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丹的婚俗到底有多“惊世骇俗”?其混乱程度简直让人难以启齿
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就面临着不同异族的侵略和骚扰,比如匈奴、突厥、鲜卑、女真等等,这其中还有一个草原民 族,就是契丹,后来,契丹还建立了辽朝,总共传九帝,享国二百一十八年。
今天咱们要谈的不是契丹对中原王朝的侵略史,而是谈谈他们的婚俗,在契丹的风俗中,婚俗是比较重要而独特的一种,辽史中关于“青牛白马”的传说,不仅记录了契丹民 族最早的历史起源,而且反映了契丹民 族最初的婚姻状况。
在这个传说中,契丹人将自己的祖先说成是一位骑白马的男子和一位乘青牛的女子,相遇后互相爱慕,结为夫妻,生子繁衍,逐渐形成了契丹八部,传说反映出契丹族很早就已开始实行氏族外婚制,即两个不同世系的氏族之间互相通婚。
而这两个氏族,则分别被神话为以“青牛”和“白马”为图腾的世系集团,契丹建国以后,以“青牛”为图腾的血缘集团被标记为“耶律”氏,以“白马”为图腾的血缘集团被标记为“萧”氏。
尽管经历了漫长的社会变迁,但是契丹族依然遵循着两姓互为婚姻的特点,并且由于这种习俗,在辽代的契丹社会里,更是形成了一系列“开放多样、极为独特”的婚俗现象,那么,契丹的婚俗到底有多“惊世骇俗”呢?
不得不说,其开放程度简直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试问,舅舅可娶外甥女,外孙女敢嫁外祖父的婚俗谁敢想象,话说契丹人的姓氏基本为耶律和萧两姓,其中耶律一姓,包括原大贺氏、遥辇氏和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家族的世里氏,而萧姓则包括了乙室氏、拔里氏以及断腕太后述律平家的述律氏。
契丹族的通婚基本都是在这两个姓氏之间进行的,从阿保机的四世祖萨刺德开始,属于阿保机家族的耶律一系世里氏和述律氏—后改为萧氏,就形成了互相通婚的习俗,终辽一代,这两个家族之间始终都保持着牢固的嫁娶关系。
而在契丹王朝创立以后,耶律阿保机及其后继者更是将这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规定属于阿保机家族的耶律皇族只能与萧姓的述律后族相通婚,在契丹族内,不仅要执行耶律、萧两姓互为婚配的制度,辽朝法律还规定,契丹贵 族必须在两姓之中的两个高贵家族之间互相通婚,即需门当户对。
不得不说,这种两姓为婚的制度在中国古代帝王婚姻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后世的满族与蒙古族联姻与之有着相似之处,但耶律皇族集团与强大的萧氏后族集团世代联姻的做法,是任何朝代都无法比拟的。
开泰八年十月,辽圣宗下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明文规定契丹贵 族不得与平民通婚,如有特殊情况,需皇帝批准方可进行,如此一来,契丹两姓之间婚配的选择余地就更少了,于是乎,契丹族内部便出现了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情况。
由此使得甥舅、甥姨、表姑侄婚配成为了比较普遍的现象,甚至外孙女嫁给外祖父的现象也能看到,像辽太祖阿保机与皇后述律平便属于表兄妹结婚,他们的女儿质古公主,后来嫁给了述律平的弟弟萧室鲁,属于甥舅为婚。
又如太宗耶律德光的皇后萧温,她本是述律平的弟弟萧室鲁与耶律德光的姐姐质古公主所生的女儿,这也是舅舅娶外甥女为妻的例子,而若论起辈分来,萧温既是述律平的外孙女,又是她的儿 媳 妇。
再比如世宗耶律阮的怀节皇后萧撒葛只,她是述律平胞弟阿古只的女儿,述律平是世宗的祖母,阿古只的女儿应当是世宗的表姑,此为表姑侄相配,还有如道宗的女儿撒葛只下嫁萧霞抹,而道宗又娶萧霞抹的妹妹萧思坦为惠妃,这却是岳父与女婿之妹的婚配,
看到这样的婚配状况以及每个人之间混乱的辈分关系,大家是不是已经头晕脑胀,开始怀疑人生了?不得不说,契丹族如此“惊世骇俗”的婚俗,放到当今社会中,实在是一种难以想象的事情。
契丹作为一个游牧民族,他们的的婚俗是非常令人难以启齿的。因为契丹族明文规定,贵族不得与平民通婚,而契丹只有律阿保机和萧姓两大贵族,契丹族内部便出现了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情况, 所以在契丹族里甥舅、甥姨、表姑侄婚配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而这样的风俗放在我们汉族非常难以启齿的,有悖于人伦道德的。除了契丹贵族,契丹的平民中表兄妹表舅等之间通婚的现象也是非常常见的。
