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个大学生去社会实践,因为很多孩子是独生子,家里都宠着惯着孩子,没有时间,只知道学习,不知道参加是不是将来社会的作用也不是很怕,必须回世界上自己给他说去参加有意义的活动,在的就让他们到农村参加,到农村体验一下农村的生活,好多孩子在大城市,在大城市过着养尊处优的生活
可以参照下面这个,结合自己的实际写一下: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报告(超市临时工)校园与社会环境本存在很大的区别。这就要求我们利用假期时间走进社会实践。校园与社会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也不大相同,所以我们还可以在社会实践中学到许多在校园里学不到的知识。这就形成了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的良性循环。当今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内外经济不断变化,在机会越来越多的同时,也出现了更多的问题,有了更多更艰巨的挑战,这也就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不仅要学好课本里的知识,还要主动走进社会,积极在实践中学习其他的东西,不断增加自己的经验,全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这个社会有立足之地甚至拥有不败之地。一回到县城就积极在一家超市找了一份暑假临时工,做促销员。挂着实习生的牌子站在柜台旁,一脸幼稚、迷茫地站在那,不断地提醒自己要大胆地接近顾客,拉拢顾客,可好长一段时间站在那一声不吭的。一个大姐在顾客少的时候教我如何推销产品。我也慢慢地放开胆去尝试,其实这种交流比想象的容易多了。就好象上台前紧张兮兮,但在台上只顾着自己的表演而忘了紧张。害怕就是这样被克服的。关键在于大胆地迈出第一步。在超市做促销员不能坐着,也不能在超市随便逛来荡去,得时刻注意服务顾客。虽然每天只有上午或下午班,但一段时间下来,还是腰酸脚痛。或许也正如孟子所说"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劳其胫骨,饿其体夫,空乏其身。"在学校,每天有作息时间表约束你。课程表会告诉你,今天该干什么,明天又有什么事情要做。而在这里,你可以无所事事地像木瓜呆在那儿,然后老板不满意你的表现扣你工资或者将你开除。积极的就是主动接近顾客,拉近与顾客的距离,然后耐心的推销产品。这也实在锻炼了我们的胆量、语言交流能力和心理洞察能力。我们胆大了才能冷静,冷静了才能很好地通过顾客的言语与表情察觉顾客的想法,然后再作出适当的回应,不至于慌张得不知所措。我们必须主动努力才可能继续干下去。在学校,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虽然这也存在的竞争,可校园里总少不了那份纯真,那份真诚,一般不会招来嫉恨与报复。可是在社会中,优胜劣汰,你的成功就是别人的失败,工作直接影响了他人的经济利益。在社会中接触各种各样的顾客、同事、上司等等,关系复杂,这一切都需要我们有经验去处理。尽管存在竞争,我们还得不断学习别人优秀的地方,这需要我们有经验去调整自己的心态。而这些经验需要日积夜累,而不是在毕业后读本速成书便可成的。这些事情很多同学沉浸于学习与消遣还未来得及思考,便忽略了社会实践的重要性,有个事实众所周知,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与在校理论学习有一定的差距。在这次实践中,这一点我感受很深。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很多很多,几乎是面面俱到;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可能是书本上的知识一点都用不上。或许工作中运用到的只是很简单的问题,只要套公式似的就能完成一项任务。有时候我会想,实际操作这么简单,但为什么我们要学习那么深奥的知识呢?现在的教育真的存在很大的弊端,严重的脱离了社会实际应用吗?其实不然,在学习这些吃力的知识的同时,我们的学习能力提高了,理解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也增强了。更在许多书本中教我们如何去做好自己,教我们树立自己远大的理想,这将更好的为我们社会实践打基础。作为大学生,我们的年龄也不小了,离走向社会工作也不远了,我们应该懂得与社会上各方面的人交往,处理社会上发生的各方面的事情,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得重视社会实践。毕竟毕业以后我们不能再带着幼稚、茫然的眼神走进社会,就像我们当初走进大学一样。我们要带着实实在在的能力走进社会,为社会服务。而现今一个事实却被许多人误读了,大学生越来越不值钱了。甚至某些人开始看不起大学生,认为读大学没什么用了,一些没读书的人在社会上混得更好。现在的大学生已经不包分工了,也确实许多大学生找不到好工作。这正说明了现在社会对大学生素质、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了;当然也说明了某些大学生的确不过关。大学生不是全值钱,但社会上值钱的还是大学生。这就为什么还是有许多人打工之后还想读书,甚至有部分人也确实再次进入校园学习。我们在校园里学习到的先进的科学知识能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也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收益。而要成为值钱的大学生正要求了我们扎实掌握专业知识还有社会实践能力与经验。在社会上要善于与别人沟通是需要长期的练习。以前没有工作的机会,使我与别人对话时不会应变,会使谈话时有冷场,这是很尴尬的。