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 要:我国的旅游高等教育为全国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毕业生,但从旅游企业的选择和毕业生的去向上来看,高等学校培养的旅游管理毕业生和旅游业所需要的人才间出现了严重脱节现象,旅游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在行业内的竞争力比较低。本文对导致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竞争力低下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提升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竞争力的对策。关键词:旅游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对策。1 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及问题。我国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教育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以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的诞生为标志。随着各地旅游业的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的旅游教育也开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蓬勃发展起来,各大专院校也分别在地理、历史、经济、英语、管理等专业的依托基础上,相继成立了或开设了旅游专业,目前已经形成以专科、本科为基础,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完整的培养体系,成为一支异军突起的生力军。那么,作为这支生力军的中坚力量的旅游管理专业本科学生在就业上的竞争力状况如何呢? 本科学生的竞争力状况能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整个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情况。调研发现,旅游管理专业的本科学生竞争力并未与日益蓬勃发展的旅游业成正比。一方面,企业招聘到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后发现,招聘来的大学生在工作上“高不成、低不就”、“眼高手低”,完全不符合企业的用人需求,企业还需要在对员工的继续教育培训上花费较大的代价;另一方面,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在旅游企业内工作一段时间后感到不适应,认为该岗位不能体现自己的所学、不能实现自己的预期目标和人生价值,因而选择“跳槽”去往其他行业,致使旅游企业的大学生员工流动率极高。有数据表明,旅游管理本科生初次在本行业内就业的人数比例一般在10% ~20%之间,造成了旅游行业的低就业率,另一方面,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又有着较高的流失率(两年后仍在旅游行业就业的不到20%) 。人们渐渐觉得培养出来的旅游管理本科学生“动手能力不如专科生,理论能力不如研究生”,这实际上反映了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培养的人才与市场需求之间的严重错位。一直以来,旅游管理的本科教育立足于理论本位,重理论知识,轻能力培养的教学模式,使得所培养的学生缺乏职业能力所需要的技能和经验,与其它一些旅游专科学校的毕业生相比竞争力(主要是实践操作能力)低下。实际上,旅游管理专业应用性较强,具有明确的行业指向性。教育部在《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了21世纪的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逐步建立起注重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为一体,富 有时代特征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教育应当着重培养“应用复合型人才”,提高其综合竞争力,只有那些基础厚、知识广、实践操作能力强的综合性人才才是未来旅游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2 培养模式与实践脱节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旅游管理专业的现行人才培养模式与实践中旅游业所需求的人才严重错位,一些旅游企业宁愿花高薪聘请同行企业中的高管、去“挖墙角”,也不愿意招聘受过高等教育的旅游管理专业“正规军”,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的供给和需求相脱节现象越来越严重。究其原因发现,旅游管理专业“正规军”毕业生的竞争力较低,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一些高校对旅游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模糊、不切实际。目前一些高等院校在对旅游专业学生的教育上普遍存在着定位“过高”的问题,旅游业是实践性非常强的行业,要想真正能够做到对旅游企业较好的管理,首先必须要熟悉基层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与工作方法,否则一切的管理只能是空谈。而事实上是,学校模糊的定位导致培养出的旅游管理本科生毕业后大多想从事管理工作,而不愿从事较低层次的、实践性较强的服务工作,这就使得学生的“管理”只能停留在空谈和梦想上。纵观一些开设有旅游专业的学校,从“985”、“211”院校到省级重点院校、一般院校,很少能从塑造特色品牌出发,而大多都按照大致一样的模式、一样的教学设计、一样的课程设置安排开展教学活动。这就使得培养出的学生缺乏特色性和差异性,竞争力趋同。其次,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手段单一。一些高校的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仍然延续传统的“以教师课堂教学和理论知识灌输为中心”的“填鸭”模式,这种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教学模式使得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虽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却只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其实践动手能力较差,不能很快适应旅游企业对人才的要求。此外,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也呈现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特点,各个院校所开设的课程大同小异,有些课程内容甚至有重复开设之嫌,有些则是将专业课与基础课同时进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将先后顺序进行颠倒,使得教师和学生都感到无所适从;此外,教学进度设置也缺乏梯度和层次,完全随心所欲或机械照搬其他学校的模式,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没有以专业建设、以旅游管理专业特色品牌塑造以学生专业学习为中心最后,师资队伍建设目前尚不能适应旅游业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旅游管理专业隶属于工商管理二级学科,同时在硕士点、博士点的建设方面也一直滞后于其他经济类、管理类,许多学校的旅游硕士点仅是挂靠在诸如生态学、地理学、民族学、历史学等学科下的一个方向,而真正拥有旅游管理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和科研院所在国内更是屈指可数。