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摘 要 我国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和最具有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但是,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融资渠道单一却始终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壮大。就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 银行 政府1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从银行金融机构方面看,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首先,国有商业银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上收贷款权限,大规模撤消基层网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能力有限,国家金融资源分布与中小企业空间布局不相适应。特别是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有待创新,银行自身在金融产品设计、机构设置、信用评级、贷款管理等方面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我国已经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但仍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上重约束、轻激励的理念,使基层行、社存在“惧贷、慎贷”心理,银行贷款的门槛在不自觉中抬高,大部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认定主要是以大企业的指标作参照,用大企业的标准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大部分中小企业也就很难达到发放贷款的条件。其次,银行还得考虑贷款成本的问题。无论银行贷款数额的大小,一笔贷款的信息费用和其他交易成本差别不大,大型企业贷款量大,银行的单位贷款成本相对较低;而中小企业由于贷款额小,单位贷款成本明显偏高。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银行更愿意为大企业发放大额贷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必然就不高。 从中小企业本身看,企业自身融资能力不强首先,中小企业管理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关联交易复杂、资信度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比较低。中小企业借款的特点是“少、急、频”,加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专门机构少,银行常常因中小企业贷款监控成本高、风险大而不愿意放款。2003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平均不良率为,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不良率高出,贷款质量差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其次,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不高,前景不被看好。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好多企业还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企业分布面广且分散,生产成本高、资源浪费大。这种情况,使中小企业缺乏市竞争力,自然得不到银行对它的金融支持。这几年部分中小企业进行了改制,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有些企业改制的效果不够明显、资信等级较低,这种状况,使银行感到对它贷款风险太大。同时,国内企业“三角债”的问题,也是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严重制约,相当多的企业拖欠贷款,有些企业在产品销售中采用先付货后收款的办法,造成了企业流动资金的紧张。 从政府的角度看,扶持力度不够(1)没有建立多途径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完善的担保体系。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基本上只能通过间接融资渠道(即银行)取得资金,很难通过直接融资获取发展的资金,融资渠道的单一,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非常困难。(2)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缺乏有力的政策扶持,只是下发一些指导性的文件,要求银行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这些政策,对银行机构既缺乏刚性,也没有体现对银行的优惠,实际效果并不明显。(3)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一,它以地方和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一,这一规范模式还没有完全建立。虽然有些地方先后成立了几家担保公司,但实力不强,而且手续复杂,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再加上中小企业规模小,缺乏可供抵押的不动产等财物,很难找到有实力的担保者,这样中小企业贷款难已经成为这些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2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 金融机构应转变观念,进行信贷制度改革银行金融机构应不断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从转变观念开始,进行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核心的信贷制度改革,全面导入市场准则和市场化的项目开发机制,面向市场选项目;建立“防火墙”,从源头控制风险;实行本息回收服务与项目贷款、评审、受理“三挂钩”。具体地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认真研究适应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风险管理办法、企业贷款条件、信用等级评定、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等规定,以拓宽金融服务的范围。(2)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的企业制定相应的贷款和审批程序。在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中坚持有进有退的信贷政策,对财务状况好、产品有市场的企业,不能因为其规模小而不给贷款或从严审核。同时对负债低、产品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潜力、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对抵押或担保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范的中小企业,则应坚决退出,以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能更好地规避贷款风险。(3)要主动与中小企业及政府的相关部门加强联系。