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法律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三个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调整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正如楼上所说,三权分立才形成了权力制衡注意:权利不等于权力
教育 是我们中华民族发展的基础,教育的逻辑起点自然是人类社会的产生。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教育相关的 毕业 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教育相关的毕业论文篇一
《论信息社会与创新教育》
【摘要】信息时代国家之间的竞争,决定于创新能力的竞争。创新教育是信息时代对教育提出的要求。创新教育是综合性、全面性教育,创新性教育的突出特点在于预期性和参与性,创新教育是以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教育.实施创新教育至关重要的就是转变观念与改进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
【关键词】信息技术;创新;教育;本质
1.信息时代呼吁创新教育
从上一世纪50年代起,世界开始陆续进入信息时代。美国学者麦切卢普(Machlup)首先提出根据知识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来衡量是否进入信息时代。1996年,世界信息技术专家北京会议宣布,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与以往的时代相比,信息时代与 其它 时代主要的区别在于社会经济形态与 文化 传播的方式的巨大差别。农耕时代,国家的财富主要依靠土地、劳动力;工业化时代,国家的财富主要依靠自然资源、资本积累、技术装备乃至武器;信息时代国家的财富主要依靠信息、知识和智慧[1]。信息时代的经济是知识经济,决定一个国家实力的关键是知识和智慧。而知识和智慧则取决于国民的创新能力,因此,信息社会中,国家之间的竞争就决定于创新能力的竞争。
原中共中央江泽民同志提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2001年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的决定》强调: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2006年1月,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向全国发出了在15年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伟大号召。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教育无疑承担着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奠基的重大历史使命。创新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具有越来越重大的意义。教育承担着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奠基的历史使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培养创新型人才服务,这是信息时代对教育提出的必然要求。
对照信息时代对教育提现出的强烈要求,反观我国当前的教育状况,我们会发觉现状并不乐观。应该说,当前我国的教育观念和教育形式,仍然停留在以教师为中心,以注入式教学为主要手段和以知识的传承为目的的阶段。如何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按照科学的 方法 进行创新教育,是我们面临的艰巨使命。
2.创新教育的本质
什么是创新教育?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如何进行创新教育?这正是我们要探索的关键问题。
对什么是创新教育,其实目前并无权威的定义。对此专家学者各有各的见解。
教育心理学家加涅把学生学习的类型分为八类:(1)信号学习;(2)刺激-反应学习;(3)训练;(4)言语学习;(5)辨别学习;(6)概念学习;(7)规则学习;(8)问题解决。[2]
从认识论的观点来看,学生的创新精神就是通常常说的问题解决的能力,或者是主动实现知识迁移的能力。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学习的最高阶段或者是学习获得能力的最高形式。
可以说创新教育并不是与现有的各种教育如知识教育、技能教育等相对立的教育形式,它只是对学习的最高结果的刻意强调。我们也可将它理解为一种全面的有特定针对性的素质教育。
有学者提出,创新教育是综合性、全面性教育。在当代社会,人才是生产力的首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今天的人才已不是传统意义上那种满腹经纶的饱学之士,而是能解决某一领域的新问题、创建一个新领域、开拓一片事业新天地的创新型人才。他们能把握时代的脉搏,洞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或办法,从组织社会资源、创建工作系统,直至推动问题解决并创造富有价值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创新教育是从人的爱心志向直到语气神态的全面性教育,把一个普通的人培养成具有创造欲望和创造能力的人才。
我国在创新人才理念上的局限性,容易导致对创新人才的误解和实践上的偏颇。如有的把创新人才与理论型人才、应用型人才、技艺型人才对立起来;有的认为培养创新人才就是要使学生具有动手能力,而把创新能力与知识对立起来;有的认为培养创新人才就是为学生开设几门“创造学”、“创造方法”课程,而把所谓的创新素质与人的全面发展特别是个性发展对立起来。掌握了所谓的创造知识、创造方法的人未必就能成为真正的创新人才[3]。创新人才的基础是人的全面发展。创新意识、创新精神、 创新思维 和创新能力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完全独立发展的,它们与人才的其他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创新教育是全面发展的教育,是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使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得以高度发展的教育。创新教育是以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核心。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创新性学习(教育)的突出特点在于预期性和参与性。