大多数的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教师都来自于历史、地理、经济乃至外语等专业,对于系统的旅游学理论和实践教学技能的掌握相对缺乏;特别是在实践教学方面,一些院校更缺乏能够供学生实践操作的专业模拟实验室(如导游模拟实验室、客房实验室、前台实验室等) ,使得教学活动脱离实际,限入从书本到书本的“空对空”境地,这种“双师型”旅游专业教学人才及旅游专业教学实验室设施的匮乏,直接导致了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与旅游企业所需严重脱节,降低了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竞争力。3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对策研究。目前,我国旅游业正如火如荼地发展,以广西为例,随着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泛北部湾及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旅游企业对旅游人才的需求量,特别是对实践操作技能较强和极富管理经验的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缺口还很大;然而,从近些年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统计上来看,越来越多受过高等教育的旅游管理毕业生却找不到工作或改行从事其他工作,与社会对旅游人才潜在的巨大需求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两者之间的巨大反差,不仅不利于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对旅游管理专业课程的学科体系及广西区内各高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广西区乃至中国- 东盟区域旅游业合作的健康良性发展。因此,如何提高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竞争力,塑造和培养旅游企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已经迫在眉睫。3. 1 对毕业生进行准确定位。对于一些高校的旅游管理专业培养目标模糊不清、定位不切实际的问题,学生俨然成为无辜的“牺牲品”。对于学校来说,要本着对学生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市场需求作深入而细致的调研,根据市场的需求培养相应的人才,一些学校已率先尝试的“定单式培养”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方法;另一方面,要立足于自身的专业特长,准确地把握区域环境和评估优势师资力量,即集中和整合自己最优势的资源去打造与众不同的特色“产品”,这也是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提高自身“产品”竞争力的关键所在。这种对毕业生的准确定位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需要做深入的调研;一方面,旅游专业的专业教师需要深入旅游企业一线,与企业的领导及其他人事需求单位进行多方、反复沟通,了解旅游职业岗位对该专业的能力、知识、素质要求;另一方面,对本校旅游管理专业的毕业生进行跟踪调研,收集他们对学校教学内容、对企业用人标准等方面的反馈信息及相关建议,通过调研和反馈,学校将对本校培养的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及工作情况有较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修订以往在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培养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及模糊的定位,使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更加明确。3. 2 合理设置课程,提高实践操作性。旅游管理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专业,理论来源于实践,同时又指导实践,在旅游管理专业课程的设置中既要强调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扎实性,同时又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突出实践操作技能培养的重要性。事实证明“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因此,在课程的设置上仍然需要听取旅游企业的负责人及本校往届毕业生的意见和反馈,他们才是最有资格发言的群体,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能够让他们对该专业未来的需求方向有更清晰的认识,并且本校的毕业生也非常乐意看到自己的建议和意见能够为母校的教学改革及其它学生的培养作出贡献;从学校的角度上说,这些来自于旅游企业一线的意见能够使原本不甚合理的课程设置更加合理和完善,使毕业生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为企业所欢迎。此外,从目前的情况看,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较多的实习岗位集中在酒店,而在旅行社、景区、旅游行政机关及其它旅游企业等部门的教学实习则较少,这对于综合性、复杂性较强的旅游业来说显然实习的范围过于狭窄了。各高等院校应广泛开展“产- 学- 研”合作模式,将“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积极与省(区)内外的著名旅游企业、旅游行政机关及其它部门间建立稳定的“产- 学- 研”合作基地,合作共建教学实验室和实训实践基地。3.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因此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竞争力的基础性环节。首先要鼓励现任教师继续进修,巩固和扎实其专业理论功底,可以通过对现有的旅游专业教师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派遣到国际、国内比较知名的旅游院校进修,使他们能够尽快熟悉并深入了解相关业务领域,提高教学质量和研究水平;其次还可以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做兼职教授,以专题讲座、讨论或报告等丰富多样的形式,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除此之外,由于旅游业对实践操作技能的特殊要求,还需要使教师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即“双师型”教师,双师型教师由于具有与旅游行业相关的社会实践经历,与纯粹进行理论研究的教师相比,他们更能够抓住旅游这一应用性较强的学科的精髓,摆脱“纸上谈兵”的教育方式,使学生的操作技能能够有实质性的提升。这种实践能力可以通过鼓励教师申报和参与实践性课题,到旅游企业调研或参与旅游开发规划等项目,提升专业教师的动手操作能力,还可以通过让专业实践课教师到旅游企业去挂职锻炼,参加旅游企业的管理实践活动,从而深入了解旅游业发展的最新态势、熟悉具体领域岗位的操作能力,更好地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这也是提升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竞争能力的前提和保障。参考文献:[ 1 ] 唐跃工。 旅游高等教育国际型复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探析[ J ].科技教育创新, 2007, (19) : 228~229.[ 2 ] 沃斌峰。 澳大利亚旅游教育特色及其启示[ J ]. 科技信息,2007, (22) : 30~31.[ 3 ] 赵建军。 地方高校特色化旅游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新思维[ J ].