这样不仅能更好地开拓自身的业务,同时也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4)银行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基层机构的授权,简化办事程序。中小企业借一笔数额不大的贷款至少要办十几道手续,少则一周,多则数月,即使钱到手,商机也可能已失去。目前的情况,从客观上就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 企业要深化产权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增加技术含量,全面提高综合素质(1)积极规范地推进中小企业改革。要立足现有基础,通过发展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联营、合作,引进专利和先进技术等途径,积极向信息产业、新型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方向发展,逐步淘汰落后设备和落后工艺,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知名度。(2)实现经营方式的转变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走集约经营之路,突出自身的经营特色和产品优势,合理定位产品市场,可以把发展重点放在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上,建立为大企业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体系,使中小企业在专业化合作与社会竞争中不断提高其经营效益。(3)强化内部管理,引进科学的管理手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对企业动作的全程化动态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4)要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的金融工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外,要加强培训教育和引进人才,从而使企业有强大的发展后劲,也更能得到银行强有力的支持。3 政府应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和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组建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 从国际上的经验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优惠条件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组建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其作用是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息、低息贷款。 制定强有力的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在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以往政策的缺陷,在制度等方面真正给商业银行松绑,改革某些不适于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考核指标,使商业银行在没有制度壁垒的情况下将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征的直接融资体系一方面创造条件开辟二板市场。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专门帮助高速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集资金的二板市场。另一方面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二板市场所针对的是处于创业后期阶段的高成长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问题,然而对于一些有发展潜力和有市场前景的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启动资金,又不能及时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导致其难以迅速成长,因而我们应积极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风险投资。首先,尽快制定我国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发展规划。从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制定风险投资发展规划。其次,加大对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政策扶持力度。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方面加大支持的力度。第三是培育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主体。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批有实力、高水准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其资金来源除了政府引导资金外,还应该设法鼓励投资银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等参与进来,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等机构投资参与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鼓励外资成立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并积极鼓励民间资金从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 尽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起步于1992年,代表者是重庆的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上海的工商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及广东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样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截止2003年6月底,中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近1 000家,筹集担保资金287亿元人民币。为尽快建立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有以下对策:(1)政府直接对商业银行提供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可依据特定条件向社会公开招收协作商业银行,授予每家协作银行以一定的额度,协作银行根据政府的条件选择中小企业贷款,贷款成功利息全部归银行,贷款失败银行则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2)在现有担保体系中建立和规范协作银行制度。明确协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关系和风险分摊比例,强化商业银行考察,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责任以及对不良贷款追索的义务。参照国外特殊法人制度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明确政策性担保机构设立的目标、职责、经营方针、监督办法等,同时对这类特殊法人执行特定的财务和税收政策。建立担保资金的补充制度。政府应将扶持中小企业作为长期政策,将担保资金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为担保活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进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商业银行、企业和富裕者为担保基金提供帮助
