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分析 1.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 (1)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不够完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完备程度是指形成和维持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的机制的完善程度。这一机制的要素包括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教育等。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我国仅有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而没有适用于其他会计人员的具体的职业道德准则。 (2)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薄弱。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不强,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不能坚持原则,甚至协同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3)部分会计人员为求私利,监守自盗,会计职业道德沦丧。在贫富两级分化的实际社会现实面前,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 (4)注册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准则,弄虚作假。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没有严格执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则,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客观上认同会计作假行为,充当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保护伞。 2.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1)社会大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首先,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在创造出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质财富、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正在强烈地冲击、改变着中国社会的一系列传统特征,对我们的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其次,受我国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影响。会计职业道德是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性的,因此它的执行力较差。 (2)会计从业的需要严重影响了会计职业道德。我国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导致了会计人员陷入“囚徒困境”。会计人员是企业内部的员工,其衣食住行、奖惩升迁均依赖所在单位。会计人员在企业具有天然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也直接导致了会计职业道德的从属性,换言之,企业负责人道德水准的高低对会计人员的道德操守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3)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滞后。会计职业道德缺失与缺乏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有直接的关系。人们的道德观念不是先天存在的,职业道德品质也不会自发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是由学生在校时期所受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员工在岗的系统道德教育以及个人在长期职业生活实践中的自觉修养逐渐培养起来的。可以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起点,是会计职业道德发展和延续的一条重要途径,对培养会计人员的完美人格和正确的价值观念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4)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设落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设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对现有的职业道德规范无所适从,助长了会计造假者的饶幸心理,也使资本市场上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事件层出不穷,如前所述,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从总体来看,真正意义上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我国目前关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的规定,散见于《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规章中。 二、完善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构想 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理论研究。参考引进国外的先进的规范,我国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正处在的探索阶段,借鉴它国的经验,能使得我国在会计理论研究上有一定高度,从而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改善会计工作环境。 (1)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评价和奖惩机制,改变监督机制加大国家监管力度,把行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在企业内部要进行严格的职务分工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即处理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应严格分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避免和消除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形成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相互制约,另外在授权批准制度设计中应赋予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判断权。就企业外部会计监管系统而言,应把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督相结合。健全和完善以行业自律监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并以此约束和监督企业的会计职业判断,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强化政府外部监督,即由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尤其是要加强对准则、制度执行质量的监督检查,以约束企业会计职业判断行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允性。 (2)健全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保障会计人员的权利。健全的法制是制止和防范会计人员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以及会计职业之便,主观蓄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保证。在法制建设方面,不仅应该完善立法,制定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法规,还应对违法行为规定明确具体的惩治措施,督促会计人员能够在准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判断、估计。对假借职业判断之名弄虚作假和屡次违反财经纪律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罚(包括实施退出机制)及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 (3)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加速会计准则国际化。我国的企业改革没有触及到传统体制的根本弊端,只在表层采取了一些措施,传统的企业管理体制的框架并未根本打破,企业依然是政府的“儿子”,而企业为求业绩也不惜对会计人员施加压力,会计人员仍然依附于企业,其工作不仅受单位主要领导的制约,而且受其他部门主管和人员的制约。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才能使企业自觉遵守经济规律,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促使会计人员遵守和提高自身的修养和道德。 3.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1)改变会计专业教育模式。学校课堂不仅是教授学生专业知识的殿堂,更是教授学生怎样做人的圣地,而我国大部分学校偏重于传授专业技能,忽视了职业道德教育。应在会计专业学历教育中专门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通过在校阶段的教育,向学生灌输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在开始给学生传授会计专业知识时就引入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从一开始就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 (2)完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目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还较为陈旧、抵端,难以达到入世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财政部1998年1月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从当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根据规定,我国的会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切实搞好制度的落实、实施,使之逐渐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 (3)大力加强行业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行业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职业与职业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在全行业着重开展以职业道德为核心内容的诚信教育,要让“诚实守信”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风尚成为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4)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考核、奖惩、培训、退出等办法,完善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范畴,同时结合会计从业资格发证、注册等工作,研究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推动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化、法制化 4.