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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生源减少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生存压力骤增。对绝大多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而言,学费收入是办学经费的主要或全部来源,充足的生源是其生存的基础。21世纪初,我国高中毕业生人数出现下降趋势,高校之间的生源竞争趋于激烈,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生源减少的问题已明显显现,这对其生存带来巨大压力。民办高校2、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不足。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教学经费上投入不足。不少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及教学实训条件急需补充和更新。同时,学校领导、管理者在教学上投入的精力不足。3、教师队伍建设滞后成为制约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展的瓶颈。多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少,兼职教师比例过高。少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已逐步建立起自有的师资队伍,多数学校仍实行专兼结合,兼职为主的教师聘用制度。[2]学校分类办学资质1、具有颁发本科文凭的院校2、具有颁发专科文凭的院校3、普通民办高校的自考班4、其他形式民办学校,如函授、中外合作办学、短期培训、职业培训等。教育形式A、普通高等教育;B、高等职业教育;C、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D、高等教育自学考试;E、高等教育职业资格考试;F、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A、B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本专科,属国民教育系列);C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生所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D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所报专业的主考院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E类教育由学生所在的省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其授权,向学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F类教育由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境内学生可以获得境外教育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与境外教育机构实行学分互相承认的合作形式,学生在境外教育机构学习期满,由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毕业或学业证书。证书性质证书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随着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和深入,该证书的使用价值会越来越高,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学员毕业后,证书可在本校面向全国的网站上进行电子注册,以供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查验毕业证的真伪,毕业生有完整的毕业档案、成绩单及毕业论文鉴定等。脱产、业余、函授;学制2-3年,修完全部学分即可毕业。提前毕业:学员修完报考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颁发本院专、本科层次学历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可补考。学员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必须修完所报专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3]
摘 要:供给主体多元化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目标。政府应从过去的单一供给主体转为供给主体之一,与其他供给主体平等竞争。此外,政府作为供给主体,不仅要进一步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更应从制度和方法上对高等教育供给整体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能够满足社会有效需求,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高等教育改革;公共产品理论;改革路径选择;供给主体多元化 公共产品理论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最初出现于19世纪80年代。它是为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而确立的,从理论上说明了政府行为是与市场经济活动融为一体的。所谓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上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萨谬尔森对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高等教育,无疑是国家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天之骄子,也是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希望之源。然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化,许多问题也使得我们困惑不已,如扩招后教育教学质量的滑波问题、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等。面对社会的质疑,高等教育改革何去何从,业已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高等教育作为一种适度规模下的公共物品(也有人称为准公共物品或者俱乐部公共物品),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利用看得见的手去介入、影响和校正高等教育改革的思路、路线和目标,使其向着有利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的方向发展。 一、基于公共产品供给理论下的高等教育特征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取得了不少进展,特别是高校扩招以来,大大增加了人们享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利于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了整个国家的进步和发展。 1.高等教育的公共特质。