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继承人:生于X年X月X日, 被继承人之母,退休职工,现住。
继承人:生于X年X月X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
继承人:生于X年X月X日,被继承人之女,XX校学生,现住。
遗产人(被继承人): 生于X年X月X日,于X年X月X日在X地意外身亡。
我们是X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其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X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女儿X放弃股票继承权。妻子X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母亲X。即母亲X继承X全部的股票,并委托X(遗产人的弟弟)负责操作交易,转交母亲X。
2。母亲X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妻子X和女儿X继承。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X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继承人:
时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