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是写作的要点,而摘要是文章写成后编写的文章的主要观点、对策等(就是几少文章主要是关于什么的简短说明性文字),也叫内容提要。例子:论文提纲:一、背景:法律正当性与商谈理论(一)西方法律正当性的一般理论1、正当性的两种基本内涵:经验正当性与规范正当性2、作为关系性概念的正当性(或正当化)3、法律正当性的证成模式(二)、法律正当性之商谈理论的基本特色1、整全论2、重建论3、商谈论二、现代法的正当性基础:在道德与政治之外1、现代法的双重性质:正当性与实证性2、法律与道德3、法律与政治(权力)三、现代法秩序之正当性的重构(一)权利体系:正当法的前提条件1、权利体系之意义与任务2、权利的基础:人权与人民主权(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3、权利体系的重构(二)法治国诸原则(特别是分权结构)的重构1、政治立法过程模型:正当立法的理想化身2、法治国诸原则的商谈论重构:正当法的实效化四、结语:重建法律正当性的意义与局限内容提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的商谈法律理论引发了一种世界性的影响。从整体上来看,该理论代表着哈贝马斯对自由法治国危机的一种回应,因此其主要的议题就是要重建现代法律的正当性。哈贝马斯区分出证成性商谈与应用性商谈,以此来分别处理法律秩序整体的正当性与个别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或立法的正当性与司法正当性)问题。本文主要讨论立法的正当性问题。哈贝马斯认为,在后形而上学世界观的条件下,法律的正当性既不能根据与外在道德规范的符合来断定,也不能由强制性的政治权力来确保,相反,只有那些产生于权利平等之公民的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法律,才是具有正当性的法律。因此,权利体系乃是正当性立法的前提条件,由分权结构确保的民主立法程序就是产生正当法的机制,其中民主程序的正当化力量由商谈的质量来保障。为了确保法律正当性的实现,哈贝马斯对现代法治国的两个层面——权利体系与权力分立——进行重构。哈贝马斯对权利体系的重构,要求其必须能够同时确保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一方面,在一个后形而上学的时代,私人自主再也不能立足于一个抽象个体的道德自主,而必须以一种和平共存的主体间承认为基础,通过公民间的政治自主加以具体化。另一方面,公共自主若要洗脱它那个饱受责难的“多数暴政”罪孽就必须时刻以私人自主为归依。哈贝马斯对权力分立的重构,则侧重于构建一个理性的政治意见与意志形成过程,突出立法的优先性,反对司法与立法权的扩张,从而维持一个传统的议会制分权框架。与此同时,哈贝马斯也特别强调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中交往形成的意见对于正当立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