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国时期男性的诱拐女性的动机来看,除了极少部分是拐犯处于善意,希望帮女子脱离苦海,抑或是男女因奸情意图私逃外,多数都以赚钱营利为目的,正因为如此严景耀将这两种罪名归结为“经济罪”。对于被诱的女性来说,则多是“被人价卖为娼、婢女或被卖入戏班学戏,有的则被嫁卖与他人为妻妾。”笔者将结合一些史料简述如下:
被卖为娼妓是这些女性最常见的下场。《北洋官报》记载过这样的一起案件:
被拐卖的女性中,很多被卖去东北。严景耀对此有详细的论述:“这些被拐妇女大都被送到东北当妓女的。那是因为在东北有广大的市场,成千上万的人来自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他们大多数是男人而且是未婚的单身汉。因此,对女人的需求高了,娶妻的代价也高了,这些外来户只好以原始的方式为他们发泄性欲而采取最省钱的办法。因为对女人的需要高,故拐犯都认为到东北作这种事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
1933年,山东省政府还专门出台命令:
可见,当时山东莱芜地区的卖良为娼的现象已经较为严重。
《妇女评论》有这样一篇文章,节选摘录如下:
这条新闻,大致是说:
十三岁的苏小三子因为家里经济状况不理想,而被家人略诱至妓院,希望将她“押娼”。还好最终脱离了火坑。但是这段文中让人在意的是“这种新闻,向来是没人注意的,因为人人心中觉得这种事是上海所常有的”这句话。这说明了,首先,当时针对妇女的诱拐案的确非常的常见;其次,诱拐后被卖入妓院的女子也不在少数,以至于即使是十三岁的幼女,也让群众们见怪不怪了。
除了最常见的被卖为娼妓外,也有很多女性被卖为婢女、妻妾等。而当时其实不乏一些 社会 名流、政界人士也通过这种手段来买婢女。《海涛》杂志曾记录有《孙元良将军买婢记》,讲述孙元良在正妻之外又派手下去苏州、无锡等地替他购买婢女的事件。虽然八卦小报的故事不知真伪,但是名人买婢女这种现象一定是存在的。
而被卖为妾也是当时所常见,《妇女评论》杂志有过这样一篇小文:
对于这些被诱拐的女性,脱离原有的环境并没有像他们所预想的那样脱离苦海,而是陷入了更深的悲剧之中。如被迫失身,有些甚至会因此丧命。1913年徐家汇就有数名已婚女性被诱拐强奸的案子,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同样是1913年,郑海与其母郑阐氏杀死李俊儿一案中,则因二人将幼女李俊儿诱拐藏匿后担心案情败露而将之致死灭迹。
由上可见,被诱拐的女性,无论其出走是否有主观想改变生活现状的意愿,其下场多半是很悲剧的。当然也有少数女性得以成功脱离苦海,如合肥的两个十五岁少女,上学路上被拍花贼弄晕拐走,但是靠着自己的智慧在南京脱险。但是由于当时这个重视女性贞操以及男权占统治地位的时代下,就算拐逃犯的确会受到严厉的惩处,受害的女性也会感到难以做人。而且就笔者看到的材料来看,多半的情况下,女性都会落入狼窝虎口。
《后汉书》有个记载汉朝时拐卖妇女的案例,一人叫黄昌,年轻时当个小吏,他老婆回娘家省亲,路上被土匪劫走,卖到四川成了别人老婆,多年以后生儿育女,黄昌官路亨通,升到了蜀郡太守。一次她儿子犯法,作为母亲去顶罪,太守黄昌跟这女人交流,觉得她没有四川口音,恐其有诈,这女的马上回答说,我本是会稽余姚人,黄昌的妻子,因为省亲被劫卖到这里,黄昌大惊,忙问,你怎么识别黄昌,她说,黄昌左脚心有黑痣,还常说自己将来能当二千石的大官,于是黄昌伸出自己的左脚,两人相拥而哭。
在古代诱拐妇女的目的,一般是卖人当老婆,卖人当奴隶,卖到青楼,卖作其它用途,这里的其它用途有点瘆人,比如食用、陪葬、炼丹、祭祀等,拐卖的方法大致有诱拐、迷拐、药物、暴力等;被诱拐的地区集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贫困、受灾的地区,尤其四川、贵州拐卖人口猖獗,在有些灾荒年月,甚至大片抢夺人口的行为,暴力抢夺、杀夫捆妻、杀父母捆子女等,被诱拐的,先以殴打、拘禁、强歼等手段予以控制,手段惨绝人寰,令人发指。