人在社会中都会融入社会这个团体中,人与人之间合力去做事,使其做事的过程中更加融洽,事半功倍。别人给你的意见,你要听取、耐心、虚心地接受。在工作上还要有自信。自信不是麻木的自夸,而是对自己的能力做出肯定。社会经验缺乏,学历不足等种种原因会使自己缺乏自信。其实有谁一生下来句什么都会的,只要有自信,就能克服心理障碍,那一切就变得容易解决了。知识的积累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犹如人的血液。人缺少了血液,身体就会衰弱,人缺少了知识,头脑就要枯竭。这次接触的酿造业,对我来说很陌生,要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须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对其各方面都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应用于工作中。这次亲身体验让我有了深刻感触,这不仅是一次实践,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生宝贵的财富。在今后我要参加更多的社会实践,磨练自己的同时让自己认识的更多,使自己未踏入社会就已体会社会更多方面。经过这次工作我从中学习到了人际交往和待人处事的技巧。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我能看到自身的价值。人往往是很执着的。可是如果你只问耕耘不问收获,那么你一定不会交到很多朋友。对待朋,是不可能斤斤计较,不可以强求对方付出与你对等的真情,要知道给予比获得更另人开心。不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成功要有信心,要学会和周围的人沟通思想,关心别人,支持别人。在这次暑假的工作中,虽然只是在店做些琐事也让我懂得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获益良多,这对我今后的生活和学习都有很大的帮助,从中让我有很大的启发:不管做什事都要坚持,也锻炼了我的坚持力!让我在以后的人生路上更加坚强!通过这段时期的工作学让我更深刻的体会到付出和收获的关系,也让我知道金钱赚取的不容易!在以后的大学生涯里我要很努力的学习,遇到困难我会更加坚强!在超市里,别人一眼就能把我人出是一名正在读书的学生,我问他们为什么,他们总说从我的脸上就能看出来,呵呵,也许没有经历过社会的人都有我这种不知名遭遇吧!我并没有因为我在他们面前没有经验而退后,我相信我也能做的像他们一样好.我的工作是在那做销售员,每天9点钟-下午2点再从下午的4点-晚上9点钟分段时间上班,虽然时间长了点,但热情而年轻的我并没有丝毫的感到过累,我觉得这是一种激励,明白了人生,感悟了生活,接触了社会,了解了未来.在食品店里虽然我是以销售为主,但我不时还要做一些工作以外的事情,有时要做一些清洁的工作,在学校里也许有老师分配说今天做些什么,明天做些什么,但在这里,不一定有人会告诉你这些,你必须自觉地去做,而且要尽自已的努力做到最好,一件工作的效率就会得到别人不同的评价。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而这里是工作的场所,每个人都会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而努力,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都存在着竞争,在竞争中就要不断学习别人先进的地方,也要不断学习别人怎样做人,以提高自已的能力!记得老师曾经说过大学是一个小社会,但我总觉得校园里总少不了那份纯真,那份真诚,尽管是大学高校,学生还终归保持着学生的身份。而走进企业,接触各种各样的客户、同事、上司等等,关系复杂,但我得去面对我从未面对过的一切。记得在我校举行的招聘会上所反映出来的其中一个问题是,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与在校理论学习有一定的差距。在这次实践中,这一点我感受很深。在学校,理论的学习很多,而且是多方面的,几乎是面面俱到;而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书本上没学到的,又可能是书本上的知识一点都用不上的情况。或许工作中运用到的只是很简单的问题,只要套公式似的就能完成一项任务。有时候我会埋怨,实际操作这么简单,但为什么书本上的知识让人学得这么吃力呢?这是社会与学校脱轨了吗?也许老师是正确的,虽然大学生生活不像踏入社会,但是总算是社会的一个部分,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有时也要感谢老师孜孜不倦地教导,有些问题有了有课堂上地认真消化,有平时作业作补充,我比一部人具有更高的起点,有了更多的知识层面去应付各种工作上的问题,作为一名新世纪的大学生,应该懂得与社会上各方面的人交往,处理社会上所发生的各方面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大学生要注意到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必不可少。毕竟,2年半之后,我已经不再是一名大学生,是社会中的一分子,要与社会交流,为社会做贡献。只懂得纸上谈兵是远远不及的,以后的人生旅途是漫长的,为了锻炼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不知道这个可以吗?!现在毕业后找工作首先要求“有工作经验”,如果能提前在企业实习,正好为将来求职积累一些资本。 实习让我觉得很新鲜,因为这毕竟是自己的第一个实习单位,也觉得自己应该会在那里过得很快乐的。 第一天去实习,我怀着惴惴不安的心情。 只见几个陌生的脸孔。我微笑着和他们打招呼。