到开门预选)、选票设计不一、投票方式不一、计票方式不一。“一致性”表现为:候选人赢得选举的规则一致,正式选举的投票时间全国统一,即每个选举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一后的星期二。 2、国会选举存在着地方性和全国性。“地方性”表现为各个众议员或参议员所代表的地理大小、人口多少、选区的经济基础、选民的年均收入、选区所在的媒体市场、选民的种族结构、选民的平均年龄、选区的政治习惯均不相同,这些与选举密切相关的因素全是地方性的。“全国性”是指各个议员的选举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全国形势相关连的,受全国的政治气候、本党的总体形象及在民众中的支持率以及本党领头人的支持率的影响。 3、对于众议员候选人来说,他所考虑的问题的先后次序是“选区第一、政党第二、全国第三”。对于参议员候选人来说,则是“州第一、政党第二、全国第三”。与众议员相比,参议员比较注重个性及全国性的声誉。 4、在国会选举中,候选人所处的地位对候选人的选举经费、竞选组织、竞选战略战术、竞选的结果均由很大影响。按其所处地位来分,有三种类型候选人:在职者、挑战者、开放席位的竞争者。三、州议会议员的选举美国50个州的议会,除内布拉斯加州外,都实行两院制,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议员数从40人到400人不等,但大多数州的众议院由100名左右议员组成。除4个州外,其他各州的众议员的任期均为2年。参议院由大约40人组成,大多数州参议员的任期为4年。 大多数州议会每年集会一次,时间从1月-5月或6月底。有十多个最小的或人口最少的州议会每两年仅集会一次。有的州的宪法规定了州议会举行例会的天数,通常为60天或90天。还有几个大州的议会终年在开会。此外,为解决紧迫的问题,州议会可以应州长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一般不受州宪法规定的限制。 州议员当选资格除一般条件外,必须在本州居住一定年限和在本区居住一定年限,前者1—7年不等,后者1-2年不等。州参众两院的议员由州议会选区选出,它往往同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在同一天进行,并且用同一份选票。州议员的选举程序同国会议员一样,也要经过候选人的提名和选民对候选人的正式选举两个阶段。但是,各州的提名方式不同,有的州(主要是南部各州)实行党代表大会制,有的州采用预选会制,有的州把两种制度合并进行。此外,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的规定,一个州的参议员出缺时,由该州州长颁发命令举行补缺选举。但在参议员出缺时,州议会在人民依该州议会的指示举行补缺选举以前,得授权州长任命临时参议员。四、历史小知识1、选举人团制度的历史雏形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其难度在于:这种选举总统的方式必须保证总统的独立性,同时,它必须是技术上合理、政治上有效且符合共 和政体的形式。由于代表们既同情建立在民众同意基础之上的代议制政府,但又希望它不是每位公民都能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直接民主式的政府,他们渴望建立一种能选出最有资格但未必是最受欢迎的总统的机制,但又无先例可循。代表们为此先后提出和讨论了三种方案。 首先是弗吉尼亚方案:主张沿袭当时大多数州实行的由州议会选举州长的办法,由国会选 举总统,这样既现实,政治上又便捷。由于此方案使总统的独立性受到了立法机关的制约和 威胁,不符合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基本原则,最终遭到了代表们的反对和否决。 其次是全民直选方案:由于许多代表考虑到美国幅员辽阔,且通讯和交通闭塞,民众不了 解情况,彼此分离、各自为政的地方政治现实等均不适合举行全国范围内的竞选和选举;辽 阔的地域也不利于对全国选举予以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选举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 “ 容易造成整个社会的非常的暴乱性的运动”。 (注: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7页。)因而对民众选举总统的能力缺乏信心。按照 代表乔治·梅森的话说,让人民直接选举总统就像“让瞎子分辨颜色一样不合理”。 (注: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7页。)因此 ,该方案也以压倒性票数遭到了拒绝。“大多数代表觉得人民直接选举既不需要,也不可行 ”。(注:大卫.C.惠特尼:《美国总统列传》,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47页。) 第三种方案即在第一、第二种方案遭到拒绝后,作为一种妥协性方案提出来的总统选举人 团方案。其内容是:(1)总统选举人由各州通过其州议会指定的某种方式选举产生;(2)为保 证其独立性,选举人不能同时兼任联邦政府公职;(3)选举人总数与各州国会两院议员人数 相等;(4)选举人在指定时间内投票并将其结果送达国会,由参议院主席即副总统向国会两 院联合大会宣布其结果;(5)选举人不能将两票同时投给本州内的正副总统候选人;(6)获得 选举人多数票者当选为总统,次多数票数获得者即为副总统;(7)若无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多 数票,则由众议院从获选举人票最多的前5位总统候选人中按每州一票原则投票选举;(8)若 两位或两位以上总统候选人得票同居第二位,则由参议院从中选出副总统人选。由此可见, 该方案是一种多层妥协方案,其中第(1)条体现了在坚持共和政体形式下对联邦制拥护者的 让步和妥协,第(3)条规定照顾大州在选举总统时拥有选举人数目上的优势,第(7)条规定 则照顾小州在选举总统应急程序中的利益以保持大小州之间利益的平衡,第(7)第(8)条规定 还兼顾了国会参众两院在应急程序中选举总统的权力。应该指出,诸多妥协中大小州之间的 妥协对制宪会议代表们接受这一方案尤为重要。他们认为,由于各州之间的对立情绪和互不 信任如此强烈,以致于除华盛顿之外的任何其他总统候选人,都不可能获得选举人团的多数 票。因此,该方案赋予大州提名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权,赋予小州作出最后选择的决定权。 2、预选制度的形成 预选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就形成了由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从那以后,大多数议员都由党内的秘密会议提名产生,而这种制度使议员人选往往由党魁所控制。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福县首先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职候选人,即由两党的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20世纪初,直接预选制度得到推广。1900年前后,一些州制定了全州性预选法;到1917年,全国48个州中已有44个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现在,美国所有的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一、要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尽管从1980年开始,已把直接选举范围从原来的乡级扩大到县级,但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我国人大选举的显著特点也就体现为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巨大变化,这种选举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一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有时甚至会歪曲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须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急需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人民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当前最关键的就是要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的应用层级和范围。