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时代发展的新要求需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犯罪活动智能化、动态化趋势日益凸显,对法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司法警察教育培训迫在眉睫。(二)检察工作的不断推进需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新时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保障司法安全,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三)法警业务的拓展需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也将面临一些新型的工作任务,如一些重大案件和应付突发性事件等,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积极参与。然而,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还停留在看管、押送、送达提解等一些简单培训,不能和检察工作发展相适应。因此,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改革势在必行。二、当前司法警察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一)对教育培训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一些法警队认为教育培训是软指标,只要把当下的工作干好,教育培训只是一种形式。一些法警认为法警只是配角,进入法警队等于个人发展就此终止,丧失工作热情,得过且过。认识的偏差就造成思想上的轻视,导致工作中擅长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法警个人也把教育培训当负担,参与培训的热情不高。(二)师资力量薄弱,教育培训效果不佳高校聘请的教师教官,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教授的课程缺乏实用性、针对性;从检察机关所属的法警部门聘请的兼职教师教官,在一定程度上又缺乏理论功底和授课技巧,尽管有经验但往往讲授不到位;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教官,缺乏实践经验是他们普遍的“软肋”。(三)体制机制不健全,相关制度不完善目前,司法警察在教育培训工作,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培训机制。因此,面临着缺师资“跟谁练”的问题,缺教材“练什么”的问题,缺制度“怎么组织”的问题,缺标准“如何考”的问题。以至于教育培训工作大多流于“只看形势、不看实效、只有要求、没有落实”的形式化结果。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模式“教”、“用”脱节,“训”、“战”脱节现象非常突出(四)教育培训内容老套,难以达到目的司法警察教育培训课程设计缺乏针对性、时效性和吸引力,无法满足法警多样化、多层次的培训要求,教学内容陈旧、滞后,难以适应当前警务工作的需要。其训练往往课目内容老套、形式单一,无非是一些简单的单兵队列,打一套擒敌拳,做两个俯卧撑等。而对那些内容复杂,组织较困难的课目,如追捕、处突等,常常就避而不训。而所训科目又缺乏主动性和灵活性,更没有开拓和创新改革精神。三、新时期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路径选择(一)思想重视是司法警察教育培训的关键所在抓好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工作的关键在于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把法警教育培训作为建设高素质法警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政工部门要在各级院领导下履行职能,业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法警教育培训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强化师资是抓好司法警察教育培训首要前提司法警察要建立健全自己的师资队伍。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实施开放式选人,建立高素质、专家型、开放式的专兼职动态师资库。通过多层次的外聘内掘,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检察院法警教育培训特色的师资队伍。第一,内部发掘司法警察系统人才资源,选聘理论素养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警务技能突出、业务知识精通,具有一定教学、组训能力的业务骨干和技术能手作为的教育培训兼职教官,定期组织培训,开阔视野,强化素质,打造属于自己的师资队伍。第二,聘任本系统的领导提升师资力量。各级领导一般都是某些业务领域的行家里手,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邀请领导授课,也是弥补师资力量占时不足的良策。第三,加强联动,适当外引。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与政法部门、公安院校、党校等其它相关的省、市院的联系,邀请有关业务部门的专家、政法机关的业务骨干、律师、优秀的武警教官等各方面的资源充实师资力量。通过“内培外引”组建一支适应司法警察建设需要的师资队伍,打造一支教学、训练、实战一体化的专、兼职结合的开放式新型师资队伍。(三)健全培训体系是抓好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先行措施一是构建组织体系。建立健全高院、市院、政治部门统一协调,总队、基础院法警队为主题、全体司法警察参与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纵向联通、横向联通、全警联动、运转高效的法警教育培训体系。二是构建教育培训形式体系。要把教育培训的重心聚焦到法警岗位能力上,致力于构建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覆盖全警的教育培训形式体系。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职务、不同年龄设置内容,根据不同科目、训练强度、难易程度规划教育培训时间、方法、手段,制定教育培训细则。明确各级教育培训教育职能,逐步建立基层院、省、市院和政工部门合作办训的机制。建设具有学习、考核、统计、交流功能的网上学习平台,使司法警察随时、随地、随机、随岗学习训练,开设警务论坛,定期组织交流,通过形式促进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三是构建效益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完善的效益评估机制,是检验教育培训成效,调动参与教育培训积极性,实施教育培训管理的主要依据,突出效益中心原则,上级院对下级院实事综合评估,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衡量一个单位整体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教育培训考核评估与执法工作考核挂钩,纳入单位执法工作考核主体。通过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司法警察投身教育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构建教育培训保障体系。教育培训保障是基础,各级要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四)培训内容是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组织者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基层工作需求,执法过程中难点,需要什么,有针对性的设置课题。按照“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安排内容,以实用有效为检验标准实施组训。认真研究司法警察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的素质能力,制定分类培训大纲,明确各类培训的目标、内容、方式、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二是着力提升干警的能力素质来设置。要遵循法警成长规律,着眼于提升干警素质和能力,建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培训内容更新机制,推进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文化素养、职业道德、党性修养等培训内容模块化建设,不断完善理论教育、知识教育、党性教育体系。三是紧紧围绕办案这一中心环节来布局。所设的学习课程以刑法、刑诉法中法警应知应会内容为框架。