在替代人的传话中,他们的祖先是一个骑着百马的男子和一个骑着牛的一位女子。他们俩相遇之后,互相爱慕便成为了夫妻。他们结婚之后繁衍生息,逐渐的形成了以后的契丹民族,契丹族也就形成了“青牛”和“白马 ”两个氏族,青牛代表着耶律氏,而白马代表着萧氏,虽然契丹族不断的发展变化,但是他们依然保持着萧氏和耶律氏两姓通婚的婚姻风俗,也就是说耶律氏只能与萧氏通亲,而这两个姓氏之间历史上都是亲戚关系,可以在契丹族中表兄娶表妹、叔叔娶侄女、舅舅娶外甥女,外孙女嫁外祖父都不足为奇,非常普遍,这样的婚姻风俗在我们汉人中是不能接受的,但是契丹族觉得只有萧氏和耶律氏两姓通婚,才能保住他们贵族血统的纯净。
1986年,蒙古地区发现了一个辽代陈国公主墓,灵柩里面躺着两个人,据考古学家证实,他们俩是夫妻关系也是外甥女和舅舅的关系,陈国公主是耶律氏,而他的丈夫同时也是他的舅舅名萧氏,可见契丹族两姓通婚的婚俗是真实存在的。
不得不说,契丹这种两姓通婚的婚姻制度在中国古代帝王中是不可能存在的,虽然在清朝的满族中有类似契丹的这种婚俗,但是都是隔着几代的,不是直系亲属,耶律皇族集团与萧氏后族集团世代联姻的做法在清朝时没有的。
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在东北各族中,以契丹与女真最具代表性,两者的婚姻制度与习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一)契丹辽朝建立前,契丹实行群婚与外婚(注:参看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载《历史研究》,1980(1); 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1)。)。《隋书》卷84 《北狄传》称:契丹“其俗淫”。所谓“淫”,换言之,即群婚。契丹“婚嫁不拘地里”(注: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并有此一说:“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 》。)婚姻对象是否在本部落不受限制,但应在本氏族外。《东斋记事》卷5 载,“契丹之先,有一男子乘白马,一女子驾灰牛,相遇于辽水之上,遂为夫妇,生八男子”,从而形成契丹八部落。传说中的这对契丹始祖,其住地相距甚远,不仅不同氏族,而且不同部落,可见契丹早已实行外婚制。辽朝建立后,辽太祖及其后继者就婚姻问题颁布过一系列法令。《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对这些法令有简要概括:“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其主要内容有三:(1)实行王族、后族两姓世婚制,并且不计辈分, 以致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现象较普遍。如太祖淳钦皇后之弟萧室鲁娶淳钦皇后之女为妻,系舅舅与外甥女结为夫妻;世宗是太祖淳钦皇后之孙,其怀节皇后竟是淳钦皇后胞弟阿古只之女,系外甥与姨姨成为配偶。(2)王族、后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由皇帝决定,不一概禁止。 圣宗在开泰八年(公元1019年)规定王族显贵“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辽朝推行和亲政策,和亲高丽、大食、回鹘各1起、吐蕃2起。西夏更是其主要和亲对象,多达3起。(3)对于民间族际通婚,朝廷一般不干预。余靖《武溪集》卷 18《契丹官仪》称:“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所谓“四姓”,专指契丹、奚、汉、渤海四族,泛指辽朝辖区各族。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太宗“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 听与汉人婚姻”(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其实并不限于授汉官者。道宗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六月,下令“禁边民与蕃部为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 道宗纪五》。)