拐卖人口的罪犯,称为“掠卖人”,历朝历代律法都对其有严酷的惩罚,抓到了都是个死,只是死法不同,汉朝的《二年律令》记载,掠卖人直接处以磔,大卸八块的意思,《唐律》是绞刑,《大明律》也是绞,家人流放。有个问题要区分一下,古代虽然严禁拐卖,但又允许人口买卖,允许人口买卖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还有官府的印章,称为“和卖”,而律法打击的是采用各种方式的“掠卖”。
北宋时期曾破获一起重大的拐卖人口案,宋真宗年间,广东提点刑狱周湛,在检查从湘鄂南迁至岭南的人口时,发现很多人来源与记录不相符,多方查证后,破获了一起重大的跨省掠卖良人案,在这其间已有大量的人口被卖出,最后解救出男女2600多人,轰动一时。讲一个民国时期的场景吧,鲁豫交界的集市上,经常会有年轻的女人,只穿裤衩和背心,身上挂着牌子,上面写着不等的数字,她们或蹲或蜷缩着,脸上只有恐惧和羞辱,身边是拿着皮鞭和棍棒的粗壮汉子,对了,这些女人就是明码标价的商品,人贩子在一旁高声吆喝,黄花闺女了,快来买回去做老婆,又便宜又好使。周围马上聚满了人群,有指指点点的,有邪恶表情的,更有如狼似虎的眼神紧盯着,似乎要开始一场大动干戈的斗争。
自从英国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中国长时间处在被西方列强瓜分的境地,他们不断在中国谋取利益,其中“猪花”就是这个时期的产物,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猪花指的就是被贩卖的妇女,原本一开始列强只是单纯的贩卖猪仔,即男性,让这些廉价的劳动力为他们自己国家服务。
然而这些被贩卖至境外的猪仔,经常忍受不了这种非人的待遇,于是纷纷逃跑,列强为了留住他们,就想到一个方法,将中国的妇女贩卖过去,和猪仔一起,原本只是让他们生活在一起,为他们国家免费提供劳动力。
到了民国时期,没想到这种做法让境外的资本家看到了另一个暴利,就是将这些妇女贩卖到境外,充当妓女,一时间娇小可爱的中国女子在境外得到追捧,这些被贩卖到境外的女子,他们的结局可想而知,面对外国人的凌辱,想自杀都没有机会。
在晚清至民国时期,据说英国人在广州大肆收购妇女,一个妇女40个大洋,很多国人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成了他们的爪牙,为他们提供了更多妇女。
而英国人再贩卖到美洲可以获得1000块大洋,据说当时在美洲的华人女子高达数千人,95%的女子最后都沦为青楼女子,受尽凌辱和折磨,最后自尽。
这或许是妇女被贩卖后最惨的遭遇了。
民国时期很多工厂需要劳动力,此时的贩卖已经成风,他们称贩卖男孩叫“搬石头”,贩卖女孩叫“摘桑叶”。
主要是从农村去欺这些女子,说到了大城市什么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还可以享福,最后大多被贩卖到工厂,工厂给人贩子大洋,如果是稍微有些姿色的女子则会被贩卖到青楼,让这些裹脚了的女性为那些上层阶级的人跳那些所谓的小脚舞,跳的不好就要挨鞭子,很多人贩子因此获得巨大利润。
而这些妇女只能不断的工作,稍有怠慢就遭到屈打。
除了上述的几点之外,这些妇女还被贩卖到一些偏远地区,做了别人的老婆,整天不能出门,逃又逃不掉,运气好的自然成了有钱人的小妾,运气不好的被贩卖到穷人家,还要遭受挨打,凌辱,这些女子一辈子只能过着被绳子绑起来的妻子,成了他们的泄欲工具、繁衍后代。
无论哪一个朝代,被诱拐的妇女都鲜有好下场。有的被拐到深山老林给人当媳妇,有的被拐到青楼当妓女。
在民国那个特殊的时期,军阀混战加上 社会 的动荡,当时的人口简直就是活生生的大洋。人贩子为了牟取暴利,使用一切手段拐卖儿童、妇女、青壮年。
那个时代的儿童和妇女没有任何人权可言,一旦遇到灾荒,更是成为商品。被拐卖的妇女下场好一点的到个有家人家当奴隶仆役,下场差的可能进了妓院为娼,再差的可能连命都不保。然而,民国时期的政府乏力,无心也无力打击这种犯罪行为。直到新中国成立,才将贩卖人口定为违法犯罪!