从那天起,我养成了一个习惯,每天早上见到他们都要微笑的说声“早晨”或“早上好”,那是我心底真诚的问候。我总觉得,经常有一些细微的东西容易被我们忽略,比如轻轻的一声问 候,但它却表达了对同事对朋友的关怀,也让他人感觉到被重视与被关心。 仅仅几天的时间,我就和同事们打成一片,我想,应该是我的真诚,换取了同事的信任。他们把我当朋友,也愿意把工作分配给我。 只要你是真诚的,谁会在乎你资历小,又有谁会小看你呢? 我想很多人和我一样,进实习单位的时候,都做类似复印打字的“杂活”。或许同事们认为你是小字辈,要从小事做起,但有些时候,是因为他们心中没底,不知道你能做什么。 一些调查表明,绝大部分的实习生从事的是日常性事务工作,例如电话接待、资料整理、文字处理、打印装订文件及其它初级工作;只有少数的同学,从事的是相对专业性的工作,比如项目设计、软件制作、文案起草、专项策划等。 我们大多对于实习效果并不满意。很多同学觉得做的都是很琐碎的事情,很难提高个人能力,认为得不到充分锻炼机会,认为企业把自己当成打杂的,接触不到实际工作。在1、2个月的实习中一直从事日常工作降低了实习意义,对能力提高起不到很好帮助。其实做“ 杂活”对我们是必需的。 不是每个实习生都能幸运地接触到具体工作实践,所以,首先需要把心态放平,调整自己对实习的想法。 我们经常说“后生可畏”和“实践才能检验真理”,在实习中能得到能力上的锻炼,包括电话接待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研究分析能力、整理归纳能力,计算机运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外语水平等,其中提高最快的是沟通协调能力。参加工作后,很多事情需要自己去处理,要在短短的1-2个月里面学会融入新的集体,熟悉工作,不像在学校里可以慢慢磨合。 有一个实习机会总比在家里待着好,起码对企业的工作流程、工作环境、企业文化都会有一定了解。 我对实习的总结又一下几点。首先,份内的工作当然要认真完成,但勇敢的“主动请缨”却能为你赢得更多的机会。只要勤问、勤学、勤做,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我在实习中逐渐变得“勇敢”。虽然开始也会有顾忌,怕“主动出击”会招惹“不知天高地厚”的蔑视。但事实告诉我,应该对自己有信心,应该有勇气去尝试。即便在尝试中失败,也能让自己成长,没有锻炼的机会,谈何积累和成长?而这一 切,只能靠自己去争取。等待,只能让你在沉默中消亡;只有主动,才能为自己创造良机。 其次,无论哪个职位,都要有激情和耐心。激情让我们对工作充满热情,愿意为目标奋斗;耐心又让我们细致的对待工作,力求做好每个细节,精益求精。激情与耐心互补促进,才能碰撞出最美丽的火花,工作才一能做到最好。 实习还让我懂了一条道理--讲究条理。如果你不想让自己在紧急的时候手忙脚乱,就要养成讲究条理性的好习惯。 最后一点,实习中最大的收获可以说是对沟通技巧和能力的锻炼了。比如,认识一个人,首先要记住对方的名字。了解一个人,则需要深入的交流。而这些,都要自己主动去做。 实习生在面对陌生工作环境时常常比较被动,实习一定比正式工作要轻松很多,即使任务没有完成好也不会产生很大影响。公司对我们的态度一般也是允许犯错。所以我们要抱着学习的心态,避免紧张情绪,把前辈们都当成老师而非同事就可以了。 讲到这,我不禁想起,曾几何时,暑假也是大学生们的节日,除了面临毕业和就业的高年级学生为毕业论文、就业做准备,大一、大二的学生可以尽情度假。可近年来,随着就业压力增大,不少大学生从入校开始就通过各种途径接触社会。于是,假期中越来越多的低年级大学生走进社会。相当数量的大学生从事着底层工作的实习,辛苦奔波之后得到的只是一纸如常的评价。也难怪很多学生不愿意从事基层的工作,有的做不了几天就走人,也有的把实习当作应付作业,敷衍了事。虽然真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都是从基层开始锻炼的,只有真正了解基层才能合理有效地进行工作,可是大学生走出校门主要是为了锻炼口头表达能力以及独立完成工作的能力的。 实习可能过得很忙碌,很累,但无论辛苦与否、薪酬多或少、理论的东西学到没有,表面上是否有大的收获,我都会很满足;因为我多了这一份经历,这会让我成长
实践报告主要是针对你的实践劳动,就是实习工作,包括你实践地点,单位名称,职位工作.你的心得.等等。毕业论文是你根据题目,根据你所学,展开的论述,你的见解,多查资料啊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摘要:针对现行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之弊端,提高新的实践理念和实践环节改革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学;实践环节;教育理念;模式设计 法学是关于人们行为规范的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就决定它在本质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学中就应始终理论联系实际。如何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性环节,是一个目前我国法学教学中尚未解决好的课题。本文中针对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环节存在的弊端,探讨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的改革问题。 