会计从业人员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律能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财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从业人员想要生存和发展就要不断学习,使自己的知识不断更新。要遵守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学习,才能提高会计职业技能和专业胜任能力。除了之外,会计人员还应控制好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断提高自律能力。自律时期的会计职业道德,是以会计职业良心为核心的一种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调节功能,常常不是通过诉诸国机器和惩罚手段(尽管有时也是必要的),而主要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尤其注重于唤起人们的职业知耻心,培养人们的职业道义、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其调节方式主要通过道义的力量去感化,去教育。会计人员自觉、自律的行为所形成的社会会计道德约束力和监督力是市场法则和法律法则所不能替代的,其作用无法估量。而当前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离第二个阶段即他律都相差甚远,因此重整会计职业道德,提高会计人员的自律能力将成为我国会计职业界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也是每个会计从业人员都应该正视的头等大事。 【摘要】:众所周知,毁德容易立难德,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这既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整顿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会计职业道德是同会计人员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般社会道德在会计人员职业生活中的特殊要求,带有明显的行业特征,是对财会工作实践中具有全局意义的基本道德关系的概括与反映。众所周知,毁德容易立难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各行各业财会人员所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自律标准,这既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整顿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任务有三条:一是建立法制严明、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二是建立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三条都离不开会计工作、会计信息和会计管理。但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会计造假现象在某些领域、某些环节十分普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偏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企业经营决策、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要提升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会计人员就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做德才兼备的理财者和管理者 ,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金、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制度能容忍虚假会计信息,也没有任何一个经济主体会允许会计人员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是会计职业的普遍要求。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涵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会计行为所提出的道德层面的要求,是会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应具备的道德品质,也是调整会计人员与国家、不同利益群体或会计人员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及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如下:1、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一丝不苟,兢兢业业,争当会计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时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自觉主动地履行岗位职责,以积极、健康、求实、高效的态度对待会计工作,做到认真负责,恪尽职守。2、廉洁自律廉洁自律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品质,包括廉洁奉公和严明自律两个方面。廉洁奉公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其一般意义是洁身自好,为公众谋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严明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更高层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高阶段、最高境界,也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最高目标,是会计人员靠内心道德感和职业良心来实现会计道德上自我完善的追求,是一种自愿、自觉、自发的境界。3、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所谓客观,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务时,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不掺杂个人主管意愿,不为单位领导的意见所左右;所谓公正,是指会计人员应该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不偏不倚的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做到一碗水端平。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意志的具体体现。公正的本质则体现为合理性,对一些特殊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坚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这不仅是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财会人员个人品德的体现。要做到客观公正,必须要保持会计人员从业的独立性,还要保持公正的从业心态。4、保守秘密保守秘密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保守秘密是指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从业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为己所用,更不得对外泄露谋取私利,对自己知道的内部信息或情况要守口如瓶,尽可能做到不该知道的事不问,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不为任何诱惑所动。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泄漏本单位秘密,坚决维护单位利益。5、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会计人员的基本道德素养。会计人员做不到诚实守信就会导致 失真的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信息是影响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不仅会误导投资者与债权人,使其决策失误,而且会导致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扰乱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有效遏制其社会危害性,强化会计工作人员诚实守信至关重要。6、遵守法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会计规矩就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所遵守的行为规范或具体要求,包括一系列的会计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遵纪守法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的重中之重。会计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为此,必须以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好财务收支合法性、合理性关口,依法理财;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既不助纣为虐,也不监守自盗,做到立于潮头而不倒。遵守法纪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依法理财,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与个人之间利益的关系;二是用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不为金钱所动 ,做到“不惟上,不惟情,不惟钱,只惟法”。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敢于并善于执行各种法律、规章,坚决按国家法律、规章严格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决不能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o(∩_∩)o 希望能帮助到你,o(∩_∩)o ★★★★★请及时给予好评或采纳,万分感谢! (*^__^*)
书店有这类书买~~去书店找就行了
道德绑架,是指人们以道德的名义,利用过高的甚至不切实际的标准要求、胁迫或攻击别人并左右其行为的一种现象。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道德绑架 议论文 作文 800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1
这世间鲜有勇者,敢于随心行事,愈是长大,愈发彷徨。而我只愿做苏东坡笔下的那只鸿雁,拣尽寒枝不肯栖。学会拒绝,坚守本心。
为何要怪罪一个孩子的做法?清澈的童心早已将恶善辨别,难道善良和罪恶之人应同等对待,那善与美存在的意义又何在?
