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国家机关公文(一般称文件)一般情况下是一种具有普遍重复适用性的规范性信息,也就是说,从适用性上来讲,它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但是制定主体特定,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制定和发布,而人民法院判决书是国家审判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具体事实作出的裁决,且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也不得重复使用,其签发行为是由具体审判组织签发(即审判长、审判组织成员),由人民法院签章予公信力确认和认可,所以,国家机关签发的文件和人民法院判决书都属于公文书,但是国家机关文件属于国家权力实现的文书,而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国家法律效力实现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