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题 名】我国商业银行学生贷款中的“惜贷”问题探讨——以美国联邦家庭教育贷款为参照【作 者】梁爱华【刊 名】高等教育研究(武昌).2006,27(12).-50-542/18【题 名】美国联邦家庭教育贷款中担保机构的运作及其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作 者】陈浩[1] 沈红[2]【刊 名】比较教育研究.2006,27(10).-11-163/18【题 名】美国家庭教育点滴【作 者】楼必生【刊 名】小学青年教师.2006(04S).-48-484/18【题 名】跨文化/国婚姻父母与子女的经验和家庭教育——以台湾与美国为例【作 者】陈美莹【刊 名】中国家庭教育.2006(1).-24-305/18【题 名】尊重 理解 互动——美国家庭教育给我们的启示【作 者】张云裳【刊 名】北京教育.2006(2).-16-186/18【题 名】美国家庭教育点滴【作 者】楼必生【刊 名】早期教育:家教版.2006(1).-22-227/18【题 名】美国家庭教育贷款项目的运行机制【作 者】无【刊 名】世界教育信息.2005(12).-43-458/18【题 名】美国家庭教育风俗【作 者】无【刊 名】妇幼健康.2005(12).-82-829/18【题 名】素质教育要从家庭教育开始——读《世界一流的美国家庭教育——哈佛素质教育理念的成功实践》【作 者】陈慧敏(推荐者)【刊 名】上海教育.2005(12B).-61-6110/18【题 名】美国社会的家庭教育风格【作 者】詹华如【刊 名】家教指南.2005(12).-30-3011/18【题 名】家庭学校:家庭教育主体意识的回归——美国家庭学校的兴起对我国家庭教育的启示【作 者】颜雪梅【刊 名】当代教育论坛.2005(03X).-55-5712/18【题 名】美国家庭教育的启示【作 者】李盈【刊 名】教育实践与研究.2005(04S).-11-1313/18【题 名】美国家庭教育见闻【作 者】佚名【刊 名】时代教育.2005(1).-19-1914/18【题 名】美国的爱国、诚信与家庭教育【作 者】方宏【刊 名】教育与职业.2004(22).-27-2715/18【题 名】美国家庭教育的启示【作 者】李盈【刊 名】当代教育论坛.2004(10).-47-4816/18【题 名】“教学玩具”成为美国家庭教育新宠【作 者】杨秋艳【刊 名】家教指南.2003(5).-22-2317/18【题 名】把孩子培养成现实生活中的获胜者——推荐《家庭教育在美国》【作 者】章一【刊 名】少年儿童研究.2003(5).-52-5518/18【题 名】纵观美国的家庭教育【作 者】吴志远 邵荣【刊 名】新疆教育.2002(5).-37-371/17【题 名】中美家庭教育比较分析及对策研究【作 者】李子银【刊 名】当代教育论坛.2007(6).-138-1392/17【题 名】不同文化传统下中美家庭教育中的评价比较【作 者】唐梅【刊 名】世界教育信息.2007(4).-49-513/17【题 名】中美家庭教育的比较与启示【作 者】李亚 周侠【刊 名】科教文汇.2007(02X).-10-104/17【题 名】浅谈中美家庭教育的差异【作 者】高维亮 王丽艳【刊 名】科学时代.2006(11).-184-1865/17【题 名】从文化视角看中美家庭教育的差异【作 者】栗新【刊 名】民族论坛.2006(12).-38-406/17【题 名】中美家庭教育,方式大不同【作 者】刘艳【刊 名】家庭教育.2006(11X).-52-537/17【题 名】中美两国家庭教育的比较【作 者】李道顺【刊 名】世界教育信息.2006(8).-20-218/17【题 名】中美家庭教育的文化相似性研究【作 者】王毓【刊 名】江苏外语教学研究.2006(1).-77-809/17【题 名】论中美家庭教育的差异【作 者】曾芝兰【刊 名】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162-16310/17【题 名】中美家庭教育的差异比较【作 者】王晓虹【刊 名】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23(1).-59-6011/17【题 名】中美家庭教育之比较【作 者】陈向党【刊 名】教育情报参考.2005(5).-18-1912/17【题 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中美家庭教育比较【作 者】赵燕【刊 名】北京教育.2005(5).-62-6313/17【题 名】中美家庭教育之比较【作 者】陈向党【刊 名】中小学校长.2005(3).-48-4914/17【题 名】中美家庭教育的跨文化比较【作 者】黄河清【刊 名】中国家庭教育.2004(1).-78-7815/17【题 名】中美家庭教育比较【作 者】无【刊 名】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28-2816/17【题 名】中美家庭教育的跨文化比较【作 者】黄河清【刊 名】外国中小学教育.2003(11).-10-1517/17【题 名】中美家庭教育的比较与启示【作 者】孙琼如【刊 名】教书育人:普教版.2002(14).-2-5
部分以美国为例,在社会实践,创新,但我认为中国的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是良好的,就是要务实基础,但基础不能学太困难了, ??有时候真的觉得中国的教育太死板了,没有一点社会实践,每天在教室里坐,听无聊的课字给学生的压力较小,因为现在的学生不超过一天的自由,而不是扼杀在童年的学生,
