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出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人们在享受城市文明同时,也在遭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烦恼,其中建筑垃圾就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约占垃圾总量的30%~40%,据有关资料介绍,经对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的施工材料损耗的粗略统计,在每万m2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废渣就会产生500~600t。若按此测算,我国每年仅施工建设所产生和排出的建筑废渣就超过1亿t,加上建筑装修、拆迁、建材工业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将达数亿t。因此如何处理和利用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建筑垃圾产出处理单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不高,处理方式落后 建筑垃圾大多为固体废弃物,一般是在建设过程中或旧建筑物维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所产生的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组成是一致的,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它废弃物等组成。 有资料表明,建筑废料的回收率英国为48%(其中高级利用占6%);日本为65%(其中高级利用占50%),是回收利用较好的国家;新加坡为63%;中国香港地区为80%;中国台湾地区为50%;我国建筑废料的回收利用率较低,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等建设经费,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建筑垃圾处理费难以堵住浪费的源头 我国于1995年通过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但这种收费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堵住建筑垃圾的源头,而且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生利用问题。专家认为,在我国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的重要性有所认识,并且具有一定物质基础的条件下,应当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规范的进程。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生的重要性虽已有所认识,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国家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规定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凡利用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 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3、对策与思考 加快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的科研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础, 没有合适的技术保证,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就无从谈起。建筑垃圾的再生技术在国外很成熟, 但在我国却是薄弱环节。科研工作主要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分选技术创新与设备研发。据报道,上海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研制出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再利用成套设备。它能将建筑垃圾中坚硬的混凝土和钢筋“咬碎”,并进行分类、筛选。(2)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综合措施。要大量减少建筑垃圾,必须优化建筑设计,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同时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3)回填材料的研究。研究回填材料的组成、结构与性能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4)采用循环再生骨料开发绿色建材。循环再生骨料不仅可以用在建材制品方面,还可以代替天然砂石用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中,对这些材料的具体生产技术应该立项加以专门研究。 加快完善立法和监督执法工作 要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规定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凡利用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 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同时一旦颁布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法律,就应该严格监督执法,做到令行禁止,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必须坚持走循环之路 建筑垃圾的回收和循环再利用不仅能够保护环境,降低对环境的影响,而且若采用科学管理和有效措施将其减量化和再利用,还可以节省大量的建设资金和资源。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从而实现由传统的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向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再生原料的循环模式的转变。 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和循环再利用要借鉴国外对建筑垃圾处理的成功经验,采用科学手段,使其具有再生资源功能。
据统计,中国每年产生超过4亿吨生活垃圾。如果算上建筑垃圾,这个数字将超过30亿吨。建筑垃圾是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的总称,目前也是我国城市单一品种排放数量最大、最集中的固体垃圾。
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中,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一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固废法》要求政府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后,住建部很快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了“2020年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的近期工作目标,并围绕施工现场这一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主战场制定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下简称《手册》)。
结合2018年以来的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经验,新政围绕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双管齐下,旨在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1、建筑垃圾存量治理
当前,我国存量建筑垃圾已达200余亿吨,建筑垃圾“围城”、“堆山”、“填河”等现象愈演愈烈。对占用公共用地、影响城市环境的存量建筑垃圾进行消纳治理,是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当务之急。
消纳治理即确保建筑垃圾被倾倒至指定场所,而非倾倒、抛撒或堆放于其他场所。相应的,《手册》从施工现场端予以了规范:出场建筑垃圾应运往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或消纳场所。针对消纳治理基础设施状况,修订后的《固废法》也要求政府做好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工作。此外,地方政策还因地制宜设置了弹性要求,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明确: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现存的渣土堆,短期内不能清理的,各地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基础上进行绿化。
在加快建筑垃圾消纳治理的同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开发和再利用体系也是存量治理的路径之一。建筑垃圾并非“一无是处”,其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砖、瓦可重复使用,且废砖、碎瓦可作为再生骨料。
为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意见》明确: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事实上,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能够直接实现就地减量。当然,《意见》也对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施工现场做出规定,要求其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2、建筑垃圾增量控制
为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意见》要求各参建主体积极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在工程建设全周期控制建筑垃圾增量。
绿色策划即在项目构成和总体设想中推动建筑垃圾增量控制常态化。从建造方式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全装修交付等建设方式的应用能够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也是建筑行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从建造用材看,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能够提高建材利用效率,是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长远选择。另外,为减少因施工质量、“错漏碰缺”等原因造成的返工而浪费建筑材料、产生建筑垃圾,《意见》还鼓励建设单位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并创新组织模式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
绿色设计即在工程设计中为建筑垃圾增量控制提供体系化依据。《意见》一方面要求设计单位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通过细节的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模块化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拆改、变更产生建筑垃圾;另一方面要求设计单位深化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绿色施工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增量控制落到实处。为落实各方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源头减量措施包括设计深化、施工组织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分类收集与存放、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也引导各参建主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应用技术力量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其中,围绕《意见》提出的“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手册》也制定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存放细则,这也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及垃圾分类提供助力。另外,《手册》还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的编制、源头减量、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维度进行了部署。