中小企业实际融资过程中需要进行多种准备,每一个细节的处理都可能决定着融资能否成功。业内人士认为,融资渠道的资源储备、融资主体的确定、规范企业报表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在当前的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比较常见。融资渠道资源储备不同企业融资渠道资源差别很大,有的企业规模已经很大了,但从没有与银行发生过融资业务,甚至不知道其贷款主办行是企业的首选融资渠道。业内人士认为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重视银行类融资渠道的储备,不重视商业融资渠道的储备;重视外部融资渠道的储备,不重视内部融资渠道的储备;重视眼前融资渠道的储备,不重视长远融资渠道的储备;资金短缺时注重融资渠道的储备,资金充裕时不注重长远融资渠道的储备,着重眼前利益;渠道储备停留在口头上或者思想上,但没有资源的投入,没有人员投入和财务安排;储备资源过程中没有侧重点,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储备资源。融资渠道的储备是企业在融资工作进行之前,对融资渠道的选择、跟踪了解过程。根据融资渠道资源,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正在使用与潜在融资渠道的总称,融资渠道储备是完善融资基础的重要内容。融资主体的确定现在不少企业的经营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着几家公司。这些公司有的已经建立产权关联关系,并形成母子公司体系,有的则是人员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仍是企业经营者。也有很多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融资时也可以使用。因此,企业在融资之前,需要对这些融资主体进行选择。业内人士表示,在确定融资主体时,以下几个原则可以借鉴:选择规模较大的企业,理论上,规模越大的企业,授信额度越大,银行类资金方一般规定授信额度的理论数值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一定比例;选择营业期限较长的企业,尤其是银行贷款,一般有3年的经营业绩要求;选择现金流量较大的企业,银行贷款一般有自身综合收益的考虑,比如吸收存款、结算量规模等,同时也是银行等资金方风险控制的需要;选择符合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无论是权益类资金方还是债权类资金方,都对行业有一定的要求,政策性资金扶持表现最突出;选择报表结构良好的企业,主要是针对银行融资而言;选择知名度较高的企业,知名度高的企业一般能让资金方树立信心;选择与融资方联系紧密的企业,主要适用于企业投资和银行融资,首选子公司,人员关联公司次之,再次是业务关联公司。当企业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时候,或者融资数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考虑重构融资主体。融资主体重构即通过资本运营的手段,建立新的融资主体,从而使融资主体在企业规模、报表结构、现金流、资产机构等方面满足资金方的要求。融资主体重构属于资本运营的范畴,常见方式包括:组建企业集团,可以帮助企业在集团成员单位之间通过关联交易融资;公司分立,当原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太高,或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时,可以考虑以该公司投资,重新组建新公司;与其它企业合并,这可以在短期内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报表完善与规范很多有银行融资经历的企业,都知道银行对报表的要求。银行融资一般都实行限额管理,即对一个企业的授信额度与企业净资产、利润额、现金流量有一定的关系。国际投资者对企业会计报表也比较关注,往往要求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评估结果决定投资与否和投资额度。业内人士介绍,中小企业报表的常见问题主要是:报表时间短;资产、收入、利润规模太小,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和盈利规模不符合资金的要求;资产和负债结构不合理,资产负债率过高;报表不实,大多数企业报表“明亏实盈”;报表没有合并,很多企业实际上建立了母子公司运营体系,但没有合并报表;报表科目核算内容不规范,名不副实。资金方对报表一般来说都要求:会计报表的时间足够长,一般需要3年的报表;可信度高,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抵押物要经过评估机构评估,有关收入以缴税证明为依据;具有偿还能力,主要考虑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现金流量表;具有盈利能力,主要考虑企业盈利额、收入利润率等;现金流量较好,尤其是经营性现金流量;成长性较好,业务要稳定增长,这可以从不同年度报表比较看出来;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匹配合理,主要关注长期资产适合率,即长期资产是否由长期负债和权益资金来满足;资产和负债内部结构要合理等。企业规范公司报表通常要在企业外部力量的协助下进行,比如说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采纳其规范调整意见;请融资顾问对报表从融资的角度进行规范与调整;请资金方提出规范和调整意见。事务所对会计、税收的法规较熟,可以在技术上和法规上满足企业的要求。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务所都了解资金方的要求,事务所一般也不能从资本运营的角度帮助企业做“大手术”,因此一般事务所要在融资顾问的报表重组方案协助下进行报表重组。融资顾问(一般为投资顾问公司或从事投融资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可以从资本运营、资产和债务重组、资金方的要求、融资主体重构等角度提出会计报表重组方案,但其在技术上要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资金方的建议一般不系统,而且不同的资金方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同资金方都从自身的要求考虑问题,但他们的建议也有很多共性的建议,可以参考借鉴。因此,最好的方式是融资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结合,综合考虑企业短期融资和长期融资需要,进行长远规划和合理避税,分步实施。
