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自1988年以来,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先后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期间,孕育了一大批工程监理企业,据2007年公布的《200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目前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6170家,监理从业人员近40万人,并呈增长态势。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迅速成长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提高了工程投资的效益,并取得了工程建设的巨大综合效率。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以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工程监理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而身处其中的监理企业如何面对行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把握机遇,寻求生存和发展之路值得我们全行业的关注。本文从监理行业现状探索监理企业的发展谈一些浅薄的观点,供大家商榷。一、从监理行业定位的日趋狭隘性探索企业的发展我们回顾一下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历史,从88年提出工程监理理论开始,工程监理定位在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后来由于受到管理体制的影响,又定位于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主要是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再后来由于受整个社会环境、建筑水平和行业内企业自身素质的影响,监理主要定位于施工阶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再后来是以施工阶段质量监督管理为主,最终定位于目前的施工阶段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为主。大多数监理企业也成为提供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的劳动密集性企业。工程监理的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智力密集型很难得到体现,工程监理也已从以往概念中的Project Management(项目管理)成为现实中的Supervision(监工)。究其原因,有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体制的影响,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的影响,也有建筑市场生产力水平落后、建筑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的影响,以及监理行业起步较晚、社会对管理服务性行业普遍不受重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原因是较为复杂的。其结果是监理行业创立之初的理论构架和设想被弱化而又没有新的、系统的理论体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造成业内人士思想混入、观念不统一,行业发展的信心不足;企业由于发展的空间被大大压缩、发展远景不明朗,造成现有高端人才转行、流失、徘徊,而低端人员又充实其中,企业自身建设的动力不足,部分企业更名、转业、转让和关闭。因此,社会、政府、行业以及企业关于监理正确的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起到主导作用。笔者从多年从事监理工作和监理企业管理的经验认为:现阶段监理企业在考虑监理业务发展上,应定位于施工阶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较为合适,有利于监理企业确定较为合理的企业远景和任务,较为符合目前整个监理形势的发展。但是从长期发展的观点来看,有条件和实力的企业应积极抓住目前工程咨询服务业发展的良好契机,积极向工程咨询管理型企业拓展。二、从监理行业定性的日趋强制性探索企业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行之初,强制监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带来了市场,促进了监理行业和监理企业的发展。但经过近20年的实践经验也证明强制监理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主要表现在:首先,强制监理导致地方层层加码,监理覆盖面无限扩大,造成工程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由于监理覆盖面过大,监理力量严重不足,兼职现象严重,造成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质量下降,部分监理人员素质较低;其次,强制监理无疑是人为制造市场,在“粥多僧少”的背景下,部分监理企业急功近利,粗放经营,进一步加重了监理企业对政府的依赖;第三,强制监理不符合工程监理社会化、市场化咨询服务组织的性质。如果监理不能摆脱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就难以在监理行业和市场运作中实现。第四,强制监理使那些具备工程管理力量的业主被迫选择监理企业,一方面是业主假委托,无限度压低取费,扰乱建筑市场,另一方面是业主和监理两套班子同时履行对同一工程的监督管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第五,强制监理不利于市场优胜劣汰,优的不强,劣的不被淘汰。强制监理的层层加码和越演越烈造成监理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本质逐渐“变性”,监理的性质日趋政府化、强制化、非市场化,监理成为政府行政监督管理的延伸,人为扩大了监理的社会职能和对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弱化了监理为业主提供有特色、专业化的服务,弱化了政府对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弱化了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但是,现阶段取消强制监理是否可行?笔者认为时机还未完全成熟,这主要受到投资体制、建设管理体制、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筑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现阶段较为合适的做法是严格限制强制监理的范围,缩小强制监理覆盖面,仅限于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强制监理,其他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完全由市场选择。待时机成熟时取消强制监理,逐步恢复监理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面目。在目前这种情况下,监理企业应抓住时机,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量,拓展企业规模,包括监理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企业的经营范围、监理的资质范围和等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从业人员数量、客户面和客户获取渠道(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客户)、服务区域、服务行业、企业联盟和并购等,只有量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有质的飞跃,为质的飞跃打好基础;二是质,提高企业效能和核心竞争力,包括战略构想、品牌建设、文化建设、业绩管理、营销策划、管理能力、人员技能、知识管理、流程优化、绩效管理等,适应未来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三、从监理责任界定的模糊性探索企业的发展现在经常看到的一个现象是政府“很累”,银行经营不善政府“埋单”,民工工资拖欠政府“催讨”,而真正的责任人可以逃避责任。工程建设领域政府责任由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似乎也有被扩大化的趋势,监理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被夸大,为业主承担“照管”责任的咨询服务者经常需要为建筑产品生产者的生产过程“埋单”,甚至为其去承担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严重阻碍了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监理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履行业主委托的业主方的任务,是业主的专业咨询顾问,它只代表业主完成业主方的工作,不承担业主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责任,责任应由业主承担,但业主可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追究监理的法律、经济和名誉责任;监理也不承担或分担施工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责任,即它不是承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监理更不应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也不是对一个具体项目的政府行政管理,也不应对一个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承担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实施者。政府、业主、监理、施工等各方的职责错位是造成各方责任不明确的原因之一,加上建筑市场秩序的微观化、指导式管理不利于项目参与各方责任的明确,不利于工程监理的市场化建设。在目前监理责任界定模糊的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责任风险的防范。监理责任按对象可以分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按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三种。企业风险防范包括外部和内部风险的防范,一是外部风险的防范,包括政策风险的防范、市场管理风险的防范、经营行为风险的防范、监理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现场管理风险的防范、个人执业技能风险的防范、人员执业行为风险的防范;二是企业内部风险的防范,包括行政管理风险的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的防范、税收管理风险的防范、人事管理风险的防范、信息管理管理风险的防范等。总之,为防范企业和执业人员的风险,企业应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应尽量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将责任分解到项目(项目责任制)、责任到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避免企业和企业的主要决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过大的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关于监理责任问题,笔者一直积极主张和倡导在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构筑公开、积极的沟通平台。在沟通平台上积极展开行业责任等热点问题探讨,剖析工程案例,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达成共识的观点,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积极引导行业的发展,减少彼此的矛盾、摩擦,甚至是对立,营造“积极、互信、共识”的行业氛围,推动整个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