。 时值辽朝末年,禁令难以执行。辽朝建立后,虽实行聘娶婚,但仍有群婚制残留,以下两种现象即是其例证。(1)叔接嫂。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接续其嫂子为妻, 又称收继或转房。《辽史》卷65《公主表》载,道宗第二女乣里丈夫死后,夫弟讹都斡依照习俗,将收继乣里为妻。讹都斡不久因犯法被处死,此事未遂。圣宗定要耶律宗政收继其继母秦晋国王妃,宗政“辞以违卜,不即奉诏”(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 卷9。)。秦晋国王妃死时,仍以夫妻名义,与宗政合葬。(2)妹续姊。群婚时代,兄弟共妻,姊妹亦共夫。 辽朝建立之初,演变为“姊亡妹续之法”,即丈夫在妻子死后必须娶妻子的未婚姊妹。《辽史》卷4《太宗本纪下》载,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十一月,太宗“除姊亡妹续之法”。然而这一习俗并未消亡。由《萧仅墓志铭》(注:《阜新发现辽代萧仅墓志铭》,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1987 (2)。)可知,他的两位夫人系亲姊妹。《萧裕鲁墓志铭》(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卷9。)载,他在其第二位夫人死后,娶夫人之妹为妻。当时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又把其妹妹斡特懒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二)女真女真群婚时代的情形,现存文献缺乏记载。《金史》卷1 《世纪》载,函普来自高丽,留居完颜部。完颜部“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函普应邀“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因而“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 (注:“六十之妇”, 《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苗耀《神麓记》作“室女年四十余”,比较接近事实。)函普“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此后生下二男一女,遂为完颜部人,并被尊为始祖。可见当时妻从夫居,世系及财产继承均以父系计算,一夫一妻制已确立。夫妻之间有固定称谓:“夫谓妻为萨萨,妻谓夫为爱根。”(注:《金志·婚姻》。)女真实行氏族外婚制,本氏族外,同姓也可婚配。金朝建立后,才加以禁止。天辅元年(公元1117年)五月,太祖“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天会五年(公元1127年)四月, 太宗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所谓“合苏馆诸部”,即熟女真。 这两道诏令表明此前同姓为婚相当普遍。下面四种女真婚俗,系群婚制残留,但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烙印。(注:参看宋德金《金代的生活、婚姻》,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1)收继婚。《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金志·婚姻》说:“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如颇刺淑在胞弟劾者死后,娶弟媳加古氏为妻;熙宗在胞弟常胜死后,将弟媳撒卯纳入宫中,并准备立为皇后;睿宗死后,贞懿皇后李氏不肯听人收继,只得削发为尼。收继婚的盛行是造成一夫多妻较普遍的因素之一。范成大《揽辔录》称:“虏宫内多宠,其最贵者有元德淑丽温恭慧明等十妃。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惟得一妻。”这一婚俗影响到包括汉族在内的金朝辖区各族,世宗在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正月规定:“汉人、渤海兄弟之妻,以礼续婚者,听。”