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 选题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只有研究有意义的课题,才能 获得好的效果,对科学事业和现实生活有益处;而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研究得再好, 论文写作得再美,也是没有科学价值的。钱学森教授认为:“研究课题要紧密结合国家的需 要。……在研究方法上要防止钻牛角尖,搞烦琐 哲学 。 目前 在 社会 科学中,有的人就古人的 一句话大作文章,反复考证,写一大篇论文,我看没有什么意思。”因此,我们要选择有科 学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和写作。 那么,应该根据哪些原则来选题呢?(一)具有科学性。它应包括:急待解决的课题;科学上的新发现,新创造;学科上短 缺或空白的填补; 通行说法的纠正;前人理论的补充;等等。(二)有利于展开。指的是:要有浓厚的兴趣;能发挥业务专长;先易后难,大小适中; 已占有一定的资料;能得到导师指导;在一定时间内能完成;对题目加以限定。
食品卫生安全(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 食品安全; 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 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意图很明显,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起到协调作用。但由于管理构架、职责划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想要在短时间内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多头管理,向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我们认为,由于食品的产业链太长,我国的地域范围大,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二个部门。当前,应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或副总理出任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卫生部、质检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领导或主管领导均成为该委员会成员(关系较为重大的正部级单位的一把手可作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秘书长(或常务副主任)及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秘书处可以设在某个部委(局、办),承担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审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2)研究确定加强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3)审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4)确定需要向国务院汇报的重大议题;(5)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6)协调部门、地方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7)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推动食品安全健康发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当成立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对应的机构。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四、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1. 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于订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问题,比如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这不仅让相关食品加工生产者颇为头疼,也使得政府部门在对不少食品的监管上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比如前一时期,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全国黄花菜市场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发现: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黄花菜含硫量的鉴定标准,只能参照卫生部关于干菜类食品的卫生标准执行。按此标准,黄花菜的含硫量不能超过毫克/千克。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正是根据这一数据对吨的"毒黄花菜"进行了查处,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毒黄花菜"问题的广泛关注。但是,国家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脱水蔬菜标准》(NY5184-2002)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卫生指标是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由于两个政府部门对黄花菜含硫量数值的规定差之千里,造成黄花菜农们无所适从,黄花菜的生产厂商们叫苦不迭,某些执法部门盲目执法,政府的监管效率也大打折扣。这一问题最终引起了国务院总理的高度重视,2004年8月9日,卫生部发布2004年第16号公告,扩大了焦亚硫酸钠和硫磺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制定了黄花菜中二氧化硫残留标准不得超过200毫克/千克的新规定,至此黄花菜的含硫量标准终于统一。综上所述,我国的诸多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标准的检验检测方法已经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阶段。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四级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有1000余项。当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着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相比接轨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1961年召开的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召开的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均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 现今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虽然我国1986年就已正式成为CAC成员国,但对食品法典的研究、评估与应用工作开展的并不十分理想。