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齐头并进,方能够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在此基础上,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也应加紧完善:通过在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全周期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我国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才能得到整体提升,建筑业也将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现在的做法也就是回填处理了,目前也在大力开发能减少污染浪费的新型建材。
2020年建筑行业发展趋势: 1、多样性和专业化 从房地产到基础设施,从国内到国外,从一个领域到整个领域,从EPC到PPP,从单一企业到工业城镇、,从销售到自持物业,建筑业正在向多行业,多区域转移、及更多业务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各建筑行业的龙头企业都在密切关注综合布局和多元化发展,并促进专业化的出现。所有专业领域都要求专业企业提供服务,并与多元化和专业化共存。这将使行业朝着T型发展的两个不同深度发展。 2、数据才是能力 从2019年开始,架构和大数据的应用正在缩小和缩小这些多重故障;人工智能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新一轮竞争,数据功能已经重新定义,并且这一系列的变化还在继续。数字技术还将继续渗透到建筑的各个方面,彻底改变建筑与建筑物和建筑物交互的方式,在新的经济模型中打破真实建筑物与虚拟建筑物之间的界限。 3、财务能力和运营活力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在组织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许多组织继续依靠增长率在新市场、新资源、中寻找新的机会,以达到组织追求快速发展的目标;当这种速度开始减慢或减慢时,原始的广泛发展将朝着良好的发展努力。另外,实际建设是金融。当资本成为该行业的重要资源时,财务能力和现金流量将成为评估企业质量的重要指标。该行业原本是各种资格的,不久的将来该国将不断削弱该标准;这种更复杂,更持久的测试要求公司继续保持业务活力。 4、资格和企业信用体系资格的重要性 通过企业信用评估取代原来的企业资格,通过未来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取代企业信用。这时,业务操作要求的要求和企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得到了增强。低价投标必须包括绩效保险和质量保险,并引入第三方服务以加强监督和责任。 5、劳动和生产关系的变化 劳动力的老龄化和过去的人口红利使我们看到,建筑业最初的低成本已经不复存在。从2019年起,劳动服务将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原有的劳动成本和劳动收入保障方式将逐步发生变化。提高生产力和减少对劳动的依赖将成为未来建筑业的想法。工厂工业化和现场工业化将打破平衡,重新定义生产关系,这将成为改变劳动力供给的重要途径。 6、技术向传统建筑业的转变 BIM、GIS、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3D打印、物联网、机器人等技术将为传统建筑行业带来巨大变化。数字建筑将建造从设计、到运营和维护的建筑。数字化设计、所有者、建立、供应链,以创建新的数据协同效应,将有效率更高的、更好的、更多的协作平台来进行建筑服务。 建筑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对国民经济影响很大。在总量不再迅速增长的新常态下,传统业务和赚钱模式将受到挑战,原始的利益格局将发生变化;尽管外部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建筑业仍是中国的支柱产业,也是“一带一路”中国建设的核心支撑。 建园建筑公司为加快企业转型,赋予新的建造方式和组织方式。通过品牌效应,吸附和带动其他中小企业入驻,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集群集聚。实现以建园建筑公司为驱动,带领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利益模式。汇集多个产业资源塑造了“互联网+建设、金融+建设、投资+建设”的战略布局,推动“各个角落”产业创新发展,引领经济转型升级。
一、传统建筑行业存在的弊端目前,传统建筑的生产方式主要表现在传统的设计、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在生产、施工过程中,主要以现场作业为主,依靠建筑工人现浇的方式建造,施工粗放,而建筑施工人员大多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逐渐走向老年化),以卖体力为生,专业知识不足,劳动力素质较低,这就导致建造生产效率低、质量也不高;同时,传统建筑业在资源和能源上的消耗十分严重,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一些资源浪费,对于环境的污染更是日益突出,噪音污染、施工扬尘、建筑垃圾等问题层出不穷,扰民、污染等新闻屡上头条。二、传统建筑业变革迫在眉睫面对传统建筑业出现的种种弊端和问题,建筑业的变革也迫在眉睫,国家也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标准,大力推动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其中,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智慧建筑都成为了建筑业未来的发展方向。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在2017年年底,住建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今后五年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未来发展方向,指出要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国家的重视,对推动建筑业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业变革两大方向:装配式建筑、智慧建筑1、装配式建筑在新技术以及政策的推动下,建筑行业面临着从粗放式增长向绿色环保、更为高效的方式升级。其中,装配式建筑近年来成为建筑业屡屡提及的话题,甚至被称为建筑业发展的必然之路。用通俗易懂的词来解释装配式建筑,即积木式建筑,通过事先做好的梁、板、柱、墙等构件,通过像搭积木的方式,在施工现场进行拼合,其结构构件为事先预制,在工厂就提前装配完毕。装配式建筑的优势显而易见,不仅提升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品质、缩短工期、提高效率、而且易标准化、绿色节能,还节省了材料和人力成本等,这些优势正与传统建筑业的弊端恰恰相反。据业内人士介绍,相比传统建筑方式,装配式建筑所需要的劳动力能够减少至少30%以上,总工程的施工期也可以缩短30%,建筑垃圾可以减少80%以上。2、智慧建筑如果说装配式建筑指的是建筑的前期建造过程,那智慧建筑便是建筑的中后期维护阶段。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智慧建筑市场产值已超过千亿元,并且正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未来市场可达数万亿元。而随着全国各地“智慧城市”在如火如荼建设中,智慧建筑作为智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必是建筑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智慧城市对建筑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BIM、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的推动下,智慧建筑将建筑、人和环境三者协调发展,在强调建筑和人的关系时,也注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相比于传统建筑,智慧建筑是一个具备生命的感知体,在设计、生产、施工过程中,以人的体验为驱动,将建筑中的节能体系、舒适体系、健康体系、环保体系等进行整合,从而实现建筑更为智能、安全、舒适、便利、节能、个性的目标,这样的智慧建筑,更懂建筑,也更懂人。有人会说:科技的进步同样会使人力被机器代替。例如:碧桂园成立建筑机器人研发团队!是的,这个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机器代替的也只是劳动力部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还是得靠人类的智慧。换言之,科技的发展最先冲击的是金字塔最低端的人,各行各业都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工作中也不能放弃对自身能力的提升。
资质变革、工程款支付新规!2020年建筑业重要政策盘点-工保网
2020年,中国建筑业发展既遭遇了新冠疫情的冲击挑战,也迎来了建筑业多项改革措施的试点实施。新的管理办法、制度规定、指导意见、改革方案,有效推动着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整体进程。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涨价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勘察设计工程师可担任项目经理。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工程/水利/公路水运监理证书合为一本,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罚款,未实名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10个关键词。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等,设置1年过渡期。
一、《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涨价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勘察设计工程师可担任项目经理,部分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6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1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2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招投标
1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3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关于合同
1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2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3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4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项目经理
1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20年3月24日,住建部等四部委发文,《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程/水利/公路水运监理证书合为一本,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1
