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作假撤销学位不可以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扩展资料: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属于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前款人员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从重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教育部:因论文作假被撤销学位者3年禁再申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