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报销,相关单位也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财务入账和档案管理。公众可凭借财政电子票据到公司报销,账务管理不再忙碌。
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已有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了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覆盖了医疗票据、非税票据、捐赠票据等所有票据种类。已有2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实行了财政电子票据全国联网,可实现全国异地查验票据真伪,为医保、商业保险等异地报销也打下了基础。
所谓财政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款凭证,主要用于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活动,广泛应用于医疗、教育、交通等众多领域。
此前,《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了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决定》对《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增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
2、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
3、明确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4、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收取票据工本费等内容,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领用单位办理领用证、领用票据提供便利的内容。
5、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
《决定》对财政电子票据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为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决定》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并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
二是明确电子票据特征和数据标准等内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三是规范电子票据开具及传输有关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四是明确电子票据的归档管理,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