1、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环节的弊端 现行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都很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模式设计,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实践环节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几乎很少研究法律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应从哪几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去培养。实际上任何一门专业均应研究这个问题,即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应从哪几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去培养。 (2)实践环节单一,主要只靠毕业前的两三个月毕业实习。全国各法学院校在其教学计划中都安排毕业实习,有些院校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有些安排在第八学期。实习场所一般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这种毕业实习是必要的,使学生能够亲身体验司法工作的实践过程。但其缺陷是,毕业实习前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加之毕业实习时间有限,学生只能走马观花地了解一下。这不符合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所具有的渐进性、反复性规律。 (3)除毕业实习之外,三年半的教学中一般不再安排实践环节,使理论联系实际处于自发状况,主要由学生自己完成,缺乏系统的、有计划的教师指导,大大浪费了时间。少数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利用假期自己联系到相关部门去实习,但也只能感触一些较零散的知识,而大多数学生则没有这样的认识和条件。 (4)有些法学院校结合个别相关课程,也搞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庭审判观摩或者组织学生自己搞一些模拟法庭,但并未有意识地、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形式强制性地纳入教育计划和要求的范围。 2、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需要更新教育理念 针对现行法学教学体系中实践环节的弊端,应该强化实践环节、更新理念。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这一认识论规律作为一种普遍规律,也是法学教学的根本指导原则。实践教学环节是法学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定要把这种实践环节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实践环节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而不能仅局限于教学过程的某一个阶段。若仅在毕业前安排实习,其它时间不注意实践环节或者把实践环节不落到实处,其结果只能是理论与实际相脱离。 第三,针对学生在法学学习的不同年级段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差异,实践环节应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即大体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我们认为,大学本科一二年级的实践活动是属于感性实践阶段,大学本科三、四年的实践活动应属于理性实践阶段。两个阶段的实践环节,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感性实践是理性实践的基础,理性实践是感性实践的升华和目标,因此也不能在教学中忽视两阶段的内在联系。 第四,实践教学模式应该是立体、多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相应的实践环节;同时实践模式应该是互动的,而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之间的互相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相结合,全面地与国家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普遍联系,创造多维实践场所。这种立体、动态的实践教学模式应全面地体现在教学计划中。让学生学习逐渐深入社会,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方面投入社会实践,建立多维实践模式。 第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使理论教学不再是纯理论,而在理论教育中大大加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案例,从而增强理论与现实的对照,强化课程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内容。 3、教学实践环节改革模式设计 根据上述教学理论,并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不同特点,设计如下教学实践环节: (1)大学一年级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大一学生的实践属于感性实践阶段。