他们认为人类的自身行为由一种叫做撞击式的 思维方式 决定,这种思维方式就是人们直到碰到问题才去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激发和培养这种撞击式的思维方式所采用的正是维持性教育(或称适应性教育)这样的教育“只是传授人类已有的知识,而不是教育人们去预测未来,去想到现在我们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我们怎么样来考虑面向未来解决问题”[4]。要进行创新性教育,必须将撞击式的思维方式转变为预期性的思维方式,必须将维持性的学习方式转变为创新性的学习方式。也就是说,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不是引导学生等到问题出现才去解决,而是要去启发学生使学生具有创新的精神和能力去面对未来。预期性和适应性的区别在于,适应性是对外界压力被动做出反应性的调整,预期性则是主动地观瞻,为出现的趋势和后果做好应付的准备和战略性抉择。所以预期性是人为改善生存状态而尽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的一种优良素质。参与性是化创造性思维为创造性社会化功能的实践[5]。预期性和参与性有机结合,是创新性学习的精髓。一种观点认为创新性学习是从个人的学习活动来考察的,它是指学生在过程中不拘泥于教材上或老师所讲的结论,能提出独到新颖的观点和方法。在实践或完成作业中,有不同于老师或书本上所讲的推导过程和思维过程。在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上,有新方法和新的途径。在学习过程中,能通过自己的独立和思考探索得出与前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虽然这种结论对社会来说并没有独创性,但这个结论是经过自己独立探索获得的,也是一种超越自我的创新活动。
撇开哲学性的和纯术语学上的分岐不说,各派对于创新教育是以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教育这一点应该是有共识的。创新教育追求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激扬和培养全体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启发学生创造性地学知识,创造性地用知识,而不是使学生成为被动地接受知识、消极地存贮知识的“记忆仓库”。“知识就是力量”,更准确地说应该是:知识只有创造性地运用才是力量,知识只有不断创新才永远是力量。
3.促进创新教育的途径
实施创新教育,首先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教学内容的调整步伐。改进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改进教学评价方法,充分运用教学评价的导向作用,引导老师创造性地教,引导学生创造性地学,激发创新意识,倡导创新思维,鼓励创造发明。在实施创新教育的过程中,首先教师要彻底改变教师为中心的注入式教学观念,真正转到以学生为主体,老师为主导的启发探索式的教学观念上。鼓励学生主动学习,自主探索。另一方面,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各种创作和发明创造实践,锻炼磨合创造性思维和实际动手能力。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应当增加肯定创新意识、褒奖创新实绩的指标,并使其在整个评价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开展创新教育,重点应放在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养成上。
实施创新教育,除首先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外。至关重要的就是改进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在这里,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正确运用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信息时代,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发展,也引发了教育技术的第四次革命。因此从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的角度出发,探索通过信息技术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做法,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信息技术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密切关联和诸多优势,这一观点已经得到广泛认可。教学工作中,我们经常通过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来促进、改革教学,从而推动创新教育的实施。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是强调利用信息技术来营造信息化的学习环境或教学环境,该环境能支持满足情境创设、启发思考、信息获取、资源共享、多重交互、自主探究、协作学习等多方面要求的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也就是实现一种既能发挥老师主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的以自主、探究、合作为特征的新型教与学方式,这样可以把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较充分发挥出来,使传统的以老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结构产生根本性的变革,从而使广大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真正落到实处[6]。
参考文献
[1][2] Paul Saettler. The Evolution of American Educational Technology[M] Libraries Unlimited,
[3] 李静.创新教育要结合现实贴近市场[N]《中国教育报》2006年10月9日第2版
[4] 叶宝生.求学的方法[A].谈松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教育[C].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5] 郭金彬.科学创新论[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
[6] 何克抗.迎接教育信息化发展新阶段的挑战[J].中国电化教育.
