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辐射使我们人类的天敌,是我们变的弱小,但是有我们世界人民,既是弱小,也将变得伟大。2011年3月14日: 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3号机组当地时间上午11点过后发生氢气爆炸。福岛县政府13日发布消息称,新确认有19名从福岛第一核电站方圆3公里撤离的人员遭到核辐射,已确认遭核辐射的人数由此上升至22人。福岛第一核电站泄漏的核物质已经飘至东京,东京地区的放射线量已经超过了往常的20倍,而且继续处于上升的趋势。[5] 2011年3月15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神福岛第二核电站发生爆炸,1至4号机组在地震发生后全部自动关闭,3号机组立即进入“冷温停止”状态。截至15日,1、2及4号机组全部实现“冷温停止”的稳定状态,脱离紧急状态。可见核辐射的可怕。再结合 康平街到站了的回答
回复上一楼及楼主,去搜索:对日本核灾的看法,摘取便可。我和上一位都是老真的
伊朗核问题---中国政府的立场2010年2010年6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重申,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伊朗核问题的新决议,反映的是国际社会对通过对话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期待,并不意味着外交努力的终结。 2010年6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关于伊朗核问题新决议表示,中方始终认为,通过对话、谈判等外交手段,找到能够满足各方关切的方案,是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正确途径。 2010年6月3日,对于美国提交联合国安理会的针对伊朗核问题的决议草案,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安理会采取的任何行动都不应该惩罚伊朗人民,不应该影响伊朗人民的正常生活。 2010年6月1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希望伊朗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尽早解决未决问题。 2010年5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始终认为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伊核问题是最佳的途径。 2010年5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中方重视并欢迎巴西、土耳其和伊朗就德黑兰研究堆燃料供应问题签署的协议。 2010年5月13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中方一贯认为,对话与谈判是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最佳途径。 2010年4月28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认为对话与谈判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2010年4月2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伊朗核问题有关讨论。 2010年4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始终认为对话与谈判是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最佳途径。 2010年4月1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认为制裁和施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伊朗核问题,中方支持双轨战略,始终认为对话与谈判是妥善解决伊核问题的最佳途径。 2010年4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说,美、俄、中、法、英、德六国本周将在纽约举行伊朗核问题磋商,讨论寻求外交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办法,以及各方提出的各种建议。“我们始终认为,对话和谈判是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最佳途径,我们也希望各方都为达到这个目标共同做出最大努力。”姜瑜说。 2010年4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希望有关各方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大外交努力,采取更加务实和积极的做法,继续寻求妥善解决伊核问题的办法。 2010年4月1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例行记者会上重申,中方将继续致力于伊核问题和平解决。= 2010年3月30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重申,在当前形势下,希望有关各方能够充分显示灵活,做出进一步实质性努力,朝着通过外交手段,妥善、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方向迈进。 2010年3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重申,中方认为通过外交手段,以和平谈判方式来解决伊朗核问题,效果最好。 2010年3月23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当前有关各方还是应该加大外交努力,为了伊朗核问题的长期、全面、妥善解决争取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2010年3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谈到伊朗核问题时表示,中方对此问题表示关切,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我们对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对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以及对当前形势进一步升级表示关切。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对由此对地区和平与稳定所带来的影响表示关切。 2010年3月16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希望在目前形势下,有关各方能够做出建设性努力,推动通过对话、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 2010年3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对话磋商仍然是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最佳选择。 2010年3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重申,中国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伊核问题,并将继续致力于劝和促谈。 2010年3月2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伊朗核问题依然存在外交空间,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 2010年2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关于伊核问题,中方认为外交努力尚未穷尽,对话谈判仍有空间。 2010年2月23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希望伊朗能够就有关问题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保持合作。 2010年2月11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中国在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有效性上的立场是严肃的。中方希望关于伊朗核问题的谈判能够早日恢复,并将继续为此作出努力。 2010年2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说,中方希望并支持有关各方尽早就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的德黑兰研究用核反应堆燃料供应协议草案达成一致,这将有利于推动伊朗核问题的妥善解决。 2010年2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中方希望并且支持有关各方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继续就德黑兰研究用核反应堆核燃料供应的问题保持磋商,争取尽快达成一致。 2010年2月2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当前外交努力仍有空间,当务之急是有关各方从大局和长远出发,采取灵活、务实和主动的做法,推动对话与谈判进程取得新的进展。 2010年1月26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伊朗核问题有关各方的外交努力仍然有空间,外交谈判是解决伊核问题的最佳途径。 2010年1月19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认为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当务之急,还是有关各方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加大外交努力,采取更加务实的政策,推动对话和谈判取得进展。 2010年1月15日,外交部长杨洁篪说,有关各方应加强接触,通过外交谈判寻求伊朗核问题的和平解决。 2010年1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在当前情况下,希望有关各方进一步加大外交努力,维护并且推动对话的进程,积极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办法。 