该阶段实践的目的在于树立学生的法律专业观念,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大一学生如果不能牢固树立专业观念,对本专业没有兴趣,将直接影响以后的专业课程学习。因此大一学生的实践应着重于如下形式:1.安排不少于五次法庭观摩活动,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或者组织学生旁听高年级学生的模拟法庭。2.组织学生围绕专业理想信念等内容进行演讲及一般性题目的辩论比赛,从训练口才、思辨能力方面培养其专业兴趣。3.组织学生召开几次专业认识恳谈会,树立其正确认识和信心。4.鼓励大一学生参与高年级学生组织的相关实践活动。5.深化教学,采用大量多媒体教学方法,使学生接触更加真实的实践实例。6.邀请法学专家和实务方面的知名人士举办讲座,辅之我院法学教师讲座。7.在老师带领下,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其良好的人格和职业道德素质。 (2)大学二年级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二年级学生开始开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其实践的内容应和其课程内容相结合,围绕着课程内容来设计实践内容与形式。但从全局观念来看,该阶段的实践仍处于感性实践范围,但比大一的实践已上升到更深的层次。大二学生的实践应着重如下内容和形式:1.针对其课程内容,要求学生深入研读与课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弄清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同时设计相关案例,让学生分析并写出书面的分析意见,定期组织学生举办案例研讨会。这项活动应分散在不同专业课程的教学环节中,应在教学计划中体现此内容,并要求教师在填写教学日历时,就本课程设计相应的实践模式。2.组织学生成立专业知识兴趣小组,每个月各兴趣小组将其活动内容撰写成专题,在学生班级中进行交流讨论一次。学习兴趣小组的活动应由专业教师指导。通过专题的讨论及编写专题报告和专题发言,使小组同学在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均得到锻炼。3.带领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活动至少五次。教师在组织旁听活动之时,要与法院审判人员联系、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学生旁听之前,带队教师首先让学生自己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比如,该案例事实需要哪些形式的证据来证明、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哪些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等。在此基础上,使去旁听的学生有备而来,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4.带领学生到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和少管场所,使其与被改造对象犯罪嫌疑人、被教养人员、少年不良行为者进行亲身接触,增加其对国家司法的权威、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以及社会阴暗面的亲身感受。以往许多法学毕业生,因未从事司法工作,从未到过这些场所,实在是一种知识的缺憾。5.组织学生到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去实际观察执法活动、旁听行政处罚听证会,如公安、城建、税务、工商、物价、环保、土地等;组织学生到行政执法机关,与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座谈,听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实践经验。增加学生对行政法律本身及行政实施过程的了解,同时增加学生学习行政法、经济法的自觉意识。这是传统教学实践中不曾有过的形式。6.在大一基础上,继续开展专题演讲、辩论活动,并使演讲、辩论的内容注入更多的专业知识特色。7.要求学生动手,主动收集疑难案例、焦点案例,由教师参与,集中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剖析、讲解,帮助和指导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 (3)大三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大三学生的实践内容与大一、二相比,应当进入一个新阶段,即理性实践阶段。其标志是:法学专业知识在学生知识结构中不再是零散的、无序的状况,而是学生经过理论学习、思考和感性实践,已能够将不同课程知识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一定融合,使学生能够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但这个阶段的理性实践,应为理性实践的初级阶段,应当是学生主动实践与教师的具体指导相结合。针对这一特点,大三学生的实践模式应这样设计:1.在大一、二基础,组织学生举办模拟审判,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在教师的引导下,选择典型案例,就案例的事实及法律运用问题,让学生相对独立地去组织。案例中的当事人角色和司法人员角色,由学生自行安排并扮演。