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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科学的科学力量
摘要: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知识组成的基础是古代哲学,糅合了儒、道、法等各家思想,最鲜明的一点是讲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在几千年的城市发展历史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传统的风水学说与规划、建筑和环境密切相关,通常是为了选址而对地形、地貌、气候、景观、生态等各环境要素进行综合评价的原则,提出建筑规划和设计的一些指导性意见。本文将从中国风水的理论基础出发,深入剖析中国风水理论在当今城市规划研究中起到的作用,总结其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
关键字:风水;城市规划;天人合一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一、风水思想产生的理论基础
风水理论是集地理学、星象学、景观学、建筑学、生态学和人体生命学等多种学科于一体的古代建筑规划设计理论。它与营造学、造园学共同组成了中国古代建筑理论的三大支柱。风水是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和建筑(住宅、宫殿、陵墓等)及其环境的选址、规划设计理念和方法的一种特殊“术数”,虽其中有不少的迷信色彩,但也充满了探索、解释自然现象、自然规律及人与环境之关系的内容,且特别注重实践。《风水探源》认为:风水的核心内容是人们对居住环境进行选择和处理的一种学问,是一种能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满足的地形条件。
《周易・文言》:“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中国文化传统讲究“天地人合一”,主张人与自然相辅相成、协调统一,人与自然是和谐共处的,要遵从自然的规律。在营建选址和空间营造过程中,要审慎周密地考察、了解自然环境,利用和改造自然,这与风水学的主张是一致的。
抛开风水的占卜成分不谈,在城市与山川环境因素的关系上,风水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是符合《管子》城市规划思想的。可以说,《管子》“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立政篇》)的营国及城市选址思想,为风水理论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管子》的整个城市规划思想理论,及其在临淄城的成功实践,是我国最早期的城市整体规划的理论。
在道教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在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室内布局陈设设计等多方面都体现了“崇尚自然,归法自然”的思想。在建筑景观组织设计、建筑外部造型设计和建筑主体设计中,也形成了中国所特有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学观念。风水学的自然美主张观照山川,巧加改造,从而获得自然美和建筑美的和谐统一。
二、风水的阴阳哲学思想在古代城市规划中的运用
水可以聚气,山可以增势,空气流动就成为风,加上阳光作用可以影响大地气侯和生物生长,皆是组成城市环境的重要因素―――城市规划的直接对象。古代风水学从它诞生之日起,即与城市规划结下了难解的姻缘。
1.风水的阴阳哲学思想
在我国古代,风水被称为阴阳,阴阳又叫两仪,是风水术的一个中心理论,特别讲究阴阳二气的冲和,世界上的所有生物物都是阴阳交媾的产物,孤阴不长,孤阳不生。风水书被称为阴阳书,风水师被称为阴阳家。中国古代哲学就讲了,世界万物始于阴阳,是生两仪,分出的阴阳二气不断地一分为二――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阳气轻清上升而为天,阴气重浊下降而为地,阴阳交媾,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而化生出大千世界。风水的阴阳哲学是一套哲学逻辑的方法。
古人认为“山南水北为阳,水南山北为阴”。《老子》学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许慎《说文解字》:“阴,暗也,水之南,山之北也”。“阳,高明也”。《三柳轩杂记》有对阴阳家“为磁石引针定南北,每有子午丙壬之理”的介绍。在《逸周书・大聚解》中有:“别其阴阳之利,相土地之宜,水土之便营邑制。”说明“相其阴阳”和“别阴阳之利”简单的阴阳哲学思想在我国古代早期就产生了。何溥《灵城精义》中:“阴用阳朝,阳用阴应,合之固眷属一家;山远收山,水远收水,分之亦互为生旺”。表现了风水理论阴阳对待的阴阳辩证思想。中国的阴阳学说认为,凡存在的事物都分阴阳,都具有阴阳对待、变化和统一的关系,这是中国哲学中最早出现又最为根本的学说。
2.风水的阴阳哲学思想与古代城市的相宅、择地