旅游学刊(人力资源与教育教学特刊) , 2006, ( z1) : 67~70.[ 4 ] 罗文,陈国生。 论高师旅游管理本科综合性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J ].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06, (3) : 85.[ 5 ] 曹丽娟。 关于旅游专业教学方面的几点思考[ J ]. 人文社科,2006, (2) : 89.[ 6 ] 钟扬,覃峰,王雪莲。 旅游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再思考[ J ]. 反思与交流, 2007, (7) : 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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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下面两篇文章就差不多了!.中国旅游法制建设进步大 依法治旅格局基本形成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其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尤其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世界旅游大国行列。一、旅游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最初较多的表现为行政手段管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整体推进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加快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1、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八五”期间旅游法制规范的内容,许多都是直接与旅游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如旅游价格、外汇兑换、旅游商品生产、外汇报价结算、厕所收费、门票价格等,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特征;“九五”以后,这些项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游企业,立法规范的内容陆续转向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经营规则等方面,反映了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2、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八五”期间,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单一,大多针对某一事项做出规定,如旅行社的质量管理、旅游签证的通知、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的规定、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程序等,反映了旅游立法逐步建立的过程。“九五”以后,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明显趋向于综合,涉及一个方面的法规、规章明显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导游员管理、出国游管理。以出国游为例,以前出台过多个规范性文件,后来被1997年的部门规章、2002年的行政法规所取代。3、规范范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八五”期间,旅游立法基本以旅游接待和经营方面内容为主,比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饭店等,即旅游业起步发展以来的传统产业范围;“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大旅游”从概念变为了现实,旅游立法也就拓宽了领域,如合资旅行社、内河游船评定星级、旅游漂流管理、旅游标准化管理、旅游规划管理、旅游统计管理、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等。4、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制化。“八五”期间,旅游法规性文件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下发的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此间出台的旅游规章、规范性文件多达45个,其中占相当数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九五”以后,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旅游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轨,此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约减少了50%,而行政法规出台了2部,即《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十五”以来,现已修订了1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5个部门规章,旅游的立法规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显提高。二、一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旅游业至今尚未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大法,但近年来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已取得较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1.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旅行社被喻为旅游业的龙头,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行社数量快速增加,由1996年的全国4252家,增加到2001年的10532家。为及时加强对旅行社市场的管理,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游业首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贯彻好《条例》,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先后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等,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加入WTO以后,为及时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又加快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了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内容,使《条例》囊括了对各种类型旅行社的管理。2.导游管理有法可依。导游员是旅游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服务者,与旅游消费和接待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全国现有导游员15万人,以及大量季节性的临时导游员。