让学生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创造性地设计自己应承担角色的任务。教师在其间只起引导作用。模拟审判,是一个综合实践活动,其中,既存在事实的证明和证据的运用问题,又存在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运用问题,在法律运用上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同时还体现了审判中不同角色的语言表达方式,现场应对的逻辑思维,仪态仪表等问题,是一种很好的综合能力培训。2.带领学生深入劳改劳教场所,对被改造对象进行普法教育和帮教活动。这和大二学生去劳改劳教场所主要是参观不同,大三学生到劳改场所,是运用所学知识和靠自身的品德修养,帮教被改造人员。这一活动,应在寒暑假或五一、国庆长假期间进行。这一活动,不仅使学生帮教劳改人员,同时也是学生自我教育的好方式。3.组织学生,面向社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以大三学生为主,可吸收低年级的积极分子参加,配备专门教师带队,开展形式多样的咨询活动。比如,参与报社的读者书信回答,在相关节假日提供街头口头咨询,利用寒暑假到农村边远地区进行普法宣传等活动。4.组织学生到公、检、法机关与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座谈。让学生事先进行讨论、收集他们想了解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事先送相关机关,在相关机关实务人员做了准备后再进行座谈,会起到较好的效果。5.由教师带队到本省、本市的立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和职能部门立法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座谈,让学生从立法者的角度来了解立法者的工作特点和法律的深远作用。6.组织学生由专业教师带队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大学生辩论比赛,发起组织本市法律专业辩论比赛,通过对比,刺激学生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动手能力、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 (4)大四学生的实习内容与形式。大四学生是本科的最后一年,此时学生要学习的专业课均要完成,学生的实习属大学本科教学实践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属于理性实践的高级阶段。大四学生的专业知识应更加系统化。通过三年的实践活动,其参与实践活动的能力大大提高。大四学生的实践活动,应集中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作者认为大四学生的实践形式应在如下几个方面:1.大四学生是协助教师组织大一、大二学生实践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不仅能锻炼其组织能力、工作协调能力,同时也运用了自己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应使大四学生更深体会其处于大一、大二时期间的有些实践活动的意义和价值。2.大四的毕业实习是列入教学大纲的实践活动,是至关重要的实践活动,也是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实践活动。为了使实习不流于形式:一是选好实习场所,有些学生错误地选择企业实习,其结果是给企业义务帮助干活,与实习要求严重脱节。二是教师要与实习部门的领导讲明实习的内容和目的,要求实习指导人员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过硬的实务知识。三是学生实习前应有实习目标和计划,实习中要有实习工作内容、实习感想、实习收获的记录,实习后要有实习总结。同时实习结束后,应有实习经验交流。3组织搞好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的综合性包括学生对专业知识学习和理解,也是科研活动的初步实践。我们要求毕业论文要有实践价值,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能性。 4、结束语 通过探索法学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紧密相结合的新模式,为解决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面临的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相脱离的困境,提出一种动态、全面的新模式。通过上述贯穿法学学习四年全过程的活动,较好地正确处理了教、学、实践三维一体的关系,使学生真正地把自身知识学习和能力学习结合起来,把学习能力和独立创新能力结合起来,以解决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存在的实际应用能力低下的问题。作者在近几年的本科法学教学实践证明,该教学模式提高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论辩口才能力,是学生将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知识更好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也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应用能力,并在社会实践中深化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深受学生的欢迎。