不同教育性质的确认,一直是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厉以宁从供给主体和教育经费承担方式来看,认为我国现行教育产品有以下五种类型: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如义务教育)、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如政府投资提供的各类学校教育等)、具有混合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如某个组织为自己的成员设立的学校或培训班等)、基本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和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王善迈从教育属于非营利的公共部门出发,认为教育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混合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非义务教育属于混合公共产品。劳凯生则认为,从教育非垄断性质、公共产品与市场的关系、产品的竞争性和可分性程度来看,教育这种公共产品可以进一步转化为私人产品或准私人产品。 高等教育属性的确认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政府是高等教育唯一的供给主体,且完全承担教育经费,此时的高等教育属于纯公共产品的范畴;第二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教育供给主体和经费承担方式的变化,使得高等教育的性质也相应改变,具有混合公共产品的特点,我们可称之为准公共产品。 所谓准公共产品,是指不严格遵守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即高等教育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轻易地做到排他。例如,高校向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来为特定的群体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在一定的规模下(学生数量)具有良好的外部效应,但是超过一定规模后,必将发生拥挤效应,从而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因此,我们又可以称之为俱乐部产品。 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具有公平性和正的外部效应。所谓公平性是指作为一种教育机构,它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每一个人均能够享受这种产品和服务。如早期的高等教育,通过公平竞争(高考)被择优录取的考生能够免费获得这种教育的权利;当前的高等教育同样需要通过公平竞争(高考),才能够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只不过教育经费不再由国家承担。正的外部效应是指个人获得高等教育之后,不仅个人受益,而且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如从知识传递的贡献来说,它对于提升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弘扬本民族文化、传播人类科技和文化知识、提高大众的民主意识等起着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高等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如表1所示。 2.高等教育的经济特质。高等教育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会产生巨大的效益。首先,个人精神层次的提升(精神收益)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社会收益)等等,这些无形的收益是无法具体测量和估算的。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也具有相当的经济特质,具体表现为: (1)新的增长点。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拉动消费、扩大内需的手段乏力,什么才能够成为我们社会新的增长点?显然,高等教育无疑处于声名显赫的位置。这在世界经济和教育发展史上是罕见的,可以说是一个伟大的创新。多项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家庭储蓄的首选目标是用于子女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投资,正是这一具体国情强化和放大了高等教育的经济特质。 对此亚洲开发银行的汤敏博士早在1999年2月19日《经济学消息报》中就提出,若三年内使我国高校的招生量增加一倍,且新增学生一律实行全额自费,学费每年1万元,其他费用每年4—5千元,则届时高校每年可多收学费200亿,其在校消费约为40亿。再考虑这笔钱所带动的间接消费,用我国的投资乘数来计算,这240亿可拉动近1000亿左右的投资与最终消费。在笔者看来,此观点可信度多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高等教育确实能在短期内大大拉动国内消费需求,刺激短期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居民具有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支付意愿和能力,这就使得高等教育成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点有了可能。 (2)产业化发展。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势头迅猛,特别是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高校扩招重大决策后,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据教育部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1%,在校生数211210万人,居世界首位。 高等教育大众化理论是马丁·特罗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创立的,他分别将15%和50%作为大众化和普及化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即将毛入学率低于 15%的高等教育称为精英教育,在15—50%范围之内称为大众化高等教育,而在50%以上称为普及化高等教育。我国巨大的高等教育需求和相关数据表明,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已到来,为此很多学者提出了高等教育产业化发展的口号。 所谓教育产业化,是指运用现代产业发展机制和管理方式推进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方向社会化和办学投入产出效益化的过程。尽管教育产业化问题见仁见智,争论很大,但事实上,当前在我国还是有具体表现的——主要就是利用社会闲散资本兴建并经营大学城、职业院校、二级学院以及民办高校等,并允许营利的一系列行为。 二、政府在高等教育改革进程中的责任 作为高等教育供给主体之一,政府不仅需要在财政投入、制度和管理水平上努力提高,还需要强化市场意识,并在宏观上对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全面的规范和引导。 1.加强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财政投入,优化配置,整合各种教育资源,搭建强有力的高等教育平台,能够发挥显著的引领作用,从而有效地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稳定发展。以“211工程”和“985工程”为例,政府集中资源对部分基础好、水平高的高校进行重点建设,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模式的成功尝试。