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不同,大体经历三个阶段:一是原始社会早期,妇女相对受到男子的尊敬;二是传统社会中的妇女地位,即男子至高无上,女子无权;三是男女平等,存在于当今和未来的社会中。中国古代女子社会地位的发展主要处于前两个阶段。正所谓“玉主沉浮,源于母系;峰回路转,始于奴隶;深渊难跃,在于封建”。
1.先秦时期
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生产力不够发达,女性在制作工具、采集果实等生产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由于生殖崇拜和女性在繁衍生育中的作用,所以其社会地位要高于男子。女权强大,氏族部落内实行一妻多夫制,“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现象较为普遍。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和社会分工的不同,男子先天具有的体格优势在战争中凸显出来。获胜的人成为奴隶主,获得的俘虏成为奴隶,拥有大量财富和人力后,妇女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也逐渐被代替,进入了父权社会时期。
奴隶社会后期,以宗法伦理的信条巩固和强化男性的社会地位,如“嫡长子继承制”等,女性地位相较男子更加低落,甚至沦为男子的附庸,被认为天生地位低于男子,“乃生男子,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弄之瓦”(《诗经》),但这个时期的妇女受封建礼教约束较少,有一定的思想自由。
2.秦汉时期
秦国自商鞅变法后,推崇讲求国家利益、忽视道德传统的法家思想,某些方面妇女可以与丈夫地位平等,比如妇女可以杀死通奸丈夫等。
汉代初期儒家礼教对女性的禁锢尚处初级阶段,妇女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那时的汉朝女子婚恋比较自由,可以协议离婚,寡妇可以再嫁,情侣可以私奔。有名的女子可以封侯,获得爵位和封邑。吕后专政的故事就是例子,她帮助刘邦翦除异姓诸侯王,处死韩信,还临朝称制八年,母党专政。但汉朝后期儒家思想加强,女子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如《列女传》、《女诫》等,女子地位下降。
3.隋唐时期
隋文帝曾下令“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忘不得改嫁”,可见妇女的婚恋自由受到了限制。
唐代这种情况略有改观,社会风气开放包容,不仅婚姻离异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太宗时期有五个公主曾改嫁),家庭生活中也拥有一定的法定的继承权,女子可以自立门户,在朝为官,在公共场合骑马击球,甚至有机会号令天下(以武则天为例)。
4.宋元时期
宋代理学的确深刻影响了社会观念,“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强调的是士大夫的气节,而非反对妇女再嫁。两宋时期,从名门望族到民间百姓,妇女改嫁的事件俯首皆是,朱熹在《答李敬子余国秀》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程颐的侄女成了寡妇,程夫帮她再嫁,程颐盛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
同时女性也有财产继承权,按照宋朝风俗和法律,分家时要给女儿一部分财产,一般为兄弟所得的一半,且女子改嫁时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元朝时北方民族盛行的“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传至中原。元中期后,对于收嫂给予逐渐严格的限制。但财产自由方面不比前代,元朝女子改嫁“其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通制条格》)。
5.明清时期
这一时期极端倡导贞节观念,对节妇烈女的推崇达到古代社会的极点,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女子只能忍受,并认为是受到奇耻大辱,改嫁会丧失贞节,贞节牌坊、殉夫从死、终身未再嫁的事例比比皆是,同时统治者利用《内训》、《古今列女传》等所谓女教读物进一步压迫女性,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晚清时期,女子小脚为美的畸形审美观念弥漫于全社会。无论是女性的婚姻自由还是生活自由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