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如能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通过参照遵循这些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近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开始组织实施食品标准的制订及修订,这一重要的基础工作的开展将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会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2. 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十五"期间,国家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的研究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但从客观要求来看,"十五"期间还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特别是对于快速检测技术研究的投入,并尽快将研究成果转化成具体应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开展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对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学前卫生学课程改革探究论文
[ 摘要 ]《学前卫生学》作为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应切实以学生掌握相应的保教知识与技能为课程教学的目标。针对本门课程传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改革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三个方面入手进行探索,最终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与同行分享的同时也希望得到指导和帮助。
[ 关键词 ]课程改革;学前卫生学;改革探索
一、《学前卫生学》课程内容及目标
《学前卫生学》是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其基本的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托幼机构的工作需求密切相关。该课程的教学目标为使学生具备正确的健康观念,熟悉学前儿童解剖生理特点以及身体发展的规律,掌握有关营养学、心理卫生、常见疾病预防与处理、急救措施等学前儿童卫生保育基本知识,并在幼儿园保教活动中能够运用相应的知识解决幼儿园的保育问题,促进幼儿的健康。其重要内容及教学目标为:(一)学前儿童的解剖生理特点与保健1.了解人体的基本结构;2.掌握学前儿童身体各系统、各器官(神经系统、感觉器官、运动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皮肤、内分泌系统、生殖系统)的组成及其生理特点;3.掌握学前儿童各系统、器官的保健措施,在幼儿园保育过程中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幼儿进行身体护理与保健。(二)学前儿童营养卫生1.了解各种营养素及热能对学前儿童生长发育的重要价值,掌握学前儿童的合理膳食要求;2.了解幼儿园膳食营养管理、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内容及要求;3.能够根据学前儿童生长发育需要合理配膳,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三)幼儿园保教活动安排的卫生1.了解幼儿园的一日生活制度,熟悉一日生活卫生要求;2.了解幼儿园日常生活照料的内容,掌握日常生活照料的卫生要求与方法,能够做好幼儿园日常生活的照料工作;3.了解幼儿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掌握相应的卫生要求方法,能够做好幼儿学习教育活动的卫生保健工作。(四)学前儿童意外事故的预防与急救1.理解安全教育的内涵,了解学前儿童安全教育的意义、内容、方法与途径;2.了解幼儿园的安全要求,掌握学前儿童意外事故的急救原则和几种重要的急救法;3.能够在幼儿园工作过程中做好常见意外事故的预防,对出现的意外事故进行急救处理。(五)学前儿童常见疾病及传染病的预防与处理1.了解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能够根据学前儿童的表现判别生病与否,掌握基本的疾病护理技能;2.了解学前儿童常见传染病的类型,熟悉学前儿童常见传染病的一般特征和常见传染病的病因、症状,掌握常见传染病的预防及护理方法,能够在幼儿园保教活动中识别传染病,并进行有效预防和处理;3.了解学前儿童常见疾病的类型及特征,熟悉常见疾病的病因、症状,掌握学前儿童常见疾病的预防及护理,能够在幼儿园保教活动中做好疾病的预防和护理工作。(六)学前儿童的心理卫生1.理解学前儿童心理卫生的重要性,了解影响学前儿童心理卫生的因素;2.了解学前儿童心理卫生工作的内容;3.了解学前儿童常见的心理问题,掌握相应的预防措施。(七)学前教育机构的物质环境卫生1.理解学前教育机构物质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和功能;2.了解幼儿园的选址、用地、总平面布置等卫生要求,掌握幼儿园房舍的卫生要求,在幼儿园工作中做好房舍的卫生工作;3.了解和掌握学前教育机构常用设备与用具的卫生要求,在准备和组织幼儿园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应的卫生工作。
二、本课程传统教学问题分析
为了实现这一本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及各章节小目标,适宜的课程教学模式无疑是一有力载体,然而在本课程传统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课程教学方法落后,教学手段单一,主要采用集中讲授式,教师讲,学生听。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被当做知识灌输的对象。久而久之,学生的听课积极性明显下降,学生逃课率上升,即使来上课,也较多出现说话、玩手机、睡觉等现象。这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更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二)课程考核方式单一,期末考试占的比例较大,导致学生“平时不用功,临时抱佛脚”的现象凸显。一些学生平时不怎么听课,但只要期末恶补也可以出成绩,反而有些平时很努力的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不佳。这不利于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也使以考试成绩为依据的考核评定失去了公平性。另外就是在考核过程中,偏重于对理论知识的考核,而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则兼顾较少。
三、课程改革力图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了改变传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我尝试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改革教学内容,建设多维的评价体系,力求形成特色鲜明的学前卫生学教学模式。《学前卫生学》课程改革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提高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减少学生缺课、上课玩手机、说话、睡觉等现象。(二)通过教师集中理论讲解、幼儿园教师专题性实践汇报、学生知识点汇报、学小组情境演绎等环节,多角度、全方位的将幼儿园相关的保教情况真实展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真正理解并掌握所学内容,减少学习过程中的“夹生”现象。(三)改变传统的“教师主动、学生被动”的现象,使学生和老师都能够在课堂教学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体现应有的能力和价值。