为了提高公立中小学教育的质量,近20年来,美国各州在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尝试,并就建立保证教育质量并促进其不断提高的绩效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就前者而言,主要涉及中小学教学的测验等微观领域,而后者则触及学校和学区乃至州的评估等宏观层面。正是通过这种双重并举的大范围改革,美国中小学教育质量呈现出逐年提高的势头。本文就上述两个方面近年来的改革进展情况作一介绍。 一、州级评价制度的全面推广 在美国基础教育改革的过程中,伴随着州级课程标准的制定,州级评价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第一,州级考试制度已经普遍建立,学业考核的重点是基础和核心课程。据统计,至1990-2000学年,全美 50个州中已有48个州建立起了州一级的考试制度,只有衣阿华和内布拉斯加(该州也于2001年春季举行了全州统一的写作测试)仍将考试的权限下放到学区。就48个州的考试科目来看,主要是针对中小学的基础和核心课程,具体情况为:数学(48个州)、阅读(48个州)、写作(31个州)、社会学科(29个州)、科学(34个州)。[1]1994年颁布的“改进美国学校法”(IASA)要求各州每隔3个学年就要对学生进行一次考试,分别是3-5年级、6-9年级、10-12年级。但是,实际上各州要求比这要高。从1999-2000学年的情况来看,主要可以分成下面 3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每个科目只在一个年级考核;第二种是用同一种评定方法对小学2 或3年级至8年级以上的学生就同一科目逐年进行考核;第三种是用多种评定方法对小学2或3年级至8年级的学生就不同科目逐年进行考核。 只有少数州对每个年级的学生进行考试,但多数是针对不同的学科,或运用不同的测试手段。例如,肯塔基州绩效测试系统(CATS)对4年级和7年级的阅读、写作和科学进行测试,对5年级和8年级的数学和社会学科进行测试。不参加此考试的3、6和9年级的学生要参加阅读和数学学科的“基本技能综合测试”(CTBS)。至于高中阶段,这些课程的测试分布为:10年级的阅读;11年级的数学、科学和社会学科;12年级的写作。路易斯安娜州和马里兰州对3-9年级学生每个学年就同一课程考试,但评价的方法多样。 此外,许多州也鼓励作为管理学校的基层行政的学区来举办考试,作为州级考试的补充。 第二,测验的对象涵盖中小学的各个年级,测验的起始时间有低龄化的趋势。从测试的年级来看,多数州是在小学3年级以后才开始对学生进行测试。但近年来,包括阿拉巴马州在内的7个州开始对小学1、2年级学生,甚至是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进行测试,目的是为了尽早诊断和发现学生的学习问题。例如,阿拉巴马州的阅读测评和佛蒙特州的发展性阅读测评均是用来测试1、2年级学生的阅读能力的。还有堪萨斯等5个州是通过地方来实施早期测试,测试方法也由学区来决定。如德克萨斯州就要求每个学区编制一套阅读测试工具为该州幼儿园阶段至小学2年级的学生进行测试。 第三,高中阶段的考试受到各州的普遍重视。1996-1997学年,有18个州要求高中毕业生参加州组织的考试,以取得毕业资格。近年来打算这么做的州开始增加。预计到2008年,将推广到28个州;2个州将要求学生在州级和学区级测试之间选择。此外,有7个州虽然不会将州级考试当作毕业要求,但将会把成绩记录在成绩册或毕业文凭中。例如,在康涅迪格州,10年级学生参加的学业成绩测试分数就被记录在成绩册中。成绩达到州成绩目标的高中生获得每一通过学科的合格证书。在阿肯色州,学生在每门课程结束时的考试分数也被记入成绩册和学习档案。还有少数州,如肯塔基和佛蒙特,对高中毕业生进行的考试不是针对学生,而是用来评价学校的绩效。就高中阶段测试的内容来看,多数州是针对学生的语言、数学、理科和社会学科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第四,两种类型的测验相互补充。中小学常用的测试手段仍然是参照常模测验和标准参照测验两种。但各州在具体选择上不尽相同。在50个州中,只采用标准参照测验的有17个州,只采用参照常模测验的有2个州,二者相结合的有29个州,尚未建立州级评价制度的只有2个州。在二者同时并用的29个州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互为补充。其中4个州将参照常模测验当作主要的测验手段,只是在某些年级和学科辅之以标准参照测验。例如,威斯康星州在3年级的测验中用标准参照测验作为参照常模测验的补充。有的州的做法正相反。例如,西弗吉尼亚州用标准参照测验对多数年级学生进行测验,但在11年级主要采用参照常模测验。(2)交叉使用。有10个州在不同年级分别采用不同的测验。(3)同时并用。属于这种情况的有8个州。如亚利桑那州2-11年级学生要参加名为SAT-9的参照常模测验,但3、5、8和10年级学生还要参加标准参照测验。(4)编制州一级的考试,这种考试包含了全国性的参照常模测验和州的标准参照测验。 就测验的类型而言,还存在一些问题:(1)各地在对待两种测验的态度上存在不同意见。强调运用参照常模测验的理由主要有3点:一是学生家长、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均需要有一种测验方法来对本州学生和其它州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比较。例如,全国教育进展评价组织(NAEP)就可以提供这样一种比较。但它只是定期在州一级进行,而且涵盖的学科数也有限。二是可能也是出于第一个方面的原因,一些州的议会要求进行参照常模测验,以了解本州的教育情况。三是对于人口少的州来说,设计全州统一的标准参照测验的成本太高。应该说这几点是目前争论较多的问题,关键是设计出一种兼顾两种测验优点的测验。