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后,民营经济一跃成为中国经济最有活力的增长极。与经济增长极不相称的是,金融部门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非常有限,民营经济融资渠道主要为内源融资或地方政府金融安排。然而,内源融资的金融安排只适用于民营经济的初创时期,当发展进入追求技术进步与资本密集的阶段后,则需要新的金融安排。现行的融资体制是建立在纵向信用联系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了适应国有企业外源融资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在纵向信贷联系中,国有银行是内生于国有经济的金融中介,民营企业很难进入到这一体系,外源融资则很难通过这一融资体制来实现。 中国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从间接融资方面看,商业银行的贷款是民营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情况看,我国商业银行对非国有经济的贷款比重逐年上升,从1996到2000年的5年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年均增长,其中对非国有经济的贷款年均增长15%。但是从贷款的总量来看1997年,民营部门得到的贷款占全国银行贷款的总量不到4%。1998年以来,虽然国家政策对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型企业有所兼顾,但民营企业仍感觉贷款困难。截至1999年末,银行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只占其总贷款规模的。 2、从直接融资来看,企业进入股票市场一直受到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在深、沪两个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部分效益不佳的国有企业能得到包装上市的优先权,而资信程度较高,业绩显著的大型民营企业却难以获得上市融资的机会。截至2002年4月底,我国沪深上市公司共有1171家,民营企业大约占9%。与股票市场相类似,债券市场也基本上未向民营企业开放。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同时,债券发行办法还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还要有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单位作担保。这一系列条件也限制了民营企业进入债券市场。此外,国内外风险投资资金比较集中地投入在以IT行业为主要的新兴产业中,随着2000年网络经济的退潮,二板市场设立的不确定因素,使民营企业得到风险投资的机会和数量也越来越少。这种状况不利于国内民营企业成长,导致民营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特别是加入WTO以后,由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越来越容易,如果不给予民营企业起码的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将会大打折扣。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综上,用最简单的数据来概括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就是:对工业增加值贡献率不到30%的国有部门却占用了70%以上的银行信贷,相反民营经济对国民生产总值新增部分的贡献已达60%,但只获得30%的金融支持。 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除了我国的银行是国有企业,天生就有“父爱主义”外,还有以下几个原因: 1、从间接融资渠道来看(1)国有商业银行在确定信贷计划时,授信额度的绝大部分安排给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不仅较难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而且在同等条件下贷款的使用成本也较高。(2)信贷市场结构不合理。目前对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性金融服务相对较多的机构主要是民生银行、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各项存款和贷款的规模占同期金融机构全部存款和贷款的比重仅为和,且其中的至少一半以上是贷给国有或集体企业。(3)民营企业寻求贷款抵押和担保不易,我国民营企业要申请贷款,要么有房屋、土地、有价证券等容易变现的资产作抵押,要么能找到信誉较好、实力较强的公司作担保。(4)大部分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甚完善,银行因担心民营企业不按科学的程序进行经营决策,而使银行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另外,近年来少数民营企业取银行信任后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这些恶劣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累及其他民营企业,银行管理者不得不加大防范这种道德风险的力度。(5)银行对申请授信的中小企业既没有充分的时间又没有合适的渠道进行了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存在一定的市场失效现象。 2、从直接融资渠道看(1)主板上市的门槛较高,中小民营企业难以达到上市标准。同时,申请上市所必须支付的法律、会计、审计等中介服务费用,对中小民营企业来说也是很昂贵的。 (2)即将设立的创业板市场虽然为成长型的中小民营企业上市带来机遇,但仍难以让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创业板圆创业之梦。证监会对创业板高成长性的市场定位,使之不可能为众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管理当局为控制和防范风险,对拟进入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资格审查也将更为严格(如上市须由有保荐人资格的券商推荐,且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后2年内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负连带责任),加上上市评估的高昂费用支出,都将使二板市场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借款成本,甚至高于主板市场的融资成本。 (3)在一个容量巨大、伸缩自如、监管有序、能够对不同素质公司入市和退市提供缓冲的场外市场形成之前,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多数民营企业来说无异于要挤上万人争过的“独木桥”。解决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现状的对策民营企业外源性融资能力的提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需要全社会的一致努力,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提高其管理透明度,明晰其所有权归属至关重要;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建立和保证一个公平的经营场所,制定一系列鼓励民营企业借贷行为和投资于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的作用不可小视。 1、完善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体系(1)加快国有银行的信贷机制改革,建立与民营经济贷款配套的政策体系。当前国有银行对民营经济的支持,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要改革银行的贷款审批程序和信息获取渠道,形成适合民营经济贷款要求的运作机制和政策方针,同时尝试着设立民营经济贷款的专门部门,专项负责解决民营经济的信贷问题;二是要逐步改革和完善国有银行的授信办法,要给分支机构一定的贷款权限,充分调动基层机构的积极性,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完善第一责任人基础上,将责任分摊到各级负责人并逐步量化,充分调动信贷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三是可以尝试在管好对大型企业贷款利率的同时,适当放开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利率,形成一种类似"双轨价格"的利率体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利率自由化起到相当的推动作用。(2)积极发展民营银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的困难,必须通过引入民营产权和加强竞争来强化银行的利润动机。加入WTO后,随着中国的金融领域不断对外国金融机构开放,政府应该允许国内的民营金融机构介入金融领域。民营金融机构将不大会受到国家政治因素所左右,其经营将更多的服从于利润导向,这样,新的民营银行将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尚未开发的市场领域,特别是那些小型公司和刚成立的企业身上。