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到原接生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补发申请表》并盖章,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原出生证存根、接生登记表、病历、签发需盖章)。
2、在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声明原出生证作废的报刊原件。
3、新生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婴儿已落户的还需婴儿户口簿原件。
4、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信息不一致的,须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以及原母亲当场书写的自述说明。
5、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的,应提供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未落户的证明。
6、新生婴儿母亲亲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办手续。婴儿母亲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婴儿母亲亲自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1)、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同意受理。
2、审查与决定:
(1)、区妇幼保健院经办人7工作日按照《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闽卫妇幼[2009]71号)文件要求。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审核办理。
(2)、区妇幼保健院院长3工作日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批,并予以办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扩展资料:
办理出生证明的其他事项:
一、办理依据:
1、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
2、《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收费情况:
1、不收费。
三、相关条件:
1、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涵江区助产机构内出生。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申请人可以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