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督察机构的主要权限
(1)是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其执行,对错误的决定、命令可以撤消或变更。
(2)是杂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民警有违法违纪的有当场予以纠正权、现场扣留权及带离现场权。
(3)是发现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