一种勒索其家人要钱,得手也就放妇女回去了。妇女可以再嫁人。但是如果隔了夜的,再嫁也就名声不好了。不过还是嫁的出去的。
一种把妇女卖掉,通常是卖去做妓女多一点,也有卖去做童养媳或者小老婆传宗接代的。
做妓女那基本没有什么出头之日,卖身不行的时候,或者留着妓院打杂伺候别的年轻妓女,或者乞丐流落街头。更多是没等到那天已经死了。
做童养媳的年纪小,记不清楚事情,往往在夫家是生育机器和各种干活的。如果遇到宽厚的人家,再生个儿子,儿子有点出息,可能寿终正寝。大多数被繁重体力活或者年幼生育的后遗症折磨,或者家暴,早早去世了。
传宗接代的那些就更可怜的,生出来孩子和她也没关系,混好就是一个奶娘角色。更多也是几经转卖,更为悲催。
一种就是卖去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大概累死居多。
任何一个时代,被拐卖的都不会有好下场的!
而被诱拐的妇女,大部分都被卖去外地。卖家特地不在本地卖,一是因为妇女了解本地,容易逃跑。二是因为这么做的话买卖容易被发现,政府很容易就能破案。而卖到外地的话,就算政府发现本地妇女被拐,也很难插手至外地破案。当时的行政效率极其低下,两地警察在这类案子上几乎无法达成有效的合作。
甚至还有些商人会把拐来的妇女专门卖到其他军阀控制的地盘上,那么想要侦破此类案件就更难了。这也是这类黑色产业流行的关键原因,即便有志改革的政客对此也力不从心。而流落外地的妇女举目无亲,即使是在乱世中苟活了下来,过得也相当孤独、艰难。
彼时很多城市有大量的娼妓,这些娼妓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拐卖过来的,这是人贩子的重要买家。这些被卖掉的妇女进了妓院后相当于失去了人身自由,还得被强迫服侍男人。赚来的钱大部分也不归自己,而是归妓院,属于当时 社会 被剥削地最严重的群体。大多数被拐来进妓院的妇女最终都是染上病死掉的,毕竟当时根本不讲究卫生 健康 。
还有一些人会被买去做老婆,往往是深山乡村不好讨老婆的男性。他们为了繁衍的任务,所以来到黑市购买妇女。妇女被卖进农村以后,基本上就要和买主过一辈子了,很难逃出村子,也很难再见到家人。如果不听话的话,甚至可能会被村里人动用私刑处死,可以说是相当残酷。
运气好一些的,则会被卖给达官贵人做妾。但前提是自身颇具姿色,这样的话人贩子才会推荐给上层人士挑选。不过进了这种家庭的话,地位也不会太高,毕竟身份只是贱妾。但总比那些落魄于江湖风尘的女性好不少,起码吃穿不愁。但显然这也称不上什么好下场,依然是处于被无限制剥削的地位。
直到新中国建立以后,妇女拐卖问题才逐步得到解决。大量被拐妇女被查清原委后遣送回乡,还有些堕入青楼女子也在政府的帮助下重新从事正当职业。此时的 社会 风貌远比民国时期好得多。
人口贸易是奴隶 社会 的产物,伴随着工业文明塑造了法治 社会 精神,天赋人权和 社会 契约成为了西方列强的标配,可是世界发展是不充分不均衡的,于是不发达的地区成为了法外之地,在半殖民半封建的中国亦是如此,这其中十里洋场上海是一个典型代表,华洋混居产生了鱼龙混珠的三教九流,上海滩三大亨的故事妇孺皆知,他们生意最重要三项就是妓院和赌场及鸦片,其中妓院的妓女来源除部分贫困家庭主动贩卖女儿外,为了节省成本更多的是来自于拐卖人口。
大航海时代让内陆传统的贸易都市变成了鬼城,鬼城效应让许多经商家庭破了产沦为贫民,贫民们汇聚一起形成了贫民窟,上海滩黄浦江为界,一半天堂一般地狱。美国人为了西部大开发规划了西部铁路,铁路全程万余里需要大量人工,由于美国本土已经禁止奴隶贸易,美国的华商买办就另辟蹊径到内陆来贩卖猪仔和猪花,猪仔被分流到南洋的种植园或者美洲铁路工地,猪花则沦为猪仔的泄欲工具,对于西方来说东方是欲望之都,曾经的天朝上国沦为了罪恶之国,没有了丝绸和瓷器及香料的故事只有百年孤独的红与黑。