昆德拉曾言,这世界上最令人反感的远不是丑陋,而是她的漂亮面具。我们应该学会拒绝,象孩子拒绝送给另外两个人请柬一样,我们有太多东西应该拒绝。我们明知对错,却不敢指错。否则,我们怎么会在希腊古建筑上看到中国人的涂鸦;我们又怎么会被外国人调侃“中国式过马路”;我们更不会让摔倒在地上的老人和车祸受伤的孩子一直躺在地上无人援助。我们不敢拒绝,不敢向黑暗,向冷漠,向粗鄙拒绝。
傲心不可有,傲骨不可无。纵观中国史,不惮于死的文人自古皆有,而为了理想忍受尘世摧残的英雄却仅司马迁一人。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凭借一个文人的良心写下一本伟大的书。拒绝虚伪的吹捧和所有不实的谎言,他让千秋万代的后生看到了一个文人的傲骨和坚守,一种无畏一种正气。司马迁拒绝篡改历史而成为历史长河中最浩瀚的一颗星辰,而张大千硬是用柔弱的画笔挺起了抗战时期中国人民的脊梁。面对日本人的威逼利诱,遇借其手粉饰太平,张大千严声拒绝。这是一颗刚毅的心,一颗不畏权势敢于拒绝的不屈之心。这样坚定的拒绝曾经鼓励了多少救亡图存的中华儿女。
那位叫作加莱亚诺的作家,用他坚定的拒绝温暖了南美洲底层人民的心,毫不留情的拒绝、反抗,鞭挞那些暴力与野蛮。这世界中终有勇士与黑暗斗争,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和同样的勇敢向邪恶发出挑战,他们都是倔强,顽强,勇毅的战斗者,心中有着从未熄灭的光。让他们在四海潮生中无比耀眼,拥有直指人心的力量。
拒绝是一把火焰,以最炙热的温度发出了对现实最有力的叩问,带给那些麻木之躯最深沉的 反思 ,并带给这世界最纯粹的爱。让我们不要把麻木冷酷的“有的人”变为“很多人”,让我们把善良正直的“那些人”变为“所有人”。愿人人内心坚定,有钢铁般的力量,抛开所有谎言与粗鄙,学会拒绝,让这世界回到春天。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2
哈佛图书馆遭受大火肆虐,唯一存在的珍本却是一名学生违规带出的。在规矩和道德之间,哈佛毅然选择了规矩,开除了那个学生。
或许有人认为霍里厄克校长的做法未免太过刻板,太过不近人情。古人说:“不以一眚掩大德”,这个学生能归还图书,是应该表扬的'。但我想说:“不以一德掩大眚”。人应该在规则的框架里,再谈美德,莫用道德绑架规则!
不可否认的是,道德是社会的底线,是我们判断是非的一个准则,但若事事都用道德评判,让道德占领人性的制高点,而让法律、规则屈尊其后,必然会导致良知的泛滥,一切公正、公平亦将不复存在。对于那些既做了好事又做了坏事的人,只有法律、规则能予以最公正的审判!
规则是高悬于我们头顶上空的达摩克利斯剑,它以最为公平而肃穆的目光审视我们的一言一行,裁断我们的一举一动。当我们难以克制心中的欲望,试图触碰并打开潘多拉魔盒时,锋利的剑刃便虎视眈眈,令我们胆怯却步,远离堕落。
《简爱》中有言:“人们死后,每个人的灵魂都平等地站在上帝面前。”不单是上帝,规则面前亦是如此。无论是穷凶极恶还是盗亦有道,规则会以最严苛的目光透视违规者的内心深处,冷漠,公正,不带有分毫私心。规则是公正与和平最为冷酷而称职的守望者。
“汶川大地震”时的救人小英雄雷楚年,用他的奋不顾身拯救了七名同学,一时间成为人人赞誉的对象,全国的道德楷模。而六年时间过去了,当时的英雄已堕落成一个犯,让他一生的光环消失殆尽,做了错事也迎来了法律的审判。不能否认,雷楚年的义举带给了我们很多感动,可是再多的感动也不能抹去他欺诈的事实。法律的正义不会被他曾经的壮举而蒙蔽,法律会对他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林肯曾经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法律、规则依据道德修订,是道德的体现。触犯法律、规则,是对道德的亵渎。那些妄图以道德之名行触犯规则之实的行为本身就是对道德的违背!理性之光不能被黑暗所遮蔽,我们也不能让规则的天平在道德的影响下摇摆。每个人都要遵守规则,这是做人的根本!