近年来,外资在华并购速度不断加快,并购规模不断加大,并且大都提出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率必须超过15%等苛刻条件,出现整体并购、联合行动、全行业通吃等新动向,外资并购引致的产业安全风险不容忽视。研究外资并购引致产业安全风险的途径、原因及防范对策,对于合理利用外资、维护我国产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外资并购引致产业安全风险的途径(一)打压国内企业,挤占民族企业发展空间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收购我国企业后,大多既不输入先进技术,也不进行大规模投资,而是设法将我国企业原有的核心技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外资并购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越来越频繁地在中国各地上演着.外资并购一般被认为它主要涉及到反垄断问题.但对于仍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外资并购却更多的是触及到如何保护中国战略产业安全.我国现在对中国战略产业的外资并购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分析中国战略产业安全与外资并购的关系以及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从保护中国战略产业安全的角度提出笔者对外资并购立法的建议和措施.外商并购投资是当前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也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看到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外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并购控股的强劲势头可能危及我国的产业安全,甚至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对此,我国商务部等六部委最近出台了外资并购方面的相关政策。这表明,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法律规范大型企业的并购行为,防止行业垄断,优化产业结构,保证进一步扩大开放稳步推进。一、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新洋务运动”?据有关资料,美国凯雷投资集团2005年10月25日与徐工科技第一大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署《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及《合资合同》,将以亿美元现金收购中国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徐工机械)85%的股票,徐工机械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是迄今为止海外资本收购中国国有企业股权规模最大的一宗。另有资料显示,2003年8月11日,生产“Mach3”剃须刀和金霸王电池等消费产品的美国吉列公司宣布,已经买下中国电池生产商南孚电池的多数股权。截至2003年,南孚电池已占据全国电池市场的半壁江山,总销量超过7亿只,产值亿元,已发展成为中国第一、世界第五大碱性电池生产商。这个曾经让中国人引以为豪的“民族力量”,一夜之间就变成了美国吉列公司的子公司。应该说,在国企中引入外资,即让境外战略投资者成为新股东的做法,前几年就在我国许多地方迅速蔓延。如广东省惠州市的TCL集团便引入了日本的东芝、住友等国际上的大公司投资入股,一举使国有股比例降到40%左右。虽然到2004年,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中,境外投资者是第一大股东这个情况还只占,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况也只占。但当前外商并购投资集中在中国关键领域的重点企业,这种新特征表明,其意图已不单纯是商业性,而是具有明确的战略指向。比如,全球最大的机械设备制造商美国卡特彼勒公司2003年提交给国内某企业的“投资合作意向书”中,就有如下要求:合资要在卡特彼勒全球战略下进行,并服从卡特彼勒的全球战略?;卡特彼勒要求拥有品牌,强调全球一体化,限制使用原中国企业品牌。在学术界,国内有学者将这种利用外商并购投资引进先进管理经验、盘活国有资产、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矛盾、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现象,称之为国企改制的一场“新洋务运动”。“新洋务运动”一词也正体现了发轫于19世纪60年代“洋务运动”中所提倡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精神。但也有人认为,“新洋务运动”是跨国公司对中国国有企业,特别是排头兵重点企业进行大肆并购,在中国控制战略制高点,击败中国新兴竞争对手,实现对整个市场操控的真实写照。“新洋务运动”究竟能否使我国国有企业从低效亏损的阴影中走出来,将国有企业“做大做强”,达到“借力打力,以强制强”的改制目的,它正经受着实践的检验。二.外资并购中的负面效应保证国家经济安全是吸引外资最高层面的问题。外资并购引入外资绝对量的增加,最终会危及国家安全。从2005我国利用外资的情况看,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发展非常迅速,同比增加50%。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近乎于“斩首”行动,专门选择行业的排头兵企业作为并购的重点,利用国有企业改制和地方推进国有产权改革的时机,加快了并购的步伐。外资并购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渐扩大,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负面效应主要有:1、国有资产流失如果说国企改革使国内的国有资产流失,导致贫富差距,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这属于财富的不正当分配,但总量并没有减少。而引进外资参与国企改革,出现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那将会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多年来,国有资产流失一直伴随国企改革的始末,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原因有:第一,国内没有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不能合理作价。第二,资产存在的多样性导致国资流失。第三,外商投资低价高报。第四,国企改制的透明度不够。同时,地方政府对政绩的非理性追逐、国有企业对长远目标的弱化、管理层以权谋私、跨国公司行贿等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监管。2、财政税收缩水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因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逃税避税已成为多数外资企业在国内盈利的法宝。所谓避税,俗称“合理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赋最低化,在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中,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税收。目前,跨国公司在我国除了通过贿赂直接获得税收保护外,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两种: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和在避税港注册。关联交易通常采取的方式是“高进低出”,即从境外关联企业买原材料或半成品之时高价买进,再把成品低价卖给海外关联企业,这样更多的利润流到了境外,达到了避税的目的。第二种情况则是采取在国际避税地,比如巴哈马等避税天堂成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或低税政策减少税负。虽然我国税务部门一直在对避税行为进行打击,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外资并购的浪潮迅速掀起,更使我们迫切需要一个成熟的市场监管体系和税收体系。3、游资风险投资跨国公司的资本并购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型并购。跨国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目的是为了经营,扩大在中国的市场占有份额,或控制中国某些企业产品的生产。另一类则是资本型并购。实行资本型并购,并购企业并不关心企业的经营内容,跨国金融投资公司只是借用国有企业的品牌和产品的销售网络,在海外推销金融资本,并且通过证券市场等现代化的交易机构,将国有企业逐渐转卖给其他企业,从中牟取巨额利润。