《黄帝宅经》:“夫宅者,乃是阴阳之枢纽……是以阳不独王,以阴为得;阴不独王,以阳为得,凡之阳宅则有阳气抱阴,阴者则有阴气抱阳,阴阳往来,即合天道自然,吉昌之象也”。中国古人在不断地聚居实践中,总是在寻找最好的自然环境,用以满足所需求的食物、安全与舒适的居住和便捷的建筑营造。《阳宅十书》中说:“人之居处宜以大地山河为主,其来脉气势最大,关系人祸福最为切要。若大形不善,总内形得法,终不全吉,故论宅外形第一”。风水理论强调,选择宅居的外部环境,关键是要看宅居能否处在“阴阳之枢纽”的良好自然生态系统中。这样的阴阳枢纽,也就是风水格局的理想摸式,称为“穴”。《黄帝宅经》:“夫宅者,乃是阴阳之枢纽,人伦之轨模,非博物明贤者未能悟斯道也”。并指出:“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故不可独信命也”。在城市选址方面,古代风水理论认为城池应“负阴抱阳,坐落其中”,并强调了“天有九星,地有九宫”的格构模式。《尚书・洛诰》记载:周公在主持洛邑的营建时“予惟乙卯,朝至于洛师。我卜河朔黎水……亦惟洛食”。武王克商返回镐京后,决定营建洛邑成周,《逸周书・度邑篇》记载了洛邑周围的山水形势:“自洛延于伊,居易毋固,其有夏之居。我南望三涂,北望岳鄙,顾瞻有河,粤瞻伊洛,毋远天室”。
3.风水的阴阳哲学思想与“山水环抱”的城市格局
自然生态系统中包含着气象、地质、地形、水、土壤、动物、植被等基本组成因素。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是风水的目标,风水视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阴阳和谐为首要。所以,山川之中包孕着城市,城市之中又有流水园苑的穿插。
左思在《蜀都赋》中这样描绘成都城的修建:“天以日月为纲,地以四海为纪。九土星分,万国错峙。崤函有帝皇之托,河洛为王者之理……夫蜀都者,盖兆基于上世,开国中于中古。廓灵关以为门,包玉垒而为宇。带两江之双流,抗峨眉之重阻,水陆所凑,兼六合而交汇焉,丰蔚所盛,茂八区而庵蔼焉。”灵关、玉垒、峨眉三山环抱,郸江、检江两江护城环绕,构成了成都城外围的山水格局。
古人把自然界看作是一个大宇宙(大周天),而人是一个小宇宙(小周天);大、小宇宙之间的建筑被视为中宇宙,是大小周天的过渡。天为阳,地为阴,建筑和院子是天地贯通一气的媒介。院子、天井因而成为天地、阴阳的相交之处。东汉仲长统《乐志论》:“使居有良田广宅,背山临流,沟池环匝,竹木周布,场圃筑前,果园树后”,是山水环抱哲学思想的重要体现。风水在将环境秩序化的过程中,普遍而有效地采用确认自己“居于世界中心”的方式通过要素围合加强对环境中心化的秩序,所以风水空间最显著的特征是:以主体为核心的围合性空间。
三、结语
虽然以上所述阐明了风水在我国古代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等中的显著作用,但并不是要求现代的人们全盘接受风水的思想,对于有一部分人认为风水学能解决自然界的所有不可知问题,或以仍有尚未发现的自然界组成物质为理由,来解释古代风水学如何高明、奥妙,这是不科学的。对于中国传统风水理论而言,它毕竟产生在科学不发达的环境下。
中国传统风水理论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并有节制的改造和利用自然方面,远不能达到如当代建筑学所具备的先进技术手段,但在基本追求上却是一致的。而在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交流中,风水思想更注重人与自然在精神方面的两情相洽,所追求的是“天人合一”的审美理想。在现代城市规划的工作中,城市规划人员需要正视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风水思想,从中寻觅人类曾一度丧失,而又必须的“天、地、人”和谐的追求,用风水理论中科学的观念去正确处理城市规划和景观环境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其亨著:《风水理论研究》,[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1日。
[2] 余健著:《堪舆考源》,[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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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论文运用实验方法,进行实验研究获得科研成果;用这些研究方法获得科研成果;它是科学技术人员对自然科学进行科学分析、综合的研究和阐述,下面是由我整理的六年级800字科学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六年级800字科学论文篇一 我们常常憧憬着我们的未来,因为未来是美好的! 黑色的西装,带着一双雪白闪亮的眼镜,手里举着一杯红酒,和各位拥有理想,在事业上努力拼搏,坚持不懈,沉着冷静面对着一只只来势凶凶的“拦路虎”,最后用智慧战胜“拦路虎”的成功人士洽谈的那个人就是我——XX。在那个时候我已经是一位有名的科学家! 每天早上准时早早起床,根本不需要闹钟那种东西来呼唤我!洗簌后,津津有味地品尝着美味的早点,想着科学上难以解决的问题,该如何破解?《弟子规》中讲“冠必正纽必结”,我站在镜子前观察自己是否有做到,以免在别人面前出洋相,不尊重别人! 我坐在办公室拿着铅笔在纸上做笔算,仔细地对照着数据是否正确,有没有出现差错,对照后走到工作室拿着表格做着实验!