同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用大量的时间来安排擒拿格斗、微机操作、警械具使用等技能训练。四是要立足实战来安排。大量开展警械具的使用,要坚决克服“一怕麻烦二怕出事”的心理,扎实开展警械具的使用(包括佩带、上铐时机及动作、警棍操、强光手电使用规定等内容)及枪械等武器的使用操作,用最具法警训练特点的内容来再一次体现法警工作的重要性与责任。五是紧紧围绕人文素质和生活需求来确定培训内容。对司法警察来说,履职与生活是其生命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在履职上,注重实务,突出操作,重视技能,关注观念,在课题选择上坚持少而精、管用的原则,坚持在全面了解检察院工作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着重以研究现实问题为主、传授实战技能知识和解决工作中亟待处理的问题为主,传授“如何做”“怎样做”上下功夫,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体现法警业务中的特点和规律,使司法警察履职能力普遍提高的前提下,更要重视干警人文素质的提升,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素养,满足生活幸福、个人发展的需要。六是教育培训内容要有前瞻性。信息化使整个世界处在极为快速的变化中,犯罪的手段、方法具有一定隐蔽性,智能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应对高科技犯罪,培训内容同样必须具有时代的超前性,只有这样,司法警察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迎头痛击犯罪行为。
这篇在3000字左右,您可以加一些自我发挥,希望对您有帮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一个独立警种。其兼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尊严,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特殊司法职能。由于司法警察职能和身份的特殊性,因此,加强法院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铸就一支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高素质的现代法警队伍,对于践行科学发展观,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至关重要。一、队伍建设规范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因此,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范化要求,既要体现人民法院和人民警察的共性特点,又要具有法警独具的个性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其中,“ 服从命令”最能体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准军事化的内在要求。要打造一支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的有较高政治素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必须进行队伍规范化建设。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至少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仪表规范。仪表规范是司法警察精神面貌的外在表现,司法警察在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中要做到:执勤中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行为得体,既要举止文明,又不失庄严。在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管理规范。要按照法院的统一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约束法警的日常工作和行为。三是纪律规范。法警要有铁的纪律,实行“警营式”集中训练,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奉为天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更要注意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公克难关。四是装备规范。创造条件改善法警物质装备,改善法警警械、交通、通讯设施,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二、队伍管理制度化队伍管理制度化是管理规范的具体体现。要结合法警自身特点,形成制度化管理长效机制。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殊,一律平等。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工作制度,包括考勤制度、学习制度、警卫制度、值庭制度、送达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文明办案制度等等。在执行制度中一要自觉,二要坚决。从执行的角度来说,要提倡法警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是制度禁止的,坚决不做,凡是制度要求做到的,努力去做。例如,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要与本院政治理论学习的部署和要求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学习计划、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坚持不懈地教育法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宗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明确职业责任。特别要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教育干警自觉地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侵蚀,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从管理的角度来说,要加强对制度实行的监督和指导,坚决抓好落实,对模范遵守制度者,要及时予以肯定和表扬,对违反制度者,要及时教育和批评,对违纪性质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对违法者要坚决绳之于法。三、队伍素质职业化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加强法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法警队伍具备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职守, 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讲文明、英勇果断、无所畏惧的政治素质。其次,要加强道德修养,养成自律意识。道德修养是个人品行的自我完善,加强道德修养是适应法警工作必备的前提条件。司法警察只有不间断地提升道德修养,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从细微之处着眼,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情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时时处处都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不断进行自我反省、自我解剖,不断去除思想中不道德的意识、观念和情感,久而久之,潜移默化,成为道德行为习惯,形成法警特有的职业道德。 再次,要加强业务训练,提升专业能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力量,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的规定,实行单独管理、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因此,加强业务训练,提升专业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一要加强心理训练。心理训练的内容主要有:自我意识、情绪控制、抗干扰能力、应急反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记忆力训练、思维分析训练、社会工作训练、解救人质训练等。既重视认知训练又要重视行为训练。二要加强体能训练。司法警察的身体素质与执法工作紧密相连,是执行警务活动的基本保障,需要长期的、自觉的、刻苦的锻炼。