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艺术其实也就是当代实验艺术中的一种类型,但是,由于近一二年来,有一些在视觉上比较"刺激"的行为艺术作品被冠上"病态"、"血腥"、"暴力"等称谓之后,不仅在"圈"内,同时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多争议。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行为艺术"的现场性、直接性的特点,在事后仅仅靠几张照片很难来完整地反映某个作品的具体实际情况,所以难免会引起别人对于行为艺术理解的片面性。 关于"行为艺术"的讨论进行到现在,已经在艺术界和社会范围内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在这场讨论中,我们的一些大众媒体包括一些专业刊物在这场讨论中一直没有对所谓的"行为艺术"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介绍,道听途说、以偏概全式的报道误导了大众包括一些专业人士对于"行为艺术"的了解。 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讨论这些艺术现象,就必须要提供给业内人士包括一些对前卫艺术有兴趣的网友全面了解这些作品以及与"行为艺术"有关的评论文章和知识背景,这对于我们冷静、理性地对这一现象进行评论会有所帮助。 行为艺术采取很夸张的表现手法,用行为来表达人对世界的看法。这些行为有的是美的,有的是丑的,但不是人在正常状态下有的。 自行为艺术出现在中国以来,由于和中国人的审美观、道德观以及社会传统反差较大,始终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行为艺术”的发展中部分创作者更以自虐、伤害、鲜血等极端行为作为表达的主要方式,直接挑战人性和道德的极限。我们在这里列举,希望可以拓宽我们对于艺术、人的生活乃至生命的思考。合法化问题 事实上,包括行为艺术在内的当代艺术.在本土面临着合法化存在的双重困境:一方面,在行为艺术与全权意识形态及其展览机制之间,构成了压制与疏离的现代性话语紧张:另一方面。关涉到行为艺术自身从策略到语言的自我完善问题。尽管我们并不能幻想或要求行为艺术能像京剧、芭蕾舞或唐诗、交响乐那样,精湛、深邃.微妙而灵光地成为另一种经典艺术形态(那至少是下个世纪的光景了)。而且任何所谓经典之原始的、结构性的整体都和创作个体的牺牲与眼泪、绞杀与飨宴、抗争与内讧、信心与毁谤紧紧纠缠、连结在一起。 具有法学理论准备的批评家王南溟先生动议:合法化的前提至少应该在法律上保障“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本土当代艺术的不自由,不“合法化”,从根本上来说是这种艺术的自由还没有得到宪法的有力保护……从中国宪法的“言论自由”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表达自由”发展,有助于“合法化”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