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认为:从矛盾的性质而言,恋爱引发的矛盾本质接近于婚姻家庭矛盾,对因此而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来处理。本案系被告人在恋爱期间,不能正确处理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从而导致其用暴力方式杀害被害人,属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因此,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照《纪要》的相关精神,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
结合《纪要》的相关规定和司法经验,对于因恋爱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标准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被害人,即被害人一方是否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所谓“明显过错”,是指从法律规定、道德要求上综合考量,矛盾的产生系被害人一方有违法行为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行为。如被害人以维系恋爱关系为由长期索要行为人钱财;或在分手之后长期骚扰、纠缠行为人;对行为人隐瞒真相、同时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等。不过,在被害人虽然与行为人确立恋爱关系,但仍然与其他异性有性关系或恋爱关系而引发矛盾后,是否可以归责于被害人的问题上,要注意与婚姻中“第三者”插足而引发矛盾的情况相区别。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不允许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故被害人有通奸行为而引发矛盾的,原因可归责于被害人,应当认定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明显过错;而恋爱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若被害人因爱上他人而向行为人提出分手的,一般不属于有明显过错。
所谓“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是指被害人一方在矛盾的产生之初并无明显过错,但是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采取不恰当的方式方法,直接激化、加剧了矛盾,刺激了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如被害人在争执过程中图一时口舌之快,言语上辱骂、挑拨、刺激行为人;不是努力修复已产生的矛盾,而是借题发挥,故意夸大、渲染对方的不足之处,进一步加深感情裂痕,导致感情破裂而激发行为人的犯罪冲动等。通常,此类案件,无论是发生在婚姻家庭中还是恋爱关系中,很难查清引发矛盾的根本原因,其矛盾的产生常常是因生活琐事或言语不和、价值观念不同、为人处世态度不同等所致,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起因都无明显过错或者都有一定过错,但在矛盾发生后,由于被害人对矛盾处理的方式不当而激怒行为人,从而引发故意杀人案件。此种情况,虽然不能认定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明显过错,但应当认定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二、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具有区别,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在死刑适用标准上要更加严格。对于行为人在案发后,确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尽可能地依法、全面、综合地考虑相关情节,少用、慎用死刑。除了法律规定的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以下情节,也是考量此类案件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因素:一是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在平时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有过违法前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否平和等,可以考量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情况下,直接故意杀人的恶性要大于间接故意杀人,预谋杀人的恶性大于激情杀人,报复杀人的主观恶性通常大于殉情杀人。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杀人手段是否残忍,杀人后是否有毁尸、碎尸等令人发指的情节等。四是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行为人认罪,其本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弥补其罪行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减轻被害方的痛苦,降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若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的,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指导案例中的被告人吴江与被害人吴俊均系在校大学生,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吴江经常带吴俊购物、外出游玩,有时在外开房同居。为支付上述高额费用,吴江经常向家里要钱或向老师、同学借钱,还将其父为其购买的富康牌轿车卖掉,用于二人消费。尽管如此,吴江仍不能满足吴俊的物质需求,吴俊经常埋怨吴江没有钱,多次催促吴江向其父亲索要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并执意要搬进该房居住,让吴江感到很为难,压力很大。案发当天,二人为此事再次发生争吵,以致吴江认为吴俊是为了钱和房子才与其交往,在激怒之下将吴俊掐死。综上,二人系因经济问题引发的恋爱矛盾。吴俊过高的物质需求给吴江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系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案发当日,吴俊再次让吴江向其父亲索要房产,系激化矛盾的直接原因。从民俗习惯上讲,女方在恋爱期间接受或要求男方给予财物比较普遍,然而,吴俊在度的把握上有失分寸,虽称不上有明显过错,但确有不妥之处,案发当日,又在言语上刺激吴江,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吴江系在校大学生,对恋爱矛盾的处理经验不足,案发时受到言语刺激,一时冲动激情杀人,并有殉情自杀的倾向,事后认罪悔罪,如实交代罪行,说明其主观恶性并非极深;其父在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报警,并积极筹款赔偿,参与被害人的后事处理,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考虑。综上,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了《纪要》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执笔:最高法刑一庭冉容、曾琳 南京中院刑二庭黄胜齐 审编:最高法刑一庭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