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10类
①粉尘类(矽尘、煤尘等);
②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③化学物质类(铅、汞及其他有毒化学品);
④物理因素等(高温、高或低气压、局部振动等);
⑤生物因素等(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
⑥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硫酸、沥青等)
⑦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氮氧化物、紫外线、激光等);
⑧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噪声、铬及其化合物、氟化氢等);
⑨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苯、砷、石棉等);
⑩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氧化锌、二异氰酸甲苯酯、棉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目录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