(2)在试题的类型方面,联邦政府曾要求各州在关键性考试中采用多项选择客观测验,但这种测验本身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3)各州在推行严格的考试制度中存在较大的社会压力。社会公众虽然大多对标准化测验表示赞同,但很少有家长认同以一次测试来决定其子女的升留级或能否毕业。例如,密歇根州的家长成功地阻止中学毕业考试。马里兰州教育委员会出于对不及格率太高以及白人学生和少数群体学生成绩拉大的担心,也决定推迟实施严格的、在中学毕业考试证书上记载成绩的考试。 第五,成绩评定依旧以等级制为主,但在精确化程度上比以往有所提高。1994年颁布的“改进美国学校法 ”要求各州举行的考试的评分等级至少包含3个层次,即高级(Advanced)、熟练(Proficient)和部分熟练(Part ially Proficient),用以反映学生的不同成绩水平。所有已经举行州级考试的州都将于2000-2001学年设定学生成绩测试等级。至2001年1月,美国教育部已经批准了28个州设立的成绩水平等级。在多数州,测试成绩的等级是分成4-5等,也有个别州分成2等,有的州甚至分成8等。有的州是根据学生的年级和学科类型来分别设立测试等级。 具体做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科罗拉多州的模式,将测试成绩定为4个水平,分别是高级、熟练、部分熟练和不及格。一种是明尼苏达州的模式,将3年级和5年级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定为4级,分别是:几乎未掌握知识和技能、部分掌握知识和技能、良好的学业表现、优秀的学业表现;而对于8年级和10年级学生的阅读和数学测验,只设定了一个级别,答题正确率达75%以上即为合格。 至于教师评定测试成绩的用语,各州没有统一的做法。对于达到标准的多数是用“熟练”或“合格”来表示。由于在毕业证书中往往会有学生的成绩记录,对于成绩等级如何表示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1997年,密歇根州甚至因证书中最低两等的教师评语引发了家长的抗议,于次年通过立法予以更改。 第六,传统的评价方式开始发生变化,在测试中越来越注重开放题和表现作业等非传统的测试方法。近年来,美国中小学学生的评定方式发生了许多变化。多重选择题和判断题等类型的客观性测验虽仍被广泛采用,但不再是惟一的方式,而且各州在设计这类题目时更加关注与学生实际生活的联系,注重学生解决问题得出结论的技能和过程,而不是仅仅像过去那样只是关注提供的答案。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所谓“非传统的”评定方法,如表现评定(Performance tasks)、简答(Short answer)、设计(Projects)、扩展书面反应(Extended wri tten response)、档案袋(Portfolio)、学生作业(Student work)、展示(Exhibitions)评定等,开始受到重视。因为这些评定方式更能够反映出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全面而真实的情况。据统计,目前只有个别州单纯依赖传统的考试方法。 二、绩效制度的普遍建立 美国各州近年来也在积极地建立宏观的评估体系,以便形成确保教育质量得以维持和不断提高的有效机制。这就是所谓的“基于表现的绩效制度”(Performance-based Accountability)或“基于标准的绩效制度”(S tandard-based Accountability)的建立。 (一)绩效制度的类型 1.公众报告制(Public reporting)。这是最为常见的绩效制类型之一。所有各州都提供或要求下属学区向社会公布本州和本学区公立学校、学区和州的年度教育报告,其中包括各所学校学生的成绩情况,以便为社会公众了解。社会公众可以要求质量差的学校采取措施改进办学质量。家长可以以此作为子女选择学校的参考和依据。据统计,到2000年9月,所有的州均向社会提供了至少一份年度绩效报告,提供2份以上报告的有39个州。其中,有的州侧重于学区一级,有的州侧重于学校一级,许多州二者兼顾。[5]学校年度报告单的内容至少包括各个学校学生在州或学区测验中不同等级线上的成绩排名。如果是在以参照常模测验为考试依据的州,还要列出学校在全国的排名情况。此外,年度报告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学生在非认知领域的表现情况,以及其他影响教育的因素。前者包括就学率、辍学率和毕业率;后者指标包括学校纪律、安全情况、教学氛围、反映师资质量的教师学历水平和教龄、班级规模、师生比,以及经费投入等等。 2.州级绩效制(State-defined accountability systems)。采取这一模式的有33个州。主要做法是根据州一级的测验成绩来对学校和学区进行评估,这其中有3种情况:20个州依据标准参照测验的结果;6个州依据参照常模测验,尽管这些州同时进行两种测验,但在进行绩效评估时只根据参照常模测验的结果;余下的7个州中采取的是二者相结合的办法,分别根据两种测验的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如在肯塔基州和路易斯安娜州,参照常模测验占40%-50%的比重。 此外,上述33个州中有19个州已经或打算根据考试成绩以外的指标作为绩效评估指标,这些指标分别为:入学率(15个州)、辍学率(12个州)、毕业率(6个州)、校园安全(2个州)、休学率(2个州),等等。这些州在对学校和所在学区进行绩效评估时对待这些指标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州是作为评估指标体系的一个部分,在总评估指标里占一定的比例。