为了减少在管制方面的疑虑,在开始阶段,政府应该对民营金融机构实行更加严格的市场进入和谨慎的资格审查。(3)积极鼓励和引导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至少有下列优点:首先机制灵活,运作成本低,资金较少,能够与民营经济一起成长,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推进力量。其次非国有银行一般具有浓厚的“地方性”,对当地的客户情况较为了解,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再次非国有一方面使银行运作有效率,另一方面保证一切成本都体现在价格中,用不着担心“寻租”现象的产生。(4)建立健全民营经济信贷担保体系。 IFC2000的抽样调查表明许多企业认为抵押问题或多或少地影响了他们从银行获取贷款。在中国民营企业众多,融资困难很大的情况下,除了地方政府应逐步扩大担保资金投入,中央政府也应提供一些担保资金。 2、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融资体系现今中国的资本市场体系呈现出高度集中和将资本市场股市化的特征。由此造成资本市场高度集中于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市场结构出现严重畸形。因此需要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融资体系:(1)降低民营企业上市的门槛,鼓励其在主扳市场上筹资。(2)利用二板市场,为民营科技企业开辟融资渠道。(3)通过外国证券市场,挖掘海外上市融资渠道。(4)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提高对其他融资方式的认识,拓宽融资渠道。民营企业在力争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筹资外,还应了解、认识其他的融资方式,如国际金融组织信贷、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政府贷款、补偿贸易、项目融资、租赁等。尤其对中小企业居多的民营企业而言,租赁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融资方式。租赁特点是:租金支付方式灵活多变,能适应承租人的不同需要;租金在租赁期间一般固定不变,且租赁期限较长。对于在其他融资方式中处在相对劣势的民营企业而言,可采取租赁方式,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结论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我国的民营经济必然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系统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们也必须为他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为民营经济融资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以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直接融资方面,消除所有制的歧视,民企国企一视同仁,发展担保体系,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发展民营银行,调动民间资本。同时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融资体系,降低民营企业的在A板市场上的上市门槛,积极推进二板市场的建立,发行企业债券,以推进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 【文件目录】
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成因及风险防范随着我国“十一五”规划战略的实施、城市化进程的力n快和居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居民购房消费需求将进一步增强,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空间巨大。作为成长性和厚利性的个人金融产品,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的战略支柱业务。在个人住房贷款规模急剧扩张的同时,其自身积累的风险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特别是不符合大数定律的群发性“假个贷”风险的屡屡曝光已经引起监管当局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家商业银行也使出浑身解数对“假个贷”进行排查和化解。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防范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粗浅看法。1、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主要表现形式(1)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定义目前个人住房信贷的“假个贷”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个人住房信贷的“假个贷”主要是指不以真实购买住房为目的,通过虚构住房买卖交易或以虚假的借款主体或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向银行提出住房按揭申请,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2)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个人住房信贷操作实务中,碰到的“假个贷”的形式多种多样,笔者从“假个贷”给银行造成危害程度的角度对“假个贷”的形式进行归纳:①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的“假个贷”。这类“假个贷”往往是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项目公司因项目运作不成功,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通过勾结银行内部人员、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取购房人和银行资金的“假个贷”。开发商在资金到手后,迅速转移资金,对项目的后续建设置之不理,或注销公司或携款潜逃,给银行、购房人、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还有部分规模小、资金实力差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为筹集资金进行炒房,通过虚构二手房买卖交易、勾结银行内部人员、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实施“假个贷”取银行信贷资金,在获利后进行提前还款,如炒房失败则携款潜逃。②融资用于项目建设的“假个贷”。这种类型的“假个贷”是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或由于项目销售不理想或由于战线过长、在建项目多、后续资金不到位,或销售虽好但其他资金未按计划到位、项目不能停工、工程款又必须支付,于是就以假购房者的名义申请贷款,解决资金短缺,在后续资金到位时提前归还贷款或在找到合适的买家时再通过转按的形式变假为真。还有部分开发商不出于购房人的真实购房意识表示,以威逼利诱的方式借用关系人如公司内部职工、或花钱雇用民工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公司为其出具虚假未实际支付资金的首付款证明、虚假的收入证明并且告知其应对银行面谈的技巧,从而轻松套取银行贷款资金,用于后续项目的建设,后续贷款归还由开发商统一转账或存入假借款人开立的归还贷款的账户中由银行按委托协议进行扣款。③债权债务抵冲的“假个贷”。如买房人与卖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之间的纠纷,通过房子的抵债,债权人再将房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最典型的是开发商将房子抵作项目施工队的工程款。目前虽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建筑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带料施工早已成为“行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因为资金紧缺没有钱支付工程款,往往会将房子作价抵作工程款给施工队,施工队就拿抵债的房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进行变现,在房子找到新买主后或转按或提前还款。由于施工队的流动性很强,一旦在当地的工程结束没有新的项目,施工队便会逃废债将房子留给银行进行处置。2、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成因分析剖析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可以发现,地方行政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软”管理和预销售制度的缺陷为开发商实施“假个贷”提供了土壤,而银行内控不到位又为开发商实施“假个贷”提供了便利。