这两大工程很好地实现了通过重点建设进而推动整体发展的战略构想,较大程度改善了高校的办学条件,提高了高校培养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和进行高科技开发的能力,一批重点学科已成为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基地。 2.不断调整知识结构和教育模式,满足社会有效需求。高等教育作为专业教育,直接为社会输送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服务,因此必须与市场保持紧密的联系。而我国传统高等教育存在的与市场需求联系不紧密、办学模式封闭滞后等弊端,导致其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态势,无法满足社会有效需求的变化。因此,政府必须洞悉当前社会的需求发展态势,审时度势,不断对高等教育的知识结构和教育模式进行调整,从而引导高等教育保持正确的前进路线。 3.建立现代产权理念,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我国高等教育取得快速发展的前提。政府和高校的关系并非不可变化,应该看到,由传统政府控制型向政府管理型转变应是高等教育改革目标之一。因此,建立现代产权理念,实现高校所有权和办学权的分离,使高校成为具有经营自主权的产权清晰的市场经济主体,既是重构政府和高校关系的契机所在,也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内在要求。 4,建立严格的准入、核查和激励制度。随着高等教育领域向社会(私人)资本开放,使得某些院校的办学规模、质量等指标没有一个严格而统一的标准。更有甚者,仅仅把高等教育当成自己的摇钱树,只重视自己的经济效益,一切向钱看,最终会导致我,国高等教育体系遭到社会的质疑,从而失去公信力。因此,政府首先应设立一定的门槛,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对高等教育供给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其提供高等教育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实行有效监督。其次应对其提供的高等教育产品进行全面评估和核查,保证质量,提高消费主体的竞争力。第三,建立合情合理的激励制度,通过诸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或者其他市场化手段对提供优质高等教育服务和产品的供给主体予以奖励。 三、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困境分析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供给和需求的发展不平衡,单一的供给无法满足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需求。高等教育资源的这种短缺具体表现在其供给数量的匮乏和供给质量的缺陷两个方面。 1.人口基数过大。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日显旺盛。尽管近几年来,高等教育获得了快速壮大和发展,但相对于我国过大的人口基数,仍然显得有些供给不足。笔者参阅教育部相关数据,总结了我国2003。2006年的高考招生数据,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虽然2003—2006年高校招生名额增加了150万人,但是随着报考基数的增加,高考毛录取率却下降了6个百分点,因而2006年就有 420万人得不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可以预见在未来五年之内,毛录取比例在达到人口峰值之前还有可能下降,还会有更多人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庞大的人口基数是造成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严重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之—。 2.低质供给和知识结构的错位。高等教育供给不足不仅包括数量上的供不应求,还包括质量上的低质供给以及知识结构上的错位,导致该资源供给无效或者低效,进一步加深了其供给不足的程度。 首先,由于消费高等教育资源的绝对数量不断增加,从而使得拥挤效应的发生率大大提高,出现了规模低效的现象,使得教育资源的消费质量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教师总量不足、组织管理水平落后、教学事故发生率(诸如旷课等)提高等方面。据有关部门对99所高校外语教师情况调查,周课时一般为14节以上,其中20 —29节的占教师总数的32%,30节以上的占%。而据研究外语教师周课时在8节左右最为适宜。班级教学规模膨胀过快,合班上课,一两百人上大课现象增多,教师组织教学难度加大,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3.高投入和低产出的矛盾。2006年8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开展了一项由8777人参与的调查,结果显示,%的受访者在谈到自己的大学生活时,都觉得“后悔”。高等教育的消费不仅具有抽象的精神收益,还有看得见的经济收益,因此我们就无法逃避对其投入产出进行比较分析,也就是说要看高等教育的回报率是否大于(或等于)预期。许多教育经济学家在一般教育投资和高等教育投资等方面作过深入的研究,也给出了不同的估算值。表3是关于不同收入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教育投资社会回报率及个人回报率的估算。 从表3可以看到,高等教育投资的回报率,无论对社会还是个人,都是非常高的。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不同国家高等教育投资的回报率随着其收入高低呈递减趋势,也就是说,收入高的国家,高等教育的回报率比低收入国家普遍要低。这说明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的收入越高,高等教育的回报率将逐渐减低。换句话说,假定投入(不计机会成本投入)一定,抛开其他诸如知识结构、专业设置不合理等不利影响,当前中国对高等教育投资的产出是低于其预期水平的。 四、我国高等教育供给主体多元化的改革路径选择 由于高等教育的公共产品特性,供给高等教育的产品和服务成为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我国传统的计划指派特点以及人们对政府的强烈信任,更使得政府当仁不让地成为高等教育供给的核心力量。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政府供给并不等于政府生产。政府供给。可以通过政府直接生产和委托社会(私人)部门生产两种方式来提供高等教育产品和服务。 1.政府直接生产。所谓政府直接生产,是指政府建立高等教育机构对高等教育产品和服务进行直接生产。根据我国历史现状,政府对高等教育的供给可以划分为两种形态:
从行政法看民办高校教育纠纷问题随着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高校与学生之间因为入学、学籍管理、学位授予以及其它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渐趋增多。著名的公办大学有此类事件的发生,而普通高校尤其民办高校在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如何恰当地解决这类问题,值得社会各界重视。民办高校教育纠纷行政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办学发展至今,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民办高校297所,其中,民办本科院校 40多所;在校生163. 07万人,其中,本科生 万人,专科生141. 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2. 36万人;独立学院318所, 在校生186. 62万人,其中,本科生165. 68万人,专科生20. 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万人。民办高校作为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民办高校的师生与公立高校的平等法律地位、管理体制等问题,但还有不少待完善的地方,有些问题解决起来,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例如, 2006年, 江西省两所民办技术学院的大学生文凭不被承认;2007年,安徽某学院成教院因数字媒体专业多招生,造成学校无法给多招收的这部分学生发放数字媒体专业证书,并在没有经过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校方私自修改学生所学专业…… 这些教育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会最终导致群体性的恶性事件。对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教育法律关系中如何界定, 值得探究。因为教育法律关系极为多样与繁杂,学校与学生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仅是学校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在具体的情况下,它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更有可能成为教育诉讼法律关系。要搞清这种关系,就要明确民办高校是否如公立高校一样,是不是也具有行政法律主体地位。一、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民办高等学校,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而设立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2003年9月,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从法律角度对民办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以此为依据,作为我国民办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校也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与公办高校的同等地位, 即民办高校也享受在法律法规授权下对学生行使处分、奖励及颁发毕业证书的权力。储宏启先生认为,学校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有区别,前者是“私人行政”,是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带有勤务性质;而后者是“公共行政”, 是国家行政部门基于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学校行使的教育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与公立高校一样,对学生的组织和管理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实现其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造就合格人才的办学宗旨。因此,从根本上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并非为了学校自身的利益。虽然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高校的收费制、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制和市场运行机制,使其事业性冠之以产业的特征,但是我国的《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民办高校办学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民办高校管理学生的最大受益者是社会而非学校本身。学校是现行教育制度的执行者、实施者, 而教育制度的执行与实施正是我国教育行政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学生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学校是授权性行政主体, 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如对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因违反校规校纪予以处分等;学生则是行政相对人,受校方行政行为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为实施国家的教育制度而进行的管理,从本质上看,它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谈的公共行政。二、民办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现状民办高校在办学初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教育资源极其有限,在和学生的关系上往往采取“宽进宽出”的做法,学生的学习结果交由国家去审核(自考、学历文凭考试等),而对学生的管理,则往往是“看起来很严厉,实际上很溺爱。”有的学校为了解决生存危机,甚至不惜做虚假宣传:“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这是一所民办大学的招生口号,但是学生却把它改为“一切为了学生的 ‘钱’,为了一切学生的‘钱’,为了学生一切的 ‘钱’”,很是讽刺。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及民办高校自身的滚动发展,一些民办学校逐渐做大做强,“进入国家统招计划、升格为本科”,摇身一变也成为 “和公办高校一样”,但实质上初期产业性特征却没有改变。我们通过审视和定位民办高校与在校大学生的关系,就可以发现,由于民办高校产业化的要求,内部管理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暴露,一些做法不仅遭到了学生还有许多学者的质疑。要想进一步揭示双方内在关系的实质问题,就有必要对民办高校管理的一些现象进行深入理性地分析。 1.教育教学管理问题作为高校,其承担的主要责任就是教书育人,因此应该严格教学管理。但是,民办高校在教学管理上却往往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以绝对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行使权力。例如,对于考试作弊,众多高校在其校规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对考试作弊都有严厉处罚甚至剥夺学籍,不予发放毕业证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时,却并不认真执行,让我们看这样一个事实:民办高校在学历文凭考试中,监考老师是各校互换的,因违纪率是要公布于外,于是,各民办高校形成默契,互相包庇。对于被省巡考抓住作弊的,无疑严厉处罚;对于被校际间监考抓住作弊的,则“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在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中,时期不同处罚不同,关系不同处罚不同,花样翻新千变万化,管理的随意性可见一斑。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他们缺乏教育管理经验,不知道如何用科学的规范的方式对学校进行管理,而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民法制建设资治文摘·管理版 办高校的创办者不少是本着“教育产业”的目的而办学的,基于自身利益不按有关制度对学校实行认真管理。