教育相关的毕业论文篇二
《当代国外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及启示》
摘要: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途径需要创新,而世界各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既有其特殊性又有共同性,研究国外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借鉴其中合理成分,可以为我们改革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新的视角与思路,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外;思想政治教育;特点;启示
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意识形态的影响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价值观念的深刻变化,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有着丰富 经验 ,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深入研究当代国外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对于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国外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
发达国家的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形式灵活多样、教育工作空间广泛、教育方法手段隐蔽、实践性强等特点。国外大学没有思想政治教育的提法,但有些作法与我们所提的文化素质教育具有某些相似之处,用以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目的。这些教育方式主要有:
(一)通识教育方式
主要是把美国的宪法和《独立宣言》作为最高经典向大学生进行传播和灌输,宣扬美国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和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念。其中,美国的爱国主义教育与爱资本主义统一在一起。爱美国,即爱它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相信它是世界上最合理、最优越的国家,进而由爱和信任产生信念和忠诚。日本公民课主要包括现代社会学、伦理、政治和经济,公民课的任务是让学生了解社会,包括了解社会生产过程和所有制、日本的政治制度和日本的各种社会问题。在新加坡,政府提出道德教育要“三兼顾、五强调”,即个人、社会与国家兼顾;法育与人情味兼施;理想与现实兼行;强调国情,强调国家利益,强调新加坡特色,强调内容形式应符合时代要求,强调寓教育于 故事 之中。英国的政治教育有以下项目:公民、社会研究、不列颠政体、政治与政府、社会教育、欧洲研究等。
(二)大众传媒方式
大众传媒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利工具。政府通过电视、报纸、电影和书籍等媒介宣传官方的政治道德信息,从而影响公民的政治倾向、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等。一些西方国家开设专门道德教育的电视台或电视频道节目(包括一些宗教电台),主要讨论公众关心的社会 热点 问题。例如,美国有共和党人主持的专门电视节目以及教会资助的专门宗教电视节目,它们都捍卫美国传统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激烈抨击现实生活中与其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相悖的社会现象。日本的报纸、电台、电视台都设有政治部或政治经济部,专门负责对政治事件的报道,对重要的政治任务还要派专人长期跟踪报道。日本的大众传媒每天都向受众灌输大量的时事政治信息,这对于民众形成自己的政治观点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从而形成公众舆论,影响政治决策。
(三)宗教教育方式
信奉宗教,一直是西方国家的文化传统,而宗教教育已成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西方很多国家在学校开设宗教课,系统传授宗教教义和宗教信仰,其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如德国的宗教教育以陶冶“精神和人格”为目标,除了教以敬神和宗教信念外,还进行尊重人的尊严、克己、责任感和助人为乐等道德教育。宗教在西方国家为政府服务,历来都担负着“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西方某些国家的教会除直接干预国家政治外,更多的是把宗教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通过遍布全国的宗教团体和广泛的宗教活动,把民众的宗教信仰巧妙地转化为对政府的顺从。比如,宗教曾是美国独立革命的一种助力,美国独立革命的领导者们将争取独立自由的政治任务与宗教旗帜巧妙地结合起来,把争取独立说成是“上帝”的安排,进行革命是“替天行道”,以此来证明“民权神授”合乎天意,他们所从事的民族独立事业是“履行天职”。
(四)社区教育方式
社区机构在发达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社区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基本形态已经越来越受到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重视,同时它也成为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主要做法是利用社区活动和社区内的公共设施,开展主流文化宣传、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等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协助社区青少年建立主流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自信心,培养兴趣和 爱好 。美国、法国的志愿者活动大多数是由社区、学校以及教会共同承担的,几乎所有的学生都有参加社区志愿者的经历。通过给无家可归者发放食物衣物、陪伴受过虐待的 儿童 、教非洲移民说本国语言等活动,使参与者真正感觉到自己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澳大利亚社区教育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引导青少年献身澳大利亚并为澳大利亚国家未来利益分担责任。荷兰社区教育的核心原则是要学生去学习如何塑造他们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环境,学习怎样通过群众性组织和参加群众性活动来激发和改善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和生活环境。在社区治安教育方面,新加坡、英国和日本等以邻里互动为基础,开展青少年和谐人际关系教育,发动青少年广泛参与其中,降低社区发案率,增强社区的安全感和归属感。英国社区教育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鼓励社区成员参加社区活动并对社区发生的事情随意发表意见,以此来增强政府与青少年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加强不同族群、宗教的互相理解等。