有的州作为单独的指标,与测验成绩并列。还有的州则作为次要的指标看待。 3.地方绩效制(Locally-defined accounta-bility systems)。采取这一模式的州较少。主要做法是由学区来为学区内的学校订立绩效标准。 目前美国各州提高学生学业成绩水平的措施方面还存在不平衡性,这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即期望学生达到的成绩水平、达到此成绩水平的学生人数比例,以及各个学校达到此目标所要花费的时间。就第一个方面而言,虽然各州都提出要使所有学生的成绩达到熟练水平,但在界定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第二,各州在要求一所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方面的要求上也不尽相同。例如,7个州要求达到90-100%,8个州要求60%-85%,还有8个州要求50%。最后,在达标的时间表上,各州情况也有差别。6个州将用5到20年不等的时间使所有学生达标。佛蒙特:2008年;俄勒冈:2010年;肯塔基:2014年。有的州不明确规定具体时间,而是采取逐步提高的方式。 (二)评估的方法 那么,各州如何对学校进行评估呢?已经和即将将绩效评估付诸实施的33个州采用的方法主要有3种。第一种是以绝对指标(Absolute Target)来衡量学校的办学情况。采用这类做法的有14个州。例如,佛罗里达州将绝对评估指标分为6个等级,最高为A等,最低为F等,根据一所学校学生在阅读、数学、写作等考试中的通过率和成绩来分等。在1999-2000学年度,得克萨斯州不仅规定了成绩指标,而且还在辍学率等非认知领域作了硬性规定。第二种是以相对发展(Relative Growth)指标来衡量。例如,一所学校本学年度与上一学年度有关指标的对比,通常可能还包括与州目标的对比情况。采用这类做法的有马里兰等5个州。第三种方法是看一所学校是否缩小了成绩差距(Achievement Gap),即降低了最低分数段学生人数的百分比。但没有一个州单纯依赖这一方法。实际上,有8个州是将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相结合。有6个州是以第三种方法作为补充手段。 (三)评估的结果 评估的直接结果主要是为了达到两个目的:奖励先进,惩罚后进。但是,终极目的还是为了提高中小学办学的质量,这也正是建立绩效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由于美国采取的是高度的地方分权体制,甚至连州与学区的权限分配也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别,所以在具体的影响方面也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绩效评估的结果主要针对3个方面,即学校、学区和学生。但从实际上看,主要是针对学校。近年来美国各地纷纷建立起了校本绩效制(School-BasedAccountability),地方教育行政当局在给予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更加强调学校要为学生的学习负责,因此突出了学校层面的评估,要求学校对办学绩效负责。目前有 16个州明确提出了学校(而非学区)对办学负责。例如,马里兰州有被称为“马里兰学校表现计划”(MSPP)的校本绩效制,它包含学生参与与学业成绩指标、学校年度表现报告、学校改进计划,以及奖惩措施等内容。 对于办学质量高的学校,各州采取了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方面。例如,根据佛罗里达州1999年颁布的立法,每所评估合格学校(包括达到A级,等级逐年提高或虽不合格但质量有明显提高的学校)将获得额外财政补助。新泽西州每年拨出1000万美元用于奖励先进学校。具体的做法是对90%以上学生成绩达标的学校予以奖励,其余的学校根据学生测验的及格率被分成5个档次,分别对学校予以奖励。非物质的激励措施包括由州推广办学经验等措施。 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学校来说,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改进。这包括举行公众听证会,让社会公众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发动所在社区的支持;撰写或检查学校改进或行动方案,找出落点,提出改进策略和措施;予以各种技术层面的支持;州政府官员现场检查,提出改进计划,确定改进的时间表。(2)干预。如果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改进,州教育当局可对学校的办学加以干预,具体包括:1)列入州发布的警告名单。如阿拉巴马州的警告分为3个等级。阿肯色州将不合格学校且在4年时间内无法改进的分为4级。2)现场检查,加大技术支持力度。3)暂时终止或取消州认可合格地位。4)在学区或学校范围内进行教学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调整或安排。5)允许学生转学。目前至少有6个州允许这样做。6)州对学校进行接管或重组。在科罗拉多州,如果差校在 2年内未能改善,将取消公立学校地位,经由协商后转为私立学校。如果最终还是无法改进,那么差校将关门倒闭。 相对于学校而言,绩效评估对学区的影响要小些。目前真正要求学区对于本区内学校和学生的业绩负责的只有俄亥俄等4个州,而且其中3个州即将改为校本绩效制。但有13个州采取了学区和学校双重负责的做法。 由于绩效制度主要针对宏观的体制层面,其内容很少涉及如何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个问题正在被人们所认识。随着校本绩效制的建立和推广,许多人开始提出学校教学的关键在于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是教师教学成功的关键所在。但绩效制缺乏鼓励学生(特别是中学生)学习的机制,长期以来学生学习好与坏是一个样的。针对这个问题,一些州开始根据测验成绩来决定学生是否留级,特别是针对像3、5、8年级这样处于关键转折阶段的学生。到2008年,全美国将会有28个州要求学生参加州组织的中学毕业考试。