四、课程改革的具体内容
此次教学改革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革和考核方式改革。(一)改革教学内容《学前卫生学》这门课程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涉及范围广。如果在有限的学期时间里,各个方面都“面面俱到”的'话,容易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贪多不求精”的问题。为了精准把握住课程的核心内容,真正实现学生所学与幼儿园所需的契合。在实际的课程实施中,我采用的做法为:在结合《学前卫生学》教学大纲的基础上,通过与幼儿园专家特别是一线教师的访谈,了解幼儿园保教实践中急需教师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对课程内容进行组织和整合,努力做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如第四章“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制度”中,则注重对幼儿园的生活制度进行了讲解,除了教材中(所使用教材为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唐林兰、于桂萍主编的《学前儿童卫生与保健》一书)提到的在一日生活各环节中教师该注意的事项进行讲解之外,对各环节中幼儿的卫生要求也进行了补充性的讲解。并且在此基础上,编写了各环节中教师保健情况观察记录表及幼儿卫生行为观察记录表,供学生在实习及见习中使用,以进一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在第五章中,考虑到培养实践性人才的目标要求,则将重点放在第二节“学前儿童意外事故的处理”上,除了教材上列举的常见的12种意外事故外,又结合对幼儿园常见意外事故的调查,增加了诸如溺水、触电等急救措施讲解。而在第六章幼儿园常见的传染病、常见的疾病及第七章中常见的心理问题讲解中,则做了“减法”,即并没有将教材中提到所有常见疾病、传染病、心理问题进行一一讲授,而是结合幼儿园中儿童的实际,针对性地对比较普遍的一些疾病、传染病和心理问题进行了讲解,其余的则让学生作为课外知识进行自主学习。这样既实现了课程内容的精准、又体现了课程内容的层次性。(二)改革课程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学实践中,我把重点放在了那些能够真正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参与性以及对学生真正掌握知识和技能有明显效果的方法上。具体我采用了教师集中理论讲解、学生根据教育实践(如实习、见习)进行知识汇报以及学生小组情境演绎等方法以替代传统式的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学习的方式。如本课程大部分章节(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等)的理论知识内容,我会通过讲授法、案例法等讲授给学生,以帮助学生建构起完整的理论知识体系。而一些实践性、操作性比较强的内容(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我会采用学生实践性自主学习为主、教师补充为辅的形式展开。如在第四章“托幼机构的生活制度”这一节,我会根据本节课的知识内容,编制一些幼儿园一日生活各环节教师保健情况及幼儿卫生行为表现观察记录表(如入园环节教师保健情况观察记录表及入园环节幼儿卫生行为观察记录表等),然后以作业的形式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本课程基本大都开设在学生有教育实习的学期)自己结合所见所闻进行观察记录,然后回校后在课堂上进行汇报,与其他同学进行分享交流。这不仅实现了学生所学知识与幼儿园实际的高度吻合,也充分促进了学生的“自主———合作———探索”式学习。而在第五章“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理”、第六章“常用护理技术”这些操作性知识的学习上,我则创新的采用了学生小组情境演绎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为:我事先根据大纲及实际的调查,将幼儿园常见的意外事故及切实需要的护理技术进行整理,让学生自由结合成小组认领他们想要讲授的内容。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将所要讲授的知识(如某种常见意外事故出现的原因、会有什么症状、特别是该如何进行急救处理等)以情景剧表演的方式展现出来。我则根据学生的表演,进行适当的补充或纠正。这种寓教于乐的方式,使学生在快乐的氛围中自主掌握了“活的”知识与技能。另外,为了进一步多途径、有效落实实践性人才培养的目标,领导与学前教研室的各位老师也一直致力于加强与幼儿园的合作,努力促进“双导师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将幼儿园一线的优秀教师也纳入学前教育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具体到《学前卫生学》这门课程中,则体现为:将一些幼儿园保教实践内容交于幼儿园一线优秀教师以讲座汇报的形式进行讲授。比如第四章“幼儿园的一日生活制度”、第六章“幼儿园常见的传染病、疾病”、第七章“幼儿常见的心理及行为问题”等这形式既能够有效避免“象牙塔”式的知识学习,又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学生掌握准确、急需的幼儿园保教技能。(三)改革考核方式考核是评估学生能力和学习情况的主要方式,考评是否科学与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学院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素质和能力密切相关。《学前卫生学》的考核改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在考试目的上,从注重学生的知识习得转变为注重学生知识与技能的全面发展;在考试内容上,从“注重理论知识”转向“理论与实践并重”;特别是在考核方式上,从“注重结果性评价”转向“结果与过程并重”。具体做法为:一方面,增大了平时表现成绩在期末成绩中所占的比例,由20%增加到30%,即在传统考核中只有“出勤”、“作业”这两项的基础上,增加了“小组知识点汇报”这一计分项,实现了学生在课堂中的过程参与和自主学习。另一方面,在“作业”这一项上,也与传统的理论知识阐述不同,转变为实践知识的考核,即对上面提到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填写的观察记录表的准确度、全面性、深入性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五、课程改革的效果
以上是我在为期3年半的《学前卫生学》教学的过程中,尝试根据学生学习特点及课程内容进行的改革,在实施过程,初步达到以下了以下效果:(一)学生真正明白本门课程的重要性,不再把自己定位为课堂上的“局外人”,课堂积极性明显提高,学生缺课、上课玩手机、说话、睡觉等现象基本消失,在课堂上真正的动起来。(二)通过高校教师集中理论讲解、学生知识点汇报、学小组情境演绎,学生真正理解并掌握了所学内容,学习过程中的“夹生”现象消失。(三)学生的学习效果好,对幼儿园的保育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能够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做好保育方面的工作,这在以后的教育实践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唐林兰,于桂萍.学前儿童卫生与保健[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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