(五)实践教育方式
发达国家非常注重思想政治实践教育,将课堂讲授转向社会生活实际,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延伸到学生的校外生活中,围绕社会需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他们推行真实教育,学校不但经常带学生参观社会发展成就展览,也带领学生参观监狱和禁毒展览等。日本一些学校推行一种“上山下乡”课外活动,让学生到生活条件差的岛屿、农村和边远山寨接受劳动教育、民风民情与热爱大自然的教育。美国常常组织学生参观法院、市长办公室、市政厅,旁听审判大会、政论咨询会,模拟总统选举等,通过实践活动把美国实行的联邦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法规等传授给大学生。英国学校推崇“开放和均衡的讨论”,成立“学校议会”,推进校政民主化,使学生以此了解英国民主选举的程序并掌握相关技能。法国学校则常常把学校、班级模拟成社会,通过组织模拟“市长竞选”、“议会 辩论 ”等活动,普及宣传法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主张和价值观念等。
二、国外思想政治教育对我们启示
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形成了一些符合现代教育发展规律的有价值的方法。同时,西方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一些理念和做法也值得我们关注、借鉴,这对创新和改进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内容、形式、办法、手段和机制,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多样化。在新的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要积极改变以往单一的教育形式,不断拓展教育空间、方法,注重多种教育形式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喜闻乐见。在做好理论教育的同时,把以理服人和以情感人有机结合起来,“润物细无声”地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文化活动、大众传媒、环境建设、管理和服务之中,并鼓励大学生参与、互动,使大学生在参与中获益,在娱乐中感受,在生活中实践,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显性与隐性教育形式相结合,开展大量的实践活动、文化环境熏陶教育,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渗透力。
(二)思想政治教育途径社会化。建立健全由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组成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由全社会共同承担思想政治教育任务。在做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建立畅通的家校沟通 渠道 和反馈机制,发挥家庭在担负教育子女健康成长方面的责任,净化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主动地宣传和倡导主流思想政治道德观念;增加政府投入,调动积极因素,形成一个包括家庭、学校、教学单位、民间组织、社区和大众传媒在内的互相协调、配合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络,发挥其强大的合力作用,扩大政治教育覆盖面,力争不留思想政治教育的空白区域,注重营造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围,保持思想政治教育强烈的渗透性和持久性,使人们在大小氛围中感受、接受思想政治教育。
(三)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服务化。发达国家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方面注重由单纯的“教育”向“教育”和“服务”并重方向转变。美国、日本等非常注重思想政治教育与社区服务活动相结合,对社会的持续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是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缓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全方位的社区服务活动,包括温馨家庭、心理咨询、犯罪预防、提高教育程度等,这在客观上化解或缓解了一系列社会矛盾;三是增进了政府与青少年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也应该注重思想政治教育更加贴近现实生活,服务现实生活。在保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为大学生提供正确人生指南的同时,更加注重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专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解决学生实际问题相结合,与服务学生学习、生活的方方面 面相 结合,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服务职能,并开发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如志愿者服务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团等参与思想政治教育。
总之,研究和探讨当代国外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取其精华,融会贯通,从而推动和创新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形式,使其在不断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对于加强和改进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大而且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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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芷英,李桂莲.西方宗教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J].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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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朱艳敏.宗教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契合[J].民族论坛,2013(08).
