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破解法院执行难之思考自1999年武汉惊爆全国首例判决书拍卖案起,全国各地相继有拍卖判决书的情况发生。为此,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执行积案的行动,然而“执行白条”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有效治理。笔者认为,一旦法律维护人民正当权益的功能失效,人们对法律产生信任危机,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如何解决好法院的执行难是当前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 一、祛除对执行难的误解,理性看待执行难 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观念:生效的法律裁决所确定的权利必须实现。如果这种权利不能通过执行得以实现,那就是在打法律白条。[1]其实这是一种对法院执行的歪曲,它实质上是把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法院。事实上,法院执行只是根据生效判决在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为债权人实现权利所提供的一种公力救济,而不是实现所有为执行依据说确认的债权的一剂灵丹妙药。[2] 二、对法院的执行难的原因,本文拟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公众对法院裁决的认同感不足,导致产生执行难的连锁效应 1.我们知道,司法独立问题一直是我国法治进程的软肋。法院隶属于地方的体制,使法院成为政府的一个办事机构。因此,每当牵涉地方部门利益的重点企业成为法院的执行对象时,总会由政府出面打圆场,弄得法院进退两难,然后多是以一些原因而不了了之。而异地执行对法院执行人员来说更是困难重重: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轻则采取不合作或者行政干预,重则有可能酿成煽动地方民众暴力抗法,把法院置于十分难堪的境地。我国法院的财政人事都依附于地方,法院部门经济利益和法官个人物质利益都无法与地方经济利益相分离,这种法院设置地方化的制度缺陷,使法院即使有心也无法在力量上与地方组织的干预相抗衡。[3] 2.这几年我们一直在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然而由于我国执行法律规范的欠缺,根本无法覆盖纷繁复杂的执行活动,导致现实中仍有大量轻程序随意执行现象存在,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如此一来,司法的神圣性不免招致老百姓的质疑,法院执行遭到抵制也就是顺理成章的结果了。反观西方不少国家,其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却有颇多值得称道之处。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尽管有诸多现象表明被告有重大作案嫌疑,然而由于警方侦查中多次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控方呈庭证据出现诸多破绽,最终让辛普森无罪开释。[4]可见程序正义在美国深入人心,也正由于如此,程序公正通常确保了即使是败诉一方当事人也会服从对他的不利判决。[5] (二)协助执行机制欠缺 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是目前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最常见问题,而这些工作都是法院一家机关所无法解决的。有学者坦言,法院天生就不具备军队和政府那样程度的强制力;法律权力的真正不足之处不是它的物质技术差,而是它的组织技术落后,即它不具备政府权力得以向社会生活各个角落延伸的组织技术。[6]由法院唱独角戏,仅仅依靠法院一家有限的人力物力经常达不到执行的效果。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虽已构建了一定规模的社会信用体系,[7]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没有强有力的指挥机关,各社会信用系统各自为政,信用信息分散,加之民众还远远没有养成重视个人信用的意识和习惯,[8]导致交易一方难以对交易的风险做出合理的评估,容易轻信熟人关系,等到权益受到侵害,再寻求司法的事后救济,这就给执行难的发生埋下隐患。三、解决途径 (一)法院机制改革 首先,增进司法独立。在中国,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处于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必须建立一套实现司法独立的机制。能否从国务院对一些部门的直属领导机制中受到启发,建立一套由最高院对各层级法院统一管理,在财政与人事上由最高院统一调度与任命的模式,使地方政府无法控制法院。 其次,规范法院执行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律缺位的状况,我们现在急需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专项执行立法,以规范各地法院执行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制度。同时,还需要建立执行救济体系,赋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健全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要落实各监管部门职责,完善财产登记制度,推进房屋、车管、银行等部门的电子数据联网。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立法明确相关部门对债权人与法院的协助义务。只有疏通各部门相互链接的网络,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系统的资源共享的信用记录制度,使个人或者企业的诚信记录向全社会公开,才能实现低诚信者难以再次进入交易网络。 其次,只有加大不讲诚信的成本,挤压其生存空间,把失信行为个体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其与全社会矛盾,让其感受到不讲诚信会产生的社会后果,才能迫使被执行对象的行为以诚信为首要考虑的要素。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执行难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由于被申请执行人逃匿或确实没有赔偿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家境困难,面临生存危机。对这样一群社会弱势群体,视其家庭情况对其提供社会救助十分必要。