“防人之心不可无”,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外资都视为到中国“揩油”的投机商,但把外资看作国有企业改革的“救世主”,则是绝对错误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每个人都记忆犹新,中国的经济波动并没有投机者扬言的那样严重,是因为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不够完善,没有开放。正因为如此,“嗅觉”灵敏的国外投资银行家们注意到了大量不良资产存在是国内银行体系的薄弱环节,蜂拥而至迅速展开了“掘金”行动。据媒体报道,国外投行在中国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利润率高达100 %。摩根从华融买到108 亿元资产,在一两年内又卖给了中方投资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与欠款人有密切关系的投资人。行业的外资垄断加上外资在不良资产处置上的市场寻租,造成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暴利。4、产业安全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的垄断。更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外商并购投资集中在我国关键领域的重点企业,并且不遗余力、不惜血本,意图通过拿下行业排头兵企业,控制战略制高点,实现对整个市场的操控,其意图已不完全是商业性的,而是具有明确的战略指向。因此,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确立明晰的产业发展战略。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战略产业,整体规划产业发展和企业改革。对于战略性产业和重要企业,外资进入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明确的界定?;对于涉及到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的并购重组,必须坚持国家战略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服从战略利益的前提下考虑企业的商业利益,避免以牺牲战略利益、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要在开放中保持自主和发展自我,树立合作共赢的意识。不能再搞那种一厢情愿式的招商引资,更不能以牺牲自我换取合作。重大并购重组活动,要经过专项评估和论证,进行反垄断审查。对于战略性产业和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必须通过专项审议。同时,建立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防范潜在风险。三、规范外资并购的相关对策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与加入WTO并轨的大环境中,开放的步伐、法律法规的完善与相关政策的匹配程度难免有脱节、不当之处,政府在注意到经济发展势头将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时出台相应的应急措施,这正体现了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所贯彻的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在信息充斥的年代,政策一旦出现负面效应,就有人声称改革断送了十几亿人民的幸福、开放让部分人把国有企业拱手送给了外国人。当相关政策要危及外资的利益时,更有早就眼红中国经济长远发展的国外的所谓学者叫嚣:中国说是市场经济,政府却制定出计划经济的条例以阻止外资并购;中国在进入WTO而承诺的市场开放举措即将完成之际,它将面临滑向经济民族主义的危险等等。诚然,并购是市场经济的正常活动,“不能因为自己没本事就不让别人进来”。那么,如何把重要行业的主导权抓到行业自己手中呢?笔者认为:首先,规范外资垄断性并购最为核心的任务,就是制定并完善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在世界范围内,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国家将本国对于外资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标准、审查门槛、审查程序、审查期限,投诉方式等,都一一在法律法规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在德国,《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制度使所有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我国也要抓紧制定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跨国并购审查机构,确立外资并购管制范围。在赋予外资国民待遇的同时,确立限制外资并购的行业和领域,规范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监管政策,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其次,在认识上要明确的是,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以反垄断为切入点,对外资并购进行一定的干预,这是无可厚非的行为。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目前许多条款已与外资在华并购实际情况不相匹配。在一些行业,外资的并购范围迅速扩大,控制力急剧增强,已经开始危及产业安全。最近,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切中了目前外资并购混乱之要害。该《规定》实际上也是中国加入WTO的一个配套政策。事实上,许多WTO成员国都有这方面的政策法规。外资并购之所以在中国社会引起如此广泛而深切的关注,是因为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太多,也太严重。资本的流动总是朝边际收益更高的地方去,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有利可图,境内企业购并同样的企业未必就只是亏损。因此,企业并购最后需迈过内外资“同资不同命”的“公平门”,保证内资也能获得机会,而不是被排除在外。只有更新理念,破除偏见,并对国内外资本一视同仁,让外资并购乃至整个企业产权市场走上公正、公开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正确对待愈演愈烈的并购大潮。
【摘要】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更是超常规发展。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影响的加强,机构投资者的持股行为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本文回顾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过程;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动因;借鉴美国经验提出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阐述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治理的积极作用;从机构投资者本身、法律角度等提出发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作用的建议。