一、分权论历史沿革及其基本原理 分权论是关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和制衡的学说。而以分权思想作为国家机构组织原则的政府体制,就是分权制。分权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最早从英国人洛克《政府论•下篇》⑴中的“二权分立”,到1748年法国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⑵中的“三权分立”,再到十八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人杰斐逊、潘恩、汉密尔顿等人关于“立体分权”的大量论述⑶,大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而分权制的政府体制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暴风雨中产生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的。近两个多世纪以来,分权制成了西方国家建立和健全政府体制的基本原则。而在当代,分权制政体,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 分权论作为一门系统的政治学说,有两条主要原理: 第一,关于权力分立和分配的原理,即“任何一种国家权力都必须受到限制”⑷的原理。根据分权原则,国家权力应当由若干在法律地位上平行的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它们各自对宪法负责;它们之间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隶属关系;在没有必要限制的情况下,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机关都有停止整个国家机器的能力。 第二,关于权力制衡原理。根据这个原理,各个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不仅相互独立、分离,而且要相互牵制、平衡。为此,当宪法和人民授予某一个国家机关一定权力时,必须同时对和它对立的另一个或几个国家机关也授予一定的权力,以期取得它们之间的权力平衡。 “分权”和“制衡”是分权论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是相互依赖、互为条件的。 二、美国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 美国是“一个从未经历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年轻的国家”⑸,因而,美国的政治思想家们虽然继承了欧洲的先进思想,但并不拘泥于欧洲的政治模式。其中关于分权模式的创造性发展就充分表现了美国政治传统不落窠臼的思想特色: 第一,三权完全分立。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⑹: 立法权归国会。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 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 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第二,三权互相制衡。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⑺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如: (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第一条第三项第六款)而众议院对行政机关的最大威慑权,是它掌握对行政开支的全部经费详细地进行表决的权力。 (3)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要由总统任命,显然,任何一届总统进行这种任命时,都不能忽视自己的利益。而另一方面,由于九名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生任职,因此有利于保持其独立地位,消除对总统权威的顾虑。实际上,“法官在获得总统任命之后,决不是总统的傀儡,他们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意见曾激怒过许多总统。”⑻ (4)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复杂。最高法院法官虽由总统提名和任命,但要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参议院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权,包括施及于专门审查他人的法官和首席法官。对于司法机关,它可以行使立法监督权和解释宪法权,有权宣布国会作出的法令违宪而无效。而另一方面,国会和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又拥有修正宪法的最终权力;但是最高法院仍然掌握着解释宪法修正案、并据以解决司法争议的权力。 (5)在立法机关内部,把国会也划分成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不同的部分,并用不同的选举办法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立法活动中相互制约。“这种制约,是出于防止新专制的目的而实行的一种纯粹的分工,”⑼同时也权衡了大州和小州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 第三,实行联邦和州的分权。美国在从中央到州地方各级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基础上,同时实行中央和州两个层次之间的纵向分权。 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建立体现独立主权的统一政府。中央与各州取得某种权力平衡。中央即联邦政府被赋予必备的列举的权力,如立法、征税、举债、州际贸易、保持海陆军和宣战、外交和缔约等方面的权力,而把其余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这样,就保证了美国既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又可以避免联邦政府过度集权所可能造成的新专制。 当然根据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宪法强调联邦的最高地位,规定“本宪法以及在执行本宪法时所制订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其条文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第六条第二款)因此,各州不再拥有主权地位,联邦是唯一的主权单位,联邦高于各州。 