法警支队、法警大队都要制定培训计划,要明确训练内容,让法警学会并掌握训练方法,并在日常工作中养成锻炼的习惯,这样才能不断增强体能,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为社会稳定和谐服务。三要加强技能训练。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全年每人训练必须达到100小时,其中队列训练20小时,擒敌训练40小时,实弹训练8小时,警械具训练4小时,通信常识训练4小时,卫生训练4小时,强制措施的训练4小时,参与执行的训练4小时,值庭训练 4小时,处理突发事件的演练8小时。要以队列、擒敌、实弹射击、执行死刑的训练为主要内容,以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我防护能力为重点,弱是导致我国民警伤亡人数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的主要手段和有效途径.通过强化训练,有意识的加强法警抗击打、摔能力和自卫能力,使每个法警对重点科目都能够达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动作达到规范和整齐划一,要达到动作熟练,能独立完成任务的水准。四、队伍装备现代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装备现代化建设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坚持警用装备配备“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由各法院指定专人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经费的计划、请示、装备的购置及配备,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齐、配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要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换代。要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进行武器的配备,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要加强对警用装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要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和管理秩序。在队伍装备现代化进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铜梁县法院 叶春内容提要:司法警察是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保障作用,审判形势的发展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途径,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法警如何通过强化思想建设、素质建设、作风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胜任、保障有力、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队伍。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担负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看管人犯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重大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性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然而,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素质建设等诸多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和影响法警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一、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1、执法权不明确。随着法院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提押看管人犯、协助民商事案件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等,但对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表现在:司法警察地位与作用不明确。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法警工作的从属地位严重影响其发挥作用。司法警察职权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具体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没有清楚的职权规定,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处置事件的方法、措施、手段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2、管理体制不规范。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实行编队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不少基层法院虽然按有关规定设置了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却将司法警察分别配置于审判业务庭,受所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承担相关业务庭的值庭、法律文书送达等任务,实行块块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使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只有在法院执行全院重大任务时,司法警察才被集中起来由法院统一指挥。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比较低,其队伍建设仍没引起足够重视。3、人员结构不合理。法院成立司法警察(大队、支队、总队)以来,没有司法警察录用的统一规定,各法院录用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将审判业务技能不高的书记员、审判员转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司机、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大量军队转业干部被充实到法警队伍,致使法警队伍老龄化严重。加之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养,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再有就是法警数量缺编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聘任制司法警察,每个法院至少应配一名女法警。按照此规定,许多基层法院警力配备不足,在押解、值庭和看管上警力匮乏,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等事件时有发生。4、法警素质不够高。由于司法警察的进出口不通畅,许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素质不够高,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警普遍体能较弱,体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尤其是军事素质不高。少数法警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导致战斗力不强,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拉不出,打不赢。二是业务知识水平不高。现有法警多数是法院其他部门(多数是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转行,以及部队转业干部安排入法警队伍。总体上文化层次较低,具备法律专业学历不多,难以适应法警队伍建设要求,致使执法活动中方法简单粗暴,动辄乱用警械、警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三是综合工作能力不强。在法院内部,法警多数被视为“看家护院”的角色,忽略或不重视法警的素质提高和队伍建设,即使抓也是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做的不到位,对法警的学历、人员构成、装备配置、业务培训等重视不够,法警队伍综合能力不强,难以适应职务工作需要。