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转移要求不同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产权转移时间不同
1、不动产物权转移应以产权登记为准。
2、动产则在交付后产权即发生转移。
扩展资料
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近现代由于抵押权的投资,使不动产证券化,因而发现了淡化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趋向。
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被废除,典权也曾失去存在的意义。从中国《民法通则》来看,除永佃权、典权外,其他不动产物权均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3条规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动产物权变动
百度百科-不动产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