关于州的权力,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同时,各州又有自己独立的宪法,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州各有独立的征税和财政系统,州政府对联邦政府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根据联邦宪法,非经州的同意,联邦不得改变州的疆界;联邦只有在州议会的请求下,才能前去平定内乱;在不违宪的前提下,州政府如果同联邦政府有抵触,也可以自行其事;对于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的“专有权力”,则更不允许僭越和侵犯。 三、总统是国家权力系统的核心 美国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行政首长、武装部队总司令和主要立法创议人,同时他还体现着国家的力量和权威。而且,由于宪法中“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尽最大努力维护、遵守和保卫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款)以及总统“应注意一切法律是否忠实施行”(第二条第三项)等规定弹性极大,可以任意解释,并成为总统权力扩张的宪法依据。这就是后来产生“帝王般的总统职位”的由来之一。 美国宪法开创了总统制共和国的政体,总统职位始终是美国政治体系的核心,是把大权集中于一人手中的权力机构,它给美国总统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权威中心,使总统在其任期内能够比较灵活地实行统治、领导和革新。从两百多年来美国联邦宪法的实践和政府体制的变化过程来看,虽然从立国到19世纪后期,差不多是国会的权力大于总统的权力,但是随着美国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总统权力不断扩大。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此后的四十年间,美国的行政机关及总统的权限较之以前更加迅速地巩固、加强和膨胀起来。如1933年就职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在其任职期间实施的“新政”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造成的冲击,就足以说明,不仅行政机关形成了相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优势,而且在行政部门中,总统个人、总统的办事机构、总统的顾问和助手,已经取得了事实上的支配性地位。总之,“美国总统拥有极其广泛的权力,他是美国整个垄断资产阶级政治上的最高代表。”⑽因此,从美国总统权力扩张的结构倾斜,我们不能不看到其所代表的阶级的力量、政党的力量和传统的力量的些微变化。 当然,在三权分立这个总原则的制约之下,中央行政机构及其首长的权力扩张不可能是漫无边际的。因此,罗斯福总统无限期的任职便引起了美国政坛朝野对于限制总统权力和任期的要求。1947年第八十届国会终于提出了一项宪法修正案——把总统任期限定为两届,并于1951年获得批准,成为联邦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此后,又制订一系列限制总统权力的立法,如1973年,国会通过《战争权利法》,限制总统进行战争的权力;同年又通过《预算和拨款扣压控制法》,规定禁止总统扣压拨款的行为;1976年,国会又通过法案废除和撤消一系列紧急状态权力法令,限制了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这些立法表明美国分权制衡的体制仍有活力;而且美国宪法虽然历经了两百多年政治风雨的考验,先后制定了26条修正案,但其主体部分仍然有效。这当然与美国所采用的立体分权的政府体制是密切相关的,因为这种权力交替和重叠的政府体制,可使重叠的部分在无须修改宪法的条件下实行转移。 四、三权的汇合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里,“由于两两联盟的可能性存在,任何一个也不能用自己单一的力量形成独自统治的格局,只能出现相互维护的局面。”⑾因此三者之间基本上保持着平衡状态。实际上在美国,每一个政府部门都不能单独行使最高权力。要想采取有效行动,必须在政府体系的各个部门之间取得一致意见。特别是两党的政治活动和压力集团的存在又把政府各部门联系起来。 美国由于实行立体分权体制,使得其国家权力呈现出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分支。而联邦宪法又否定了一个国家机关对另一个国家机关的直接控制,因此美国资产阶级政党,特别是有资格交替问鼎总统宝座的资产阶级大党,就在事实上起着把这些大大小小的分支协调、统一起来的作用。国家权力的实际依托事实上是资产阶级政党。 (一)行政机关总是控制在政党手里。行政机关的最高首长(总统)通常由执政党领袖担任,行政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通常是执政党的主要领导成员。在美国两党制下,“产生总统候选人完全是两大资产阶级政党内部的事情。”⑿因此,只有那些长期在两大政党内部活动,经过长期政治生活的锻炼,并且被垄断资本集团看中的人,才有成为总统的可能性。一旦两党公布了本党总统候选人及其竞选伙伴,选民的选举权实际上就被限制在这个被圈定了的狭小的范围以内。至于总统的整个竞选过程,就更由政党一手操办了。 (二)政党对立法机关的控制。美国国会议员的选举实际上也是“政党内部的事情”,从提名到公布竞选结果的几乎所有程序都为政党所把持。而且对于选举规则的设计(单人选区制)也明显有利于大党。美国国会两院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在某种程度上行使领导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众议院和参议院多数党领袖。而众议院议长同时也是其所属党在众议院最为重要的领袖。因此,在美国国会中由多数党组成的议会党团,作为“国会权势集团”,“基本上决定了国会将要做的事情。”⒀而其它只占极少数席位的议员,几乎处于可有可无的配角地位。 (三)政党对司法机关的控制。根据“司法独立”原则,法院的审判只对宪法负责,不受任何团体及个人的干涉。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全部是在参议院的同意之下,由总统任命的。表面上看来,法官无须政党来提名,但是总统和全部一百名参议员都是由两大政党控制的,因此,法官必然会有一定的党派背景。任何一任总统在进行这种任命时都不能忽视自己的党派利益,对党忠诚当然是选择法官候选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被任命到最高法院任职的法官中大部分是总统所属政党的支持者。如1937年以后由罗斯福总统任命的法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最高法院的性质。 由于美国的两大政党——共和党和民主党在意识形态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尽管两大政党在不同的问题上倾向于采取不同的态度,但联邦宪法提供了一种稳定的主体结构,各种政治力量可以在其中就各个问题进行组合与再组合,建立起有时比较稳定、有时相当短暂的联盟。