5、技能训练不经常。司法警察技能训练的根本目的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和全面的警务保障。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训练时间,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但相当多的基层法院法警技能训练因主观重视不够、受工作冲突、训练经费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影响,难以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甚至一些基层法院从未开展过技能训练。二、法警队伍存在问题带来的危害第一、有碍于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也就是说司法警察的职责是法定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而现有司法警察中人员身份繁杂,严格讲是有些不具备法警身份,不是司法警察职责的执法主体。此外,相关法规对人民司法警察的职权未加以明确与限制,法警在平常的警务活动怎么开展工作、如何履行职能、责任义务的承担等都没有相关法规界定,致使司法警察开展工作有“无法无据”之嫌。第二、有碍于法警队伍长远建设。司法警察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干警、职工转行和军队复转人员,由于法警队伍成分复杂,结构不合理,身份不一致,日常管理中对其要求标准很难一致,造成责任高低不等,人员参差不齐的现状。加之,多数法警未经系统专业岗位培训,执法过程中因业务不熟,而无法迅速开展工作。还有就是一些没经过规范化训练的法警,修养较差,纪律松懈,作风涣散,缺乏革命理想和责任意识,难以担负起法警工作的重任,影响和制约法警队伍职业化建设。此外,人民法院是以审判工作为核心,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司法警察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是服务、服从审判,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法警队伍中低人一等的思想严重,甚至一些法院领导也认为法警工作是配角,未认真解决法警的待遇(职级、津贴、补助、保险)等问题,严重挫伤工作积极性,并造成优秀人才流失或吸收不到优秀人才进入法警队伍。第三、有碍于规范化的科学管理。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队伍,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组织管理模式,但一些基层法院现将司法警察分散到庭室、由法警实际所在岗位领导管理、做法警工作范围外的事情、不参与司法警察直辖机构考核等等,这种“块块管理”的做法使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形同虚设管理混乱。加之,基层法院法警年龄普遍偏大,素质参差不齐,在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上很难达到较高标准,有些强度大、难度高的体能训练、业务技能训练难以实现,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第四、有碍于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从事的是“急、难、险、重”工作,特别是执行死刑、处置突发事件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危险性、机动性大,承担责任重,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心理素质、严明的纪律;就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灵活适用法律法规的综合素质;就必须拥有拉得出打得赢的体能保障,然而部分司法警察业内素质低、年老体弱、对抗能力不强,制服不了暴力抗法者,保护不了法官和装备的安全,无法保证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第五、有碍于法院改革整体推进。《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法官、法警、书记员三大序列队伍管理模式。法官队伍已经逐步向专业化、精英化方向发展,法官队伍建设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但目前的法警队伍建设明显滞后于法官队伍建设,机构不健全、进出不严谨、管理不规范、考核不落实,与法院整体队伍建设不一致。随着当今形势发展,以及入世后对我国司法活动的要求标准越来越高,执法活动更加文明规范,现有法警队伍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法院改革形势极不相适应。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法警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本保证。司法警察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司法队伍,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使司法警察职权同公安警察一样,能够具体化、明确化。二是队伍管理规范化。这是司法警察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严格司法警察进出,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区域的整体作战能力。完善司法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系统教育培训的问题。三是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司法警察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落脚点。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是服务、服从于审判,担负着法院“急、难、险、重”工作,其作用发挥的好坏只能从工作绩效上体现。实现警务活动效能化,必须克服使用警力时随意性,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保证当事人及法院人、财、物的绝对安全,才能充分体现司法警察这支法院的“武装力量”价值所在。四是理论研究系统化。这是司法警察队伍谋求发展的关键所在。司法警察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相对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致使法警的工作一直囿于值庭、押解、安全保卫的圈子里。面对新形势,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工作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四、推进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一)强化学习意识,用先进思想武装法警头脑,在打牢思想理论根基上下功夫。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准武装力量服务于审判工作却又相对独立于审判工作,它所执行的警务工作带有强制性和威慑作用。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个法院工作主题,对全体法警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法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要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司法警察敬业精神,增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此外,尤其要克服在反腐倡廉上的糊涂思想,那种认为反腐败是法官的事,司法警察不存在腐败的土壤,不存在滋生腐败环境的思想是有害的,要通过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锐性,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二)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法律地位和职权,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 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情况如何可以直接反映出法院的执法水平,对树立法院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具有重要影响。