人民大学校长陈玉露在 毕业 典礼上劝导学生:“人大学子应身怀为民立命之道,抓紧规则这一准绳,守护信仰,守护规则。”莫让道德绑架规则,我们应该守护好规则这一社会准绳,以我们的行动,给社会带来一种正义的风气,让人人手中都持有一把规则的量尺,规划自己行为的边界,规划自己心灵不可逾越的范围!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3
9月4日下午1时许,武汉801路上,一位坐在老年座位上的年轻人因没让座,遭几名老人暴打。据目击乘客说,老人们就站在男青年身边,可能是没有站稳碰到了他,男青年骂了几句,老人称不让座也就算了,何必要骂人。争吵拉扯中,一名老人打了几拳。
诚然,该事件中的两个“主角”都有错。年轻人火气大,“汉骂”挂嘴边实属不该;老年人因年轻人没让座而拳脚相向也令人大跌眼镜。“该不该让座”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火,烧的可谓是愈演愈烈。
固然,让座是一种美德,但仅仅因为没有通过让座来彰显美德就对不让座的行为进行谴责,这是对道德的误读和滥用,是对权力与义务的混淆,笔者认为,让座是道德层面的自律,而非公民的义务。乘客买票乘车,即与公交方面达成了契约关系,乘车时支付了相同的票款,就拥有了相同的权利,故而乘客享有做出让座亦或是不让座行为的权利,仅因为乘客没有让座就对其进行道德“轰炸”显然是不公平的,而通过暴力手段来索取所谓的道德权利更是不可取的。
沈阳一女孩在公交车上为老人让座时,因嘟囔了一句“为什么偏是我让座”,遭到老人家属暴打;杭州一位小伙因没给抱着孩子的年轻夫妇让座,被扇了5个耳光;石家庄一70岁老人因向一女孩索座被拒后竟一屁股坐在了女孩腿上……近年来,类似这种强制让座、暴力索座事件层出不穷,让笔者不禁想问,是谁给了这些“弱势群体”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肆意辱骂,甚至是袭击他人的权利?
长久以来,我们所接受的 教育 一直是让座是文明的举动,是一个人素质与修养的体现,那么,不让座自然就站在了文明的对立面—不文明、不道德!正是因为这种惯性思维,使得我们在面对他人不让座时,自然而然的将这种行为与社会冷漠、道德沦丧联系在一起,由此导致了部分“弱势群体”理所应当的接受他人让座,甚至是强制、暴力胁迫他人让座。殊不知,买票乘车是大家共同享有的权利,让座是将自己的权益过渡给别人,不让座也一点儿错没有,套用甄嬛传里熹贵妃的一句话:“别人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
当然,“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爱幼”亦然,只有公众自觉践行“尊老爱幼”的道德行为、主动弘扬美好道德的社会风尚,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同时,笔者在此呼吁大众,遇到问题时多换位思考,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他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去待人,切忌用道德绑架美德,不发自内心意愿,又怎能称得上美德呢?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4
所谓的“道德绑架”,只可能是在用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或混淆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情况下才成立。 比如,要求一个人舍身救人,否则就要谴责,这就是道德绑架;要求一个人掏钱支持希望工程,这尽管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一个人不掏就要谴责,这也是道德绑架,因为这并非他的道德义务。“道德绑架”之所以发生,除去人的精神结构不谈,根源就是道德判断逻辑的混乱。对于“道德绑架”的理解,社会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分别代表了“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
观点一(保守主义):但是,如果一个人连道德底线都没达到,连道德义务都没尽到,用道德底线的标准、尽道德义务的要求对他进行道德判断就不仅不是道德绑架,相反是在捍卫作为一种“公共善”的道德。那些把什么都称之为“道德绑架”的人,等于连这样的道德底线和道德义务都要取消。
观点二(自由主义):“道德”一词的存在目的在于个人的修身养性与精神发展,并进而形成群体性的“宽容”、“理解”、以及“尊重”。其存在不同于并高于法律,没有任何强制性和规范性,是一种对模糊的“善”与“美”的渴望与追求,扎根于人的本性之中。且不论社会对“道德底线”和“道德临界点”的所在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定性——“道德底线” 一词本身概念极其模糊,哪怕一个人跨越了“道德底线”,但凡他的行为还在法律范畴允许之内,其行为就可以被接纳和理解。仅有对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社会才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价其行为为“错误”。但在一般情况下用“个人道德标准”或是毫无明确定性的所谓的“社会道德标准(公共善)”,即“道德底线论”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道德批判(例如对“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进行批判),从根本上即是“道德绑架”。所以,正因为“道德”
本身并不存在“义务”属性,“道德义务”一词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本身不应存在。