(注:《金史》卷2 《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2)放偷日。《虏廷事实·放偷》载, 女真把每年正月十六日定为放偷日,“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那天夜里,既偷财物,又劫闺女。“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去。”一月后,男子“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往往并不是劫,而是自由结合,早已私订终身。《松漠记闻》卷上称:“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这虽属群婚制的遗存,但“是日人皆严备”,人们对私有财产如此重视,表明个体家庭已形成。(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一)党项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二)吐蕃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淫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一)党项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二)吐蕃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淫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契丹婚俗规定贵族平民不能通婚,而且贵族是两姓通婚,所以内部就出现表亲联姻,甥舅、表姑侄婚配是很普遍的,辈分混乱。
契丹风俗中,婚俗是比较重要而独特的一种。辽史中关于“青牛白马”的传说,不仅记录了契丹民族最早的历史起源,而且反映了契丹民族最初的婚姻状况。
在这个传说中,契丹人将自己的祖先说成是一位骑白马的男子和一位乘青牛的女子,相遇后互相爱慕,结为夫妻,生子繁衍,逐渐形成了契丹八部。
传说反映出契丹族很早就已开始实行氏族外婚制,即两个不同世系的氏族之间互相通婚。而这两个氏族,则分别被神话为以“青牛”和“白马”为图腾的世系集团。
契丹建国以后,以“青牛”为图腾的血缘集团被标记为“耶律”氏;以“白马”为图腾的血缘集团被标记为“萧”氏。在经历了漫长的社会变迁之后,契丹族依然遵循着两姓互为婚姻的特点。并由于这种习俗,在辽代的契丹社会里,形成了一系列开放多样、独特的婚俗现象。
舅舅可娶外甥女外孙女敢嫁外祖父
契丹人的姓氏基本为耶律和萧两姓。其中耶律一姓,包括原大贺氏、遥辇氏和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家族的世里氏;萧姓则包括乙室氏、拔里氏和断腕太后述律平家的述律氏。契丹族的通婚基本都是在这两个姓氏之间进行的。从阿保机的四世祖萨刺德开始,属于阿保机家族的耶律一系世里氏和述律(后改为萧)氏就形成了互相通婚的习俗。终辽一代,这两个家族之间始终都保持着牢固的嫁娶关系,这一方面是因为延续了契丹族两姓为婚的古老传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契丹王朝创立后,耶律阿保机及其后继者将这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规定属于阿保机家族的耶律皇族只能与萧姓的述律后族相通婚。因此,辽代帝王娶后,尤其是娶原配妻子,只能在萧氏家族范围内选择。辽代的九位皇帝,除了世宗耶律阮两个皇后中的甄氏为汉人以外,皇后的位置一直在萧氏家族内传承。到了辽圣、兴、道宗时期,这种情况更是达到了巅峰,由于这三个皇帝的皇后均出自述律平父族萧陶瑰一家,故出现了“一门三后”的说法。
这种两姓为婚的制度在中国古代帝王婚姻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后世的满族与蒙古族联姻虽然与之有相似之处,但耶律皇族集团与强大的萧氏后族集团世代联姻的做法,是任何朝代都无法比拟的。这既是民族发展、社会变迁中对固有传统婚俗的延续,更是辽代实行皇族与后族共同执政的国策体现。而辽代皇族通过与后族的联姻,也起到了扩大统治基础,巩固政治地位的作用。