在这样的民办大学毕业的学生,难免出现使很多学生在花费了巨额的学费和生活费之后,并没有取得社会的公认,面临着起点歧视,家庭的支出和个人的努力与社会的承认并不对等的问题。 2.自主办学权问题《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含民办高校)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为保证其目标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以上这些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在对外招生、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的行政行为行使时,只能也必须以学校名义进行。高等教育法虽给予了民办高校自主办学权,但却未对其权力给以必要的制约和限制,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办高校处分权的滥用问题。由于民办高校的管理思维未改变,因此民办高校便可以根据自制的规章进行处分。虽然这种处分看上去是符合校规的,但是实际上有违反上位法的可能。第二,民办高校校规有无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这些校规的效力范围问题。按先行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来说,民办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部颁规章的规定或授权是有权力制定自己的校规的,但是其位阶和效力显然均在法律法规规章之下,因此在制定校规时超越上位法做出某些不加限制的规定(如对人身权、资格的取得与丧失的限制等)显然是违法的。作为民办高校这样一个拥有实在权力的机构,其制定的校规一旦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就会出现很多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因为其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校方的单方行为,既没有另一个主体———学生的民主参与,也没有规章制度制定的备案审查监督机制加以制约,从而使权力任意地扩大。有的民办高校更是硬性规定本校学生按人数 10%进行留级等,更是明显的违规。当民办高校以那些本身就存在瑕疵的规定来进行学校管理时,肯定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有效保障。三、应对策略的建议与思考 1.加强立法建设目前,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仅有六部,行政法规有十几部,而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法律时往往站在高校主体一边,对于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法律上则有不少空白。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也存在问题,由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多为概括性条款,缺少相关的解释和具体措施,在实践中容易造成误解,不便操作。由于法律的滞后,民办高校越位擅自扩大权力,使各种侵害大学生权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因此,作为立法机关和高等教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建设,并作好法律解释工作,注意高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平衡性和一致性,注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加快机构机制的建立在加强立法建设的同时,笔者认为,也应当加大对民办高校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内部争议机构的建立。 (1)听证和申诉机制的建立听证和申诉制度,不仅是两种比较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同时也是体现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听证在行政法上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以保证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合理合法。现行的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都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而《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大学生对行政处罚不满有申诉权。”教育部在2005年制定的新《规定》中, 更是将申诉制度固定化、程序化,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等,都是建立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则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民办高校之所以出现较多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民办高校的学生不能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诉求所致。据调查,民办高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寥寥无几,有些也是只有制度没有执行。 (2)协调监督机构的建立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牵涉很多问题,民办高校尤是如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国外的先进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德国是曾经产生“特别权力关系”说的发源国,经过多年的理论发展,开始越来越重视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早期的“教授治校型大学”(即校务会议由教授组织,教授有绝对权力,学生只是受教育者,毫无地位)向“群组大学”转变,并于1976年订立了《大学纲领法》。此法是适用于所有归属于各邦的高等学府的基本法,其确立了大学生为大学组织必要群体之一,与其他群体共同参与大学自治,使学生权利得到了司法的保障。日本也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引入了司法审查制度。日本最高法院在1977年的“富山大学不承认学分事件” 中,采纳所谓“部分社会说”,认为法院可对大学与学生关系中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大陆法系对“特别关系权力”说做出修正的同时,英美法系国家也对大学的治理结构做出了积极的制度改进。美国法律规定,每一所大学都是法人,都有董事会监管。同时,还有监管系统的独特设计———每所大学都有一个校外董事会对学校事务进行监管,从而维护了学生的合法利益。而在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协议会和管理经营机构中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满足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要求。如果借鉴国外群组型大学的做法,有了学生参与的管理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有所帮助。此外,作为被定位成公务法人、特别法人的高校在特殊行政法律关系下,如何强化自身法治化建设也尤为关键。