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按“一表申请、信息共享、联动审批、一照四号”模式,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统一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登记制度。
历史背景: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规定》明确提出:“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深圳商事登记部门随后提出了最初的“三证合一”的方案。在该方案中将“三证合一”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通过业务流程的整合,实现三证的“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发照”;
第二阶段再适时实现“一照一号”。在2014年的实施过程中,考虑到公章备案刻制是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的前置环节,遂将“三证合一”扩展为“四证合一”,亦称“四证合办”。该“四证合一”工作方案于2014年04月制定,2014年08月四局会签,于2014年12月0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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