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毕业论文提纲怎么写?下面我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提纲为例为大家介绍编写提纲的步骤,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
(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
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 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
(三)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
下面以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提纲模板,为大家展开介绍。
前言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指导手册指导老师指导记录(精选5篇)
难忘的大学生活将要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生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我们该怎么去写毕业论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指导手册指导老师指导记录,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说明:指导老师指导记录总共6次,请各位同学按照法学院网站上公布的毕业论文写作进度确定每次指导记录的时间。同时根据自己的论文选题和实际情况,可稍作调整。
第一次
1.根据学院的统一部署,布置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总体要求与进度,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学院的部署,积极认真完成毕业论文写作任务。
2.根据指导老师提前公布的参考选题和该生自己的兴趣初步选定毕业论文选题。
3.要求学生阐明针对本选题,已经掌握的文献与资料,重点是关于本选题,学生自己有何见解。坚决坚持“有资料,没想法,不写;有想法,没资料,不写”的论文开题与写作原则。
4.要求学生尽快拟定基于本选题的初步论文框架和开题报告。
第二次
1.针对学生初步拟定的论文框架和开题报告,提出修改与完善的意见。
2.针对学生进一步搜集的与本选题相关的参考文献与资料进行交流与分析,指导学生撰写本论文选题的文献综述。特别指出,文献综述的撰写,对于厘清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挖掘本选题的写作空间,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定要认真对待。同时,对文献综述的写作规范进行了指导。
3.布置学生搜集与本论文选题相关的外文参考文献,并就如何查找外文文献进行了指导。
第三次
1.审定学生的开题报告。
2.审阅学生提交的文献综述初稿,从内容和形式方面提出修改意见。
3.审查学生搜集的外文参考文献,布置外文翻译工作,并就如何进行外文翻译进行指导。强调外文翻译尽量要意译,而且要做到“信、达、雅”。
4.布置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初稿。要求学生在开题报告拟定的论文框架、结构下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并就如何引用他人的观点与论述进行指导。
第四次
1.审阅学生的外文翻译初稿,就外文翻译的内容和形式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2.审查学生的文献综述修改稿,并最终定稿。
3.审查学生的毕业论文初稿。针对学生在毕业论文初稿写作过程中对论文结构作出微调问题、某些观点的成立与否问题、如何加强论证等问题进行指导,并就毕业论文的格式与规范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就毕业论文的摘要与关键词的提炼与归纳进行指导。
第五次
1.修改审定学生毕业论文的`外文文献翻译。
2.针对学生毕业论文修改稿再次进行审阅。严格按照学院的格式规范等要求认真审查学生的毕业论文,再次审视学生的论文选题、框架结构、论点与论证和格式规范,并检查学生对于毕业论文初稿的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3.要求学生进行针对本论文选题的最新文献检索,并关注与该选题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最新动向,如果有相应的立法修改和相关司法案例,应该及时刷新和补充论文内容与相关的观点。
第六次
1.最后审定毕业论文,并最终定稿。
2.全面审阅毕业论文全套资料: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和毕业论文,要求学生再次按照学校的要求自查一次。
3.就毕业论文答辩进行指导。要求学生在答辩之前,全面熟悉自己的毕业论文写作思路、框架结构、主要观点、创新点和不足之处。建议学生在答辩前,最好撰写答辩提纲。同时,要求在答辩时要做到表达清晰、虚心向答辩组老师求教等。
4.要求学生在答辩后,根据答辩组老师的修改意见认真及时地修改毕业论文,并交指导老师和答辩组老师审阅。
第一次20xx年x月x日
集中所指导的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的辅导。告知毕业论文选题的要领,明确写作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和作用。给出时间表,在每个阶段随时可以与导师联系,解决遇到的任何问题,强调毕业论文写作规范上的要求,包括:格式、标点符号、字体等。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时间和精力,高效高质量地完成论文的写作。
第二次20xx年x月x日
导师查看收集的资料,确定论文选题,重点在期刊资料,要求形成的参考文献中包含期刊文章至少二十篇。
