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论文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不发达、农村不繁荣、农民不富裕的问题,习惯上统称为“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要把解决“三农”问题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加以解决。一、“三农”工作面临的问题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农村内外部各种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直长期困扰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农民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现阶段农民增收困难,多数农民仍然只能通过种粮,散养家禽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都不高,如种植水稻,除去种子、农药、化肥和人工等开支,每亩纯收入仅为160元左右。区2000-2004年的5年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增加元,不及城镇居民收入增量的1/3,平均增长率不到8%,仅为城镇居民收入增幅的一半。二是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由于缺乏风险分散机制,长期以来农民一直是农产品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主要由农民来承担。在劳动力转移中,农民作为最弱势的群体,常常是最低工资的接受者,创造着城市经济财富却不能分享其利益。普遍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不能享受公共卫生、医疗……我只是抛砖引玉帮一下,能用就用,无所谓的,你在找找吧,我觉得这好像是公务员考试的东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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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诉你。。。。。
今年以来,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调减农业税,取消部分涉农收费,农民负担得到减轻,粮食价格阶段性回升,种田效益明显增加,农民种田积极性提高,不少地方的农民向集体重新要求承包土地,进而引发了土地承包与流转中的一些矛盾、纠纷,并呈上升趋势。经调查,矛盾和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前些年,因农民负担重、种田效益差、耕作不方便、发展集体经济等原因一部分组的土地被交由村级经营发包,现在又回过头来要求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实行“两田制”的地方没有按规定纠正到位,群众要求将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落实到户;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要求归还以前抛荒弃耕、甚至当时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个别农户要求归还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强制流转现象的流出土地等。 如何妥善处理当前土地承包流转中的矛盾与纠纷,是各级组织特别是乡 (镇)村两级组织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认为处理此类矛盾与纠纷心须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社会为目的,既要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又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防止引发更多更大的社会矛盾。 1、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如果在外有稳定的就业,有固定的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首先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从事二、三产业。如果农户确实需要土地而原有承包地巳被专业承包的,原则上待专业承包合同到期后再予以返还承包地。如果已经将农户承包地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的,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尽量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实在不能解决的,在下次土地小调整时解决,目前可以通过给予适当补贴的方式处理。对空挂户、口袋户等人员要求承包土地的,原则上在原户口所在地处理,如果原有承包土地巳经发包的,待承包合同到期后再予以返还,如果原有承包土地巳经平均分包的,原则上待下次土地小调整时再予以落实。返还、落实承包土地时要补交其承担税费的尾欠。 2、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要全部进行补签,或者完善委托流转手续。原来没有土地流转合同但有约定的,要依法补签;原有流转合同不规范的,尤其是群众意见较大、补偿标准低、流转时间过长的合同,要视情况商定调整补偿标准和办法。对强迫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首先仍然要做过细工作,钝化矛盾,征得群众理解支持后完善必须的手续程序,不能征得群众同意、确需要回土地的,原则上应当协商做好土地返还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组织截留、克扣土地流转收益的要全额返还给流转农户。 3、对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原则上要维护招标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继续予以履行,但对招标收益从现在起根据情况分别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追加投入改造的,原则上全部返还给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巳经增加投入改造的,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在集体与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如果已经将承包金一次性收取到位并已经用于还债、办事等方面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可以不予返还。如果集体债务较高、确需继续使用承包金还债的,必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在群众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招标合同到期后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确权到户。 4、对因农民负担过重,粮食价格过低,耕作不方便等原因而带来一部分组自愿将组级土地交归村级并相应扣减相关税费及劳务的,要实事求事加以处理。农户当时已经全部签字盖章的,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当时农户没有签字盖章或者只由组长一人代签的,要完善手续,到位后再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当时大部分群众没有同意,现在土地仍为集体经营、农户又需要土地的,应当将土地返还给组级重新确权到户。若土地已经发包并且没有到期、暂时无法返还的,从现在起其承包收益要返还到组。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追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的,经过协商,承包收益在村与组或农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如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增加农田投入的,承包收益要全部返还到组或农户。如果承包金在发包时已经一次性收缴并已使用的,要逐年将组级应得收益记入该组积累,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能力时再予以返还。专业承包合同到期后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到组到户或委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对“五老地”、荒地、废地等由村级集中统一开发并发包的,原则上要维护原有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发包主体仍然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但要根据村级投入情况,在村与组之间进行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农”问题与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考摘要】 <正>"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均衡发展的瓶颈,而农村金融问题又是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农民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查遍、措施用尽,然收效甚微。究其根源,在于农村金融改革超前而农业经济发展滞后,从而使先进的农村金融制度与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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