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滚球半径分别为30m、45m、60m。
按GB 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相应于I类、II类、III类建筑物的滚球半径D分别为30m、45m、60m;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录四《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若达不到设计要求,可通过加接杆将避雷针升高,或者选用提前放电避雷针。在保护对象的范围很宽时,可考虑用多根避雷针来满足设计要求。
扩展资料
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3、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放电避雷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