(1)地方行政部门的原因①地方行政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属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本的要求相对较高,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功运作,需要成千万乃至上伍元的资金。住房的生产销售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地方行政部门“以人为本”施政理念的实施,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地方行政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房地产行业管理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过低。根据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册资本5000万元,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册资本2000万元,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册资本800万元,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要注册资本100万元。1998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这一规定直到2004年才变更为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过低的入门门槛和项目资本金制度使得绝大部分资金实力不强、经验不足的企业纷纷进军房地产开发领域,为后续房地产领域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埋下了风险隐患。二是房地产市场秩序尚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领域的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偷税漏税和商业欺诈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和违法行为屡禁不止。②预售资金管理制度设计不合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这一制度设计的结果是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开立预售资金专户,由银行履行资金监管职能。由于资金开户方和资金使用方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方行政部门没有在资金开户方和资金使用方之间架设“防火墙”,在房地产金融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支用自己账户的资金,银行不可能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地方行政部门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导致的结果是这一制度形同虚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任意支用预售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广大购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同时也为有不良企图的企业实施“假个贷”提供了土壤。③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同时它又属于资源消耗型行业,它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货币紧缩政策的实施十分敏感,从房地产行业发展历程分析发现,每一轮的宏观调控,首当其冲受影响的就是房地产行业。追根究源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先天资本积累不足,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弱,都是以1000万元左右的注册资金来运作总投资上亿元的项目。在面临资本市场门槛高、房地产信托基金条件苛刻且规模小的情况下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进行筹融资。这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目前,房地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预收资金和其他资金。在操作实务中,这四项资金来源的比例一般是30%、30—40%、20—30%、5—10%.单一的融资渠道、脆弱的资金链条和风生水起的宏观调控环境为部分资金实力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假个贷”提供了外部条件。④诚信缺失,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形成的要求。但长期以来,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系残缺是我国20多年改革以来一系列经济问题如假冒伪劣、偷税逃税、虚假广告、撕毁合同、欺股民、三角债、欠帐赖帐不还等现象的重要根源。社会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停留在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起步阶段,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行业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使得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利用无法可依。社会信用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失信惩罚机制的缺位又助长了部分企业和个人不讲信用行为的发生。(2)银行内部的原因①对风险与发展的把握不到位个人住房贷款因其收益稳定、成长性好,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必争之地。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受粗放经营时代形成的信贷文化的影响,各家商业银行在争抢市场份额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冒进”主义思想,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暴露往往在贷款发放的5~8年后开始,眼前账面上相对对公贷款而言较低的不良率便助长了这种“冒进”主义思潮在住房金融业务条线的蔓延。同时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以公司类贷款为主,经营个人类贷款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规律的形成、风险的识别和计量研究不够。但以移植公司类贷款风险控制的经验作为指导思想制定出来的业务运作流程与风险控制流程往往又与市场脱节,得不到市场和客户的认同,不利于业务的发展。因此树立新型科学的风险管理文化,正确把握风险与发展的平衡点,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不到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的审查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银行无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一种是有银行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对前一种情况由于银行处于弱势地位,只是面上按制度要求了解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营业执照以及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齐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等深层次问题掌握不到位或趋于竞争的压力不敢深入了解。对银行有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在企业现金流的分析不深人不全面,特别是对企业预收售房款的估计过于乐观。在二手房按揭贷款中,由于缺乏量化指标对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也是形同虚设。③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的审查重点是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性、首付款的真实性以及房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为对借款申请人上述情况的审查对于银行防范“假个贷”有着重要作用。尽管在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中对借款申请人的审查有着严格的制度要求,但在以效率取胜的激烈市场竞争中,绝大部分客户经理将面谈和首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审查作为影响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或流于形式敷衍了事,或将面谈的内容格式化千篇一律,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轻松掌握银行面谈的要求事先进行针对性的准备,从而轻而易举地化解银行为防范“假个贷”而设计的措施。