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化工研究-国家级,知网 万方 维普收录 杂志社在线审稿。QQ:1319993092Tel: (微信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各部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化工系统期刊的归口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化学工业发展,使其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化工部情报所)负责归口管理化工系统期刊,统一办理全国性化工期刊申报审批手续,协调办刊工作,组织培训编辑队伍,总结交流办刊经验,检查评比期刊质量。第三条化工期刊的出版工作是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学术思想,公布新的科技成果与成就,传播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商品化、产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化工期刊应当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的计量单位,使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第五条化工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六条化工部情报所归口管理化工系统的期刊包括:一、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科学发展动态,科技管理、技术经济及市场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四、译报性期刊,指以刊登译文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五、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六、社科性期刊,指以刊登化工经济法制、化工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有关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七条化工系统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正式期刊是指经化学工业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家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刊物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公开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非正式期刊是指经化学工业部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和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不得刊登广告。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出版化工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办全国性化工期刊的单位,应当是国家编制的经济实体单位,并具有创办期刊的技术条件;二、主办单位对其负责出版的期刊应进行审核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领导责任;三、创办全国性化工期刊应充分反映本行业与专业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和动向;四、有明确的办刊方针、任务和读者对象,报道内容与已批准出版的期刊不重复;五、有健全的编辑部,设立专职主编;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聘用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编辑人员应有大学毕业或相当于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并设有专职或兼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六、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具有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第九条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化工部情报所提出申请。化工部情报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审批。第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办刊单位,由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向化工部情报所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化工部情报所每年11月和4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和核准手续。申报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单位须提前1个月向化工部情报所报送申请报告和“期刊申请表”一式二份。第十二条创办新刊正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件之日起3个月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件作废。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未出刊的,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新创办的期刊,5年内不得更改刊名或变动主办单位。
化工管理,本刊坚持“学术第一、精编细审、求实创新”的原则,关注创新性、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
旨在为展示校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和繁荣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走精品化道路,争创名牌期刊”是本刊一贯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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