汇报资料查找情况,拟定任务书,讨论并确定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指导开题报告的写作,初步拟定论文的纲要。要求至少寻找一篇外文并将其翻译,作为论文写作参考。
第三次20xx年x月x日
根据所收集的文献,开始辅导文献综述写作。文献综述所挑选的文献具代表性,需要更换几篇,观点综述时,注意完整性;综述方式可参考范文,可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去进行,特别是国外,更具有借鉴意义;找出文献综述中各家观点的空白处和不足处,就是论文写作的重点;
第四次20xx年x月x日
针对论文初稿,大致认可论文框架,对论文各部分的标题,需作进一步的提炼,提出重点;理论性阐述要抓住要害,重点为文章所用;实施要有针对性,立场角度要摆正。并提出格式上的错误,建议对照论文要求修改好。
第五次20xx年x月x日
对论文初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文字进一步修改与润色;标点格式调整;对外文翻译作了修改;摘要,需进一步提炼,是文章的精华。
检查所有材料(论文正文、开题报告、任务书、文献综述、外文翻译、实习报告),学生再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六次20xx年x月x日
填写指导手册和实习手册,上交所有的打印资料,布置论文的答辩准备,讲解答辩注意事项。
一、20xx年1月8日办公楼514办公室
老师对我们进行了集中教学和分别指导,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对我们进行了论文选题方向的指导,每个人都确定了大致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向。
2、对于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内容要求和引用文献的要求以及格式要求进行了简要说明。
3、为我们推荐了学术水平较高的期刊,建议我们在先阅读优秀的本科生、研究生论文和权威文献,开阔眼界,提升自身的知识积累。
4、建议我们思考论文所采用的具体题目与研究设计,以便下次交流指导。
二、20xx年1月20日办公楼514办公室
1、确定论文的题目,老师针对题目的可行性、研究意义和价值等方面对我们进行了指导,最终确定了题目。
2、互相交流在阅读相关期刊、文献方面遇到的问题,汲取他人经验,并集中解决问题,最后由老师进行解答与总结。
3、确定了具体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设计,每个人提出了论文中需要运用的理论,老师听取了理由并作出了指导。
4、规划了论文的写作计划,确定了在3月初提交初稿。
三、20xx年3月20日办公楼514办公室
1、在互相阅读的前提下,针对每一位同学的初稿进行相互讨论,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2、老师对论文初稿的结构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在论文的行文和思想表达上给予了修改意见。
3、针对论文中引用不规范的问题老师进行了强调,要求引用需要有清晰、明确的标识和来源。
四、20xx年4月10日办公楼514办公室
1、对论文第二稿进行了审阅,对论文中存在的摘要概括性不足,研究设计阐述不详细,结果呈现条理不清晰,理论分析不够深入等具体问题分别进行了指导。
2、对论文的研究发现与分析部分提出了建议,逐条概括研究发现并一一对应进行理论分析。
五、20xx年4月15日办公楼514办公室
1、分别对每个人论文中所涉及的内容问题进行了指导。
2、对论文的具体格式提出了修改建议,包含字体、字号、行距等具体要求以及注释、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
3、对论文的目录提出了要求,目录要求三级标题,尽量使用陈述句。
4、对论文的附录提出了要求,采用访谈方法,需要附上访谈提纲和访谈内容笔录:采用问卷调查方法:需要附上问卷设计和问卷内容。
六、20xx年5月12日办公楼514办公室
1、每位同学之间互相阅读论文,互相提意见,保证语句的通顺,杜绝错别字的出现。最后由老师审阅。
2、老师最后审阅论文是否符合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内容要求和引用文献的要求等相关要求。
3、论文最终定稿,每位同学提交纸质论文和电子论文给老师。
4、老师讲解了毕业论文答辩的基本环节和注意事项。
第一次
与学生探讨论文研究内容并拟定论文题目,强调写作重难点。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次
审阅初稿,对论文中出现的语病,语言不通顺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对摘要和参考文献格式作出规范要求。
第三次
对论文进行再次审阅和修改,并指出了论文中的不足,要求突出论文的重点,并与学生进行了深入交流,基本完成论文终稿。
第四次
对学生论文做最后的检查和修改,让学生准备论文答辩并讲解相关的注意事项。
指导记录1(填写时间:20xx,12)
针对学生的兴趣所在,确定选题,并对所选题目进行深度阐释,推荐参考文献并对需要阅读文献资料等提出相关建议,完成开题报告。
指导记录2(填写时间:20xx,2)
检查论文初稿写作的进展情况,对初稿的基本框架给予指导,对相关内容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指导记录3(填写时间:20xx,3)
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检查论文修改情况,对论文格式,语言表达,内容呈现以及数学教育专业术语的提法等给出修改建议。
指导记录4(填写时间:20xx,4)
在反复修改论文的基础上,对论文定稿提出详细的意见。如标点符号的选取,字号的选择,以及表格的制作等,都要符合相关要求。
大学生学生手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下面是我精心为你们整理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 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 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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