今年两会期间曾多次提到的涉诉特困群体救助机制——即宣威模式,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良方。宣威模式的特点在于它改变了过去法院单打独斗应付执行难的局面,将法院和社保制度对接,救助资金由政府支出和社会捐助构成,民政部门进行管理,法院负责实施救助人员申请的审核与上报。这是一种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救助机制,既缓解了法院执行难,又解决了最困难群体的生存权问题,值得在更大范围推广。 四、结语 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是一门系统化的社会工程,所以建立一种长效治理机制十分必要。自200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开始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到2003年8月,已经起草了第四稿。法学界对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学者建议稿也陆续出台。希望伴随立法的出台,执行环境也能一天天好转,法院执行难有朝一日不再成为人们“聚焦”的话题
对温州民营企业管理的反思摘要:温州民营企业数量很大,是一个宠大而且还在不断发展的企业群体,闻名海内外“温州模式”在我国经济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温州民营企业的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充裕的发展空间。民营企业的发展,又为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变,加快我国经济国际化和市场化进程的步伐。此外,民营企业在发展经济、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转变观念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温州民营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各种问题和矛盾。温州民营企业因其在资金、技术、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不足,以及国有企业在改制和改革中竞争力不断增强,竞争环境发生变化,国家给民营的政策优势逐渐弱化,温州民营企业处于不利的地位。特别是中国加入WTO,温州民企遇到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把握时机迎接挑战是一个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民营企业 企业管理 温州民营企业在我国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逐步成长起来的,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辛发展,现在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亮点,其对社会的贡献也日益彰显。目前,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西部大开发如火如荼地进行以及中国步入WTO这个大市场,温州的民营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但是,随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民营企业管理弊端也就越来越突出,有可能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 一、 温州民营企业存在的不足 (一)、家族式管理制约了用人机制 企业内部的家族式管理和唯亲是用的用人机制,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素质的提高。企业内部的家族式管理把选人、用人正好限制在了家庭、近亲这个小圈子里,往往出现人力资源短缺,兵多将少无帅才,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组织架构。因此,在解决问题时,难免因孤陋寡闻而导致决策质量低下。所以当企业需要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产品向“精、特、优”方向发展时,就明显暴露出家族式管理的弊端。 (二)企业主体决策者素质不高 企业的主体决策者素质不高,造成决策质量低下、失误增加,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速度。民企的主体决策者大都是农民出身,因此,他们的文化素质不高。他们能够抓住改革开放的大好时机,自已成立企业,并取得成功。但由于他们的素质不高,并且中国的经济环境亦在不断的变化,使他们难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决策,延误商机。 (三)制度形同虚设,奖惩制度难以执行 制度的形同虚设是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的一大弊端。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约有10%的民企没有任何文字章程。有相当一部分民企有章程也有令不行,执法不严,奖惩制度不执行,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四)员工的主体意识差,员工的聪明才智得不到充分发挥 员工因为自己在企业中没有股份,仅仅是个雇员,多做与少做所拿的是差不多,并且在家族式管理的情况下,他们害怕自己的意见,如与其家族中的人不合,就会被排斥,甚至被开除,大多数人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只要完成上面交下来的任务,其他的均可不用管。万事皆老板说的算,员工缺乏主人翁意识。使得关健人才像是被捆绑了一样,使人才不能充分发挥才能,导致人员管理上的混乱等现象。 (五)缺乏高级知识分子和高技术人员 民营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是本科以下的学历,高科技人员严重缺乏。基本上,技术人员不具备高层次的理论知识,而是自学徒开始作起,从老的技术人员学习各种经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后就成为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小的方面可能胜任有余,但一遇到重要的技术难题就很可能束手无策。 (六)企业决策者集三权与一身 民营企业的决策者集经营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于一身,经营者行为不受任何人监督,而对所雇职员有随意的处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没有分离,使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职工受到无理解雇时没有自己的机构为职工说理,职工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亦无法全心全意的为企业创造利益。 (一)民营企业发展的历史背景决定 首先,在观念上保留了以前封建时期统治者的思想,认为只有自己家族的人可以信任,不管其能力的高低,就把他们安排在高位上。其次,其他合作者亦希望自己家族获得更多的利益,也把自己的亲属安排进来。所以,重要位置上就都是所谓的“自己人”占据着,形成 了家族管理企业。 其次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尚未成熟,家族化管理对企业起了很大的作用。许多民营的老板外于领袖的地位和特有的人格魅力,是由其创业经历、权威、才干和实绩所形成的。因此他们传统理念、作风、能力、经验、知识等深深地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使企业具有很强凝聚力。 (二)企业主要决策者不能主动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 温州民企的初期发展,主要靠手工或简单机械操作,客观上对企业主要决策者的文化素质要求不高,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后,就要求决策者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业务素质。如果企业主要决策者不主动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那么,民企不是裹足不前,就是不断出现失误,或者被社会淘汰。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民营企业目前的平均寿命只有年。 (三)不能依法办事 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业主不好打破情面,撕不破脸皮,不能依法办事,不能公事公办。民营企业的家族式管理,使民营企业中大多数人是业主的家族或其他合资者的家族,企业里的各种章程对一般职工是可行的,但对于他们来说只不过是些一纸空文,根本不起什么约束作用。他们在企业中漠视制度,我行我素,甚至胡作非为,而业主则碍于各种关系,不能依法办事,公事公办,以至影响业主的决策的贯彻和执行。 (四)家族式管理损伤了员工的积极性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也要管理制度。在民营企业中,本来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而对违规事件的处理又是“人治”化成分居多,经营管理上经常遇到管理人员鼻祖很高相互之间不服气,加上管理层次及职权分配不明晰,谁也管不了谁的局面。从面导致人员管理上的混乱等现象。员式的主体意识差。民企的家族式管理,业主的家长作风,任人为亲的用人机制严重损伤了员工的积极性。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以厂为家的主要翁意识模糊了,自觉参与、大胆创新的积极性削弱了,员工的聪明才智得不到充分发挥,团结协作精神难以体现。 (五)对人才资源的认识度不够 首先,民营企业的家族式管理和任人为亲的用人机制,使高技术人员和高素质人员害怕自己进入企业后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使自己的才能被埋没。其次,民营企业的工资不高,各种福利制度和保险基本上是没有的,他们害怕进入民企后没有保障。 很多温州民营企业老板简单地把员工当作是实现自己企业目标和赚钱工具罢了,普遍缺乏挖掘和培养企业自己人才的中长期计划,没有系统进行培养开发人才的工作,人才严重青黄不接,根本没有将管理职能转到开发和培训人才资源方面来,由于人员的不断变动,企业不愿意培养人才,他们总认为,自己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去培养人才,万一人才走了怎么办,岂不是人财两空。没有一套企业的薪酬、绩效、激励、考核机制。 (六)决策权与监督权没有分开 首先,温州民营企业是家族企业、业主不仅是最高的决策者,也是最高的监督者。业主绝对不容员工对他的权利的侵犯,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不可能把重要的权利交到别人的手里,业主们始终坚信的是只有把权利全抓在自己的手里,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其次,中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经历一个非常残酷的过程,很多职业经理人的技术素质和道德素质还不高,在一个信用缺乏的环境中,让创业者把经过多年拼搏创造出来的财富交给别人去打理,没有几个人能够放心。 三、 企业改进对策 (一)打破家族式管理模式,努力实现民企的民主化管理 由于家族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最重要的是要任人唯贤,严格按照制度来选拔优秀人才。 首先要求业主转变观念,打破家族式管理模式,走出任人唯亲的圈子。要逐步推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经营者与生产员工的积极性,把企业经营目标转化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和努力方向,从而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目标的早日实现。 其次,要引进竞争机制,大胆聘用能人,把实行“能人战略”作为振兴企业的重要措施。因此,确立全新的用人标准,用全新的理念认识和发掘人才,用全新的方式在国内外招揽人才,用全新的管理模式配置和激励人才,是打破家族式管理的重要标志。从而极大地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提高民营企业决策者的素质 作为企业决策者,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属于最高层次。决策者,可以是一个群体,还可以是一个个体,还可以分出高中低很多层次。对于企业决策者来说,不管他处于哪个层次,都操纵着这个企业的经济命脉,操纵着这个企业所有人的经济利益和前途,在企业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民企的决策者要及时调整知识结构,要努力学习科技知识、专业技术知道,更要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决策能力,主动适应市场,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方面,应将“决策层”送出去参加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培训。在民营企业中,老板的思想不改变,其他人改变是很难的。