这既是理论上的依据,也有客观上的需求,更有实践上的经验。首先,它是马列主义选举理论的一贯要求。马列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集中到一点,就是要真正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并且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选举产生的。列宁说过“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选举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真正的委员会。”(注:《列宁全集》第18卷,第273页。)列宁还说过:“从人民专制论的观点看来,首先必须切实保障充分的宣传自由和选举自由,然后召开真正全民的立宪会议,这个会议应当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应当掌握全部权力,即完整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应当真正体现人民专制。”(注:《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可见直接选举是列宁强调的真正民主原则之一。其次,过去一直强调的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不应当成为限制提高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正当理由。尽管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比较落后,但我国并不是世界上最落后的国家,经过五十年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综合国力已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等条件,已普遍提高,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也已日益增强。再用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来限制直选层级和范围已显得过时。前苏联在1936年就开始实行从乡村及市苏维埃起到最高苏维埃止的直接选举。那时他们的经济、文化也非常落后,至少要比我们现在落后许多,而且幅员极为辽阔。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与我们差不多,经济、文化等条件比我们更落后,但印度在1935年就开始了省议会议员的直接选举,1947年一独立后就立即推行全国范围的直接选举。尽管前苏联和印度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们的经验至少可以说明,直选制和普选制不必完全拘泥于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关键还在于组织和选举技术。第三,我国公民已基本具备比较完全的直接选举的知识和经验。因为我国农村和一般城镇,乡级直接选举制已运行了45年,县级直接选举制也已运行17年,在有下辖区的一些城市,区级直选制也已推行45年,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也已搞了10多年。那么多年的直选已使广大公民积累了比较完备的选举知识和经验。目前,城乡公民对提高和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呼声日渐高涨,这无疑为今后更高层级更宽范围的直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提高和扩大我国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各方面条件均已日趋成熟。目前我们完全可以在两点上取得突破。一是将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省级。除了上述的理由外,主要是因为我国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平均人口为3800万左右,平均面积为30万平方公里。这大体相当于英国等中等国家的规模。若按单名制和人口标准划分,每选区人口大致为9万左右,规模也与英国等国家的选区相当。可见,省级直选制的推行在空域和人口规模上是完全可行的,而关键在于解决组织和技术上的问题。二是要推行乡、县级行政首脑直接选举制。对此,经过10多年基层民主选举实践的农村公民呼声尤为迫切。当然,这关系到修改选举法等有关法律。二、进一步完善修选人的提名、介绍方式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中的又一重要程序。候选人提名过程是否民主,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民主实现程度。1979年尤其是1980年以来,通过对《选举法》、《组织法》的修改,过去那种“上面定名单,下面划圈圈”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但是在候选人的提名、介绍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按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合提民的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一些地方的。近几年,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现象不断增多,但党组织往往以非组织活动为名,采取多种措施,减少或消除联合提名活动。这些措施主要有动员或劝说被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放弃提名;动员或劝说参与提名的党员代表撤回提名,使之不符合法定人数而自然失效;在以上两者都无效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党组织还采取突然宣布人代会休会或延期召开,或对当选的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以确认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选举意图。上述种种做法,无论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来看,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本质而言,都是不可取的。邓小平同志早在40年代初就曾指出:“党要有意识地发展民主政治的斗争,首先要纠正某些同志中的武断不民主的错误,要使非党干部敢于讲话,讲所欲讲,敢于工作,不对我疑惧。做到这一步,那不仅民主政治有了内容,而且政府威信和工作效率都会大大提高起来。”(注:《邓小平文选(1938-1956)》,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可以肯定,随着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不断提高,今后选民或人民代表联合推荐候选人的现象必将大大增加,甚至会超过政党或人民团体提名候选人,这都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也是选举民主程度提高的一种表现。只要程序和步骤合法,就不应予以指责和干涉。事实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出现,可以弥补党组织推荐候选人时可能出现的差错,使得上述两种候选人展开合法的竞争,从而使各级人大选出更优秀更合格的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同时也能促使党组织在推荐候选人时更加严格、认真,推荐出更好的候选人。在改善对候选人的介绍方面,应采取多种方式介绍、宣传候选人。那种不向选民或代表散发候选人的简历,不作情况介绍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让选民或人民代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工作业绩、从政态度、参政议政能力及工作规划等。