2010年1月7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希望伊朗核问题各方通过外交途径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2010年1月5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伊朗核问题目前仍有外交努力空间,希望各方加大外交努力,推动尽快复谈。2009年2009年12月24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说,中方认为在伊朗核问题上,当务之急是各方应继续加大外交努力,坚持谈判轨道,制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09年12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希望伊朗能够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推动对话、协商进程,使伊朗核问题能够早日妥善解决。 2009年12月1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呼吁有关各方继续加大外交努力,寻求伊朗核问题全面、长期和妥善的解决办法。 2009年10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已经就德黑兰研究用核反应堆燃料的供应问题提出了协议草案,我们希望有关各方能够尽快通过协商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 2009年10月22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注意到伊朗核燃料问题磋商取得了一些进展,中方对日内瓦会晤达成的共识正在逐步得到落实表示欢迎。 2009年10月1日,参加在日内瓦举行的六国及欧盟代表同伊朗首席核谈判代表贾利利会晤的中国外交部军控司司长成竞业说,中方将一如既往致力于劝和促谈,愿与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促进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2009年9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希望伊朗核问题日内瓦会议取得积极进展。 2009年9月24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制裁施压不利于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外交努力。“希望有关各方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大外交努力,推动即将举行的六国及欧盟与伊朗的会晤取得积极成果。” 2009年9月15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有关各方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推动伊朗与六国会晤取得积极成果,重启对话与谈判进程。 2009年9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时表示,中方已收到伊朗方面提交的伊核问题一揽子建议,正在认真研究。“中方认为,当前形势下,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尽快谈起来,通过谈判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核问题的办法。” 2009年9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制裁和施压无助于伊朗核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复谈的外交努力。 2009年8月11日,中国中东问题特使吴思科表示,中国反对伊朗生产和拥有核武器,积极推动通过谈判对话方式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9年6月1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公使衔参赞腊翊凡在安理会会议上表示,中国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9年4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记者会上表示,中国乐见美伊改善关系,支持通过对话和谈判寻求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努力。 2009年2月4日,中、美、俄、英、法、德六国外交部政治总司长会议在德国威斯巴登举行,讨论伊朗核问题。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刘结一出席会议。在会议上,刘结一表示,六国应坚持通过外交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抓住当前机遇,加大外交努力,体现灵活,发挥创造性,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核问题的办法。2008年2008年11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唐国强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会议审议伊朗核问题时强调,中国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 2008年9月16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方希望有关各方能够加大外交努力,维持对话谈判的进程,寻求伊核问题全面、持久、妥善的解决。 2008年7月17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宣布: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刘结一将于7月19日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五国政治总司长一道,参加欧盟高级代表索拉纳与伊朗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贾利利在日内瓦举行的会晤。刘建超说,中方一贯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和和平方式解决核问题,也希望有关各方抓住当前时机,加大努力,特别是要体现灵活,尽早启动对话和谈判,从而长期、全面、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8年6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说,中方希望有关各方加大外交努力,显示灵活,推动早日实现复谈,以寻求全面、长期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妥善办法。 2008年5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在伊朗核问题上,中方一贯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以维护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方认为这符合各方利益。中方也认为,伊朗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一方面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中方一贯致力于劝和促谈,并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在当前形势下,中方和有关其他方面都一致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外交努力,推动尽早启动谈判,来寻找全面、长期解决伊核问题的妥善办法。 2008年4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就报道称中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伊朗核武情报答问时说,有关报道的说法完全是无中生有,别有用心。 2008年3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此间就安理会关于伊朗核问题通过1803号决议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方希望安理会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决议得到认真、全面执行。 2008年3月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表示,安理会就伊朗核问题通过新决议的目的不是惩罚伊朗,而是为了推动激活新一轮外交努力。 2008年2月25日,外交部部长助理何亚非在中、美、俄、英、法、德六国外交部政治总司长会议上表示,中方坚持通过外交谈判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运用创造性思维,寻求全面、长期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妥善办法。联合国安理会的行动应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 2008年1月22日,外交部长杨洁篪在柏林表示,中方一贯致力于劝和促谈,愿继续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妥善解决伊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2008年1月17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在北京与伊朗总统特使、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贾利利举行会谈。杨洁篪说,中方在伊核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中方一贯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这一问题,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并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当前,伊核问题处于关键时期,希望包括伊朗在内的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尽快重启谈判,推动全面妥善解决伊核问题。 