弘扬国之文化,做自强不息之人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之源,是我们祖先留下的一份宝贵的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根。 -------题记 白驹过隙,一转眼,我们已迎来了大学的第一个暑假,这也就意味着再等到新学期开始我们可就是学长学姐了,让我们不得不感慨时间飞逝。是啊,去年这个时候我们都还是刚刚高中毕业的高中生而已,计划着怎么用整个暑假的时间把高中三年的压抑释放出来,然而现在我们我们走进大学校园已经一年多了,退去了“新生”的外衣,颇有一种“老生”的滋味。这一切仿佛都在一夜之间变老,而急着证明自己能力的我们,却仍不知道从哪出发。 上帝在为我们关上一扇门的时候,总会给我们留下一扇窗。今年暑假就是证明我们能力的时候了。在放假前夕,学校下发了一个通知:我院今年暑假将继续组织开展“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这就是我们的机会,我们要充分利用自己大学这一年的所学所感,在大学第一个暑假结束的时候证明自己的能力。 有了计划就要马上实施,不然一切都是纸上谈兵。于是,我们的最炫民族风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成立了,经过大家的商讨,最终我们决定回家做此次活动,主题定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我们将对家乡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使大家深刻体会到家乡传统文化的精髓,激发同学们对家乡的热爱。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申请的过程很顺利,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就是为活动做好一切准备,证明我们的能力。 在我们的家乡有很多文化遗产,也有很多非文化遗产,我们挑选出几个比较有代表的地方,作为此次活动的地点,行程尽量安排的紧凑,合理,不但让大家了解到我们的家乡文化,也要激发大家对自己家乡的热爱。 按照计划,在活动第一天,我们去了家乡最著名的华夏民间收藏馆,此展馆分为历史博物馆、民俗风情馆、科技馆、陶瓷收藏陈列馆、书画收藏馆、中国自行车博物馆等六个展馆,但最著名影响最大的还是位于四楼的中国自行车博物馆。我们找到馆长说明此次来意之后,馆长给我们派了一名解说员,带我们来到了最具特色的中国自行车博物馆。该馆被国务院批准命名为中国自行车博物馆,于2008年10月初开馆,是霸州华夏民间收藏的三大主要展馆之一,也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藏品最为丰富的唯一的自行车博物馆。布展面积4000平米,收藏了北京收藏家王明玺收藏的全世界最具代表性自行车300余辆。其中有英国的“白金人”、日本的“普利司通”、英国的“三枪”、德国的“哈雷”以及印度、荷兰等国不同年代制造的精品自行车,还有中国台湾制造的“捷安特、金拜克”,以及我们熟悉的内地四大品牌――红旗、永久、凤凰、飞鸽等品牌。被称为博物馆“镇馆之宝”的,是1910年英国产的“白金人”。这辆车通体镀银,造型简洁流畅,看上去锃光瓦亮,光可鉴人。据说这种车当年只生产了100辆,大约在1920年前后销到中国10辆。前些年曾有英国人出10万美元甚至一辆“劳斯莱斯”换此车,都被王明玺婉拒。这样一个自行车博物馆的建造,不仅可以见证自行车发展史,也为这门收藏艺术提供了参考。”这样一个集自行车收藏、展示、研究、教育于一体的博物馆,对促进中国自行车工业的发展、丰富文化旅游内涵及推动当代自行车运动的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活动第一天我们了解了自行车文化,第二天我们要来提高一下自身的戏曲素养了。我们来到了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的“李少春大剧院”,李少春大剧院由广场和主体建筑两部分构成,剧院主体内部功能完备、格调素雅别致。地上一层为大厅、大剧院,大剧院内设1452个座位,其中池座961个,楼座491个,楼上两侧并设有包厢;二层为大剧院看台;三层为李少春纪念馆;四层为小剧场,内设花梨木仿古戏楼,观众席分为上下两层,设有仿古实木太师椅、八仙桌,楼下103席、楼上28席,两侧绕以花梨围廊;五层为剧院办公区。我们此行主要是来参观李少春纪念馆的,展厅分为六个部分:序厅、第一展厅粉墨传奇、第二展厅英雄史诗、第三展厅花团锦簇、第四展厅春韵流芳、音像厅。每个展厅都有自己的特色,让我们从不同角度了解了这位京剧大师的一生。序厅介绍了大师的父亲并充分挖掘展示了李氏父子与“燕赵梨园”这块沃土之间的渊源,第一展厅综合展示了李少春先生从坐科达子楼直至罹难“文革”这一短暂、辉煌而富悲剧色彩的传奇人生,有近300件珍贵实物和大量丰富而翔实的照片、文字资料,第二展厅名为“英雄史诗”,是李少春所演剧目的主旋律,本展厅选取了他十部代表作的精彩剧照,让我们看到了舞台上的李少春大师,第三展厅反映的是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文艺方针指引下,中国京剧院汇聚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形成了以李少春等人为代表的、具有雄厚实力的演出与创作群体,第四展厅集中展示了李少春京剧艺术的传承、发展及其独特魅力和广泛的世界影响。借用纪念馆的一句话来总结此行给我的感受:作为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李少春的意义超越了京剧界;作为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李少春的价值影响了地球村。 