因此,两大政党在一一控制了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的实际活动的基础上,由于政党的活动,分立的三权,在一种微妙的形式上悄悄汇合。 五、理论与实践的“二律背反” “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组成部分,归根结底是为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利益和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分权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所特有的普遍约束力的特征,它不仅理顺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而且还比较好地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冲突,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虽然,“人们曾对分权的理想和分权的制度寄予了厚望,期望着它们给人类永远带走令人心惊胆战的专制,带来令人神往的平和的社会政治生活。”⒁然而从现实来看,实践对理论的不断背离是其中最为明显的趋势。行政权正逐渐超越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上,初露三权倾斜之端倪,美国后来在保持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外部形式的情况下,实质上发展到总统专权和集权的体制;而资产阶级政党对“三权”的幕后操纵,使三权逐渐汇合于一流的现象,也违反了分权论的初衷,这也集中体现了分权论的堕落和资产阶级攫取更多政治权力的欲望。正如恩格斯所指明的那样:“本身建立在精密确定的法律基础之上的国家,现在正在摒弃和摧毁自己的这个基础。”⒂分权制背离分权论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它开始走向堕落的过程。 引注: ⑴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⑶ 杰斐逊、潘恩、汉密尔顿的分权思想大多数散见于其论文、讲话、信件、公文、通知之中。 ⑷ 转引自朱光磊著《以权力制约权力》,四川人民出版1987年版第128页。 ⑸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第558页。 ⑹ 本文所引美国宪法条文均转引自(英)维尔著《美国政治》附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王合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⑺ (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4页。 ⑻ (英)维尔著《美国政治》第229页。 ⑼ 朱光磊著《以权力制约权力》第94页。 ⑽ 沈宗灵著《美国政治制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0页。 ⑾ 《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3页。 ⑿ 转引自《以权力制约权力》217页,原文作者引自《美国两党制剖析》。 ⒀ 转引自《以权力制约权力》第219页,原文作者引自托马斯•戴伊著《谁掌管美国——卡特时代》。 ⒁ 转引自《以权力制约权力》第191页。 ⒂ 转引自《以权力制约权力》第223页。
利:1、协调执掌权力的各方飞利益,从而维护政局的稳定。2、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弊:1、分权与制衡是有代价的,当各方利益不一致的时候,三大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必然导致效率降低。2、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在本质上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什么是“三权分立制”? (1)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被称为“三权分立制”。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2)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动的基本原则。①“分权”:美国的中央政府机构由彼此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组成。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各级法院。国会负责立法,总统负责实施法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②“制衡”: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行政权属于总统,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司法权属于法院,又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通过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 正确看待“三权分立制”? (1)三权分立原则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主义提出来的,按照这个原则组织国家机构,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独裁,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具有积极作用。 (2)三权分立也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和消极作用,表现在: ①所谓分权与制衡,事实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②实行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三大权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③三权分立的原则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3)三权分立制,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但是,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的民主。