④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严格的贷后管理有利于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但在以规模论英雄的今天,在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较低的光环照耀下,银行各级管理人员的贷后管理意识跟不上贷款质量持续提高的管理要求,“重营销,轻管理”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各级管理人员和客户经理的头脑中。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行配备的贷后管理人员严重不足、贷款催收手段单一、贷后管理的科技支撑缺乏,二是贷后管理制度的执行不力。按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贷后管理人员每季度对次级、可疑类贷款要进行全面检查,每季度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进行回访,但这些制度的规定没有落实到行动上。3、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防范的对策(1)地方行政部门方面①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牵涉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在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今天,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提高其管理水平应当成为各级地方行政部门的头等大事。一方面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注册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抬高房地产行业的入门门槛,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实力的积累;另一方面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记录如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偷漏税和虚假按揭等不良记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要素,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讲诚信的成本,以此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②加强对预售商品房的管理,改革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制度一方面修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的50%才能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当地的商品房预售房数据库,并实行网上实时销售备案登记和预抵押登记,增加商品房预售相关信息的透明度,有效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进行商业欺诈。同时改革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模式,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统一由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或由地方行政有关部门实行代管。当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后期工程建设需要资金时,由资金需求方提供相关证明并进行支取,等工程完工决算后再将剩余资金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收自支的混乱局面。在资金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建立起一堵防火墙,杜绝开发商随意挪用预售资金和恶意贷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③拓宽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渠道,改变房地产项目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的局面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要使房地产行业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必须拓宽其资金筹措渠道,提高整个行业的资金实力。一是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运作特点发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最需要资金的购买土地阶段通过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投入解决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是适时推出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将社会上的分散资金集中,形成资金规模优势。由于产业基金主要投向有专业化优势和市场品牌的企业和优势企业的盈利状况好的项目,客观上形成了对有限资源的配置,有利于行业龙头企业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整合国内房地产业,加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构性调整,优胜劣汰,增强整个行业的实力。三是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在提高融资能力的同时,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利用社会的力量规范上市企业的发展。通过上述途径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实力,减少对银行贷款资金的依赖。④加强诚信建设,建立起失信惩罚的机制社会诚信的建设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是经济秩序和谐运行的前提,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极其浩繁的系统工程,因此加强诚信建设刻不容缓。一方面加强诚信法制建设,尽快修订民法通则、金融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中如公民隐私权保护、银行为客户相关信息保密义务等规定,同时加快信息公开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和规范征信机构运作等法律的立法工作,使诚信的建设和利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步伐,尽快将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电力以及各电信公司的有关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与个人征信系统连通,进一步扩充个人征信系统的内涵,同时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和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全国范围的黑名单共享和制裁制度,提高法人和个人失信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拿自己的信用作赌注。(2)银行方面①创新营销模式,大力推广直客式营销模式,自主选择贷款客户长期以来,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营销模式主要是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合作来获得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资源。在这种传统的营销模式中,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利用各商业银行急于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心理,占住卖方市场,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推荐的客户没有选择权。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银行必须创新营销模式。一是推出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营销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非按揭合作个人购房客户,在确保客户购房行为真实且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前提下,直接给客户提供贷款。