自愿是慈善的前提,再合理的诉求也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高调公开的慈善策划,与道德捆绑的求助活动,也许在短时间能起到放大爱心、扩大关注的效果,成功于一时,但是伤害的却是慈善事业的基础。试想,哪位董事长如果不借款,是否就贴上了“为富不仁”的标签如果借了款,其他需要帮助的人群起效仿,是否会给公司正常运作秩序带来影响不理性的“寻善”活动,终将阻碍行善的步伐。
如今,慈善观念已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都投入到了慈善事业之中,健康的慈善环境对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愈加重要。现代慈善理念、行善积德的氛围、大批慈善家、慈善捐赠平台是慈善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元素,是慈善走上良性轨道的坚强支撑。这既需要慈善方的责任、热情,也需要受助者的真诚、冷静,还需要社会的宽容与理性。
此外,还应该明确:慈善只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部分。既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更要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5
中华民族亘有华夏民族、礼仪之邦的美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源远流长。在千百年前,《世说新语笺疏》中就早有记载:“融四岁,与兄食梨,辄引小者”,于是在中国几千年来的发展过程中,谦让的意识也渐入人心,仿若每一个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但是如今,谦让似乎成为了我们的一种负担。
在儿时的记忆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情景:“妈妈,表弟翻我的玩具,弄坏了小汽车,我抢回来它还打我!”面对弟弟的胡闹,满地的狼藉,心中难免充斥着委屈。我们渴望着公平的对待,期待着有个人能站出来说出我们作为长者的心声。而等来的却是家长口中“你比他大…他弄坏就弄坏…你应该让着他”这样类似的言语,于是,“谦让”便衍生成为我们肩上不得不担负起的使命。其实,在我们在严格死守道德底线的同时,已然被安排在了不同的起跑线上,我们做了正确的事情,却遭到了那些以道德为名的约束或阻挡,最后被颠倒了黑白。于是我们大胆发问,何错之有?真相便是我们都盲目于“道德”的旗号,而被进行了行为上的“绑架”!
像是去年的天津塘沽爆炸事件,在各界人士伸出援助之手组织天津重建之时,马云的微博却被清一色的“逼捐款”留言所覆盖。不少网友指责马云“你不捐款,我也不淘宝了”“首富就应该捐1个亿”……好在逼捐的网友声势浩大,反对逼捐的人也不在少数,“你有钱就得多捐”,在逻辑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慈善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哪怕他是中国的首富,他也有权力决定捐与不捐、捐多少,无人可以强迫,更没必要挥舞道德的“凶器”,去胁迫其他人要怎么样去做。就像韩愈在《原毁》中言:“不以众人待其身,而以圣人望于人,吾未见其尊也。”道德是一种修养,不是一种义务,我们应该去呼吁人们去做,而不是由此化为了利器,去责备他们为什么不做;我们做好事,也不应该勉强别人也照着我们的样子去做。道德最适合来约束自己,而不适合拿来压制别人。
人们推崇道德大抵也是因为它的无害,能够逐渐增进社会的安宁和谐,平息纠纷与风波。可如果道德成为人人手中强制他人的利器,就必然会成为每个人毡上的针、背上的刺,设法拔去。
毋庸讳言,在五千年地域 文化 的光辉下,道德已然深入人心。现实中我们最爱拿道德说事,道德是砝码,道德是武器,挥舞道德的“利器”,习惯于道德绑架,这种做法显然不合适,反而会煽起群众的躁动,舆论下的风波;反而违背了遵守道德的'初衷。莫不如理性的面对,去还原事情的本真,也是时候将道德放回它原本的位置,在运用中以事论事,这样在许多问题上也会少些偏颇。
道德绑架议论文作文800字相关 文章 :
★ 关于莫用道德绑架的议论文800字
★ 道德绑架600字作文大全
★ 关于道德绑架话题作文合集
★ 以道德绑架作文600字精选
★ 关于道德绑架600字话题作文大全
★ 道德高中作文800字
★ 高考议论文满分作文800字5篇
★ 描写拒绝的作文800字精选5篇
★ 担当的议论文800字作文
★ 关于反省自我话题作文精选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法律的道德化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三、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注释:〔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3〕许慎,说文解字〔M〕;〔4〕同〔3〕;〔5〕左传。隐公十一年〔M〕;〔6〕礼记。曲记〔M〕;〔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8〕荀子。修身〔M〕;〔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10〕九朝律考。汉律考〔M〕;〔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蒯德模。吴中判牍〔Z〕;〔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希望对您有帮助。
176 浏览 4 回答
126 浏览 3 回答
80 浏览 3 回答
312 浏览 5 回答
105 浏览 5 回答
242 浏览 3 回答
158 浏览 2 回答
179 浏览 4 回答
135 浏览 2 回答
318 浏览 4 回答
152 浏览 3 回答
247 浏览 4 回答
160 浏览 4 回答
343 浏览 2 回答
298 浏览 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