我看你是为了写大学论文,零时抱佛脚吧。呵呵~~~谈谈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一)国会。立法权力机构。在每个社会里都必须通过一定途径,将一些基本规则确定下来,用于调节每个社会成员之间以及每个成员与团体之间的关系。在现代政治体制下,它就是立法程序,通过指定某团体作为全体公众的规则制订者,最终正式通过法律,这就是美国国会作为立法机构的职能。美国国会的组织结构是以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国会。参议院由每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美国宪法》第1款第3条),使各州的利益得到平等体现;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名额按照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任期2年(《美国宪法》第1款第2条),使民众的利益得到平等体现。参众两院的权力是平等而相互制约的,国会通过一项法令,都必须参众两院共同批准。国会之下,设立遴选、联合、常设和协商四类委员会,负责承办处理各种法案的立法程序工作。美国国会的权力在《美国宪法》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包括确立税项及征收税款的权力,借款、调控商业的权力,铸造货币、确定重量和度量标准、建立邮政体系、创立司法体系的权力,划定联邦区域、管理版权和专利权的权力,宣布参战、为美军筹资和提供资助、常备民兵的权力。还授权国会通过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以便行使宪法中授予国会的权力。国会权力广泛,但也有限制,《美国宪法》专门指定了一些限制范围。比如,国会不能通过任何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不能通过公民权力剥夺法案(只允许对公民实行立法机构惩罚而不是司法惩罚的法律);不能追溯既往的法律(用来惩罚法律通过之前所发生的行为的法律)等。( 二)政府及总统行政权力机构。美国的行政部门(也称行政部)的基本职能是执行法律和政策,担负政府的日常工作。行政部门实行总统负责制,各部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署长、局长和管制委员会委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总统免除他们的职务则无须参议院批准。各部、署、局均实行部长、署长、局长负责制。在当今,总统是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和权力最大的人物。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既不是实现立法机构意愿的工具,也不是人民参与政府管理的直接手段。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决定如何选出与各州国会中代表席位数相同的总统选举人。由这个选举团从公民中选出两名最佳候选人,成为总统和副总统总统职位是单一的,独立于国会之外,由全国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在军事和外交上的权力是由宪法直接授予的。总统任期4年,连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监督法律执行权、政府官员任免权、宣布紧急状态权、立法倡议权、议案否决权、委托立法权、外交承认权、缔结条约权、战争权(不含宣战权)等。宪法授予总统上述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限制,比如,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需经参议院批准;对总统否决的议案,参众两院有权经2|3以上议员同意而重新通过;总统未经国会宣战在国外的用兵作战,时限不得超过90天等等。对总统最大的致命的限制是《美国宪法》授予国会拥有罢免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官员的权力,众议院独自拥有弹劾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2款);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全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3款)。(三)美国法院司法权力机构。从体制上看,司法程序在某种意义上是政治制度的关键部分。不论司法制度采取哪种形式,它的基本政治作用是一致的帮助社会控制(而不是消除)冲突对法律的尊重是政治秩序的生命美国法院有两套并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分一般和专业两类。一般法院含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三级;专门法院有权利申诉法院、税收法院、军事法院等。各州法院系统包括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一般审判法院(县法院、地区法院、巡回法院)、成年人法院(交通法院、夜间法院、小申诉法院)。两套法院系统职能上各有管辖权,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两者都拥有司法审查权,任何法院都有权解释美国宪法,有权裁决任何法律、行政命令、规章条例违宪,以致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美国法院只负责处理实际的案例和争议,履行解决纠纷的基本职能,在一系列案件的审判中,法院通过建立新的规范或重新确认旧的规范,而充当具有准立法权的机关。司法部行使检察权,其所属的检察机关和各类警察是美国司法权力的组成部分和执行法律上的实际体现。对司法权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重新通过被法院宣判违宪的法律;潜在着有权决定低级法院的管辖权和最高法院的上诉审判权。美国法院法官在司法权力和司法程序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含首席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法官任职终身制,薪金高于其他政府官员,而且任职期间不得减少。《美国宪法》对法官行为作出了明确限制,法官任职期间不得在某一政治组织中任职,不得参加竞选公职活动,不得为某一政治组织或其候选人作演讲或公开捐款、参加政治集会等活动。国会对法官拥有独自的弹劾权。三权分立原则的作用下,美国社会平稳延续了二百余年,没有出现总统或某一集团独断专行的暴政,公众的权利基本上得到保障。但是,美国二百余年历史演进中,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发展却是不平衡的,有时甚至严重失衡。世纪大部分时间,国会在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20世纪30年代,最高法院几乎使新政陷于瘫痪;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以水门事件为标志,总统甚至成为帝王般的统治。可见。三权分立只是给权力制衡提供了条件,三权分立绝不是权力制衡的保险箱。三权分立的美国政府时刻都面临着权力失衡的威胁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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