课程政策分析必须深入到价值层面。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公正性是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必备品格,课程决策应优先考虑公正原则。我国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政策优先考虑效率问题,对政策的公正性缺乏足够重视,有必要遵循补偿原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扶持。
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主要由国家主导的中国,课程政策本身的正当性如何,课程决策首先应遵循什么原则,如何处理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的关系,都是人们必须审慎思考的问题。课程决策虽涉及技术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课程政策分析不能只限于管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视角,停留于课程政策合理性的技术层面和事实层面,而应引入政治哲学视角。政治哲学历来关注社会建制和社会政策的合理性,能使课程政策分析深入到社会公正层面;西方政治哲学近20年来的主题由自由转向平等。(注:这一转换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完成的。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政治哲学在解放理想的指引下提出自由和平等两大主题。但启蒙哲学解决得比较好的是自由问题(约翰·密尔的《论自由》和《代议制政府》从自由的价值和制度两方面基本解决了自由问题),而在平等问题上却了无建树。1971年罗尔斯发表著名的《正义论》,第一次提出要认真对待和解决平等问题,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主题的重大变换。)将社会正义视为政治哲学的首要课题,更使政治哲学成为审视课程政策不可或缺的视角。本文拟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分析课程政策,认为,公正是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必备品格,课程决策应赋予公正原则以优先性。
一、公正性是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必备品格
要讨论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公正问题,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公正。恰如博登海墨等学者所说,公正问题像座迷宫,是一道跨学科的难题。[1]要弄清楚这一问题,关键要理清公正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并与绝对平等区别开来。
我认为,公正是非实体性的,既不是人的行为本身,也不是某种社会制度本身,而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制度后所隐含的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注: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说: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穆勒.功利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48)的价值指向性。它要求人们和社会这样来对待他人或社会成员:给予他应得的东西;同时不给予他不应得的东西。这里的得与不得既包括利,也包括害。也就是说,以善报善是公正的,以命偿命也是公正的。由此,公正可定义为等利(害)交换[2],经济领域如此,其他社会领域也如此。公正不是最高的善,而是最低限的善。以命偿命是正义的,但不见得是仁爱和宽恕的,正义远没仁爱和宽恕高尚。
以上分析表明,公正与公平、公道、正义是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都要求按等利(害)交换原则来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但公正不等于平等。正义虽然天生就要求平等,并必须通过平等来实现,但它小于一般意义的平等。平等包括两种:绝对平等(如总统和普通公民拥有完全平等的投票权)和比例平等(如一份贡献一份权利):将公正等同于平等,易使人把公正简单地理解为绝对平等,而绝对平等不见得是公正的。另外,平等既包括自然平等(如自然秉赋、性别、相貌的平等),也包括社会平等。无论是个人行为的公正还是社会制度的公正,都只能关注由人的自觉活动而造成的平等,而没有能力调节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公正在促进人的平等上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实现人的完全平等或所有方面的平等。