在契丹族内,不仅要执行耶律、萧两姓互为婚配的制度,辽朝法律还规定,契丹贵族必须在两姓之中的两个高贵家族之间互相通婚,即需门当户对。开泰八年十月,辽圣宗下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明文规定契丹贵族不得与平民通婚,如有特殊情况,需皇帝批准方可进行。如此一来,契丹两姓之间婚配的选择余地就很少了,契丹族内出现了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情况:甥舅、甥姨、表姑侄婚配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外孙女嫁外祖父的现象也有。辽太祖阿保机与皇后述律平属于表兄妹结婚,他们的女儿质古公主,后来嫁给了述律平的弟弟萧室鲁,属于甥舅为婚。太宗耶律德光的皇后萧温,则是述律平的弟弟萧室鲁与耶律德光的姐姐质古公主所生的女儿,也是舅舅娶外甥女为妻,而萧温则既是述律平的外孙女,又是她的儿媳妇。世宗耶律阮的怀节皇后萧撒葛只,是述律平胞弟阿古只的女儿,述律平是世宗的祖母,阿古只的女儿应当是世宗的表姑,此为表姑侄相配。还有如道宗的女儿撒葛只下嫁萧霞抹,而道宗又娶萧霞抹的妹妹萧思坦为惠妃,这是岳父与女婿之妹的婚配。
按照汉族儒家的纲常伦理观念,不论辈分的婚姻是一种乱伦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但受传统婚俗的影响,并在政治因素支配下的婚姻制度是很难因此而改变的。即使在汉化已深的辽代晚期,当耶律庶箴提议改革,“使各部自立为姓”。以扩大婚姻范围,开辟新的婚姻之路时,辽道宗还是以“旧制不可遽厘”为由而拒绝了。于是,这种“王族惟与后族通婚,门当户对不论行辈”的两姓婚俗,终辽一代,未能改变。
皇帝热衷姐弟恋辽宫闯入异姓人
到了世宗皇帝耶律阮的时候,历史却在这里突然拐了个急弯。一位不速之客踏进辽河流域,闯入辽代后宫。她的出现,引起大辽朝野一片哗然,同时也搅乱了耶律皇族与萧氏后族交互为婚的传统。
翻开《辽史·后妃列传》,我们会看到:在辽代,生前被皇帝立为皇后的共有十二人。她们依次是:太祖皇后萧(述律)氏、太宗皇后萧氏、世宗皇后萧氏、世宗妃甄氏、穆宗皇后萧氏、景宗皇后萧氏、圣宗齐天皇后萧氏、圣宗法天皇后萧氏、兴宗皇后萧氏、道宗皇后萧氏、道宗惠妃萧氏、天祚皇后萧氏。其中的甄氏,无疑是中途闯入辽宫的一个陌生女人。她是大辽唯一的一位异姓皇后。
那么,这位甄氏究竟是谁?什么来历?她为何能以异姓、异族的身份闯入辽代后宫,登上皇后的高位?
关于她,《辽史·后妃列传》中只有寥寥数语:“世宗妃甄氏,后唐宫人,有姿色。帝从太宗南征得之,宠遇甚厚。及即位,立为皇后。严明端重,风神娴雅。内治有法,莫干以私……”身为一代皇后,她的籍贯不明,来路不清,文中只说她是一位有姿色的后唐宫人。
宫人,是做什么的?东汉、北魏的后宫制度,都有宫人这个等级;唐朝的代宗、德宗、宪宗、懿宗,都是宫人所生。《辽史·后妃列传》中也有“开泰五年,宫人耨斤生兴宗,后养为子”的记载。可见,宫人是地位较低或者没有封号的妃嫔,她们可以被皇帝宠幸,甚至能生出下一任皇帝来。容貌靓丽、风华绝代、琴棋书画样样精通、深得宫中上下喜爱的甄氏作为后唐、后晋两朝宫人,有没有生过孩子,无从考证,但后唐和后晋的皇帝,应该是她的男人。
公元946年,辽太宗耶律德光攻破大梁,灭掉后晋,甄氏时年41岁。随耶律德光进入大梁的耶律阮虽比甄氏小十岁,却深为甄氏风姿绰约、仪态万方的英姿所倾倒,遂纳甄氏为妃,对她宠爱备至。次年,耶律德光死于撤军途中,耶律阮在诸将拥戴下即帝位,随即将甄氏册封为皇后,授予皇后紫袋及皇后印玺。两人展开了契丹婚姻史上惊世骇俗的帝后“姐弟恋”。
由于耶律阮受父亲耶律倍影响很大,对汉族封建文化极其钦慕。汉人甄皇后气质儒雅,举止端庄,风姿贤淑,具有与契丹游牧民族女子截然不同的风范。虽为皇后,但处事严明,内治有法,从不借机谋取私利。尽管出身微贱,却因阅历丰富而具有远见卓识。这一切,深深打动了耶律阮的情怀。他对甄氏敬重爱恋,宠遇有加,每逢大事,总爱与她商量。很快,甄皇后为耶律阮生下了三皇子耶律只没。
可以想见,世宗耶律阮封汉族宫女甄氏为后,会在契丹朝野掀起怎样的滔天大浪!不少贵族对于耶律阮破坏了契丹社会两姓通婚的传统习俗非常不满,萧氏家族对此更是无法忍受。他们纷纷要求耶律阮另立契丹女子为后。
在反对势力的不断声讨和重重压力下,耶律阮只好于天禄四年(950年)立自己原先的妃子萧撒葛只为皇后。但他仍然保留了甄氏皇后的地位,并把全部的感情都用在了甄氏身上,直到生命结束。于是,大辽一度出现了两位皇后比肩并立的奇怪现象。
然而,除了耶律阮,在其他契丹人的眼里,无论生前还是死后,甄氏始终都是一个陌生人。甄氏死后,悲剧接踵而至。她的尸体被草草地埋葬在荒野,十八年后才被正式收葬,并且始终都没有得到应有的谥号。明明已被世宗“立为皇后”,在《辽史·后妃列传》中,却被史官称之为“妃”,且位列萧氏之后。《辽史·世宗本纪》中,至少应该记载“某年某月册立某氏为皇后”,但史官对她竟只字未提!
