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犯意,是指成立必不可少的罪过心理状态。比较而言,英美刑法学上的犯意(mens rea),大体上与中国刑法学中犯罪的主观方面相似。但是犯意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英美刑法学者的认识似乎并不统一。我们这里根据英美刑法学的传统理论,将犯意分为四项基本内容,即:意图、明知、轻率以及疏忽。 一、犯意的四项基本内容 1、意图(intention or intent) 意图通常指预见到可能发生某种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一般而言,意图本身并无法律上的意义,但是当行为人在特定的意图支配下实施某种法律所限制的行为时,意图便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此种情况下意图与刑事责任就具有了不可分割的关系。 意图所具有的刑法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是构成故意犯罪必不可少的因素。对于任何故意犯罪来说,意图都是判断行为人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无意图即无故意犯罪。 (2)是区分不同犯罪的重要因素。意图的内涵极为复杂,不同的犯罪意图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根据。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人之犯罪意图往往需要根据客观行为事实来认定。因为意图本身具有一定隐形性,而且犯罪人一般会在刑事审判中拒不承认自己具有犯罪意图。英美刑事司法时间一般认为,可以根据行为人之特定行为情况或行为情节来推定其意图。下列情况均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所需意图的参考: (1)按照常人的见解,公认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将会导致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理智健全,因而必然能预见到与其行为相联系的直接结果; (3)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之前或者实施其行为的过程中,没有受到足以造成其精神紊乱的强刺激。 2、明知(knowledge) 明知不仅包括行为人实际知道事实情况,而且还包括推定行为人知道某种事实。法律认为行为人在当时特定情况下应当知道,不论行为人是否真实知道,也将其视为明知。如果一个人故意不去了解事实真相,或者对明显的应当知道故意视而不见,那么法律就会推定行为人具有明知。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没有“明知”有合理理由应当明知的事实,被告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仍然应当负“明知”的责任。 关于明知的判断标准,英国刑法采取了“常人标准”说。《1997年防止侵扰法》第1条规定:“(1)不得实施下列行为:(a)侵扰他人的行为;以及(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构成侵扰他人的行为。(2)就本条而言,如果一个占有同样信息的理性人,认为某一行为的实施构成侵扰他人,则实施该行为的人就应当知道其行为侵扰了他人。”本法所说“占有同样信息的理性人”当然是指社会上的一般理智健全只人。 3、轻率(recklessness) 在英美刑法中,当法律使用意图一词时,是指行为人以造成某种特定结果为目的而实施其行为;当法律使用明知一词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将要出现是知晓的;而当法律使用轻率一词时,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所关注的将不是行为人希望产生某种结果,也不是行为人知道某种结果将会出现,而是行为人对与其行为有关的结果的“无知”。换言之,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罪过在于:没有考虑到或者没有充分考虑到其行为的有关危险性。 英国刑法上将轻率分为: (1)主观的轻率:是指行为人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险发生,但是行为人对此后果漠不关心。 (2)客观的轻率:则是指一个理性之人本该知道危险的存在或者将要出现而行为人却轻率地没有意识到。 二者的区别在于:在主观轻率情况下,行为人意识到了正在冒险;而客观轻率情况下,行为人作为一个理性之人本该意识到却没有意识到存在的危险或者将要出现的危险。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在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均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在主观轻率的案件中,起诉方必须证实被告人认识到了存在不合理的冒险行为。在客观轻率的案件中,要求证明被告人本该考虑到存在不合理冒险行为,但是被告人却没有考虑到危险存在的可能性。 4、疏忽(negligence) 法律意义上的疏忽,是指根据法律的要求,在行为人行为之时的特定情况下,一个理性的人应当注意而行为人却没有尽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疏忽与轻率具有一定联系。从历史传统的角度来看,轻率的基本含义是指在有认识的情况下进行的不正当的冒险;而疏忽则是指在无认识的情况下进行的冒险。晚近英美刑法上的疏忽的典型含义乃是:虽然被告人考虑到了是否存在危险,但是行为人得出了不存在危险或者危险性很小的错误结论或不合理结论,行为人对这一切漠然视之,实施了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 英美刑法学者认为,成立刑法上的疏忽要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即标准的注意、违反了标准的注意、具有最接近的原因以及产生了危害或损害结果。 标准的注意,涉及每个人行为的法律责任,或者说每个人都有义务不得损害他人之利益或社会安全。这里所称标准的注意,是指普通法和制定法所要求的一个人对他人或社会负有的注意义务。 违反了标准的注意,是指行为人没有进到普通法与制定法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例如,法律并不要求路上的行人有救助陌生人的注意义务。但是一旦行为人救助陌生人,他就负有了以合理之注意行为的义务。此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履行必要注意义务而导致被救助的陌生人的利益损害,则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疏忽。 最接近原因,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最接近因果关系。 产生了危害或损害后果,则是指必须是行为人的疏忽引起了事实上的实害后果,否则,即使行为人存在疏忽,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疏忽犯罪。 二、关于犯意的其他问题 1、转移犯意 转移犯意作为犯意认定的一项一般原则,奠基于判例法。转移犯意的犯意内容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要求的正确犯意。有两点须注意: (1)转移犯意一般在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中可以认定,而在性质不同的犯罪中则很难认定; (2)在出现转移犯意的情况时,行为人真实意图实施的犯罪没有完成,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对此仍然可以按照犯罪未遂认定。 2、犯意与犯罪行为须同时发生 所谓同时发生,必须是行为人之犯意或精神状态“激发”其身体行为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犯意或精神状态在罪与罪之间是不可互换的。比如,A决意要谋杀B,但一直没有找到谋杀B的适当时机。一日,A驾驶汽车时意外地交通肇事致B死亡,不能认定A犯有谋杀B之罪。 3、一致性原则 所谓一致性原则,是指犯意与犯罪行为在内容上相一致,犯意应当是与相关犯罪行为相匹配的精神状态。 4、动机非犯意 动机与犯罪的成立与否没有必然联系。有时候,甚至良好的动机也可能导致犯罪。刑法上关注的动机,通常是激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心理情状,如为了继承祖父的财产在祖父的饮料里投毒。英美学者也认为,动机对刑罚轻重具有重要影响,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在量刑时往往明显偏向于具有良好动机的被告人,从而会对他们从宽量刑;而对那些具有邪恶动机的犯罪人,法官量刑时就会考虑给以较为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