公正性之所以是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必备品格,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公正必须有一定的制度保障,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3]。属于基本结构的那些制度的作用将确保正义的背景条件[4]。故制度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首要条件。而课程制度正是在一定的课程政策的持续作用下形成的,课程政策必将在课程领域导致某种制度架构。在我国,分级课程管理体制来源于三级课程管理政策,教材审定制形成于教材政策由一元化向多样化的转向。任何课程政策的调整,都是教育利益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再分配,包括课程文化资源和可用教育资源的再分配,归根结底是人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再分配。如果课程政策是不公正的,那么整个课程领域的利益分配和课程制度就不可能是公正的。在现代社会里,受教育权(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受教育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社会必须保证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公正性。
二、课程决策应优先考虑公正原则
要保证课程政策的公正性,就必须在课程决策中优先考虑公正原则。但什么是公正原则呢?
(一)公正原则辨析
因公正观不同。人们提出过各种各样的公正原则,如品德原则、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平等原则和贡献原则等等。[2]那么,到底什么原则才是公正原则呢?所有公正都是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分配中的公正。根据我们前面关于公正乃等利(害)交换和给予其所应得且不给予其所不应得的理解,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社会公正的总原则只能是贡献原则,即按一个人社会贡献的大小来分配社会权利的原则。其基本内涵是: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与其贡献成正比而与其义务相等。但必须指出的是,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分为基本贡献和非基本贡献,其社会权利也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权利乃人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最起码的、最低的、必要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起码的、最低的、基本需要的权利。它来源于人的基本贡献,即每一位社会成员自其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与缔结和创建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分子,而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这种贡献是最基本的,但却是最重要的且人人平等的。因此,社会的基本权利就应完全平等地分配。非基本权利则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比较高级的需要的权利,不能绝对平等地分配。因为由于个人才智和努力程度等因索66差异,社会成员的非基本贡献是不同的,非基本权利只能按一份贡献份权利的原则,即比例平等原则来进行分配,这才是公正的。以上分析表明,社会公正原则事实上可推演为两个平等原则: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原则和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原则。它们构成社会公正的总原则。贡献原则不等于效率原则,后者不强调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