是因为甄氏不是契丹人,不是萧家的女儿、比皇帝整整大十岁?还是因为甄氏出身低微,曾经身为后唐、后晋两朝宫人?总之,史官一想起皇帝对这位汉族“资深熟女”一系列的幸之、用情和册立,就觉得浑身不舒服,在落笔着墨之时,难免就有些不情不愿不卖力。
离婚再嫁平常事辽史只见五贞女
实际上,契丹族的婚姻还是比较开放自由的,契丹人的贞洁观念也是比较淡薄的。因为契丹人离婚再嫁再娶者可以说是稀松平常之事,而且离婚的权利为男女共有,双方均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要求,尤其是辽代的公主,在婚姻上更是具有很大的主动权。
都说“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嫁到谁家谁家愁”。从《辽史·公主表》所列的36名公主中我们可以看出,情况还真是这样。除天祚帝6个女儿婚姻不明外,离婚再嫁者有6名,占可知婚姻状况者的1/5,其中甚至有二离三嫁者、三离四嫁者。如景宗渤海妃所生女淑哥,“与驸马都尉卢俊不谐,表请离婚,改适肖神奴。”圣宗钦哀皇后女严母堇,下嫁肖啜不,后“改适肖海里,不谐,离之。又适肖胡覩,不谐,离之。乃适韩国王肖惠。”对这些公主而言,想嫁谁就嫁谁,想离也毫不恋情。她们青春年华的大半时间都是在结婚、离婚中度过的。
由于契丹妇女再嫁情况过于频繁,统和元年,圣宗开始“诏赐物命妇寡居者”。目的之一就是企图用赏赐财物的手段稳定命妇的寡居生活。这道诏令从侧面反映出寡居的命妇也在积极寻找新丈夫、筹建新家庭。由于命妇再嫁牵涉面较大,故开泰六年,圣宗索性下达了“禁命妇再蘸”的诏书。这说明,辽代命妇再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否则朝廷不会制定颁布这样的法令。但尽管如此,圣宗本人也没遵守这条法令,有的命妇再嫁就是在他亲自主持下进行的。有嫁必有娶,妇女再嫁,不以为耻,男人娶寡,无人论非,这已经成为契丹人司空见惯的婚姻现象。
这其中最甚者还要数齐妃与蕃奴的结合。齐妃是承天皇太后萧燕燕的大姐萧胡辇,最初嫁给了耶律德光的次子齐王罨撒葛,故以齐妃相称。齐王死后,被追封为皇太叔,寡居的萧胡辇因此成了皇太妃。萧胡辇是一位在军事、政治方面都很有作为的女性。在一次阅马时,对一名相貌俊美的奴隶挞览阿钵一见钟情,立即召之侍寝。萧太后知道消息后大怒,她虽然不反对萧胡辇再嫁,但堂堂的皇太叔正妃与奴隶燕好,实在有失身份。于是,她下令将挞览阿钵施以刑罚,赶往远方。但是,萧太后这样做,并没能割断齐妃对蕃奴的爱恋之情。一年之后,齐妃向萧太后提出请求,一定要嫁给挞览阿钵。萧燕燕这时气头已过,想想自己确实对姐姐不够体谅,便答应了她的要求。为使两人匹配,她将挞览阿钵封为将军,并令他带兵西征鞑靼为国立功,以平国人之口。就这样,经过一番波折,齐妃终于与蕃奴结成了夫妻。
齐妃作为女性高级贵族公开追求男奴并且成功;世宗耶律阮冲破世俗禁忌,不顾民族地位差别,纳比自己大十岁的两朝宫人甄氏为后。这些情况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罕见的,也可以说是个特例。但如果没有契丹婚姻中较为自由开放的风气,要做到这些,恐怕也是不可能的。这也反映出契丹人的贞节观念还是比较淡薄的。所以,一部《辽史》,仅仅记录了5位贞妇烈女。
娶后妈接寡嫂姐姐死了妹再来
辽王朝建立之后,一些氏族社会时期的原始婚俗依然被保留了下来。其中主要是流行收继婚制:妻继母婚、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是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北宋文惟简《虏延事实》记载:“虏人(契丹人)风俗,娶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