这样由银行自主选择客户主导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二是建立一支营销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在内的个人资产直销队伍,实行客户经理上门直销+个贷中心集中中后台运作的营销新模式。直销客户经理的职责是负责上门销售个人产品、上门收集贷款申请材料、上门调查和高端、顶端个人客户的售后回访,并对上门收集材料的合法、合规性、齐全性、上门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直销客户经理的收入跟个人资产业务营销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个贷中心的客户经理只负责贷款报批、合同制作、抵押登记办理、贷款发放、贷后催收管理等中后台环节业务的处理。通过直销客户经理深入目标客户的上门服务,一方面扩大银行个人资产产品的影响,另一方面抢占未来社区金融服务市场先机。三是进一步优化“百易安”产品,将其操作流程与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进行整合,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同时利用银行个贷中心的品牌优势大力营销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二手房贷款业务。②创新思路,大力营销以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个人贷款,改变银行过度依赖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的局面建设银行作为国内最早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系列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同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日益增长,绝大部分城镇中等收入居民或多或少拥有自己的一套或一套以上的住房。这部分固化的房产如不能及时流动转化成现金流,将极大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银行必须创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思路,发挥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领域和住房公积金业务领域的传统优势,以住房贷款为平台,以住房为载体,大力发展以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个人贷款业务,即以住房的评估价值为基础按照一定抵押率设定最高额抵押,在有效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允许客户根据需要自由循环支用,满足客户除法律法规禁止用途外的所有合法资金用途,实现“个人贷款账户一户通”,改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过渡依赖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的局面。③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通过查询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土地出让金资金的来源等方面来印证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二是从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取得的时间可以了解企业的从业经验,对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了解企业股东是否有过从业经验。三是要重点了解企业的组织架构,通过组织结构了解项目施工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单位是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关联方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关联方关系人实施“假个贷”。四是要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情况,注意防范企业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实施“假个贷”。对房地产中介公司要重点了解其经营范围,掌握其是否存在自己炒房行为;了解其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金情况,将有过不良信用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排除在银行合作伙伴之夕L.④加强对购房人的审查坚持与借款人面谈和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等制度,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购房人进行审查。一是借款人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及其亲属,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职工、下属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的员工、项目施工单位的员工、原材料供应商的员工以及法律顾问单位的员工,防止企业以关联方关系人的名义实施“假个贷”。二是要重点审查购房人购房的真实性,除了灵活设计面谈问题外,还要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对购房人的直系亲属调查购房人购房的真实性,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真正掌握银行调查的方式方法。三是通过分析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专户资金流水帐和比照其他购房客户的房价等手段重点审查购房人首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房价的合理性。⑤加强贷后管理与监控及时排除风险隐患随着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假个贷”市场的暗斗,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假个贷”的手法越来越隐蔽,即使银行在贷前进行认真的审查也无法识别是否属于“假个贷”。因此银行必须加强贷后管理与监控,一是对同一楼盘或同一个房地产中介公司发生大面积拖欠贷款本息的客户必须及时进行“假个贷”排查。二是对虽然贷款还本付息正常但通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账统一替客户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客户必须及时进行“假个贷”排查。三是提高贷后管理的科技含量,通过技术手段对上述可疑贷款进行自动分类,使贷后管理人员能一目了然地了解情况,为贷后管理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准备条件。
内容摘要信贷客户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加强信贷准入客体风险的管理,甄别客户,择优扶持,选择与自己能力相匹配的客户,相辅相成,共同壮大,最终实现客户、银行的双赢和可持续发展。如何防范风险是做好信贷工作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风险的管控能力,银监会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即“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此形势下,银行信贷工作也需及时转变观念,寻求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核心思想,然后系统论述银行信贷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性,并规划系统的建设举措;再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问题,分析风险的主要成因,并提出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对策;通过以上两方面来思考如何做好信贷业务。 写作提纲一、商业银行信贷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性 (一)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存在风险惯性 (二)银行信贷资金被挪用挤占优质信贷业务 (三)信贷风险控制需要相关行业联动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主要成因 (一)来自外部环境的原因1、立法监管不足。2、信用文化淡薄。3、宏观经济环境影响。 (二)来自银行自身的原因1、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2、选择贷款方式不当。3、信贷分析的局限性。4、缺失正确的信贷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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