如在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中,我们不但可以公布名单,利用公报、广播、黑板报、电视、报级等多种方式作间接介绍,还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当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还可以允许候选人直接走访选民,宣传自己的从政态度和主张。总之,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有助于选民按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减少盲目性。三、把差额选举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种现代民主选举制度,差额选举自1979年实行以来,不仅在县乡换届选举中得以“兑现”,而且在选举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时也得以落实。1979年,经过对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我国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和省以下行政首脑的差额选举。尤其是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明确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的差额幅度,即人大常委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乡、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去操作。尤其是对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还比较稀少。据1995年的统计,全国仅有12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8个省的省长,15个省的法院院长和11个省的检察院检察长实行差额选举。可见我们还没有把差额选举真正按法律要求予以落实。即使在差额选举中,违法选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在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中,搞“暗箱”操作,甚至公开或半公开地安排差选,有些基层单位甚至竟任命在当地落选的县长、乡长候选人为书记职务;有的地方对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承认或不及时给予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等。实行差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是健全制度,实现选举人意志和提高选举民主程度的重要措施。因为在等额选举中,另选代表候选人以外的人,当选的可能性很小,选民不得不勉强投赞成票,从而影响民主权利的行使。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党推荐的候选人也要通过选举,接受选民和代表的选择,从而体现了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因此,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干部和代表的监督,增强他们的对下负责意识和群众观点,而且还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人才,把“人民公认”的人选进各级领导班子。我们必须按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实差额选举。对此忧心忡忡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党的领导原则的前提下,在根本不存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与共产党争夺领导权、执政权的现实条件下,真正落实差额选举,根本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反而有利于增强政治活力,增强党的生命力。四、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有位宪法学家说过,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也不是真正的差额。长期以来,竞选被当成资产阶级民主的特有形式而被视为禁区,不敢跨越。诚然,竞选是由资产阶级首先在政治生活中加以广泛运用的,但这并不等于竞选就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事实上,竞争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动力,事物之间缺乏竞争就会丧失生命力。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本质上说就是竞争型经济,只有竞争才能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以竞争为本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适度地引入竞争,尤其是要引入竞选机制。中国共产党对竞选也并不陌生。早在延安时期,我党就组织搞过竞选,并提倡过竞选。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对竞选作了专门规定,选举单位“可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纲领,进行竞选活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不得加以干涉和阻止。”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十亿农民经过十多年基层民主选举的训练,城乡公民目前对在选举中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呼声很高。可以预测,在人大选举制度中适度引入竞选,是今后选举工作的必然趋势。根据条件逐步推行适度的竞选,可以有效地激发选民或代表的选举热情,增添选举活力,拓宽选举范围,提高选举质量,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舞台,选出高素质的人民代表和领导干部。当然,我们不能照搬和模仿西方的竞选制度,而应扬长避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竞选制度。
所谓竞选不一定指竞选什么,什么都可以,如楼主所说的总统、参众议员、州长、州议员、市长等等。也可以指学生会主席、啦啦队队长。总之,一切需要通过竞争来争取选举胜利的活动都可以说是竞选。
人民选举制度,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只要年满18岁的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利
“选举”无疑是一种政治活动,现代意义上的选举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实行的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各国的选举制度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而中国传统政治上的“选举”是通过推荐、保举、访查等工作发现、任用人才而进行政治的活动.这种活动的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使一些特定人群参加一个国家(或组织)的政治(或社会)活动,作用是保证活动的竞争性和公平性,从而保证一个国家(组织或团体)政治(或社会)的活力和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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