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三医联动就是医保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联动, 通俗的说即是: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即“三医联动”。三医联动新定义——医保、医药、医疗。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