在这一点上,华中科技大学则成立了“政策法规处”,其主要职能: 在学校领导下,与校内有关部处合作,修改完善有关内部政策、规章制度,协调、指导产业、后勤部处有关政策、规章工作等。这样的机构,从高校一方不仅可以解决自身的法律事务,使高校管理走向法治化,同时,也能够为学生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机构保障。参考文献:[1]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 2008中国民办高校评价研究报告.2008.[2]李静蓉,雷五明.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2000.[3]储宏启.论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4]丁兆增,闵华,胡建中.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研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1).[5]高军.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一)、
轻院狼群 弱弱的说一句 这个贴水了赶紧找论文 兄弟们别耽误时间了
提高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民办高校 质量工程 教育教学
论文摘要:“质量工程”建设是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本文从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现状、西安外事学院取得的成绩及今后发展建设规划等三个方面,总结分析了学校在“质量工程”建设中的做法和经验,同时提出问题和今后的发展目标。
“质量工程”建设反映了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的要求,体现了现代高等教育的新理念,体现了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思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三大基本职能。西安外事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直强调: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中国人口众多,受教育的人群也是非常庞大的,那么,怎样从“精英化教育”走向“大众化教育”,怎样将这一步走好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民办教育体制也随之应运而生。
一、认清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现状
出于我国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需要,人才资源需求越来越大,高等教育的规模逐步扩大,这也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但是,我们同样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存在不少问题。
1.政策法规不完善
《高等教育法》中规定,民办教育享有自主权。但是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高校仍有一些限制,比如说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等方面。教育部门应根据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性意见,①应适当地从宏观上对民办高校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2.民办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
我国目前民办教育发展不平衡性仍然很显著,尤其在欠发达地区,由于缺少资金、教育需求不是很旺盛等原因,导致民办教育不被重视。这也进一步导致了民办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性。
3.没有高质量、完整的教师梯队
民办高校教师梯队的不完善是阻碍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民办高校目前的教师基本以刚毕业的大学生和聘请公办高校已退休的教师为主,这样的结构构成导致了大部分民办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缺乏,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是现今民办高校必须重视的问题。
4.生源质量较差
众所周知,民办高校虽然在短短的不到20年的时间里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学生整体质量与公办院校相比,还是有着不小的差距。一般学生只有考不上公办院校的一本、二本,才会去考虑民办学院,才会去比较、选择上哪所民办院校,这也就导致了民办院校生源质量整体较差。
5.社会的认可度较低
以上所说的诸种原因可以说是环环相扣的,学校培养的学生被社会所认可,能够与公办院校的学生有共同竞争的平台,能够承担起相应的工作,各个环节都能够做好,民办高校的发展才能真正走上与公办院校并驾齐驱的道路,因此说,民办高校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这样的情况下,“质量工程”建设就成为衡量一所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非常重要的指标,其对民办高校来说既是一个挑战同样也是一个契机、机遇。我校对“质量工程”建设非常重视,不断研究如何做好建设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最近又起草修订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的意见》,旨在对“质量工程” 建设做进一步的修订和建设工作。
二、提高质量意识,“质量工程”建设有所突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2007年1号、2号文件精神,学校起草并制定了《西安外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实施意见》,全面启动了“质量工程”建设和评审工作。
经过两年的建设,学校培植了一批校级“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为冲击省级、国家级评选奠定了一定基础。经过全校上下的共同努力,我们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绩,《民办高校大学生多元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实践》2007年荣获陕西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民办高校教学质量监控长效研究》2007年被评为省级教改立项项目;物流管理本科专业荣获2008年省级特色专业;新闻采编与制作和旅游与酒店管理两个高职专业,荣获2007年、2008年省级重点专业;新闻传播实验中心荣获2009年第五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急救护理学”课程荣获2009年省级本科精品课程等。
但是同时,我校在“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上仍存在一些不足,“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获得省级项目的不多,冲击国家级更是很少。因此,学校领导也多次反复强调“质量工程”建设的重要性,指出提高质量意识的突破口就在于以“质量工程”为抓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并取得标志性成果,为学校争光。