2008年1月17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说,中方在伊朗核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我们的基本出发点是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维护中东地区和平稳定,主张通过外交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伊朗核问题。”姜瑜表示,希望伊方能够遵守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继续展现灵活,与国际社会充分合作。同时也希望国际社会能够加大外交努力,打破僵局,尽早实现复谈,共同寻求伊朗核问题全面、持久和妥善解决。 2008年1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对话和谈判是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最佳出路。2007年2007年12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愿同其他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磋商,为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继续做出建设性努力。 2007年12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说,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符合包括中美双方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希望有关各方继续致力于通过外交努力,为重启谈判创造条件,保持对话进程。中方将继续与包括美方在内的其他有关各方保持沟通协调,以建设性的态度参与有关的讨论,为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2007年11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希望伊朗方面履行安理会有关决议,继续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加强合作,尽快全面解决未决问题。 他表示,中方一贯致力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一直以自己的方式努力劝和促谈,推动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中方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安理会有关决议的磋商,并严格履行有关决议。中方为妥善解决伊核问题所作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 2007年11月13日,伊朗总统艾哈迈迪-内贾德在德黑兰总统府会见了外交部长杨洁篪。杨洁篪说,中方认为伊方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赞赏伊方多次表示无意发展核武器,并开展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中方同时主张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支持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并希望伊方加强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与欧盟方面的接触能取得进展。中方还希望各方显示灵活,为推动伊核问题的和平解决作出努力。 2007年11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回答关于伊朗核问题的提问时说,我们对有关事态发展表示关注,也要求伊朗方面能够积极回应和重视国际社会的关切和呼声,能够采取克制,并且在对话和接触方面能够表现出灵活的态度。 2007年11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表示,美国国防部长盖茨访华期间与中方就伊朗核问题交换了意见,中方愿同有关各方保持磋商和协调,推动伊核问题朝着和平解决的方向发展。 2007年11月1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说,关于伊朗的核问题,中国主张要维护现行的国际不扩散体系,主张通过外交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伊朗核问题。他表示,中方支持伊朗方面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进一步加强沟通和磋商,中方也支持伊朗同欧盟就伊朗核问题进行接触,推动伊朗核问题朝着和平解决的方向发展。 2007年10月30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回答记者关于以色列外长利夫尼日前表示希望中国能支持对伊朗实施新制裁一事的提问时表示,中方一贯主张在国际关系中不应动辄使用制裁,通过外交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是最佳选择。 2007年9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说,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是最佳选择,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她表示,中方历来主张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通过对话协商增进互信,缩小分歧。 2007年9月14日,外交部长杨洁篪与来访的伊朗政府特使、内政部长普尔-穆罕默迪举行会谈。杨洁篪说,中方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反对核武器扩散,主张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中方对伊朗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就解决未决问题达成谅解给予积极评价,希望伊方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充分合作,尽快取得积极成果。中方愿为推动伊核问题和平解决继续作出努力。 2007年9月1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说,希望有关各方保持克制、耐心,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7年9月12日,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唐国强大使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会议上就伊朗核问题阐述中方立场,强调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是最佳选择,符合各方利益。 2007年6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唐国强在出席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会议时就伊朗核问题阐明了中方立场。他说,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是最佳选择。这有助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助于维护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而制裁和施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07年5月31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中方希望伊朗和欧盟的新一轮会晤能够取得积极成果。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是最佳选择,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中方希望伊欧会晤能取得积极成果,以便早日恢复正式谈判,通过谈判寻求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7年3月2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在安理会就伊朗核问题通过新决议后表示,中国主张继续通过政治和外交努力,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联合国安理会当天下午通过第1747号决议,加大了对伊朗核和导弹计划相关领域的制裁。王光亚在表决后发言说,中方尊重并承认伊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但也对伊方迄今未能积极回应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安理会的要求感到失望。王光亚强调,制裁和施压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外交谈判仍是最佳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解决伊核问题需要全方位的、特别是安理会之外的外交努力。中方呼吁有关各方本着高度负责和建设性的态度,保持冷静和克制,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局势恶化或升级的举动。 2007年3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表示,有关伊朗核问题的磋商和行动应该有助于配合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外交努力。中方高度关注伊朗核问题,一贯主张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反对核武器的扩散,防止中东地区出现新的动荡。中方希望通过政治和外交努力,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7年3月7日,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代表唐国强大使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会议上强调,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是最佳选择,国际社会应为此继续努力,当务之急是尽快恢复谈判。他认为巴拉迪不久前提出的伊暂停铀浓缩活动、安理会同时暂停对伊制裁的“双暂停”建议是个好思路,值得各方重视并认真考虑。......