按照计划在活动的第四天我们会去信安的龙泉古寺还有武术社,可是由于时间紧,第三天我们只去了龙泉寺,武术社定为第四天的活动地点。此次的信安龙泉古寺之行让我感受颇深,通过对寺院住持慧广法师的采访,让我们看到了一座寺院传承千百年背后的故事。寺院不但坚持爱国爱教,努力使佛协工作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自身建设,夯实佛协工作基础,加强友好往来,团结信教群众,发扬慈悲精神,促进社会和谐,而且为社会做了好多贡献,比如整顿道风,团结信众,树立正信,协助当地政府妥善处理文物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历史遗留问题;2003年应当地信众要求,在各级政府的关怀下,四方化缘,先后筹集资金六百多万元,重建古寺钟鼓二楼,念佛堂等,使一座有着千年悠久历史的龙泉禅寺再现辉煌,非典期间,以廊坊市佛教协会名义,倡导全寺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及佛教信众,积极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18万元,配合政府控制疫情;从2002年开始对霸州市信安镇30多户贫困家庭资助300元到500元不等;2003年春节又筹集3万多元为信安镇爱国街安装路灯;在对本地特困家庭、敬老院定期资助关怀的同时,建立档案,资助涞源、涞水、四川、石家庄等地多名贫困大学生。此类的善举还有很多,慧广师傅只是列举了一小部分,但足以让我们看到寺院对周边地区的贡献很大。佛教文化博大精深,值得我们用心传承,将佛教精神发扬光大。 计划赶不上变化,第四天我们才来到位于杨芬港的风云武术社。一大早我们就出发了,只为了能充分利用时间,了解更多的武术文化。将近一个小时的车程之后,我们来到了位于廊坊与天津交界的杨芬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九位正在闲谈的老人,同学告诉我们这几位是武术社的老师傅们,功夫都很厉害。通过与老人们交谈我们了解到杨芬港风云武术社有300多年的历史了。杨芬港风云武术会,武伯达为创始人,到目前该会以传到了第十五代弟子,共传授弟子4000多人。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街道和路灯等设施的改善,每年春节期间,杨芬港风云武术会就会有表演,上午踩街,下午耍会,晚上还有夜会,除在本地表演外,还应邀去静海、独流、杨柳青、杨村、滩里等周边地区去演出。每逢演出,会员们起大早到会所扮妆,一般拌梁山好汉前36个主要角色,最多时扮60多个角色。扮好妆后一字排开,队伍面前由四面会旗带领,队伍前后各一面大鼓,在鼓乐中缓缓行进。扮妆的会员根据扮演的角色,边走边表演,再现梁山好汉的英雄形象。在此次杨芬港之行的尾声,我们有幸看到了武术社的老师傅还有弟子为我们带来的精彩表演,十分精彩。活动结束我们与老师傅们拍照留念,用照片记录下这珍贵的一刻。 时代滚滚向前,通过本次实践,我们了解到,到了现代社会,传统文化的语境与以前大不相同。如何在今天让传统文化生根发芽乃至枝繁叶茂?老先生们早就有了答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传统文化只有与现代形式结合,才能更好地发展,也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现代意义。事实上,一方面我们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在很多地方开始容光焕发,另一方面其中的糟粕也在很多地方沉渣泛起。这就是传统文化的现实困境。所以,需要更多引导的人出现,媒体也可以大有作为。比如,现在很多地方电视台的不少频道就在做一些事情,扩大家乡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再者,事实上如今民间文化的传统文化很多都濒于灭绝,更无法谈论什么巨大的精神、商业意义了。如何扩大它们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如何挖掘、发现它们的现代价值?这是摆在全社会人面前的课题、难题,也是以后我们要继续着力的方向吧。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潮下,作为一名普通的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担当起保护的重任,从身边着手,从小问题出发,用实际行动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对其录音、录像、访谈,使霸州以文档的形式能够永久的保存下来,让这颗璀璨的明珠留下它存在过的痕迹,让后人更加了解一个民族的文化光辉,就如同我们今日去找寻古人的智慧,我们现在做的便是为那些热爱家乡文化、热爱民间文化的人们,留下最原始、最真实的资料。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我们感悟很深。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步入大学就等于步入半个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承受风雨的花朵,通过社会实践的磨练,我们深深的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社会是一所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投身到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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