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2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2
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3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
4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5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6
增项:已取得一种专业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7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取消职称要求)
1
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2
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3
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4
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之前的报考要求
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注册与执业:
1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2
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由住建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
4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
5、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对应关系如下: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1
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
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罚款,未实名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追责政府项目拖欠,压实建设单位9大责任。
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
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1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2
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3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4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1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3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5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6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8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9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1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3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4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5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6
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7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8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9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10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11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2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四、《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
2020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2020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修订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1
修订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量规则和计算口径。
2
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
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
1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2
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
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1
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
2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五、《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10个关键词!
10个关键词: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内需、装配式、智能化装备、机器代人、智能控制造楼机、全产业链、工程总承包企业、CIM。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1、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1
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
2
到2025年,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引领并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
3
各地要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
2、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
1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
2
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
3
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
4
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钢结构构件智能制造生产线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智能生产线。
3、提升信息化水平
1
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工厂。
2
以钢筋制作安装、模具安拆、混凝土浇筑、钢构件下料焊接、隔墙板和集成厨卫加工等工厂生产关键工艺环节为重点,推进工艺流程数字化和建筑机器人应用。
3
推动在材料配送、钢筋加工、喷涂、铺贴地砖、安装隔墙板、高空焊接等现场施工环节,加强建筑机器人和智能控制造楼机等一体化施工设备的应用。
4
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打造“机器代人”应用场景,推动建立智能建造基地。
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1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3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4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5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6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8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9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10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11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等。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等。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
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1.施工资质
1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
2
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3
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
4
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5
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
6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2.工程监理资质
1
保留综合资质;
2
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
3
取消事务所资质;
4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3.工程勘察资质
1
保留综合资质;
2
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
3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4.工程设计资质
1
保留综合资质;
2
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
3
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4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5
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
1
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
2
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
3
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
1
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
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其他
1
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2
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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