中方将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地区和平与稳定大局出发,继续为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2007年2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重申,中方一贯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秦刚说,制裁不是目的,安理会采取的任何举措都应有助于通过谈判和平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2006年2006年4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中方认为国际社会的努力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的介入,应该是有助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应该是有助于通过谈判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的。 2006年3月14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完整地阐述中国政府对伊朗核问题的立场。在伊朗核问题上,中国与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国有着共同目标,我们都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反对核武器扩散;都不希望中东地区出现新的动荡,主张通过外交和谈判方式早日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 2006年2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表示,中方支持俄罗斯和伊朗就伊朗核问题进行谈判,也希望伊方恢复暂停所有与铀浓缩有关的活动,为通过谈判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创造条件。2005年2005年11月22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表示,中国支持伊朗同欧盟三国通过对话和谈判寻求长期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方案。关于伊朗核问题,中方一贯主张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尽早妥善解决。 2005年9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中国历来主张通过外交谈判,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尽早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中国支持伊朗和欧盟通过谈判寻求长期解决方案,这有利于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也符合各方根本利益。 2005年2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孔泉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说,中国政府一直主张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应该通过对话来解决,应该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准则。就伊朗核问题来说,中方主张该问题能够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妥善解决
哥们,山建的吧?哪个学院?报上名来
哥们,山建的吧 ???
以下给你小参考一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我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四)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七)环境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和农村饮水水质、全国地表水水质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好转,草原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要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十)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一)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把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太湖、滇池、巢湖作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海洋环保工作重点。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 (十二)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十三)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2004年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应在2010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要根据环境状况,确定不同区域的脱硫目标,制订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十四)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五)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适应抗灾要求的避灾经济;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十六)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国家对核设施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核电发展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废物处理处置等问题;加强在建和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快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步伐;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十七)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国家环保重点工程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从“十一五”开始,要将国家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认真组织落实。国家重点环保工程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八)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工作。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完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十九)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二十)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国家加强对地方环保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二十二)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当前,地方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国家继续安排投资予以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问题。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二十三)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 (二十四)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二十五)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开展环保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等研究,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六)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要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金环工程”,实现“数字环保”,加快环境与核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二十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八)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积极宣传我国环保工作的成绩和举措,参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臭氧层保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要完善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三十)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三十二)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信息的发布。抓紧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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