三、不断探索办学特色,以“质量工程”建设为抓手,提高人才培养竞争力
1.明确学校定位和指导思想
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这是民办高校持续发展的根本。西安外事学院作为一所民办普通本科院校,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学校发展定位:“培养能够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应用型专门人才”。
我校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定位,与传统本科院校的定位是不一样的,它以能力培养的系统化取代知识培养的系统性,培养出来的学生要能够主动适应21世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形势,立足陕西,服务西部,面向全国,培养 “基础实、能力强、口径宽、素质高”的人才。
2.制定科学合理的专业规划
制定合理、科学的专业发展规划,对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关重要,在合理布局统筹的前提下,使民办院校的专业与市场切合度能够最大化,保证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从2005年学校升为本科普通院校以来,截至2009年共申报获批18个本科专业,涵盖7大学科门类,覆盖10个二级学科,逐步形成了以文学、经管类为主,其他学科协调发展的模式。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强调对学生的能力培养,突出英语、计算机、实践教学、思想政治教育四个“四年不断线”教育;同时,加强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实行课外学分制。
3.加大“质量工程”建设力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我校的办学特色和定位,在合理规划学科发展的基础上,我校将“质量工程”建设也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本学期开学初期,针对“质量工程”建设,学校领导组织召开了专门会议。校领导在会议上强调,我校现在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转型阶段,学校要坚持以实施“质量工程”建设为抓手,以提高质量为目的,以建设促成果,采取“选点、整合、培植、检查、总结、评选”等措施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同时为今后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我校研究制定了相关文件,同时又起草修订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的意见》,在已取得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基础上,规划今后的`建设方案和内容。
4.“质量工程”建设的改进措施
(1)明确目的。“质量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项目:精品课程、特色专业、教学名师、教学团队、教材建设、教学成果奖等都是一种引导性项目,在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通过“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积极推进高水平院校的教学建设,充分发挥学校的辐射作用,让更多的院校和在校学生能够受益,使更多的学生享受优质教育,逐步缓解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同教育供给特别是优质教育供给不足的矛盾,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奠定基础。正如周济同志所说,“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调整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前提,课程和教材建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公正的评估制度是保障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院是实现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②
(2)选好突破口,以点带面。“质量工程”建设涉及面宽,涵盖教育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各教学部门要根据学校的规划,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选出亮点,落实具体措施,形成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抓实抓细,落到实处。
(3)建设过程中要加大投入力度,注意持续性。“质量工程”建设重点在于建设,通过前期的努力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申报成功后的建设工作同样重要。“质量工程”建设是一个长期性工作,精品课程、特色专业建设等都有一个建设周期和后续的审查工作,不是说申报成功就一劳永逸了,要不断地建设,不断地探索新的方向和领域,同时,学校也要给予大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属于我校的品牌和特色。
四、小结
通过“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使学校的教育规模、结构、质量能够更加协调发展,使学生都能够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使人才培养模式与科技创新能够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提高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竞争力。因此,自从国家实施“质量工程”建设以来,学校对此就高度重视,这是我校在新时期的一个很好的机遇,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注释:
①王军胜,刘喜琴.我国民办高校面临的困难与决策[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3):39.
②周济.实施“质量工程”,贯彻“2号文件”,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j].中国大学教学,2007,(3):4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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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尧.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发展趋势[j].教育研究,2004,(9).
[3]王军胜,刘喜琴.我国民办高校面临的困难与决策[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3).