【关键词】 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资本市场2008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主办的“2008年养老金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比重已占A股流通市值近50%的份额,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有基金公司59家,管理基金346只,资产管理规模为22 339亿份,基金净值为32 762亿元,基金持股市值占流通市值的比重达到28%。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持股市值约占流通市值的。截至2008年1月底,我国已经有52家境外金融机构获批QFII资格,核准外汇额度亿美元,QFII持股市值占股票流通市值的比重约为。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机构投资者在改善投资主体结构、稳定市场、活跃交易、推进公司治理乃至促进金融体系竞争与效率等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我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程中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2—1997年),共同基金在一种缺乏规章制度、监管不力、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投机盛行的状态中发展,最终以中国证监会“规范老基金”而告终;第二阶段(1997—2000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主要发达国家基金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引进了托管等制度框架,使得中国基金业逐渐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但是,由于市场整体规范程度等原因,基金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发展的速度和规范的程度仍然差强人意,这一阶段的发展由于2000年的“基金黑幕”事件而告一段落;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2001年,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发行成功。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在监管层大力推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国基金业开始了超常规发展的历程。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迅速增加,成为市场不可忽视的一支主流力量,在2002年中兴通讯(000063,SZ)增发H股的事项中,机构投资者显示出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2002年8月20日,尽管遭到众多基金和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中兴通讯临时股东大会仍以90%以上的赞成票通过了H股发行计划。虽然大局已定,汉唐证券、申银万国、长盛基金等数十家机构投资者仍联名上书证监会要求审慎看待中兴通讯发行 H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众多的基金公司之所以反对中兴通讯的增发H股方案,是认为该公司增发 H 股导致现有股东的股东权利全面摊薄,侵害了现有股东的权利。“中兴事件”是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博弈,传递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机构投资者开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更多是出于信托责任以及持股比例的增加,与中小股东相比,他们更有动机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管理层,此时他们在监督活动中获得的好处远远超过他们承担的成本。(一)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资本总额逐渐增加这种增加的结果是促使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壮大,他们再运用传统“行走于华尔街”的方式显然不便。“他们持股量大,一旦套牢,必定开口说话,不然割肉就成本太高,况且,机构投资者大量抛售股票,必然会冲击市场并使股价猛跌,反而使自己受损。”相反,正因为他们所占资本市场中资本总额的量大,他们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而参与的利益往往高于不参与的利益。(二)管理学中的实证分析研究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利的证明频繁的买卖股票并不能获得市场平均水平以上的收益,长时间的持有增长型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更高。(三)机构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解决公司控制权、公司股权机构等关系公司长远利益的问题公司长远利益的实现必然也会给机构投资者带来实在的利益,从而形成作为股东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三、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美国是世界上资本市场最成熟的国家之一,美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也走在世界的前列,对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借鉴意义。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行使股东投票权机构投资者凭借自己拥有的股票份额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提出股东议案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出现的重大问题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或管理层递交一些能对解决其问题有益的股东提案。(三)行使代理投票权机构投资者代理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代理投票权,获得更多的表决权份额,提高“说话”的声音,这也要求机构投资者在行使代理投票权时要积极且谨慎。(四)对被投资公司实施监控美国机构投资者通常聘请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被投资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加强其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控制。(五)私下交谈美国机构投资者经常采用非正式对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就公司的业绩问题提出质疑,并进行讨论。四、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一)完善股东会职能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3个方面。1.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2.流通股股东股权比例低,而且过于分散;3.国有股比例偏高,出现国有股股东虚位的情况,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完成后将实现股票全流通,股票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将不会存在。