那么,具体到教育领域,课程决策中的正义原则是指什么呢?前已指出,课程政策涉及教育利益再分配,最终指向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课程享有权。与其他社会权利一样,这些权利也有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之分。基本权利是人们在一定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最起码的权利,应完全平等地分配;非基本权利是人们享受质量较高的教育和课程的权利,应有差别地分配。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牺牲后者而保全前者。因为一个人无论多么渺小,其基本权利都源于其参与缔结社会所作的基本贡献,应优先于另一个人的非基本权利。故,在处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时,课程决策的公正原则体现在:(1)课程政策应切实保证弱势群体享有与强势群体一样的最基本的课程权利(底线原则)。例如,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必须制定最基本的课程质量标腔,并确保所有地区的所有学校有条件和能力给所有适龄儿童提供这种质量的课程;(2)对于非基本课程权利,政府可给予一定的政策空间,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学校按比例平等原则结儿童提供不同层次的课程。
(二)公正原则在课程决策中的优先性
公正原则的优先性,实质上是课程改革中弱势群体的基本课程权利的优先性:这一原则是在与效率原则和善的原则的比较中显现出来的。这种优先性仅限于课程哲学视野,它并不排除从其他视角提出的优先原则,如科学性原则。
效率原则在我国当前课程决策中倍受重视。这一原则来源于功利主义传统,不论以J.边心、J.s.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还是以J.J.C.斯马特等人为代表的新功利主义,都突出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重要性;当一部分人的非基本权利与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效率原则出于功利的需要宁可牺牲后者而保全前者。体现在课程领域,当发达地区、先进学校等强势群体的较高层次的课程变革需求与非发达地区、弱势学校的基本课程需求发生冲突时,效率原则优先考虑强势群体的利益而忽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
效率原则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只关心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和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化,全然无视社会利益总量在个人间的分配,允许为了少数人或所谓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牺牲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在课程决策中、它往往以课程改革要跨跃式发展和与国际接轨为由,牺牲农村和非发达地区的利益。某些课程政策本只反映发达地区的需求,却作为强制性课程政策要求全国所有学校实施。以致弱势学校连最基本的条件都无法保证。显然,这已经构成对这些学校所在区域儿童的基本受教育权的侵犯。如前所述,基本受教育权应优先于非基本的受教育权,为了满足一部分人的非基本权利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公正的;然而,功利主义者听任这种非公正后果的发生,理由是:有公平,就无效率;要效率,就必须牺牲公平。事实上,公平与效率并不是矛盾的,因为公平不等于绝对平等,社会非基本权利的绝对平等分配将窒息人的积极性而导致效率下降。但公正的平等(即基本权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却总与效率里正相关,因为它总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相反,不公正的分配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提高效率,它挫伤人的积极性。可见.公正原则不仅源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而且,即便为提高课程变革的效率,公正原则在课程决策中也废予以优先考虑。优势群体那些需要通过不公正的形式(侵犯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才能获得的课程利益,对整个课程变革而言,一开始就没有任何价值(既不公正,也无助于真正的效率),因而没有理由逾越公正原则的要求。
善的原则也不具有优先性。善的原则在处理不同个体和利益群体间的差异及权利冲突时主张:先让发达地区和优势学校的课程需求得到满足.等他们的课程变革达到一定高度后,再要求他们遵从行善之心(同情、人道、怜悯之心)给予薄弱学校和不发达地区以帮助。行善基于自愿,善的原则实际上只是效率原则的补充。社会成员因其参与缔结和创建社会而获得的最基本的受教育权。本是社会必须给予他的,但善的原则将这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兑换成优势群体可给可不给的恩赐和好处; 善的原则的不足,在此充分暴露要避免这种不足,唯一的办法是用公正原则来规定善的原则,即在课程决策中优先考虑公正性问题。
三、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公正性之审视
近年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政策有很大变化,特别是分级课程管理体制和课程多样化政策的推行,给课程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但是,这些政策是否要付出某种代价,这些代价是否为文明社会所许可?如果存在不公正,我们是否该采取某种措施弥补呢?