那么,民国政府对于贩卖人口采取了那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效果呢?这个积贫积弱的国家真的一夜之间丧失了千年礼仪文明了吗?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和诱、略诱未满20岁之男女脱离享有亲权之人、监护人或保佐人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而犯前项之罪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移送被诱人出民国领域外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935年新修订后的《中华民国刑法》提高了“略诱”犯罪的惩罚力度。该法第241条规定:“略诱未满20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护权之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而犯前项之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
第242条规定:“移送前二条之被诱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当时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罚仅为无期徒刑,而且只要不将受害者运出国境,人贩面临的最高刑罚仅为有期徒刑10年及罚金1000元。
对于民国刑法嫌轻的惩罚力度,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救济妇孺会的徐乾麟表示了强烈的愤慨:“失拐案如斯之多盖亦有故,法律与习惯二者皆有莫大之影响存乎其间。假使国家对于拐匪斩人子嗣离人骨肉较之强盗尤为残酷,一经破获讯实即治之以极刑,杀一做百必寒匪胆。”可见主张对人贩一律处死的想法并非时人首创。 民间组织是民国时期重要的“打拐”力量 在政府之外,民间组织也是民国时期重要的“打拐”力量。
1931年中华慈幼协会发布公告,鼓励公众协助“打拐”: 此次洪水为灾,幅员甚广,灾民扶老携幼来沪避难者,数以万计,无知牟利奸徒,乘机收买难民子女,贩卖为奴婢妾妓者,亦常有所闻。本会以保障儿童权利,谋求儿童幸福为宗旨,深恐无告灾童,被拐匪卖,沦入地狱,乃广为宣传,俾同情人士通风报信,以便调查,并在轮船码头与火车站,严密访查,遇有形迹可疑者,严为盘诘,得有证据,即送请法庭讯办。本会现据人报告,业已会同探捕,破获拐匪者数起,送请法院彻究矣。所望同情人士,遇有贩卖儿童情事者,速来博物院路廿号本会所报告,本会必能彻底根究,如有必要时,并当为报告人严守秘密云。 此外,“人民举报”也是挽救被拐儿童的一种方式。
1937年《风采月刊》报道,荻海区园岭村12岁小童余明锐被亲戚拐,卖至虎山村,后又被带往他处出售。所幸拐卖途中被乡人发现,及时向队长报告,人贩得以拘捕,小童得以救回。前后所耗时间不过数日,银钱不过18元。 尽管如此,在被拐卖的儿童中,还有大量的受害者未能得到救助。而凭自力得以脱困的,更是犹如奇迹。
1947年《沪西》登载通讯报道了一则异事。上海郊区龙华镇的一户农民女儿3年前走失。女童被拐后,被人贩打得体无完肤,黏上狗皮,做成身高不盈3尺,人首狗身的“狗妖”。人贩为免女童呼救,还将她的舌头剪去,使她不能言语。 3年后,买了女童的江湖艺人带着她来到龙华镇表演。一日,女童生父正好来看“狗妖”表演,女童当即泪如雨下。农夫眼见生疑,次日再带妻子前来。女童含泪在地上写下父母以及自己的名字,方才得以与父母相认。后来女童获救,但身心所受创伤仍是无比沉痛。此案女童的悲惨经历,直是众多被拐儿童的一种写照。不幸如她遭受戕害者,不知几何,而有幸如她能脱离魔爪的,却恐怕只在少数。哀哉可叹。