那里是我们诞生理想,实现理想的地方!每当这个时候同事都会目不转睛地盯着实验,每当实验成功了我们都会欢呼的抱在一起大喊,因为我们成功了。但如果失败了,我们也没有丝毫的沮丧,因为“失败乃成功之母”,爱迪生实验了几千次,克服了多少困难才发明了电灯!所以我们认真地想着实验过程中哪里出错,哪里要改进,哪里要小心谨慎!直到过中午我们才依依不舍的离开工作室,去吃中午饭!然后以最快的速度吃完饭,跑回工作室继续实现我们的理想!回到家已经是凌晨了,洗了个舒舒服服的澡,放松放松自己的大脑神经,这样才可以思考更多的问题!美美地水上一觉后,才可以以最佳的状态去做实验,实现理想! 因为我拥有梦想,把梦想转换为理想,努力地克服一切困难,当摔倒时不会放弃,不会趴在原地不动,会相信自己,相信自己会成功,会坚强勇敢的站起来,面对困难!这就是未来的我!但是现在一定要努力,认真地学习,只有好好学习,打下好的基础,让我们为我们自己铺一条宽敞,明亮的道路,让我们走向美好的未来吧! 六年级800字科学论文篇二 学习到生活中,我们都离不开纸,而造纸的原材料主要是树皮等植物的纤维,但由于人们盲目的砍伐。现在树木也越来越少了,所以我们要节约用纸,人人有责,要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 “节约用纸”对我们来说,比起节约水电来似乎遥远了一点。很少清楚节约用纸和保护生态环境有什么直接关系。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用纸,用各种各样的不同类型的纸。那么你统计过吗?你每天要用多少张纸?你一星期要用多少纸?你一个月至一年要用多少张纸?结果是惊人的。一张纸从何而来?纸是由树“变”来的。一棵树往往需要长几十年才能被人类利用。人类是无情的,电锯声中,几十年长成的大树轰然倒地。那些木材,运往造纸厂,变成了一张张纸。纸给人类带来了方便,但同时给森林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树木不仅可以用来造纸,还可以提供木材。大面积的森林可以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净化空气。如果没有树木,就没有氧气,那我们也就无处安身。森林的消失危害巨大:黄土高原上原本覆盖着成片的森林,郁郁葱葱,一望无际的林海,泛着绿色的波涛。但是,由于人们的破坏,现在黄土高原已真正成为只有黄土的高原,大地脱去了外衣,裸露出了黄色的皮肤,是那样令人痛心。 每年的3月12日是“植树节”。这一天,我们都拎着工具去植树。我国现在的森林覆盖率已上升。这是人类改过自省的结果,是令人欣慰的。 但是,虽然森林覆盖率上升,但仍然很低。所以,植树造林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人类永远的任务。现在已步入冬季,虽然已经过了植树的最好时节,但我们可以在心中播散“节约用纸”的种子,种植“植树造林”的树木,等到来年春天,这些树木已发了芽,长高了。我们可以拿着工具到户外去,将树木的种子播散到土地上,精心呵护它们,让祖国大地充满绿色!为我们遮风挡雨。节约纸张,从我做起。 六年级800字科学论文篇三 科学往往是很吸引人的,而且科学还是永远探索不完的,永远新鲜有趣的。比如,就拿漂浮的鸡蛋这一实验来说,也许很多人都知道,但做实验的过程远比听说的要新颖。 实验很简单,材料只有四样:大玻璃杯、食盐、勺子、鸡蛋。虽说简单,却可以从中收获无限知识。 首先,我拿起水壶,在玻璃杯里倒进大半杯水,接着轻轻把鸡蛋放入水中,鸡蛋在杯中沉入底部后就不动了,似乎在休息。 接着我放了1勺盐,鸡蛋没有动静;我开始放第2勺盐,鸡蛋仍然安安静静的躺在杯底;我一气之下放了6勺满满的盐,鸡蛋没有辜负我的期望,上升的一点;最后,我不服输的放了2勺盐,鸡蛋上升指数又高了些。 我听说别人的鸡蛋可以漂浮的水中间,就把鸡蛋拿出来,用勺子搅拌了一下未融的半成品盐水,待杯子底部的盐化了,才慢慢把鸡蛋放进去,这时,鸡蛋不停地上下浮动,我等了一会儿,鸡蛋不动了,挣扎着浮出水面。 最后,我把剩余的2勺盐倒入水中,鸡蛋逐步上升到水面,如戴着泳圈在自在的游泳,我淘气的用手指把鸡蛋往下压,松开手指,鸡蛋又很快飘回到水面。 为什么鸡蛋会飘浮起来?我从电脑中取得了收获:鸡蛋刚放进清水里的时候,由于鸡蛋的比重比水大,鸡蛋受到的浮力小于本身的重量,所以它会沉到底部;放盐后,水把盐溶解了,水的比重增加,当盐水的比重等于鸡蛋的比重时,鸡蛋就会浮在水的中间;再继续加盐,当盐水的比重大于鸡蛋的比重时,鸡蛋就会浮在盐水的上面,并且鸡蛋顶部露出水面。 老师在课堂上告诉我们:任何物体在水里都会受到浮力,受到浮力的大小等于物体排开水的体积的重量,这就是着名的“阿基米德定律”,也叫浮力定律。其实科学就和长大要学的物理差不多。 我很惊奇这个小小的实验居然蕴含了如此丰厚的定理,这才明白科学除了用来放松用来玩,还对我们有很深的重要性。我暗暗下定决心在往后的日子里好好学物理,好好研究这有趣的科学。 看了“六年级800字科学论文”的人还看: 1. 800字六年级科学论文 2. 初中科学论文800字范文 3. 初中科学论文800字 4. 科技论文800字 5. 初中科学论文范文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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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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