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二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为建立政治业务素质双过硬的导游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好这个《条例》,国家旅游局1999年8月出台了《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记分管理、年审管理的规定,强化了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3.出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为加强对出境游管理,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5年的发展,我国出境旅游已达万人次,因私出境旅游明显加速增长。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务院决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从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出境游组团社由67家扩大到528家;随后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使出国游管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地方旅游法制是全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快速成长,地方旅游法制建设步伐也抓紧跟进。1.省市旅游立法起点较高。“八五”期间,国家层次的旅游立法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省市则大多以政府名义制定了旅游规章,据统计,仅加快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就有18个省份,属综合管理的有2个省份。“九五”时期,除10来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规章外,21个省份、7个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出台了由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旅游法规(旅游业管理条例)。2.绝大多数省市已制定了旅游《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此后,各省加快了旅游立法步伐,截至2002年11月上旬,除吉林、青海、天津、上海四省市外,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旅游《条例》,占全国省份总数的87%(除台湾);厦门、青岛、深圳3个单列市出台了《条例》,占全国单列市总数的60%。此外,武汉、哈尔滨、郑州、广州、大同、成都6个大城市也报经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旅游《条例》。3.旅游立法适应了地方旅游发展需要。各省市除了制定综合性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外,还出台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旅游安全、设立分支机构、旅游度假区、旅游商品生产、旅游企业所得税返还、旅游景点征收专用资金、散客服务、特殊旅游项目、景区景点讲解等。当前,各地为了与世贸规则接轨,抓紧了对地方旅游法规的修改,海南、广西等6省市已基本完成修订,北京、山东、内蒙古、湖北、陕西、云南等10省区市已把修订列入计划。可以相信,这对促进入世以后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四、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八五”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旅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加强旅游执法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特别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旅游执法实践大量增加,旅游执法水平也有了明显进步。1.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九五”以后,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旅游局成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监理所(即“质监所”),专门负责受理旅游投诉,以后全国逐步建立起国家、省级、旅游城市三级质监网络,现在岗人员近千人。其中,四川省质监所是行政编制,陕西、云南、青海、宁夏4省区的质监所与行管处合并执法,12个城市成立了旅游执法(稽查、监察)大队,其他100多家质监所的一部分被赋予了一定行政职能,成为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旅游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2.日常性的旅游执法数量增多。受理旅游投诉和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是旅游执法的日常性、经常化内容。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质监所接受旅游投诉(仅统计了29个省区市)6966件,正式受理5738件,结案5417件,结案率达到94%。在2001年的旅行社业务年检中,1142家旅行社被暂缓通过年检、并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分,占参检的;293家没有通过年检,被注销、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自动提出歇业,占总数的。3.专项旅游执法活动成效明显。“九五”以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一直被作为工作重点。1995年底至1996年,打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4093件;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首季,集中开展对出境游市场的整顿,重点查处旅行社挂靠承包、“黑社”、超范围经营、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2002年上半年开始的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已出动检查人员万人次,检查导游9万人次,现场检查率达到60%,1700名违规导游被扣分处罚,查处了一大批违规违法经营者,打击了旅游市场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有了比较明显改善。此外,各级人大每年开展的专项旅游执法大检查,督促和推动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所引发的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督促旅游执法人员进一步学法、懂法、用法;各地举办的形式多样的旅游执法培训班,对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当然,由于旅游业发展形势一日千里,现行旅游法规的一些内容很难跟上快速发展的旅游现实,加上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旅游法》,因此,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行业坚持不懈地去努力和探索。2.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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