上世纪80年代,全国报考高校人数从1985年的176万增加到1988年的272万人,录取率仅为27%。在许多学生无学可上的情况下,一些有识之士抓住了这一机遇,创办了民办院校,其招生对象为没有考上大学的落榜生,由此民办高校拉开了序幕。 民办大学,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我国民办大学从无到有,特别是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我国民办大学如雨后春笋快速发展,现已增至到1500多所。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批量的民营资本注入教育行业,我国民办大学的软硬件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解决了许多高考失意者的大学梦想,民办大学多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模式,为社会培养了大量复合型人才。诚然民办大学有着自己的优势,但由于国家的人口政策、就业、费用高等外部因素开始发生变化,加之民办院校自身存在的问题,民办大学普遍遇到越来越多的困境。 面对当前严峻的形势,作为教育研究者理应对时下民办教育的困境进行深入剖析,民办院校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管理体制的混乱 民办院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产生发展不过是20多年的时间,作为一种新的教育组织,它远未成熟,可以将民办院校的管理困境归结为这五个方面: (一)我国民办院校中,投资主体和校长关系没有理顺,不懂教育的董事长不放手让懂教育的校长管理学校,让很多有能力的校长无奈的离开,以致学校不能走上正轨;(二)民办院校中大多数管理者是院领导的亲属,这部分管理者对从事教育工作可谓一窍不通;(三)民办院校中为学生提供后勤服务的团队,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四)民办院校中院领导更换频繁,由于每个领导的办学理念和办事方式不一样,导致学校在办学理念上混乱;(五)另外,一般在民办院校院领导愿意做多久就多久,建立必要的二次退休,避免领导层的老龄化。 二、资金的投入不足 民办院校的资金主要来自社会,就目前来说,我国更多是一些中小企业家办学,他们的财力往往不够雄厚,容易造成民办院校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发生。一般而言,大学的资金大多数是来自学生的学费,学生的学费上万,每年开学时造就了上千个千万富翁,但董事会的理念是" 招进来,住进去",很少把资金投入到教育中去。其次、民办大学资金来源单一,大多数由个人创立,没有一个强大的集团作为支撑,一旦遇到教育评估需要投入大批资金建设校园,就会遇到资金瓶颈,进而导致办公条件简陋、教学设备落后、实训设备陈旧、运动场所不标准等。甚至有些民办院校竟然以办学为名,吸引外来投资,没有把资金投入到学校的发展上,而是把资金转移,为自己创造利润。事实上,办学经费的不足已经严重影响了大学正常的管理体制运作,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长期发展。 三、师资力量的匮乏 民办院校在经费方面捉襟见肘,难以有足够的实力去选聘并培养一支稳定的高质量的师资队伍,造成师资队伍不稳定和质量下降。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资本民营家为了节约成本,院领导层都是从一些公立学校聘请退休的教师或一些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中坚力量。其次,民办高校的教师不属于事业编制,在福利、待遇方面很难与公办院校相提并论,新教师往往在学到经验后就跳槽了。对于年轻教师来讲,还有一个制约因素便是--民办院校的职称评定比较困难,而且得不到其他院校的承认。民办院校的教师中,有一部分是从公办院校聘请来的兼职教师,他们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另外,一些民办院校为了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从企业聘请了很多一线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对产学结合的民办院校来说应该是好事。可是由于经费所限,这些一线工作人员鲜有机会来校指导学生。所以,师资力量的薄弱,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质量,制约了学校的发展。 四、校园文化精神的薄弱 民办院校起步晚,而且大部分是外行人事搞教育,所以缺乏大学精神。从管理体制来讲,民办院校校领导、教师更换频繁,使得校风、教风没有跟上新的理念,结果造成对校园环境缺乏长远规划。另外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民办院校经费由董事长控制,各个部门没有经费支持学生开展文体活动、科研探讨、社团活动等。民办院校大部分学生家庭环境优越,从小娇生惯养,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民办院校没有一个合理的奖惩体系,导致优秀的学生得不到肯定,该惩罚的学生没有处理。另外,在民办院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缺位比较严重,党员队伍培养机制不够成熟,不能很有效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直接造成了校园文化精神薄弱的显示后果。 五、学生整体质量的下降 除了民办院校自身的原因外,民办院校的生源质量差也是一个极为凸出的问题。从生源上看,民办院校已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但民营资本家为了满足自己的财富梦想,不断扩大学校的招生人数,以致降分录取。一些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且自制力差,一旦进入自由的大学,就完全的投入虚拟的世界里,很少能够对自己的人生进行规划。但由于民办院校一般施行2+1制,大学生在校时间比较短,没有学到足够的理论知识就踏上了社会。加之,民办院校实训设备陈旧,课程安排不合理,学生参加实训时间短。 从上面的剖析不难看出,民办院校的问题的核心在于教育经费紧张,进而造成其他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如何应对这些困难,民办高校如何更好地发展,我们认为,民办院校必需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民办院校应当学习国外先进理念,教育管理要跟上,投资主体和学校管理人员要分开,让懂教育的人管理教育,制定完善的管理体制,避免董事长集权化、管理阶层亲属化、院领导老龄化。像一些国家那样,民办院校董事会就是董事会,不具体管教学业务,院长、校长由董事会向社会招聘。 (二)民办院校最好能有有实力的企业入股,不能单一的靠收取学费来维持。加大资金的投入,建设高质量的教学楼、图书馆、实训设备、运动场、创建一流民办院校。 (三)对民办院校要建立一套公正、科学、可行的评价体系,对教育职称的评定、晋升、任用等应和公办院校一样对待。考核评比要科学、阳光、严格。 (四)把从宣传广告上节省的费用,用在教学研究和提高教师的待遇上,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提高待遇,留住优秀的教师;聘请企业优秀员工,到校指导学生。 (五)减少招生计划,提高教学质量,不要追求大而全,而要追求小而精,学校以万人左右为宜。要有自己的特色事业、金牌专业,提升学生整体素质,为社会输送优秀的人才。 因此,民办院校只有完善管理体制、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师资、提高学生质量,加强内涵建设,把一切起始点都放在服务于学生上,保证教学质量、教会学生做人,才能创建一流名校。 参考文献: [1]李沛昕,周余涛.民办院校路在何方--陕西省民办院校发展状况调查之一[J].中国现代企业报,2010,(7). [2]袁利宁.民办高等院校生存危机因素分析及策略研究.河海大学,2007. [3]余孟辉,黎利云.民办院校发展初探:成就、问题与出路[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7,(9). [4]张剑波.对民办高校拓宽筹资方式的思考[J].大学教育科学,2007. [5]罗颖,邹欢芳,王芳.高职院校形象劣势及解决对策[J].当代教育论坛, 2006,(8). [6]郭红.高等教育大众化对基础教育阶段学业评价改革的诉求.南京师范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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