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避难:为避免遭受迫害而逃亡他国,并要求他国准予居留的行为。准予逃亡者居留、不把他引渡回国,就称为庇护,即同意政治避难。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2、外交庇护: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要求驻本国的他国使馆给予庇护。根据国际法,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权,外交庇护就是利用使馆的这种特权把使馆作为遭到驻在国追捕的公民的避难所。
法律分析:区别就是,外交保护是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庇护是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法律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二十二条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禁止将外交代表机构用于与其外交职务不相符的目的。
在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以来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政治庇护的习惯。1928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庇护的公约》对此加以确认。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1933年美洲国家间《政治庇护权公约》规定,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此项规则至今仍然在沿用。这种庇护称为“外交庇护”(diplomaticasylum)。1980年4月,数千古巴人涌入秘鲁驻古巴大使馆寻求外交庇护。为此,拉美安第斯国家集团代表在利马开会,重申他们“保卫庇护制度的不可动摇的立场”。有些国际法著作将一个国家在别国的领土内(如在驻外使馆或在外国港口的军舰)予人以庇护的情况,称为“域外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在特殊情况下,在欧洲也发生过外交庇护的事例,如1956年匈牙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牙利使馆避难,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但是,“域外庇护”只是区域性的习惯,国际法上不承认常设使馆享有外交庇护权,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是不承认的。中国也不承认使馆有庇护权。例如,1980年6月20日,有十六名越南人开车闯入中国驻越南大使馆,要求避难,表示不堪忍受越南当局的残暴统治和迫害,要求我驻越南大使馆协助他们离开越南。我驻越南大使馆一方面对这些人给予人道主义的接待,另一方面通知越南外交部迅速来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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