由于历史、自然以及政府教育政策的原因,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课程资源和课程开发能力存在极大差距。这种差距尤其反映在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总体上看,我国中小学课程资源和课程开发能力都存在短缺。但城市学校、东部地区和重点学校存在的是发展性短缺,即获致更高质量课程时的短缺,而农村学校、中西部地区和薄弱学校面临的是生存性短缺,这种短缺得不到补偿,部分儿童的最基本的课程权利就格受到侵犯。很明显,两类学校在课程变革中分别归属于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考虑到这一情况,根据前述课程决策中的公正原则。即基本课程权利在所有利益主体间完全平等地分配,非基本课程权利按比例平等分配的原则,国家政策应采取强制性措施切实保证属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学校、中西部地区和薄弱学校有能力和条件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课程需求,这类课程政策应是强制性课程政策。而对城市学校、发达地区和重点学校较高层次的课程需求,国家应只提供选择性课程政策,给他们以必要的发展空间。
遗憾的是.我国现有基础教育课程政策对公正问题缺乏足够重视。表现在:(1)现有课程政策往往以发达地区、城市学校和重点学校的办学条件为依据.首先考虑他们的课程需要,甚至不惜将他们的发展性需要。作为基本需要以强制性课程政策的形式要求全国所有学校实行:(2)无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还是新颁布的各科课程标准以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的新课程计划,都表现出明显的城市中心取向和与国际接轨倾向,缺乏对农村及不发达地区的必要关切。《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较好地把握了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终身学习等时代新要求以及原有课程在结构、内容、管理上的问题,但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教育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城乡间、地区间和学校问的巨大差异,对农村、中西部地区和薄弱学校实施新课程的条件保障没有提出应有的政策支持。[5]作为国家课程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3)新课程开发的前期实验大多数在城市和发达地区,很少关注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一些新课程标准无论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还是在课程资源开发建议的陈述上,都基本以城市和重点学校为假想对象。(4)三级课程管理已成为我国的基本课程政策,校本课程已是学校课程中必不可少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所有学校都必须开发校本课程,否则,学生的基本课程权利就必将受到侵犯。但现有课程政策只给责任,不给条件,成千上万的落后地区中小学和薄弱学校连校本课程的概念都没听说过,基本的教学都难以维持,校本课程开发更无从谈起。
从思想根源上看,上述课程政策来源于中国教育的精英主义传统和国家主义传统。中国社会历来是指精英主义导向的,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6]科举与教育过去曾是造就精英的两种互补方式,建国后层层设置的重点学校更是精英主义教育的制度表现。政府将学校系统建成一种等级化的公共体制,通过国家的政策性控制赋予其社会选拔与社会分层功能,为了精英,不惜牺牲常人的基本权利。为了国家,也可牺牲个人权利,哪怕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因为整体大于局部,国家重于个人,个人利益被化约为国家利益。在这样的文化背景里,课程公正问题很难引起决策者的足够重视。
四、政府在维护课程公正中的责任定位
上述分析表明,为维护课程公正,我国现有基础教育课程政策有待调整。调整的具体途径可举出很多,如平等配置义务教育课程资源、促进课程决策机制的民主化、明确实行学校均衡化方针等。但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如何选择自己在基础教育课程领域中的责任定位。从理论上看,这具有基础性意义,政府的所有政策走向均导源于这里。[7]
一般而言、政府在基础教育课程上的责任是促进课程质量的提高与变革。但如何促进?怎样处理其中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
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人们如何理解社会及其制度的价值。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3]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公平正义既平等地兑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参与缔结人类社会时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又能有效地促进社会发展。既然如此,政府在基础教育课程领域的首要责任便是维护课程公正。政府失灵必将导致不公正问题的积累,甚至完全失控。这不仅损害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对政府建构与维护课程公正秩序这一合法性基础的认同,而且将削弱公众支持和参与课程改革的热情。[8]
那么,政府在维护课程公正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课程领域最大的不公正来自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侵害,而不是强势群体依比例平等所应享有的课程权利的不足。要维护课程公正,政府首先要制定强制性课程政策,切实保证弱势群体的基本课程权利,担当弱势群体的扶助者。特别要加强中央和省级教育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改善弱势学校的课程实施条件,强化师资培训,提高其课程开发能力。也许有人会说,这样的政府缺乏课程改革抱负。但历史业已证明,真正有效的课程改革是在政府所提供的平台上,由所有学校与政府共同推进的。试图独立推进课程改革的政府,往往既忘却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又因对课程改革干预太多而减少改革效能。我们呼吁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补偿。补偿论虽遭到R.诺齐克、F.A.哈耶克以及一大批功利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的洁难,但就社会公正而言,它是必需且正当的。
参考文献:
[1]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38.
[2]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帕 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50.1.
[4][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82.
[5]钟启泉,崔允副,张华.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解读[C].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2001.313.
[6]金生鈜.精英主义教育体制与重点学校[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0(4).
[7]张力.教育功能分化与政府责任定位[J].见袁振国,中国教育政策评论(2001)[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8]何显明.阶层分化中的社会正义及政府职能的强化问题 [J].北京:中国政治(人大复印资料),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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