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较,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制度有不少可以借鉴的地方,本文简要介绍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制度的体制机构及采购政策。 一、体制及机构 新加坡政府采购活动由政府的部委、厅以及法定机构负责执行。为实现规模效益,财政部只负责少量物品如纸张、计算机等的集中采购,其他大量的物品采购活动则由各部委、厅或法定机构负责,并遵守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采购指南。通常情况,采购计划每年并不固定,如有需要就可以采购。 主要负责采购活动的管理部门有以下三家: 1.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指南,其他部委、厅或法定机构都必须遵守;集中采购少量物品;负责对为政府采购提供一般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注册。 2.卫生部:受财政部委托,对有关部委、厅、法定机构所需的医药产品的集中采购;对为政府采购提供医药产品的供应商进行注册。 3.建筑业开发委员会:受财政部的委托,负责对建筑业主的注册。 二、采购政策及实务 新加坡实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开和竞争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招标机制实行,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公开招标的适用标准为15000新元以上的商品和劳务,以及达到30000新元的工程。选择性招标的适用标准为低于15000新元的商品和劳务,或不足30000新元的工程。选择性招标只适用于特殊情况,招标邀请函只发给有限的供应商。限制性招标是在购买特别产品或只有一家能够提供设备时适用,同时,在紧急情况或者明显有益于公众利益时也可采用限制性招标。 与国内相同,在编制标书时,新加坡的采购实体需使用中性语言,不得具有针对性,也不能给予任何投标者以优惠条件。标书中应规定应标期限,所有国内外投标者都必须到财政部、卫生部、建委会登记,登记公司必须提交经注册部门签发的有关该公司背景、财务和负债状况等方面的材料。另外,中标者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约为投标商品价值的5%,当合同圆满完成后,保证金才予以返还。 三、加入国际组织协议 在国际组织协议中,新加坡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成员一定的优惠。新加坡在加人WTO以后,为了更好地履行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义务,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案》,其主要原则是遵循WTO《政府采购协议》有关规定。新加坡政府对《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按《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执行;对非《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则按本国的《政府采购法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