拐卖儿童所伤害的不仅是千万个儿童和他们的家庭,也是整个 社会 。而要营救这些被拐儿童,也绝不是仅靠被拐儿童的家庭就能完成的。国家应当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投入资源、提高能力, 社会 组织与 社会 力量也需要得到动员和鼓励。两相配合,双管齐下,也许才能实现“天下无拐”。那个积贫积弱时代不是借口,健全法治和加深道德信仰才是治标治本的方案,我们需要全民投入其中捍卫人类尊严和底线。
民国时期被诱拐的妇女结局相当的悲催,可以说中国 历史 上妇女地位最低,命运最悲惨的时期就是民国。
清末民初,整个中华大地一片混乱,各地军阀割据,很多地方甚至出现了土匪比官府更强大的局面,造就这种乱局的原因有很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当时的中国不但受到清政府倒台后的权力真空,而且由于帝国主义大举瓜分中国,整个中国 社会 民不聊生。
在任何动乱的时代最受伤的一定是妇女,民国时期也不例外。民国时期的妇女命运悲催,被诱拐的妇女数量相当的惊人,这些妇女的悲惨命运无非有三个结局:
可以说80%的被诱拐的妇女都被卖入妓院充当娼妓,这是当时拐卖妇女最直接的变现方式。由于 社会 动荡,官府管辖能力不足, 社会 治安极其的不稳定,在各地经常发生妇女被拐卖,而且她们大多数都被卖进了妓院。
被卖入妓院的妇女们命运很悲惨,她们不但失去人身自由,更是被逼迫出卖肉体,为妓院老鸨赚取皮肉钱,自己只能落得很少的收入。当民国时期,买卖人口其实是重罪,但是由于政府的腐败和黑暗,基本上这种妇女拐卖案都不了了之,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在于人民的极度贫穷,由于受害者家庭既没有钱,又没有权,更没有势,家中妇女被拐卖了只能听天由命。
被卖入妓院的妇女从一开始的死活不从,到后来的顺其自然,她们最终变得麻木,甚至接受了自己的命运,原因也是因为那个时代实在是太穷了,即使逃回家去也可能被饿死,还不如在妓院混个温饱,还能赚几个钱。
这样的心态也造就了很多被卖入妓院的妇女们彻底的放弃了自己的命运,而等到她们人老珠黄的时候就会被妓院无情地扫地出门,彻底的沦落为 社会 的尘埃。
在民国时期,大户人家都以妻妾成群为 时尚 ,但凡有点钱的人家都希望能够有几房姨太太,但是要明媒正娶几房姨太太还是很费钱的,还不如直接买一个女人过来。
于是,就有这种诱拐妇女给大户人家当妾室的产业链,在这个产业链中,被拐卖的妇女就是成为了可以随意交易的商品,她们很多人被卖入大户人家当妾,其实命运还不如娼妓。
被卖入妾室的地位相当的低下,她们由于没有娘家背景撑腰,进入男人家后,不但受到男人的任意辱骂,甚至在男人的正室和子女面前都抬不起头来。这些妇女往往是白天要干很重的活儿,晚上还要伺候男人,如果男人死得早,她也是被赶出家门,沦落风尘的。
民国时期诱拐妇女与其他朝代最大的不同在于很多妇女被卖到了异国他乡。这是中国近代史妇女最为悲惨的结局,这些妇女即使被卖入妓院也好,被卖当妾也好,至少她们还没有离开自己的国家和民族环境。
由于清末民初时期,国门被帝国主义强行打开,很多人口贸易也涌入了中国,很多的中国妇女被卖到美国、欧洲和东南亚地区。这些被卖出过的中国妇女们除了极少数能够在当地生存下来以外,绝大多数都客死异乡。
被卖到其他国家的中国妇女们其实都是被当作重劳动力,她们在美国,东南亚干着很重的工作,受到非人的折磨,大部分人都被活活折磨致死。
有幸运的,有不幸运的,命运不一样。郭兰英后来成了歌唱家,他算幸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