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在全国实施,具体的措施是,在机构设置上: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省市在中央的指示下也建立起计划生育的领导机构,这样就形成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方针,并以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为标志正式在全国进行计划生育,不过独生子女的生育政策与农村生产实际和农民生育意愿严重脱节,造成政策贯彻执行阻力重重,恶性事件频发。1984年—1999年是新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大力实施的阶段,在1990年新增人口快速增长大大降低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国家的经济增长也同时受到了拖累,于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出台了,其中表明了国家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2000年以后,新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实现了国家人口从快速增长到平稳发展的转型,2000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表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2007年又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重申要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1.鼓励生育先秦时期,管仲在齐国推行“九惠之教”,其中,“二曰慈幼”,设“掌幼”官员管理,针对士民有幼弱子女却无力供养的情况,规定养育三个幼儿可免除“妇征”,养育四个幼儿时全家免除征赋,养育五个幼儿时官府还派一个保姆,并供给粮食,直到幼儿成长,能自理生活;“三曰恤孤”,设“掌孤”官员管理,需经常了解孤儿的情况并给予帮助;“五曰合独”,即介绍鳏寡成家,设“掌媒”官员管理,鳏夫寡妇结姻之后,官府给予田宅,三年后才会命其为国家提供职役。西汉初年,秦末战乱使得人口凋零,严重影响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百姓的徭役负担沉重,如不服役,则需折钱交官。汉高祖针对这种状况,规定生一个孩子可免徭役2年,这项政策激发了人民生养子女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汉初的人口恢复,也有利于分担徭役。两汉交替间,人户几乎减半。东汉章帝诏令产子者免除三年徭役,并赐予“胎养谷”三斛,免除其丈夫一年徭役。此外,孤儿和父母无力抚养的婴儿,由国家供养。这对经历西汉末年动荡后,东汉王朝的人口增殖和经济恢复,起到积极作用。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人民频死。西晋武帝咸宁元年规定“以将士应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即一家生育五个女孩可免除徭役。唐代,沿承和坚持鼓励婚配、优待生育的政策,始终如一。贞观元年,唐太宗下诏:“宜命有司,所在劝勉,其庶人之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对于家境贫困、婚配困难之人,要求“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帮扶,“资送以济”。唐太宗还鼓励“鳏夫续娶”,寡妇再嫁,但并非强制政策,目的重在促进生育、增殖人口,对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社会安定,起到积极作用。宋代,民间溺婴之风盛行,南宋政府为此多次诏令为生育的家庭提供补助。对于贫困而无力抚育后代的家庭,官府还创设举子仓以帮扶,“官给之米,而使举其子,所全活甚众”,或者采取“没官田产免行出鬻,官收其课,以给助民间举子之费”,兴办举子仓的做法在江南地区逐步流传。明代,官府重点抓大龄男女婚配问题,鼓励民间三十多的男女依靠宗族的救济和撮合成婚。官府还对生育多胞胎的家庭予以奖励。洪武二十六年,“河南卫军王狗儿妻周氏一产三男,事闻,遣行人给赐钞十锭,米五石”。自此,“命给衣钞”,“钞米如例”,成为明代奖励生育多胞胎家庭的定制。清初,鉴于赋役制度繁杂混乱,弊端丛生。康熙五十年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将丁税按地亩征收。雍正年间将“摊丁入亩”推行全国。赋役制度的改革,废除了通行千年的人头税,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生育负担,使清代人口出现了快速增长,推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奠定了清代康雍乾盛世的基础。2.强制婚育先秦时期,墨子有谓“丈夫年二十,不敢毋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按照墨子的主张,如果婚后三年生一子,早婚十年便可多生三个孩子,实行早婚可使人口倍增。由于古代医疗水平的限制,婴幼儿夭折率很高,加上自然灾害、战争与疫病的影响,早婚早育对人口生育率的提高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生产力低下的古代,大量增加劳动人口,是补足生产力欠缺的重要手段。因此,多数朝代都有着强制早婚、限制及惩处晚婚的法令和政策。秦汉时期坚持这种强制政策。西汉政府鉴于秦末战乱造成的人口凋敝,规定不分男女,年龄超过15岁,需缴纳人头税,每人每年120钱,称“算赋”;若女子15岁仍未出嫁,需加倍缴算赋,每超过5年加征一级;若女子30岁还未嫁,每年就需缴算赋600钱。惠帝时更严格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按5倍罚征人头税。一般的家庭无法承受算赋加征带来的沉重负担,只得早早将女儿嫁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