机构投资者作为出资人,在股东大会上凭借自己持有的股票份额,成为能够制约大股东的力量,监督损害中小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此外,可弥补国有股股东虚位,有效发挥股东会的权力,监督经理层的经营决策,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关注有助于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独立董事的存在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企业价值。反之,内部人所控制的董事会则容易作出不当的决策,损害股东的利益。在机构投资者的大力推动下,董事会的独立性将不断提高。(三)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大量持股以及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会监督和约束管理层,确保他们选择的投资水平能最大化企业的长期价值而不只是满足短期收益目标。布什(Bushee)的实证研究发现,当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时,管理者不太会通过减少研发支出来扭转盈余下降,这意味着机构投资者是成熟型投资者并担负着减少管理者短视行为的监督角色。(四)为公司决策提供建议机构投资者集中了治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能更好地履行治理职能,增加公司决策的专业性与科学性。Pound(1995)指出:“在很多公司中,公司的管理者并不缺乏激励,而缺乏的是选择更优策略的能力。”Pound认为,因为管理者缺乏这种选择更优策略的能力,往往会作出错误决策,结果使得公司陷入危机。他认为,防止这种错误的决策需要一套体制,在这一体制中,高层经理和董事会在决策上可实现真正合作。另外他认为,董事和经理应该积极寻求机构股东的参与。可见,机构投资者不再是管理型公司模式的消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他们成了积极的参与者。因为他们的加入,能影响管理者策略的制定,完善公司的治理。五、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积极作用的建议(一)机构投资者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及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我国机构投资者要大力引进产业经营人才。在投资上市公司之后,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进行长远规划,不能把眼光始终集中在资本重组和金融投资上,而应该引导企业长期经营的经营方向。要积极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构建,使得机构投资者内部组织结构合理,以解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中监督者的监督问题。(二)放宽对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治理的限制世界银行研究报告小组(2001)研究表明,当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达到某个临界值(占股票市场总额20%)时,他们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持有某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些限制目的在于分散机构投资者的风险,但也造成机构投资者投资过度分散,使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应适当放宽这些限制,使机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积极投资者和大股东,并真正关注公司的长久发展,深入、积极地参与公司的治理工作。(三)大力扶持并培育多元化、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种类应该多样化,以便能够促使不同种类机构投资者为牟取利益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金融投资公司的规模会越来越大。这些机构的发展为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提供了可能性。加入WTO后,我国逐步开放了国内证券市场,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金雄厚,参与公司治理经验丰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活跃,将对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法律必须逐渐放松他们参与投资活动的限制,使得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合法依据。(四)完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是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抗公司经营者和大股东的有效手段,它对凸现小股东公司地位、实现股份民主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的完善能够减少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而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能够决定公司是否作为积极投资者。成本过高时机构投资者往往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为鼓励机构投资者用手投票,我国法律应该完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五)建立机构投资者组织建立机构投资者自律性组织有利于解决机构投资者集体协商成本问题和搭便车问题。机构投资者组织为各类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集体行动提供平台,其调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为机构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信息提供了一种便利。其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公布,督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我国尚缺乏这样的自律性组织。为了促进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我国管理部门可以尝试指导建立机构投资者的自律性组织。同时,可以指导证券交易所或民间研究机构建立一些调查中心,组织协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主要参考文献】〔1〕 张舫.公司控制的理论与实践.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 Pound著.孙经纬译.公司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rough Private Negotiations:Evidence from Tiaa2cref 〔J〕.Journal of Finance,1998,(53):1 335-13 621.〔4〕,〔M〕. Malden,MA:Blackwell Publishers,1995.〔5〕 Influence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on Myopic R&D Investment Behavior〔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8,Vol173,(3):305-3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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