司法警察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必须要有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促使其执法行为更具有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就目前全国而言,还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法规体系,对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权限进行详细的、规范的界定。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尽快出台一部适应形势发展和法院警务任务的规范全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根据法警工作特点,建议在制定司法警察职责权限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时(特别是在执行公判大会、执行死刑、采取强制措施等等),可享有交警、巡警、治安警等公安民警职责权限,这有利于防止因警力不足或与公安各警种发生不必要矛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严格执法。(三)建立严格准入制度,畅通法警进出渠道,从源头治理法警素质不高的现状。解决法警素质不高,应从源头治理。目前没有法规和文件对法警进入及退出条件、标准进行硬性要求,各地法院标准不一,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结构繁杂、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司法警察“先天不足”,严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必须严格法警准入制度,畅通法院进出渠道,参照招录法官的办法凡进必考、择优录用,招录的范围应面向社会,面向高等院校、警官学校,招考的办法、条件、标准必须统一由最高院或省市高级法院制定,体现统一性和严肃性。招录法警必须突出法警职业的特性,所进法警的身体条件、业务技能、学历要求应做为主要的前提条件,招录法警一律实行聘任制,严格业绩考核,推行优胜劣汰,凡不不能胜任法警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处罚的,坚决予以清出,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走专业化、正规化的建设道路。研究制定老警退役、转岗相关制度。为了使法警队伍能始终充满朝气,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应当对年老体弱、不易在法警岗位继续工作的同志的退警、转岗问题作出妥善安置,从制度上解除法警后顾之忧,使在岗的同志能安心工作。(四)理顺法警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分散管理等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录入和退出,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警察的相互交流和联系,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全面掌握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充分发挥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指挥、命令、调动、管理、检查、监督职权。同时借鉴法官遴选(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优秀人才)办法,从基层法院遴选业务精、身体好、业绩显的法警,充实上级法院法警力量,激发基层司法警察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将双重领导机制真正落实到实处。(五) 切实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法警法律和专业水平,为履行职责奠定坚实基础。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警法律理论、业务技能、军事本领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司法警察学习法律知识,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重点是要学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为依法执法奠定法律理论基础。方法上可以采取分期分批选送至警官学校或者出台政策鼓励司法警察进行法律学历教育,从而提高司法警察的法律素养。司法警察是法院的“武装力量”,战斗力提高的根本途径就是强化业务技能及军事本领培训,要根据《训练大纲》,周密计划、科学实施、细致组织、严格要求、施行考核、斗硬奖惩,保证技能培训和军事本领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以此提高法警体能和熟练掌握押解、值庭、看管、警械装备使用规范等,使干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素质,更为干警灵活、正确、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真正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服务。此外,完善警务装备也是提高法警实战能力的有力保障,要着力改善法警办公条件,逐步实现装备现代化、办公自动化,为快速出警、全面履职奠定坚实物质基础,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安全性和防卫能力。
美国警察学专家威廉姆·克斯罗思(William Crosrose)认为,警察心理压力大、心理健康不良者,就其行为发生改变而言,轻者表现为饮酒、吸烟的频率明显增多,过多的抱怨,不遵守纪律,因小事与人发生争执,工作效率低,迁怒别人等;重者表现为酗酒、嗜烟、对工作不满、不负责任、事故频出、违法违纪等警察工作既然是一个“绝对高压”的职业,除了体育及技能的教育外,心理健康及自我强度的正向发展,绝对不可缺少。(一)要立足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特点,教育和引导干警正确认识司法警察的地位与作用。通过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能、性质、地位、作用的教育,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在服务法院办案中肩负的重要使命与法律职责,增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意识,激发学习训练的自觉性和奋发向上的进取心。培养“爱岗敬业、乐当绿叶”的优良品质,筑牢献身法警事业的根基,要“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不断增强献身法警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红花与绿叶”、“地位与作为”的关系,自觉在献身法警事业中实现自身价值。(二)从法院司法警察自身来讲,有的心理压力是可以自我调节的,有的心理压力则需要“求助心理咨询”或“通过思想工作”来解决。但我们必须明白,心理医生和思想工作仅仅只能在教育、交谈与心灵沟通中,帮助其度过心理危机,增加自我意识。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必须不断增加自身的心理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有关《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学会排解心中焦虑和障碍的方法。(三)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已,避免因期望过高而产生挫折,并加强各种正确观念的修养;培养良好的品质意志和健康的情绪情感,做个乐观开朗的人,善于从具有“挑战性”和“成就感”的警务工作中寻找乐趣、获得乐趣,始终保持工作的热情度,遇有工作压力能够将其转化为动力。学会从其他同事的切身体会中借鉴经验教训,并不断积累总结,熟悉和了解可能会遇到怎样的困境与挑战,设想各种可能发生的场景与行为、心理反应模式,以便在未来的工作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使自己能更好地适应各项警务工作。(四)心理素质训练是缓解司法警察心理压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对司法警察进行普遍的心理研究调查,建立心理档案,并据此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的目标。对加入司法警察的新成员要进行全面的心理素质教育;对在职司法警察则要不断强化训练,进行辨认、反应、观察、注意、控制等能力的训练,使其增强对工作的“心理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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