丈夫死后,其妻由家族内的晚辈继娶之,如儿子续娶后母为妻,侄子续娶寡婶为妻等,这种接续婚是最受汉族人非议的一种婚姻形态。在汉族人眼里,晚辈娶长辈为妻,虽然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但也是有违人伦的。但在契丹人眼里,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据《耶律庶几墓志铭》记载:“惯宁相公故,大儿求哥妻继母骨欲夫人宿卧,生得一个女儿,名阿僧娘子民,得儿一个,名迭剌将军。”不但能够娶继母做妻子,还可以生儿育女,繁衍后代。
从这条记载来看,契丹人对于这种婚姻不仅不以为耻,反而认为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堂而皇之地将其写在了自己的墓志铭文中。
当然,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汉化程度的加深,有的契丹人也不愿意接受这种习俗。如秦晋国妃在16岁时嫁给自己的亲舅舅秦晋国王耶律隆庆。秦晋国王死后,圣宗皇帝下诏,让隆庆的儿子耶律宗政继娶隆庆的妃子萧氏,宗政拒不奉诏,以至终身未娶。尽管如此,当秦晋国王妃和耶律宗政死后,皇帝还是又下诏书,将他们以夫妻名义合葬了。活着不在一起同居,死了也要将他们埋在一处。
夫兄弟婚,又称“报寡嫂”,就是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娶其嫂子为妻,又称收继或转房。这种婚姻在辽代契丹社会中也比较常见,就连公主也不能例外。道宗的二女儿赵国公主嫁给萧挞不也,萧挞不也因事被害,其弟讹都翰依照习俗,将收继赵国公主为妻,赵国公主虽不愿意,但也不得不从。
妻姊妹婚,是指一个男子可以先后或同时娶另一个家族的几个姊妹为妻。因为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的说法,所以,这种婚姻在契丹族曾一度比较流行,并且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会同三年(940年),辽太宗曾下诏:“除姊亡妹续之法。”但实际上,在实行等级内婚制的契丹社会,这一婚姻习俗终辽一代都沿袭未改。辽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因几年后未能生育,听说姊妹共夫利于生子,所以就让皇后已嫁人的妹妹翰特懒离婚,而将其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想必也是受此说之惑。连皇帝都对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深信不疑,那民间则更是大行其是了。后来,这种婚姻习俗进一步演变为:丧妻续娶时必须娶已故妻子的未婚姊妹;妻子的未婚姐妹也必须嫁给他们的姐妹夫。如果姐姐死了没有妹妹,岳父甚至还要出钱或者介绍其他女人,帮助女婿续弦。
契丹人的这种婚俗对辽地的汉人及辽亡数百年后东北地区的汉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近代东北地区汉人中亦十分盛行姊亡妹续的婚俗,有俗语云“姐夫娶小姨,古来就有的”,反映的正是这种婚姻遗俗。旧时东北乡村,男女之间唯姐夫小姨子及叔嫂可以用“性”主题开玩笑,也同样反映了这种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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