可以为企业领导培训创造充分的鼓动气氛,并且选择正规的培训机构、有影响的培训师和衫的培训课程,要让领导感觉参加这培训“值” 同时,民营企业主也走出一个思想的误区,即所有权与经营权不能分离。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特别是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主并未接受过专门的企业管理的训练,他们实践感受比较丰富,而理论水平却比较缺乏。当企业逐步发展壮大时,会觉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此时,民营企业主便应适时地退居二线。 (三)企业要建立各种健全的制度 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不称其为好国家;同样,一个没有制度的企业,也不是一个企业。企业没有健全的制度,就不可能对人产生约束,大家各自为政,造成企业的混乱,企业自然不可能发展。而如果有健全的制度,但不是对企业一体人员都起约束力,亦然。古人有去:“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在现在,如果不是每个人都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那么规章制度亦成为无用之物。只有企业全体人员都遵守,并且谁触犯了制度就要受到惩罚,才能做到有令即行,企业才能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企业按照员工的能力和业绩来分配其工资,就可以为企业招徕有能力的人。而他们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必定全心全意为企业办事。这样不仅他们个人获利,企业亦能从中获得巨额利益。各种福利制度和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员工解决了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才智,为企业谋利益。 (四)用人唯才 现代企业经营日益复杂,对各种人才的要求亦日益提高,只有用人唯才,才能维持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与人才的亲疏关系不应是用人的标准。亲者而德才兼备,自然最好,可是这种人才是很少的。如果亲而无才身居高位,那只会影响管理上的健康,影响团队的士气,使人才鄙视和疏远你。有些人对非亲非故者身居高位总存有担心,而不信任,不放心,这完全没有必要。现代管理区别于传统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于能否领导原来并无联系的人,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挺进。企业如果连这一点都达不到,那离现代管理就太遥远了。 同时,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企业员工购买企业股份,或者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奖励企业股份,或者对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实现股票期权制,分散企业股份,并利用股份形成企业和员工真正的命运共同体,建立彼此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通过出聘请职业经理人等等方式,让那拥有较高管理水平和高科技人才,由他们来负责企业的决策、管理,勾画下一幅蓝图。 (五)建设一个平等互利,民主集中的企业文化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尊重和信任员工,将创业热情转变为长期的核心价值观,并有系统地传递给企业员工,使之成为共同的行为规范,逐渐培养起价值认同感。老板是企业文化的主导人物,老板不仅要改造自己的经营管理理念,更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结合以关键人才为主的员工的文化需要,打造全新的有自己个性的企业文化,针对民营企业易犯的毛病,提出民营企业尤其要注意提倡平等互利、互相尊重、民主集中、共同成不等式的文化精神,而要严防出现老板掌控,唯我独尊,封建等级制度的文化精神。做强企业需要胆略和眼光,需要精神和时间,做大企业则需要文化精神的统一。 (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要按照《公司法》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善于经营、敢于决策的领导班子,使企业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职责明确。确立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规范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奖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治理机构创新,使民营企业管理走向社会、走向成熟、走向科学。同时建立工会组织,员工的合法利益在这里能够得到基本保障,他们敢于放手去拼搏,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 因此,只有改变因扰企业发展的传统的、保守的、封闭的管理模式,推动管理上台阶、上档次,加速民企的技术创新力度,推动民企不断发展。由“家族企业”向“企业家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从“传统工业”向“现代工业”跨越,把温州民企发展从整体上推向一个更新的档次,使温州民营企业在新经济浪潮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民营企业管理锦囊》 作者:刘金星 2、《温州企业管理创新之特色》 杂志 3、《温州民营经济研究》 作者:谢健、任柏强 4、《WTO与中小企业发展》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年11月 主编:林汉川、田东山 5、《二十一世纪: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2月 主编:罗国勋 6、《私营企业成功模式解析》 中国致公出版社 2002年10月 主编:李明 7、《WTO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与实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转集权式管理模式容易导致企业战略决策失误。特别是在一些私营企业主小有成就时,以为自己理所当然成了企业家,盲目自信,更容易沿用过去成功的经验决策方式,使决策风险加大。 二、 原因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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